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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范文参考 东北农业大学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东北农业大学法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8

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范文

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范文参考:社会网络分析视角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效率评价及优化研究
  2. 第二篇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样文:中国单科性院校专业趋同问题研究
  3. 第三篇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范文模板: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研究
  4. 第四篇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范例:《满洲评论》及其时代
  5. 第五篇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范文格式:我国草原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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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范文参考:社会网络分析视角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效率评价及优化研究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存在诸多不足,资金投入数量少,使用效率不高,资金渠道狭窄,然而中外合作办学弥补了这一不足.近年来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迅速,有些项目体现出效率低下,浮于表面合作等问题.因此,对中外合作项目效率进行评价及优化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本文则是在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用社会网络分析理论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现状进行分析,构建中外合作办学的社会网络模型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效率的社会网络模型;用数据包络分析理论对黑龙江省的部分合作项目的效率进行评价,并验证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社会网络特征和项目效率的网络特征.深入地剖析了我国现有的全部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的特点,丰富并完善了中外合作办学效率评价及优化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为高校未来中外合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决策依据.

研究的具体内容,首先界定了中外合作办学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效率的概念,对研究对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剖析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效率的社会网络形成机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社会网络特征及合作办学项目效率的网络特征,为中外合作办学效率研究找到基本的分析视角.

其次,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从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省份与合作国家、合作专业与引进合作的高校、教育输出国与输出专业的构建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社会网络模型,从基于省份与基于国家两方面建立了耦合关系的社会网络模型,构建出中外合作项目的效率与教育输出国家的社会网络模型,为中外合作办学的研究实证奠定了理论基础.

再次,本文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黑龙江省20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案例研究,对合作效率与教育输出国家的社会网络模型予以例证.

最后,综合上述分析从战略联盟、主体选择与高校选择三方面,构建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效率优化的复合式路径模型.其中模型一的战略联盟分为外部联盟,即与海外高校形成的联盟;内部联盟,即本国高校形成的联盟.外部联盟又细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部联盟细分为地域联盟、区域联盟和专业联盟.这些联盟可以使合作办学的投入资源共享,产出效率提高.路经模型二的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选择运用支持向量机与粒子群优化相结合的算法,来判别适合参加中外合作项目的主体(学生与教师);路经模型三的高校选择路径运用相关向量机算法判别适合中外合作办学的高校,囊括了合作办学各方面因素,从而提高合作办学效率.

第二篇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样文:中国单科性院校专业趋同问题研究

我国单科性院校专业设置的趋同,已成为大学综合化进程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现象.原先特色鲜明的单科性院校从学科专业的设置看,似乎已是千校一面.不仅如此,连续几年低于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大多为不同类院校都设有的高趋同专业.因此,单科性院校的专业趋同现象遭到了种种非议,单科性院校的综合化发展也由此受到种种争议和怀疑.对此,我们不由深思:专业的趋同是否完全不合理它是否一定归根于大学的综合化发展如果是,为何同样经过综合化发展的众多一流大学依然特色鲜明、成绩显赫如果不是,那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专业的趋同这一系列的问题,不仅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寻求解答,更需要我们对我国单科性院校的综合化实践进行深刻反思.

有鉴于此,本论文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以单科性院校在我国的兴办为逻辑起点,以单科性院校向综合化发展道路的迈进为时间起点,以单科性院校不同阶段的专业设置状况为论证线索,对我国单科性院校的专业趋同现象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研究.论文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对我国单科性院校专业趋同的背景——大学综合化进行理论论证.通过揭示综合性大学优越于单科性院校的内在原因以及大学综合化发展的必然性,理性认识大学的综合化不仅具必然性,更具自然性,其学科门类不仅趋于齐全,更趋于综合,其发展不仅追求综合化,更突出特色化.为我国单科性院校的综合化实践从理论上指明了方向,也为专业趋同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二,在实证基础上,对我国单科性院校综合化发展历程和学科专业设置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指出专业趋同现象为我国单科性院校综合化发展中最值得关注的焦点.以客观描绘专业趋同现象的产生过程、如实呈现各类单科性院校专业趋同的不同演变过程以及准确揭示引起专业趋同的原因为目的,论文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单科性院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状况从1980年至今做了全景式地梳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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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以上实证分析基础上,揭示出导致我国各类单科性院校专业趋同的共同原因和个别原因.并指出,专业趋同并非大学综合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专业趋同的产生也并非完全不合理,而高校对趋同专业的设置也并非完全出于非理性.基于此,论文对专业趋同的两大影响者——政府与高校,一一提了相关建议.

