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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险法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6

保险法学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保险法学论文范文参考:责任保险扩张的法学分析
  2. 第二篇保险法学论文样文: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
  3. 第三篇保险法学论文范文模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
  4. 第四篇保险法学论文范例: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5. 第五篇保险法学论文范文格式: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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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保险法学论文范文参考:责任保险扩张的法学分析

责任保险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扩张史.保险标的种类在扩充,新险种在不断涌现,赔付水平在不断提高.不过,责任保险在扩张过程中充斥着各种问题和疑惑.本文拟从法学的视角,对责任保险扩张进行理论解读,试图*这些问题与困惑.引言以下,本文主要分5个部分展开.

第一章,责任保险扩张的客观需求与限度,主要考察法律责任与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首先,作为责任保险最初产生发展的基础,侵权责任仍是责任保险扩张需求的主要领域.侵权法与责任保险互为发展的重要支柱,但20世纪80年代、21世纪初西方责任保险危机表明,侵权责任的过度扩张会引发责任保险危机;未来责任保险在故意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连带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方面具有需求空间.其次,近年我国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实践表明,责任保险标的已经开始突破民事责任的限制,以国家救助责任为代表的民事责任之外其他法律责任也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具有扩张性.最后,合同责任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不具扩张性.

第二章,责任保险扩张的*基础,主要考察社会道德与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首先,调查问卷的调查结论表明,我国责任保险扩张正面临保险文化传统的先天缺失、保险行业非理性的后天印象、责任保险助长不法行为的特殊嫌疑等*困境.其次,通过分析美国Breeden案、美国K.W.案、美国*责任强制保险提案以及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们发现,责任保险虽面临*责难,但都能成功突围,实现向过失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酒后驾车行为的扩张.最后,责任保险之所以能够多次洗脱引发道德风险的嫌疑,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对其的理性认识正逐步形成.新型的责任保险*,包括维护侵害人到保护受害人之转移、恶性行为与良性保险产品之分野、公法威慑与私法惩罚之分野、行为故意与结果故意之分野等内容.

第三章,责任保险扩张的经营技术支撑,主要考察保险市场经营水平与责任保险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调研和相关新闻报道展开分析,本文发现,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在扩张中存在产品难以开发及难以推广、经营亏损等局限.事实上,国外的责任保险市场也曾经有类似问题.不过,通过保险经营技术的提升,这些问题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些技术提升主要表现在保险条款优化及经营风险的有效管控上.在前者,美国CGI保险条款十几次的修改经验值得关注.在修改合同条款时,应当契合投保方实际需求并同时保障保险人经营安全.在后者,国外保险市场主要有再保险、保险证券化、保险投资和共保、专业自保等方式.

第四章,责任保险扩张的政策支持,主要考察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与政府支持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着保险公司怠于、怯于、难于扩张的问题;强制责任保险险种也太少;即使为社会倚重的交强险存在着持续巨额亏损、高风险车型被拒保、赔付水平不高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在于社会观念不甚适应、保险经营技术尚未跟进外,另一方面也在于支持责任保险扩张的国家政策的失灵.从域外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的成功经验看,政府应当承担起构筑强制责任保险机制框架、支持、引导分散赔付风险、监管强制责任保险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等多重的系统性职能.为有效支持责任保险的扩张,解决社会需求和市场供给的特殊矛盾,有必要建立其科学的责任保险政策支持制度.

第五章,结论,提出我国责任保险扩张的法律对策.扩张责任保险,司法、立法及市场是三种可能的路径.通过分析735件交强险案,我们发现,司法扩张的路径形式虽然实现了弱者保护目标,但容易造成破坏保险技术原理的严重后果.因此,未来的扩张应以弱者保护与技术维护的衡平为基点,主要依赖完善立法、市场的路径形式进行.概括起来,在可保范围的扩展方面,应明确故意侵权责任、连带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国家救助责任的可保性;在道德风险的控制方面,应科学设计保险条款,理性生成保险惯例;在经营技术的改良方面,主要体现在优化合同条款设计和经营风险管控环节;在强制责任保险政策支持的强化方面,应增加强制责任保险险种,完善强制责任保险机制框架,激励帮助强制责任保险险种的开发经营,支持引导分散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风险,加强监管强制责任保险市场.

