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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学理论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6

法学理论论文范文

法学理论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学理论论文范文参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2. 第二篇法学理论论文样文: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研究
  3. 第三篇法学理论论文范文模板: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学理论及其两面性
  4. 第四篇法学理论论文范例:女性主义法学的自我反思与重构
  5. 第五篇法学理论论文范文格式:公用事业规制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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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理论论文范文参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是一个相互伴随的演进过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而形成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奠定了深厚的思想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我们探讨相关问题不得不直面的三个核心概念.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其概念内涵相对比较确定,但由此带来关于是否存在可以融贯或至少自成体系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或流派,就成为一个争议已久的论题.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来的学术史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和外延,基于观察者、研究者和参与者的不同立场出现过许多不同见解,这些论述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启发巨大,但仍然没有能够形成具有绝对说服力的理论共识.事实上,如果用已有的前社会主义的理论框架来套建马克思主义法学框架,存在重大的逻辑隐患,与马克思主义最为核心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背道而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学如果想成为具有独立意义的学术范式,就不能满足于使自己成为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的机械的逻辑延伸.相反,只有真正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活的灵魂,从理论和实践辩证统一的理论径路,才能找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石.因此,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建构历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而二者又与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的历史展开紧密关联,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内涵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和理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本身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针对特定的社会革命目标而作出的具体理论阐释,而其核心的生命力并不在理论细节本身,而在于形成这些论断所依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就与历史上成功的无产阶级革命经验一道,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精神的科学探索和实践的结果.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理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具有独立于社会实践的自我逻辑,遵循一种自成的理论逻辑体系.另一方面,这种体系的成立、发展和完善,又不可避免地与中国革命实践的制度成果具有紧密的关联.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包含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发展的理论因素,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史和发展历程,则从实践层面回应了理论发展的要求,并且作为评价理论发展是否符合历史规律和潮流的重要判断标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完善程度和发展方向提出现实的评估.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又植根于中国革命的实践需要,是中国社会变革发展的历史逻辑的展开和必然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对于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提供了充分的研究素材和论题.因此,理论和实践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重要的互动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由此,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就必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从二者互动关系中寻找理论素材和突破切入点,根本上还是要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运用实践理性来进行.

第二篇法学理论论文样文: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研究

近30年来,我国教育在不断缓解需求与供给矛盾中获得发展.教育法律,作为教育管理工具之一,受到教育发展特点的制约,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平等受教育权作为其价值旨归,这又决定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特点:以受教育权起至受教育权终.梳理教育法学研究的思维进路,总结其阶段特点,并以之为中轴,思考时下教育法学研究现状如何有何得失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要走向何处便构成了本文立论的基础.

问题的综合决定了方法的综合:论文运用历史文献法,全面梳理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历程;运用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我国教育法学的历史研究文献;运用文本分析法,了解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现状;既而,思考我国教育法学的逻辑起点、研究范式及理论体系架构.在此思路下,论文依据学科建制理论,对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教育法学诞生以来的发展历程作了历史考察,划分出学科萌芽阶段、学科内在观念建制阶段、学科外在社会建制阶段和学科深化及分化发展阶段,并总结各阶段的主要特点.运用布拉德福的文献离散理论,抽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和《教育法学年会论文集》为样本,从载文总量、作者情况、栏目设置、引文分析、关 键 词 统计等维度,讨论了现阶段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学科研究对象尚待明确;学科性质有待进一步讨论;学科概念体系不够严谨;学科研究方法亟需整合;学科理论体系尚待建构.上述两方面的探讨为思考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实践支撑.在此基础上,从分析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出发,梳理了我国教育法学的上位学科法哲学和教育学的逻辑起点问题,并对教育法学已有逻辑起点观点进行了梳理及评述,以为论证本文提出的教育法学逻辑起点——“受教育权”观点提供支撑;随之,运用库恩的范式理论,讨论了我国教育法学是如何运用相关研究范式来实现对“受教育权”逻辑起点外在规定性的丰富.最后,结合教育法学逻辑起点和研究范式的主要内容,初步建构出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

教育法学理论体系是包含“教育法学逻辑起点”、“教育法学研究范式”等内容的有机整体.它经历了由受教育权逻辑起点出发、依次通过教育权、教育法律主体、教育法律主体间法律关系、教育法律现象这一外在规定性的丰富过程,并最终回到受教育权这一逻辑起点的理论推演.