第三篇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范文模板: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研究

农村土地问题历来是我国“三农”问题所关注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农地非农化现象日益显著.我国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低下,导致很多地区的土地被大量抛荒,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低下,难以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目标.导致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流转模式难以满足农村地区土地交易主体对土地市场发展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热情.目前,土地的家庭分散经营已难以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农地改革的现实需求.土地是财富之母,如何顺应城镇化之势,革除农村土地分散经营之弊,寻求*“三农”难题之道,成为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论文针对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为出发点,提出了土地信托流转的新理念,为将来构建一种全新的社会化、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从而弥补现行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不足,并将全新的财产管理理念引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并以此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论文运用了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从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进一步扩展到土地信托流转的机制设计,并提出了土地信托流转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措施:

(1)论文首先就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传统土地流转模式的不足之处,进而引入来源于西方国家基于财产管理理念而设计的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由于我国目前已有部分地区正在积极尝试土地信托这种流转方式,论文选取了最具代表性的湖南益阳以及浙江绍兴两地,分别就这两个地区正在进行的土地信托试点进行了考察,并从中总结出土地信托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为后文分析土地信托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提供实践基础.

(2)论文结合文献,对国外土地信托的实现的基础、目的与功能、公私关系、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影响土地信托流转的因素主要包括:经济环境变化、既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公众对土地信托的认知程度、政府引进新制度的意愿和立法成本五个方面,这些因素在进行土地信托主体交易行为的博弈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论文通过对国外土地信托制度的构成和运行的经验总结,并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为出发点,提出了构建土地信托流转机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四个问题:第一,村委会能否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第二,受托人资格如何界定;第三,专门法律规范的制定:第四,土地信托权属登记问题.

(3)对土地信托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首先,运用制度供给需求函数以及供求均衡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不足,分析了我国进行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以及进行土地信托流转改革将会给我国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几方面的好处.论文的主要结论之一在于,我国正处于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最佳时期,运用新的流转模式来改善现有土地流转形式的不足,并以此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符合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其次,论文分析了我国进行土地信托机制建设的可行性.土地信托流转在我国毕竟是新兴事物,在少数试点地区收集的资料和数据存在地域上的局限性,因此,论文运用反证法,首先在宏观层面上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有针对性的选取了重庆市石柱县作为我国各地区土地流转最具代表性的地区为样本.通过对样本地区采集传统土地流转形式的相关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得出结论,即该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已经处于瓶颈阶段,难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虽然石柱县尚未参加土地信托的试点,根据从该地区发放的问卷结果来看,现有的土地流转形式已经难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并且该地区农户已经对土地信托这样的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已有所耳闻并且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与重庆市石柱县土地流转情况相似的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不在少数,结合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论文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开展土地信托的基础,实行土地信托将有助于进一步搞活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路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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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文设计了土地信托主体的权利义务体系.以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为标准,首先确定了这一体系设计和运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明确了作为我国土地信托财产的特殊性,即我国土地信托财产实际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西方国家土地信托中的土地所有权.运用成本与收益分析法,对信托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博弈分析,并以此为依据,设计了作为土地信托主体的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体系结构.明确了受益人在土地信托交易过程中的地位特殊性,并有针对性的设计了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内容.

(5)设计了土地信托流转机制运行的信托主体激励机制以及产权激励机制等具体的措施来实现对土地信托流转运行的有效激励.在主体激励机制中通过微观经济学的行为预期分析,探寻了土地信托交易主体的决策行为方式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能够达到信托制度所要求的最优均衡状态.在产权以及其他配套机制设计上,构建了一个以土地信托交易为核心,由*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以及*组织组成的体系,为土地信托的制度化提供完善的机制运行和服务保障.