第二篇保险法学论文样文: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

本文对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一项独特而重要的保险法律制度,在2009年《保险法》修正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法》通过吸收外国先进立法经验,顺应减轻投保人责任的潮流,建立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制度.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仍然是保险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争论焦点,留下了一些立法空白和矛盾焦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合同纠纷中最容易引起争议和引发变革的法律制度,但也因此奠定了其在保险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信息不对称理论为我们考察建立于诚信原则之上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制度要求投保人告知保险人询问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它使保险人避免保险市场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能使保险人利益提升,但另一方面,它也会被保险人滥用并严重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引起保险法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平衡.这种现象在试图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下,显得尤为突出.为加强保险行业监管,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法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合理配置和正当行使在现代保险法律制度中就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应当进行适当规制,确保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正确行使,使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利益平衡.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理论,在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采用比较法、法经济学、法解释学和实证研究方法进行系统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以推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本文共分为六章,前五章通过介绍、分析和评价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相关的概念范畴、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重点构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实践规则.第一章明确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义务主体.第二章界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第三章讨论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第四章分析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五章讨论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最后一章实证分析了426个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并对审判实践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相关制度进行全面反思.

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意见作为本文的结论.

第三篇保险法学论文范文模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

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发展较为滞后,虽然对其进行的改革尝试从未停止过,但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一直悬而未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同时由于事业单位在内涵和外延上与行政机关有不同程度上的交叉和重合,其变迁历史复杂,致使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难度大,难点多.2009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作为试点率先进行改革,引起了民众广泛关注.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作为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既受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因素影响,又有其自身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特殊性所在,其复杂性和难度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当前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由此可见,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是势在必行,而且是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正在全面展开,相关配套制度也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起来,特别是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尤为重要.我国已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们应该以此为动因,加快建立与之配套的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在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之时,加快建立其相关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配套机制,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福利保障尽一份义务.基于上述原因,本文选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作为研究命题.本文是在法律制度范围内,通过反思改革的现状,提出该制度完善之处,着重从法学角度分析此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理念、原则、目标及基本框架,以期为后续研究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围绕论文主题,本文研究的思路是:首先,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理论进行阐述,重点分析该项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即法哲学的人权保障理论、法*学的价值实现理论、法经济学的资源配置理论及法社会学的公平正义理论.其次,在阐述基本理论前提下,对国外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进行比较考察,得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之处.再次,通过对我国现存制度现状进行反思,得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的基本理念、原则、目标及方向.最后,以高等学校为考察重心,重点论述完善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条件.

本文结构共分六章,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在本文第一章绪论部分中,主要从研究背景出发,提出研究本文的重要性,进而提出研究问题的现状、内容、思路与方法.第二章概述事业单位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首先,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以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特殊性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事业单位内涵与范围的演变的四个阶段进行了描述.最后,重点阐述了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学理论基础——法哲学的人权保障理论、法*学的价值实现理论、法经济学的资源配置理论及法社会学的公平正义理论.第三章介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立法比较考察与借鉴.首先,对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和基本内容进行了重点研究,包括日本、韩国、德国、美国、韩国、智利.其次,分析了这些经验对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和可以借鉴的意义.第四章对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反思与展望.首先,回顾了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重点对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改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次,阐述了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面临的现实困境.最后,对该项制度的现状进行反思与展望.第五章论述了建立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思路.首先,利用社会公平理论、社会连带理念、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的相关理论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和进行了研究.其次,提出了改革的主要目标.再次,确定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最后,论述要加快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实现城乡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章提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内容从以高等学校为考察重心角度进行诠释.首先,分析高等学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其次,确定了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对象的范围.再次,分析了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基金筹措、管理及运营模式的选择等关键问题.再其次,明确了高等学校的法律责任,给出建立高等学校职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内容.最后,提出解决我国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司法保障一些具体措施.结论部分对整篇论文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局限及未来的研究展望.

第四篇保险法学论文范例: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保险与农业科技、农业金融一道,构成了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运用农业保险来促进农业产业化和提高农民收入,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也是WTO允许其成员国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之一.实践已经证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模式是失败的,采取政策性的经营模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普遍做法.但我国的农业保险尚处于“需求不足、供给有限”的尴尬阶段,专门立法尚付阙如,制度建设长期缺位,亟待反思与重构.本文尝试从法治逻辑与规范进路的视角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建策献言.除去引言与结论,全文共分五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部分沿着“保险—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逻辑线索,旨在厘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提炼其特异之处,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类型化解释.在此基础上,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界定为“政府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对于种植业、养殖业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特定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或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给予补偿的政策性金融活动”.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和福利功效以及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决定了农业保险惟有采取政策性经营模式才能成功.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市场失灵理论、“绿箱”政策理论以及外部性理论能够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自足性的理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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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遵循“主体——内容——客体”的法学分析路径来探究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制度构造.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其中,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相互制保险公司、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等,政府应根据国情合理选择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形式.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政府的职权和职责以及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政府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配套扶持、建立巨灾基金等方面的作用,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应强调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最大诚信义务,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业风险保障权.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指向对象,主要表现为各种法律行为,包括政府经济行为、农业保险经营组织行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行为.其中,财政补贴、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和提供再保险是三种最为常见的政府经济行为.