本文尝试论证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和基本内容,揭示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寻找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中的研究范式,尚假实践证明,亦是笔者经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篇法学理论论文范文模板: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学理论及其两面性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对马克斯·,韦伯的法学理论作出一种较为全面的(即兼顾法律社会学与公法学的)分析与评论.作为这一领域的研究者,无论选择从哪个角度切入,我们都应当首先对韦伯的“法本体论”及“法律”的概念加以阐释和厘清.为此,在第2章中,我们先行区分了韦伯意义上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价值无涉”的研究方法与“价值关联”的存在形式以及“理解社会学”与实证主义、唯心主义认识论的根本性分歧.在厘清了这几组基本的概念定位后,我们进一步借用了韦伯在“社会学基本概念”中所使用的这些方法论与概念工具.将它们共同加入到对韦伯法律观的分析当中来,以使其“法律观”得以在“历史-社会学”的独特视野观照之下,与“自然法学”、“法诠释学”和“历史主义法理学”等明确地区分开来.

在概念界定工作基本完成后,我们将文章的关注重点放到了韦伯法律理论的两大组成部分——亦即法律社会学和公法学理论的内在结构上来.

在第3章中,我们主要考察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核心构成——即“形式理性法理论”,并重点论述了其所秉持的“价值中立”之方法论原则、及“理想类型”的思维方式在法律社会学中的典型体现.具体的论述步骤是:为了准确而深入地剖析通常所谓的韦伯“法律社会学的历史类型学”,首先必需辨析清楚的一个问题便是:在韦伯法律理论之不同语境中出现的关键性范畴——即“形式理性主义”,究竟指称着怎样的理论意涵为此,我们对韦伯法律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即“理性(的)”一词分别作出了七种不同含义上的分析,并进一步区分了韦伯对“法律思维的理性类型学”所作的不同划分.藉此,我们应当已经能够对现代性下的“形式理性法”之意涵作出较为完整的阐释了.

其后,在此基础之上,透过对韦伯恢弘的法律社会学所作出的“历史类型学”分析,我们便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样一重趋势:亦即在“形式理性法”及(与形式理性法有着相互依赖之关联的)自由主义法学共同大行其道的现代工业化社会中,启蒙所高扬起的人性与“去魅”(Disenchantment)之大旗,已然遮蔽掉了生活世界中一切脱离开个人利益的崇高价值与信念.因而,在“理性化”的自由市场主义所维护的舞台上,人们往往选择的,便是争相奔入韦伯意义上的物欲之“铁笼”(Iron Cage).

不过,作为一位极富民族责任感的法律学者,韦伯对此种情状更为担忧的一点在于:这股在各个领域内径行“去魅”的潮流,同样也延伸到了政治与法律的领域中.其主要表现为:宪法对官僚制的一味推崇、议会中只有“靠政治维生”的官僚——亦即一批“无精神的专家和无感情的享乐者”.而在韦伯看来,公法与政治学领域内的革新,最理想的是能寻求到一种可以产生“卡里斯玛领袖”以突破官僚制的束缚、进而建立起德意志“强权国家”的宪法方案.那么,在第4章中,我们就将具地体分析他在公法和政治学理论上的建构逻辑:简言之,即“均衡阶级地位需要发展经济——要求政治保障——需成为国际强权——在国内建立有领袖领导的宪政国家”.也正是由于这套论证逻辑的提出,使得韦伯本人经常被归纳入“马基雅维利(代表“国家理由论”)-达尔文(代表不息的“进化”发展和竞争论)-尼采(代表强人式的“领袖论”)”这一脉络下的公法及政治哲学传统中.

然而,通过对韦伯法律理论的上述两部分的详细分解,我们却逐渐地发现了这样一重悖论性的现象:亦即韦伯于法律社会学部分所严厉要求的科学家的“价值中立之德行”(Virtue),在此处却已悄然被公法领域中的那种立宪者的“决断论之德行”所取代了.因而,我们试图将这一主要体现在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的“形式理性法”及其公法学理论二者之间的“两面性”关系,提炼为韦伯法学理论中的“形式理性主义”(Legal Formal Rationalism)与“法律的国家主义论”(Legal- Nationalism)两者在性质上的内在张力.这种共存于韦伯法学理论内部的“两面性”,如果更深一层在韦伯的整体方法论中挖掘对应项的话,则还可以相应描述为:“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与“政治行动之责任*”二者间所隐含的内在紧张.

