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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怎么写 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民事法律关系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1

民事法律关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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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对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的反思——兼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型的应然选择
  2. 第二篇摘要范文: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定性——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 
  3. 第三篇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论国际私法中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4. 第四篇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模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及其司法解释之规范目的
  5. 第五篇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怎么写: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6. 第六篇摘要范文: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研究
  7. 第七篇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范文: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关系研究
  8. 第八篇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格式:民事法律关系网络论
  9. 第九篇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邮轮旅游民事法律关系初探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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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对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的反思——兼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型的应然选择

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主张在民法典中构建一元化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但是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均不能成立.",一元客体之利益说",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目的之间的界限,",一元客体之行为说",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不能在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清晰地界定客体的存在与性质.建立多元、开放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体系是中国民法典的应然选择.

第二篇摘要范文: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定性——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 

定性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对定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国学者对于定性的对象、范围以及定性冲突有着不同的认识,实践中很容易造成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认识上的困难.从法学方法论意义讲,涉外民事裁判中定性的本质在于将案件事实与不同国家实体法进行比对的过程,其间贯穿着冲突规范连结点的解释以及相关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评价的利益衡量.就我国立法中有关定性问题的解释而言,法院地法应在国际私法语境下作广义理解.

第三篇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论国际私法中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随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出台,我国国际私法的长期立法空白得到弥补,其体现出的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保护弱者权益的追根溯源,放眼世界范围的立法理念和创新,结合法律适用法本身在保护弱者方面的优越和劣势,为完善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在保护弱者上的造诣提供理论和现实化的建议.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是弱者保护概念的提出,是对保护弱者权益的理论考量.这一部分着重于理论化的弱者权益保护,分析其中蕴含的人文关怀和实质正义,从人类的历史进程以及法律的特征和作用论证保护弱者权益理论存在的价值.

第二部分即第二章,是弱者保护的应用,是对国际私法大领域中保护弱者权益现状的归纳和概括.除了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欧盟以及台湾地区国际私法立法状况的表述,这一部分还列举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对弱者实施保护的条款,认定弱者包括明示的被扶养人、被监护人和父母子女关系中弱方当事人以及默示的消费者、劳动者和产品责任被侵权人,证明了保护弱者权益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已经有了生长的土壤.

第三部分即第三章,是弱者保护的不足之处,是对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瑕疵表述.这一部分重点分析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保护弱者权益方面所存在的弊病,指明了弱者概念不清、范围不明和保护方法单一僵硬等问题,体现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完备并不等于立法导向的完善,许多方面仍需改进的前景.

第四部分是第四章,作为本文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是对上文提到的法律缺陷的匡正,探讨了如何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立法导向中对弱者的保护.通过明确界定弱者概念、扩大弱者范围、提升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地位、划定基本系属公式和具体修改法律条文等方式,提出了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完善建议,是全文的文眼.

第五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保持了文章的完整性.

本文的创新和写作价值在于,通过比较分析全面解析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在弱者保护层面上的利弊,借鉴了不同国家国际私法领域的弱者保护新发展,既肯定了本法存在的重大历史意义和指导意义,也为其完善提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忠言妙计.

第四篇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模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及其司法解释之规范目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都规定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在我国,司法解释是法律的生命,但对任何一个法条的解释和适用都必须从其规范目的出发,即对条文的解释应该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规范之目的,以避免重复解释与解释歧义,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也应如此.

第五篇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怎么写: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本文论述了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包括 :民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 ,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的关系 ,人身的概念 ,财产的概念 ,人身和财产的关系 ,民事人身权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民事财产权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物权关系的本质 ,债权关系的本质.文章就以上诸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 ,与有关流行观点作了商榷.