第三部分站在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变迁过程,指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建构要建立新的逻辑起点,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在此基础上,实现从“政策主治”到“法律主治”的转变,将“政策法律化”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路径取向.通过比较美国、日本、欧盟、亚洲发展中国家等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本部分还提炼出了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理性共识,指出健全的法律是确保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前提、强有力的政府扶持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应当勇于移植带有普适性的经验规则,加快立法进程.同时,由于我国与外国的国情以及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的差异,不能照搬国外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而必须立足于实践理性,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第四部分建构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制度,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共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决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正当性.与此同时,金融监管的利益理论、法律理论和权衡理论能够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监管提供正当性的逻辑基础.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应当树立包容性的监管理念、社会化的监管理念与治理型的监管理念,并将安全、效率与公平设定为监管目标.在监管机构的选择方面,我国应当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业性的监管机构,并从资质监管、条款与费率监管、结构与行为监管、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监管等方面重塑农业风险管理局的监管权内容.

第五部分从具体制度设计的角度审视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希冀为立法提供可资参酌的经验共识.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首先应当解决基础性命题,准确定位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其中,立法宗旨宜确定为:维护农业基本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和促进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农业金融资源配置,实现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家扶持原则、总体报偿原则以及自愿、强制与诱导相结合原则.立法视野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具体制度,即法律监管制度、组织运营制度和国家扶持制度.其中,组织运营制度应重点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选择、保障范围的确定、保险合同的优化与创新等问题,国家扶持制度则应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巨灾风险基金、农业再保险等问题上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第五篇保险法学论文范文格式: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经济学研究

金融危机,特别是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史所罕见的国际金融风暴,其沉痛的教训警示我们,国家适度管理与监督经济活动是必要的.法律制度作为国家管理经济、金融的有力手段,其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更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调整保险信息需求者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并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根本目的在于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保险市场效率,降低保险交易成本,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通过实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强保险企业和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利益相关者更好的了解保险产品,对保险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信情况、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判断,使他们在购买、消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时,能充分、及时地获取必要的信息,从而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立完善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促进保险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保险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保险监管机关更好的把握保险市场动态,从而达到合理配置保险市场资源的目的.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经济研究是一个涉及到法学和经济学跨学科交叉整合的课题.本文将尝试系统地研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产生原因、基础理论、规范体系、运行机制及法律责任等,并将以经济学分析的思路贯穿始终.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1)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或减少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欺诈等现象,以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实现保险市场中的资源最优配置.(2)实现公平、兼顾效率应该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充分实现法之公平理念,同时其作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制体系,应当兼顾效率.(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个经济法责任体系,除可以使用传统的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形式外,还可以有其特殊的如行业禁入和降低信誉评级等方式的责任形式.(4)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促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制度保障;同时,良好的公司治理,也必然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增进公司的透明度.(5)信息披露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监管的基本理念.

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通过法经济学的新型视角,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的双重分析方法,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是一种对具体制度进行的跨学科研究.通过分析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及影响因素,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增加保险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强化监管,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建立更加完善、健康和持续发展的保险市场,为加快制定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更为全面的理论支持.(2)从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阐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与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根本上讲是同一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两端.所以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与评价,不能简单的只比较分析保险公司本身的成本与收益,更要考察和分析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所带来的整体收益.知情权广泛影响广大保险消费者其他权利的行使,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合理实现.

本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引论.本章在简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后,对国内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既有研究文献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及评述.然后说明了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及其相关经济学理论.本章首先阐述了信息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概念,并通过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演进的考查,从发展的角度证明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均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密不可分的.然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所涉及的经济学基础理论,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信息的公共产品理论进行了重点阐述,为后文的经济学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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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本章首先是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分析,具体包括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成本、监管机构适用制度的执法成本以及保险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守法成本三个方面的分析,并与成本分析相对应,分别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的收益进行了分析;其次是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分析,具体说明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供给的特殊性、法律需求的特殊性以及供求与成本、收益之间的关系;最后是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必要性的经济学论证.

第四部分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学分析.本章首先从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角度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学理论根源进行了较为详尽阐述;然后分别从信息需求者知情权保护以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两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学分析;最后从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实现保险信息公开化、确立保险市场参与者公平的法律地位以及体现法律制度的效率性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价值进行了归纳.

第五部分是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本章对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从监管层面、保险公司自身层面以及外部环境三个角度对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制约因素进行了的分析.

第六部分是国际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分析.本章具体包括对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保险信息披露文件的介绍和分析,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考查.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在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七部分是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本章是在前文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建议.具体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构、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体系建设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能够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

文章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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