(6)农村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与措施搭配.论文首先讨论了如何构建和完善与土地信托相配套的特殊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我国《信托法》以及《土地管理法》,虽然在实务中还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办法等规定,但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需要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规定和完善,因此论文选取了两部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其次,论文就土地信托服务体系构建提出了几方面的建议,具体包括培育土地信托*组织、加强农村居民的教育培训、发展土地流转市场和构建并完善农村土地信托的监督管理体系.第三,在谈及农村土地问题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不容忽视,毕竟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之本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为此,论文就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最后,论文就有关农村土地信托的专门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构建土地信托流转机制中存在的课税问题,并从行政、立法、司法几个方面对该问题提出了建议.

第四篇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范例:《满洲评论》及其时代

《满洲评论》是在伪满洲国活跃的日本文人们所创办的时事评论周刊.1931年8月15日于大连创刊,正值九一八事变勃发前夕;于1945年7月7日正式停刊,翌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从时期上而言,几乎横亘伪满洲国的成立至灭亡的14年历史.《满洲评论》共刊行29卷总676期,每半年刊行合集为1卷.1979年至1981年间,前28卷经*龙溪书舍整理翻印出版,作为珍贵文献在日本伪满学术界受到重视.

《满洲评论》长期以来受到中日两国学界的关注,且不仅局限于伪满洲国问题研究领域,由于其史料价值意义重大,近年来更是逐渐受到来自东亚近代史、殖民地文学、移民问题及思想史研究等诸多学科领域的关注.但对《满洲评论》本身进行深度挖掘与系统研究的工作,尚不够完善.时至今日,伴随着中日两国伪满洲国研究逐渐走向成熟,相关研究资料日益充实,学术研究氛围逐步自由开放,对《满洲评论》做出全面研究的外在环境以及内部理由已经形成.《满洲评论》14年的整理与分析工作变得十分必要.

论文首先着眼《满洲评论》创刊经历,论述了刊物两大灵魂人物橘朴与小山贞知的生平和刊物之间的密切关联,从殖民文化移植的角度,求证了刊物诞生初期的思想源泉.其次,以《满洲评论》的自身构成为核心,通过对时事评论栏目的分期研究,考证了刊物编撰人员的变迁历程,梳理了杂志在各时期的关注重点与主张.同时对刊物特辑进行了总体的归类、整理和分析研究,并附有《满洲评论》大事纪年及与之关联的伪满大事纪,以用作全篇论文的比照.

除了作为刊物主体部分的时事评论之外,构成《满洲评论》的多元化要素同样极其重要.如佐藤大四郎主导的中国东北农村问题研究、山口慎一负责的文学专栏以及小山贞知一手操纵下的相关满洲青年联盟与协和会的报道等,均是刊物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

最后一章,是将视线从《满洲评论》这一主体延伸开来,从周边研究来侧面评定该刊的价值与意义.首先是将中日两国学者的既有成果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特别是对其中的不确切和不翔实的地方进行了考察与深入研究.其次谈到的是,围绕《满洲评论》翻印而引发的、在日本学术界知名的“龙溪书舍事件”,该刊的翻印经过跌宕起伏,绝不逊色于其创刊历程,同样使人饶有兴味.满洲评论社将刊物上登载过的重要文章进行整理出版,形成了《满洲评论丛书》,对这些出版物的发掘与研究,是考察《满洲评论》思想史的重要方面.

本论文中对《满洲评论》本身及其周边所作出的研究,仅是挖掘了该刊及其时代中社会生活的一角,尚不敢妄称成熟的研究成果.但其中对《满洲评论》的拆解与归类整理方式,较之传统意义有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同时关注刊物中殖民与军国主义、马克思主义倾向两种力量的抗衡,并科学合理地将其进行区分对待;对满洲青年联盟和协和会与刊物之间的关联、刊物中的文学要素和移民问题报道等方面的整理与研究,为国内相关领域提供了补充;特别是对《满洲评论》特辑与单行本的挖掘、佐藤大四郎与中国东北农村运动的考察以及“龙溪书舍事件”的叙述,都是目前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尚未完整开掘的部分.从充实伪满文献资源、丰富伪满报刊研究等意义上,希望能够贡献一份力量.