第六篇摘要范文: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信息技术的革命化和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全新的产业开始发展壮大,在促进世界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在我国逐渐发展成一项支柱性产业.随着第三方物流外延和内涵的不断拓展,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物流服务活动中的权责争议也越来越显现.遗憾的是,在这一重要经济活动的喧嚣前行面前,法律和法学却略显沉默,相关法律的缺失和法学研究的滞后,使第三方物流市场主体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这一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当前,是一个更为强调打破专业壁垒,实行所谓“科际”整合的时代.学科间的互相借鉴是学术前进的一大动力,法学当然也不例外.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作为一门成熟学科的法学,都有必要对第三方物流这一现象进行关注和回应.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知识,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切入点,对第三方物流的主体地位、客体特征和行为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力图解剖这一经济活动的行为特征和法律属性.同时,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对物流服务的合同性质、归责原则、法律风险及防范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完善物流法律体系的建议.

本文所指的第三方物流,是国家《标准物流术语》认定的“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除引言和小结外,本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对第三方物流的相关概念、历史演进及意义、特征等基本理论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通过对物流与生产、流通、经营等其他经济现象的比较,以及物流概念演变路径的介绍,阐释了第三方物流产生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在分析与第一方、第二方、第四方物流区别的基础上,概括了了第三方物流的多方主体、营利目的、提供物流服务等特征,指出该经济活动实际上是以合同为导向的法律行为,为本论文定下论证的基调.

第二章对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了研究.在介绍第三方物流不同类型之后,对资产型物流、*型物流、复合型物流等运作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为第三方物流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方向提供了借鉴.同时,在委托*关系的框架下,对货物供需方的委托人身份、第三方物流运营人的受托人地位进行了分析,从国际货运*中无船承运人的角度,对物流运营人在非显名*中的法律地位和风险进行了解析,提出了完善准入机制的建议.

第三章系统研究了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出其唯一的客体就是物流服务行为,且随着供应链理论的出现,内涵和外延日益复杂和多元.对采购与销售、运输、仓储、搬运和装卸、流通加工、配送、国际货运*、供应链管理与咨询等客体种类的特征进行了研究,某种意义上也深刻揭示了第三方物流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使立法的完善显得更加必要.

第四章以物流合同为视角,对第三方物流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了研究.论证了外包协议这一物流合同的基本形态及设计原则,在考察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指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本质特征是非典型的混合合同,对其归责原则和法律适用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对委托人、物流运营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类型化的梳理.

第五章对第三方物流运营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进行了研究.通过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指出在法规缺位、滞后和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中,第三方物流运营人在合同签订、履行等诸多环节面临法律风险,提出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信用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化管理等具体防范建议.同时,对保险市场滞后于物流市场需求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抛出了培育良性发展的物流保险市场这一新的课题.

第六章对在前述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建议.在分析现有物流法律局限性的基础上,对物流立法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进行了阐释,指出在制定全国物流发展纲要、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的同时,提出了我国第三方物流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框架建议.

第七篇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范文: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关系研究

伴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是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兴起,2013年中国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同比增速46.8%.依托《管理办法》和《存管办法》等规定,我国初步形成了对第三方支付产业的法律监管.然而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对第三方支付的研究多限于公法领域,对第三方支付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则很少涉及,整体研究并不深入.

本文通过对互联网平台中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支付方式、支付流程进行阐述,在肯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非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后,对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参与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讨论,区别于以往学者统而概之的论述,本文以参与主体间的不同法律行为分别论述,并得出以下结论:在资金移转方面,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在资金保管方面,通过对货币“占有即所有”理论及我国货币保管合同相关规定的探讨,得出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混合保管合同关系;在信用担保的付款方式中,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是保证担保的合同关系;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根据我国有关第三方支付的现有立法规范,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中一些待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决定了第三方平台的沉淀资金所有权应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所有;在沉淀资金的利用上,我国可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沉淀资金的投资使用额度及投资领域进行限定,在保证用户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沉淀资金的经济价值;在沉淀资金的孳息归属方面,我国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对价为由将沉淀资金产生孳息明确规定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孳息的用途上借鉴美国做法,限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一定比例用于购买沉淀资金保险,以防可能存在的资金风险;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创新上,以美国PayPal和我国支付宝的创新服务为例,阐述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创造性解决方案借以平衡其与用户利益,同时我国政府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应持鼓励与支持的态度,如此方能更好的促进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

本文的写作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对互联网平台中的第三方支付进行概述,主要内容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支付方式、支付流程的简要介绍.