那么,既如此,我们该如何理解韦伯法学理论中的这种方法论“两面性”呢这便是本文在第5章所要讨论的内容.在第一节中,我们首先试图清晰地解释这一学界公认之难题的由来.其次,将讨论是否需要、以及能否做到将这些表面看来无法梳理一致的繁杂倾向归纳入某一种完整的解释体系当中去在对这一“两面性”问题的求解过程中,我们着重介绍了三种不同角度的解说方式:第一种是施路赫特的“融贯论”解释,根据他所建构的理论模型,我们将其名之为“平衡联结法则论”,与此相对,布汝恩所提供的“积极的责任*”解释,则坚持了一种从始至终的“分离论”视角.最后,在本章的第四节,我们引入了“科学知识社会学”(SSK)对于“科学”与“价值”之二分关系的质疑理论.这种引入的目的,并不在于以此视角作为唯一“正确的”理论解释,来替换、甚至取代其他对韦伯这一“两面性”问题的解释方案.而只是试图提供一个新视角,以厘清韦伯的“价值中立”方法论及建立于其上的“形式理性法律方法”的局限性与其成因.进而,最大可能地扩展我们对这一“两面性”悖论的思考层次与认知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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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文的最后一节中,我们还试图根据对“韦伯法律理论”的整体性研究,从而提出一些对于我国韦伯理论研究及法学研究的借鉴与启示.并尤其指出了,应当注重运用我们自身的“判断理性”来面对各种既有理论所带有的局限性问题.

第四篇法学理论论文范例:女性主义法学的自我反思与重构

女性主义诞生至今曾出现过很多派别,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自由主义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激进女性主义,文化女性主义,精神分析女性主义,社会性别女性主义,存在主义女性主义,后现代女性主义,多元文化与全球女性主义,生态女性主义等等.以女性主义理论为基础研究女性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了女性主义法学,它以改变女性低下地位,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为己任,因此在学术上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现实意义.

女性主义运动在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下曾取得不小的成就,女性的地位正在逐渐提高,她们在社会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9年有5位女性获得诺贝尔奖,创造了该奖设立以来女性得主的一个纪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女性获奖主要集中在和平,文学和生理或医学奖,而此次除了这三个以外还获得了经济学奖和化学奖.因此有人称为“诺奖2009女性的胜利”.而据刊登在美国《时代》的《美国女性的生存状态》一文的统计,到2009年底,美国史上将首次出现工作人口女性多于男性的局面,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家庭的顶梁柱.这既有女性个人努力的因素,也反映了社会对于女性的尊重和认同,正是由于社会为她们提供了平等的受教育和工作的机会,摒除性别偏见充分肯定她们的价值,女性方有施展其才华的可能.但是“提高”还是“进行时”.就前面提到的两个例子而言,在诺贝尔奖百余年的历史上,截至2008年,共有789位获奖者,其中只有35位女性,不到获奖人数的5%,2009年的情况或许只是偶然.而美国女性工作人口多于男性,也只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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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下的社会整体上仍然是一个男性父权制的社会,只不过性别歧视的存在形态不再*表现在制度层面,但是意识上的性别偏见和不平等仍然存在.女性整体地位的低下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个体的,有家庭的,有社会制度的,有意识上的等等,而这些肇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不断相互作用.意识上的问题可能会反映在制度构建上,而制度又会反作用于人们的思想,最后使人无法分清性别歧视究竟是导源于既定的对规律的认识还是制度对我们潜在的左右,或者说歧视究竟来自自然还是人为,用女性主义的话表述:女性可能是被“构建”的主体.所以,虽然性别歧视不会在当*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上有不加遮掩的表达,但是只要平等的观念未完全巩固,意识将始终窥视着制度的构建,此种潜在的威胁甚至使得在制度中肯定性别不平等也存有可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女性地位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她获得彻底的解放,而希望从思想层面彻底根除性别歧视亦预示了女性主义运动的艰难与曲折,那么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试图充当女性主义运动理论导向的女性主义法学理论本身是否恰当地担当起了自己的重任,并引导这一运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本文将批判视角投向女性主义法学理论自身.女性主义运动并没有取得彻底的成功,其中除了外在因素的影响外,其理论自身亦难辞其咎,从这一立论出发文章所希望探寻的问题是: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障碍是什么这些障碍是怎样形成的如何摆脱这些困境即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线索对女性主义法学理论进行自我剖析和反思.在这三个层面的分析中,视角是向内的,但不是单一的.分析中依然会涉及社会制度等外部环境对女性主义的影响,但是文章的重心在于突出女性主义理论在接受“影响”时主观上的误区.文章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女性主义法学理论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并以这样的反思与批判使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能够由自发走向自觉,试图构建新的理论框架.

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分析逐渐梳理出传统女性主义法学中存在的问题.虽然针对每一女性主义法学流派各个学者都有评价,但是与他们不同,本文将从女性主义法学整体的角度对之进行分析.归纳不同流派*同存在的问题,分析不同流派之间的相互冲突,挖掘在不同的意见之下所隐含的共有缺陷.