《满洲评论》的相关研究,仅只是一个开始.相信中日两国学界对《满洲评论》的研究,在不久的将来必定兴盛.

第五篇东北农业大学法学论文范文格式:我国草原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草原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巨大的自然价值,而且还具有极高的人文价值.在生态危机日益加剧的今天,草原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不容忽视.早在1987年世界资源研究所就曾指出,全世界已有60%以上的草原存在严重的恶化问题,而我国草原生态环境的恶化状况更令人担忧.据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存在不同程度退化、沙化、盐渍化、石漠化问题的草原已经占到了全国草原总量的90%,草原生态环境恶化引发了草原生态功能减退、沙尘暴频发、湿地面积缩减、生物多样性减少和草原文化丢失等一系列生态和社会问题.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人为因素导致的草原破坏,其二是自然因素引起的草原退化.其中前者是人类自身有能力改变的,而且是主要的;后者则是人力目前所难以扭转的.过去我国关于草原的保护主要集中于自然科学技术领域,近年来才逐步认识到,草原的保护既需要自然科学技术手段的“修补”,又需要社会科学制度的保障,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保障.法律具有其他社会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强制性,与此相比,政策、经济、教育等均属于“软”手段.由于草原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来自于人的行为,而法律又是调整人的行为的更为强有力的手段,所以适用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以保护草原,应当是人类明智的选择.

回溯我国草原法制的发展历程,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相对完整的草原立法,这一点在早期的历史朝代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当时草原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依附于畜牧业的相关法律,其中比较典型的是西夏时期的《天盛律令》,时至元朝时期才出现了全国性的草原立法,即成吉思汗颁行的《大札撒》.此后的明清时期,草原立法多为地方性法规且内容较为松散.新中国成立后,草原立法才进入了萌芽、发展、逐步完善时期,1985年《草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草原保护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2003年《草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草原保护真正步入了法制化时代.2003年《草原法》堪称我国草原法制的核心,该部法律较好地反映了我国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要求,明确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增强了草原法律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增加了草原建设的专项规定,扩展了草原保护和利用的内容.然而,2003年《草原法》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没能完全彻底的落实“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导致人的行为成为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的根源;草原立法内容不够完整,缺少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生态补偿和草原保护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草原立法技术略显粗疏,表现为刑事责任适用性差和行政责任范围狭窄等;草原立法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的规定存在冲突.由此,我国草原立法尚需完善.由于法制的完善离不开实证调研,所以本文选取了内蒙、新疆、四川、云南、宁夏和吉林六大省区作为调研区域,这些区域涵盖了我国南北方的主要草原省份.通过对草原破坏的行为及其主体、草原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草原犯罪构成与刑罚裁量等方面进行调研,得出的结论与上述理论分析具有实质的一致性,例如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人的行为和草原犯罪立法可操作性较差等.

综上,我国现行的草原立法已初具规模,草原法制保护也初见成效,然而草原的总体状况仍然是“局部改善,总体恶化”,这种局面的形成尽管是多种原因所致,但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的草原法制还不能完全满足草原保护建设的实际需要,实证调研也佐证了这一观点.正是基于对我国草原立法的理论分析与草原法制保护的实证调研,并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域外国家在草原立法理念和立法内容等,特别是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补偿和草原有效监管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草原立法提出以下完善对策:其一,转变草原立法理念,包括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坚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全面彻底地融入草原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全部进程.其二,健全草原立法内容,包括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的强化、生态补偿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的补充与增设,增加《宪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中相关内容,同时出台相应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等专门立法;其三,提高草原立法技术,包括细化草原保护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实现草原立法技术的规范化;其四,增进草原立法与相关立法的协调性,协调草原立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同时提升地方草原立法的具体适用性,包括增强地方草原立法的先行性和可操作性,尊重草原地区民族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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