第二章:论述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中两大基本法律问题.首先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得出其应为非金融机构的结论;然后对第三方支付中的各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逐一梳理,包括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关系.

第三章: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完善建议.首先梳理了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立法规范,其次指出目前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结合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主要涉及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沉淀资金的有效利用、沉淀资金的孳息利用、第三方支付的服务创新等.

第八篇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格式:民事法律关系网络论

一、写作目的、主旨与研究方法

笔者在对民事主体、婚内债务承担、直索责任等民法制度以及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关系、揭开公司法人面纱法理的适用等等具体问题的分别研究过程中,认识到阻碍这些研究取得突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现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自身有一定缺陷.只有解决了后者存在的问题,有关的具体研究才能有突破.

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存在若干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认识不到位,以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选取了孤立化、个别化、静态化的研究视角,对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之间的联系注意不够,使得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的民法调整工具的使用效果有所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困扰了若干民法制度的研究、制定与适用.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1、民事法律关系与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民事关系之间存在总体上的对应关系,后者总体上具有网络化特征,因此前者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网络化特点,2、民事法律关系的网络结构具有动态性、延伸性、立体多维性等具体特点,3、民法以民事法律关系网络整体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手段,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总是与一定范围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协同起作用的,4、由于技术原因,不可能对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起予以考虑,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结构主要是一种民法观念,实际起作用的是这种观念之下一定范围之内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

运用这种理论,本文对民事主体制度、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已婚者的财产地位(尤其是婚内单方债务问题)、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等等多个民法制度与问题进行了新的、比较成功的解读和阐释,同时反过来也对这一理论作了进一步梳理与论证.本文的结论是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应当成为民法学基本理论的组成部分.

另外,出于理论联系实际考虑,本文也着力运用新的理论对相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提出了比较详细的解决方案.

二、文章结构及各部分主要内容

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分为四大部分,共十章.

第一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网概说”,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本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切入点,以及新理论的由来与大致框架.

第一章从“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特点”这两个问题入手,揭示了现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之主要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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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首先分析了社会生活中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结论为民事关系之间往往是相互联系而起作用的,或者说,民事关系是以网络化的形式在起作用,民事关系之间存在联动效应.在此基础上,本章以民法必须适应其调整对象具体特点的基本法理为依据,主张和初步论证了民事法律关系之间也存在网络化关系,并进而提出了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的概念与基本框架.本章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与网络结构之间不仅应当建立适当的联系,而且已经建立了一定的联系.从时间维度上看,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串接链条是无始无终的,民事生活流动不止,则民事法律关系演进不绝.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具有立体性,多维性.民事法律关系也是以网络形态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的,不能割裂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但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相互联系的处理有一个辩证原则,既要正视其相互联系的存在,又必须注意防止将民事法律关系的个性特征完全淹没于甚至消灭于普遍联系的海洋中.

第二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网的节点——民事主体资格论”,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本部分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对民事主体制度作了新的解读与阐释.

第三章“民事主体资格基本问题”,在梳理了民事主体制度所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民事主体资格要件问题.本章对有关民事主体资格要件的现有各种理论进行了检讨,并对“权利义务集散点”理论进行了网络论解读,提出了关于民事主体的“节点”理论,即:民事主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网络中的网络节点,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就是特定的社会存在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否被用于比较固定地充当利益流动的集散点,在社会生活中的利益流动被确定为民法上权利义务的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这些利益集散点也就应当被确定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来承载、附着这些权利义务.本章指出,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单就其自身来看固然只能是线段式、片断式的,但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然是置身于法律关系网络的海洋中最终通过网络的整体运作来实现其功能的,因此,民法上没有所谓的终极主体,每一个主体都只是过程与环节,人也好,组织也好,实体也好,在民法的范围内都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个框架中获得其意义、实现其价值、达成其目的的,民法如果起到了这样的效果,也就实现了自身的功能,从而民法上的相关制度(包括主体资格制度)也就完成了各自的任务,至于人与非人存在之间的实际差别没有在主体资格制度中得到强调甚至得到反映,则都不是一个重要的事情.