在分析传统女性主义法学的过程中,结合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作者发现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因此本文的第二章将从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的角度对第一部分中所提出的困惑进行解答.该部分欲达到两个目的:第一,从后现代的角度回答传统女性主义法学的困惑所在;第二,从女性主义的角度对后现代进行解读,挖掘后现代对现实问题思考和回答的逻辑路径,澄清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的误解,试图证明后现代并非简单颠覆和破坏,后现代的主张反映了它对于女性问题的深刻反思以及在另类的理论背后所隐藏的对人类真切的关怀.

后现代解决了传统女性主义法学的问题,但仍然“先天不足”,该理论的严重后果是可能致使整个女性主义的消亡,因此文章第三部分是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的再反思,指出由于后现代女性主义本身的理论预设使得女性主义在走出传统困境的同时又将陷入“后现代”的陷阱与诅咒中.

在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否定传统女性主义法学之后,又随着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的反思,文章的最后部分作者试图探索出一条新的女性主义法学研究道路——综合女性主义法学.尝试使女性主义法学超越传统与后现代的桎梏,摆脱对某种“主义”的依附,归纳各个女性主义法学派别所关注的共同论题,综合各家之言找到最有助于女性解放的路径,从而为女性主义法学运动构想出统一可行的行动纲领,为未来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进行初步的探索.

第一章:传统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困境.这一部分试图从整体上对除后现代女性主义以外的女性主义法学理论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女性主义法学自身所存在的理论缺陷,说明正是这些缺陷影响了女性主义运动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一,未摆脱父权制意识,无法实现彻底批判.这一部分说明虽然女性主义法学诞生于对男性父权制统治的反抗,但是大多数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前提都是对产生于父权制社会下男女既有特性的承认,使得女性主义法学难以实现其奋斗目标,

第二,不触动男性的既有利益而不断迷失“自我”.女性主义法学对问题的解决往往并无触动男性的既得利益,因此将原本严肃的问题演变为女性争论不休,男性旁观窃笑的闹剧.潜意识中不敢触及男性权力,而实际以牺牲女性利益为手段,导致女性主义法学提出的解决办法不仅没有使妇女获得自由,反而加重了女性心理和生活的负担,女性不断迷失的“自我”强化了她的主体缺位,

第三,各派主张尖锐对立,非此即彼的选择难以形成统一的行动纲领.女性主义法学不同流派中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很难达成共识,因其主张是非此即彼而不是亦此亦彼的多项选择,使得不同流派之间缺乏话语沟通,难以形成统一的行动纲领,

第四,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及其运动的附庸性.该部分主要从理论的根源上说明,女性主义法学总是依附在既有的父权制下所产生的理论中,这种依附性在强化其合法性的同时却不得不面对依附带来的困境.由于源理论对女性问题关注的缺失,女性主义法学在借用的过程中为了保持与其理论的一致而不得不放弃基本的女性权利,并且这种附庸性使得它在论证中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在现实运动中女性主义常被抛弃或背叛的命运,导致女性主义的发展举步维艰,

第五,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在法律中的体现.通过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说明法律受到社会意识的影响,在制度中隐含了对女性的歧视,强化了性别的不平等.

第二章: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对传统理论困境的解决.从后现代的角度对传统女性主义法学进行反思,指出既有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困境所在.

第一,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概述.简要介绍后现代的基本观点,后现代与女性主义,后现代女性主义与法学之间的联系,以及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的内涵与外延.其中的重点在于论证为何以“后现代女性主义”为女性主义法学发展中的分水岭,

第二,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反对理性的绝对统治,彻底摆脱父权意识.对理性的绝对推崇以及女性的非理性认定,奠定了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因此女性要获得彻底的解放必须对理性持审慎态度,

第二,强调差异,化解传统理论论争.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不仅关注男女之间的差异,更关注女性内部的差别.在差异论的基础上,后现代以极其特殊的方式化解了传统女性主义法学中的论争,

第三,从重视事实到关注话语,建构女性主义法学新的批判武器.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一改传统女性主义法学的立场,从事实转向了对话语的重视.主张女性的自由与解放将依赖于构建女性自己的话语,发出女性自己的声音,

第四,后现代女性主义主张在法律中的表现——以*罪的设定为例.通过*罪这一罪名的设立说明法律语言在决定女性弱势地位中的作用,以具体例子阐述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

第三章: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反思.由于后现*论的特殊性,使得后现代女性主义在解决传统女性主义法学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自己新的问题.