第四章“法人制度论”,以非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为核心,探讨了法人本质、法人要件等法人制度核心问题.本章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分析指出:关于法人本质的传统论争——即所谓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的交锋——已经过时,以“四要件说”为代表的关于法人要件的传统理论也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四要件说”中的任何一个要件都没有真正触及问题的本质,都不足以作为法人的真正要件使用,法人的本来意义就是非自然人民事主体的别称,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结构中的节点,凡具有固定的“背景关系”从而能够代表和联系特定的法律关系群去与其他法律主体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群打交道的那些非自然人社会存在,都是法人,我国法律上所认可的法人是独立责任型法人,在我国法律采这种立场的背景下,前述法人概念具有理论意义,它适用于针对“民事主体”尤其是“非自然人民事主体”这一概念的任何分析,而从这一概念中刨开法人(独立责任型法人)之后的其他民事主体,即我国现行法上所谓“其他组织”.

第五章“实践中与民事主体资格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针对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如何处理其诉讼地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等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问题,以网络理论作了分析.本章的结论是这些组织都属于“其他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其他组织尤其是其中非营利性组织仅在特定范围之内才能保持其背景关系,从而仅在特定范围之内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出现.

第三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结”,包括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本部分在梳理民事法律关系联结情况的基础上,对于其中两种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的联结作了重点分析.

第六章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结情况作了一个总体梳理,区分为内生于民法体系之内的联结、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导致的联结、客观因素导致的联结、综合因素导致的联结四大类,对每一类的典型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和分析.

第七章以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为工具对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了新的解读.关于连带债务及“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上以及实践中多有误识,主要表现在:1、对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加以不恰当的限缩,严重制约了连带债务的作用发挥,2、割裂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间的统一性,人为制造法律适用上的麻烦.本章分析指出,连带债务是由履行效果上的连带关系所联结起来的诸个债的关系,“外部效力”才是连带债务的“质”,连带债务的落脚点是债权人可以做什么、怎么做,而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也仅是债权人权利的对称面,因此,连带债务绝非仅限于法律以及当事人约定中使用了“连带债务”之类明文的情形,从网络理论的角度可以清楚地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真正的”连带债务之间具有实质统一性,本文反对区分这两类债务,连带债务是一种合并、拆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常用法律工具.

第八章以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解读了直索责任.在网络理论中,直索责任具有比较广泛的运用,指的是基于特别的理由,法律要求原本对权利人没有直接的责任的当事人对权利人直接承担责任.直索责任是法律发展的产物,它使法律的实际运用大大突破了单个法律关系模型的使用效果,也大大优于将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处理之后再将其结果自然累积的“原生态法律适用模式”,质言之,它实现了相关法律关系的整合而使复数法律关系得以作为“一个法律关系”予以处理.直索责任在法律上出现的事实,也是民事关系网络理论的重要例证,本文主张尝试将其作为一般化方法来运用.本章具体分析了其中的两方面例子,即产品责任中的直索责任与建设工程承包领域的直索责任.

第四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包括第九章和第十章.

第九章讨论了“司法整体化处理要求与个别性法律关系的冲突与调和”.本章指出,司法行为既是法律适用行为,更是职权处理行为,它要求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最大的正向价值,不仅要顾及实体法的具体规定,还要使当事人私人利益与社会总体利益得到平衡兼顾,由此,司法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对民法具体制度规定的狭隘理解而严守所谓“一案一诉(一关系)”的做法,而需要正确认识诉讼标的的相对性,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处理一个案件中需要涉及和处理的法律关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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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是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适用举例,以已婚者的财产地位、特许经营对外民事责任、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以及连带债务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这四个方面问题为例,讨论了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及相关技术问题.关于已婚者的财产地位,着重谈到对婚内个人债务的处理规则及其网络论解读,指出夫妻财产在事实上的难以区分性是相关规则的真正基础.关于特许经营对外民事责任,着重阐明民事主体“背景关系”判断方面的重要原则,即以公平和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外观原则.关于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本章论述了司法实践中能够真正适用这一法理以及相关制度的具体方法,指出这一法理的真正基础是法人背后的人破坏了法人背景关系的存在条件从而导致背景关系失效,使得自己丧失了法人这一独立责任节点的有效遮挡而直接暴露于法人的债权人面前.同时,本章指出,法人作为一个独立节点的核心问题与本质要求是保持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它是揭开法人面纱问题的真正关键.关于连带债务,本章主要讨论了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的一些技术性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促进连带债务这一民法常用工具的有效利用.

最后是结论部分,简要回顾了本文的主要内容,指出其主要成就与主要不足.本文的主要成就在于提出了理解和运用民法的一种新角度、新理念、新思维,即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并运用这种新理论对民法学上多个难题做出了比较令人满意的解答,丰富了民法学基本理论,为民事立法以及民法适用提供了新的理论观点.不足之处主要是相关研究还仅具雏形,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三、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目前尚未见到其他论著提到过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这个概念或者阐述过类似观点,因此本文的基本观点具有创新性.这种理论对于理解、设计和运用民法概念与民法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有用的视角、理念与思维工具.

首先,这一理论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有新的解读,指出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具有相对性、模糊性从而具有强大包容力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网络形态、整体姿态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的,不能割裂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

其次,这一理论对民事主体制度有新的、独到的解读,提出民事主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网络中的节点,在生活关系被确认为法律关系的同时,生活关系网络中被用于固定充当利益流转节点的那些社会存在,也就被确认为法律主体.本文指出了现代民法上民事主体的技术性意义,以及其存在于民法世界的特殊方式——通过背景关系而直接、间接地相互连接.民法是以其技术性品格与特征服务于*道德上主体的,因此,在民法的世界里,至少就现代民法而言,没有所谓的终极主体,也不需要所谓的终极主体,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存在和活动于无边无际、无始无终的民事法律关系网络中,将道德*上具有终极意义的主体从技术性、手段性、过程性的法律关系网络中抽离出来,能够更好地实现民法服务于道德*主体的终极功能.在这种框架之下,所有的民事主体就具有了一种统一性,所有的非自然人民事主体也就具有统一性,由此,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区别仅取决于是否以及如何在非自然人民事主体(即广义法人)中间作出细分.

第三,这一理论能够较好地解读若干费解的民法具体制度,解决一些争议较多的民法适用问题.比如,新理论以民事法律关系网络中“多对一”结构的同一性阐释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同质性,以已婚者同时具有自然人个体人格以及夫妻财产共同体成员身份这两个节点属性的事实解释了已婚者财产地位复杂性的根源,并对相关规则作出了新的解读,关于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法理以及现行法相关条款,本文依据新理论指出,公司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网络中一个具有遮盖其背后利益主体效力的节点,其遮盖效力系以保持该节点合法的背景关系为前提,一旦其背后主体不能保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从而保持公司背景关系的有效性,则公司这一节点将丧失其遮盖效力,从而使公司背后的利益主体直接暴露于债权人的请求权面前.另外,本文以民事法律关系网络理论对特许经营对外民事责任问题作了简明而有说服力的解读,指出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方与被特许方)共同的意识行为营造了共同的营业体外观,这一外观同时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网络中的一种特殊节点,而这种节点的背景关系应当首先根据其外观而不是其登记

第九篇民事法律关系论文摘要:邮轮旅游民事法律关系初探

邮轮旅游在中国作为新兴产业,由于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各类民事纠纷.针对常见的疑难问题,以调研走访为基础,分析邮轮旅游中所涉及的三类民事法律关系,认为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存在海上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与邮轮公司之间就船票销售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旅行社还就自身提供的旅游服务同旅客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对邮轮旅游的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实践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就相关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提出建议.

第十篇摘要范文: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再认识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关系 ,学界有“同一说”、“对象 -结果说”、“形式 -内容说” ,笔者持“有机统一说” ,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实质内容和民事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学界一概地定性为上层建筑范围内的思想意志关系 ,笔者指出这是不正确的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地位 ,笔者认为从民事立法、司法、法学研究等角度论证了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方法论高度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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