首先,相对主义在女性主义运动中的无能.由于对相对的过分强调,使得后现代女性主义在反对男性父权制的同时也反对女性主义理论自身,并且无法从相对的角度去证明性别歧视的“非法性”,而且从逻辑上陷入“权力——话语”的悖论中,极大地影响了女性主义的政治力度,

其次,后现代女性主义反本质存在误区.承接上文,分析了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在反对本质主义,强化相对论中的三个误区:第一,相对是需要附带条件的;第二,当差异走向极端时会导致荒谬的结论;第三,多元文化并立是一个虚假命题,

再次,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是一个扼杀“女性主体”的法学.女性主义法学带有后现代的意味,但是在其中女性是缺位的,后现代与女性主义法学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对立,

最后,尽管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有诸多不足,但它仍然带来一些启示.它重申了女性主义法学的合法性,并提醒人们对社会问题进行重新思考.

第四章:建构综合女性主义法学.这部分旨在从传统和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中吸取教训,构建新型的女性主义法学理论模式.

凸显女性主义法学的人文关怀价值,确立女性主义法学的合法性.明确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澄清误解,为女性主义的研究获得更广泛的支持和参与,

摆脱“主义”困扰,构建独立的理论体系.对“主义”的附庸,是传统和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通病,新的女性主义可以以“问题”为线索,构建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

重构妇女的主体性.女性主体是客观存在的,原有女性主义法学在这一问题上的共有缺陷在于,对女性的生物性别和社会性别没有加以辩证地认识,只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顾此失彼,新的女性主义法学应在同时重视并区别两种“性别”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女性主体,

法律在共性与差异中寻求平衡.从对既有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批判,到新的理论的构建,法律从中所获得的经验是承认女性与男性之间的差异,以及女性内部的差异,与此同时亦看到女性之间,男女之间的共性,在共性与差异中寻求平衡,构建保护基于生理性别的差异和淡化基于社会性别的差异的法律制度,最终实现所有人的平等和自由,使人回到本真而高贵的生活状态.

第五篇法学理论论文范文格式:公用事业规制法研究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规制改革是公共任务民营化改革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用事业的民生必须性以及规制的政府干预本质都决定了行政法学对公用事业规制法加以研究的必要性,公用事业规制法既需要行政法学理论给予立法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学也可以通过对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研究,实现理论的更新和与实践的对接,而在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法却长期没有受到行政法学的重视,游离于传统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以外.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和借鉴其他学科相关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等方法,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公用事业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第一章,行政法学规制研究与公用事业法.该部分首先对公用事业法所涉及的公用事业、规制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接着对行政法学与规制研究的关系、规制与行政的关系、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规制研究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这些分析表明,公用事业规制法是行政法学的研究新领域,同时也是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对规制进行研究的学科分工;该部分最后还对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涵、外延以及体系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之中西比较.该部分首先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公用事业规制和规制法的发展历史进行了回顾,总结出这些国家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共同经验;接着对我国建国后公用事业规制模式和市场化进程进行了回顾,并梳理了我国现有的公用事业法体系,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共同之处,同时指出了公用事业规制法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该部分最后还从行政法学与公用事业规制法互动的角度分析了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对各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行政法学都因应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而革新了本国的行政法学相关理论.在我国,公用事业的规制改革对公用事业规制法提出了要求,这使得我国行政法学也面临着诸如方法论、研究领域、分析思路等多方位的挑战.

第三章,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相关主体.该部分首先针对公用事业企业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和我国一样,欧洲国家的公用事业企业也大都经历了由公法人转变为私法人的历程,但是私法人的身份并没有成为认定其提供不间断的公共服务的行为为公共职能行为的障碍,而传统的公法人身份也有私法适用的空间.我国在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实践操作中,公用事业企业的私法人身份却成为了保证公用事业公共性的法定障碍,如何处理好公用事业企业的私法人身份与所承担的公共性任务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和规制的重要课题.其次,该部分介绍了美国和英国的独立规制机构,并对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管理体系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真正意义的独立规制机构,并对建立我国专门的公用事业规制机构体系提出了建议.

第四章,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容.该部分首先对公用事业放松规制改革前后的规制内容进行了梳理,指出所谓的放松改革其实就是放松传统经济性规制中强制性的规制方式,而代之以激励性规制,同时加强社会性规制;其次,对我国的公用事业规制内容进行了梳理,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再次,分析了公用事业规制内容的变革对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最后,专门针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这种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最常用的方式进行了行政法学视角的分析.

第五章,公用事业规制法的责任追究制度.该部分首先引入了一种全新的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公用事业规制影响评价制度,对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并对其作为政府责任追究制度的优势进行了分析,还对我国引入该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其次,该部分分析了公用事业规制改革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以及各国的应对,以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后的制度安排为重点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相应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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