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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工程合同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5

工程合同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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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工程合同论文范文参考: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
  2. 第二篇工程合同论文样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与分析
  3. 第三篇工程合同论文范文模板:建设工程合同效率研究
  4. 第四篇工程合同论文范例:我国工程合同造价公共规制问题研究
  5. 第五篇工程合同论文范文格式: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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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工程合同论文范文参考: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

FIDIC合同条件,是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总结了世界各大工程的建设经验后,在英国ACE范本基础上,于20世纪初开始编制的一套国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其红皮书第一版(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于1957年8月问世,其后于1969、1977、1983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出版了红皮书第二、三、四版.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正式出版了一套全新的合同条件,与当时仍在使用的其他合同范本并存.新本系列合同包括以下四本:《施工合同》.它适用于业主负责设计的房建与其他类型工程的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红皮书”;《生产设备及设计—建造合同》.它适用于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机电设备、建筑与其他类型工程的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黄皮书”;((EPC与交钥匙合同》.即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银皮书”;《简明合同文本》.包括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文本、合同协议书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俗称“1999年绿皮书”.2007年9月FIDIC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DBO)合同》(金皮书)测试版,将整个DB加运营服务部分放入一个单一的合同.金皮书第一版在2008年正式出版.

FIDIC合同条件一经问世,由于其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威地位及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FIDIC合同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它进行项目管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也视其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被称为国际工程承包业的“圣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代表中国参加了FIDIC,成为FIDIC的正式会员.我国国内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开始使用FIDIC合同文本,我国建筑商在国外承包的工程项目也被要求使用FIDIC合同文本.

本文第一部分: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产生与发展背景与原因的基础上,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的性质,认为FIDIC合同条件既非国际惯例,亦非文本合同,而是世界上广泛使用的一种标准合同文本;FIDIC合同条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从其类型上来看,FIDIC合同条件是总承包合同条件;从其内容上来看,工程师在FIDIC合同条件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从其所采取的一些概念与术语上来看,FIDIC合同条件具有英美法的特色;从其编制结构来看,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两个部分组成.这为后面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主要法域包括我国的适用性问题打下理论基础.

本文第二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性问题.FIDIC合同条件源于英国的ACE文本,具有英美法的特色,因而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本应无任何障碍.然由于变化与发展后的FIDIC合同条件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加之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各自的需要、具体的国情与理念,又编制于其各自的合同文本.如英国的NEC文本和美国的AIA文本与FIDIC合同条件就存在诸多差别.本部分主要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与英、美各自编制的有关文本差异的基础上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英美法系的适用性问题.

本文第三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性问题.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并无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而是将其有关内容纳入承揽合同之中.由于FIDIC合同条件在概念与术语上具有英美法的特色,从而使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首先遇到到了概念与制度上的困惑,如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不知“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为何物,更对FIDIC合同条件中所规定的“工程师”或“咨询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百思不得其解;由于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规定的理念与FIDIC合同条件的理念并不完全相同,致使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一些规定与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如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这就使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又遇到了法律障碍.此外,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适用建筑业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弥补其民法典规定的不足,制定了一些有关示范文本或类似于示范文本的文件,如德国有《建筑工程发包规则》(VOB/B),日本有“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件”、“公共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文本和通用条件”、‘',ENAA制程工厂建造国际合同示范文本”和",ENAA电厂建造国际合同示范文本(ENAA电厂文本)”等.本部分以法、德、日本和瑞士为例,在比较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与这些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示范文本差异的基础上,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大陆法系的适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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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四部分:以沙特阿拉伯为例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伊斯兰法系的适用性问题.对于沙特的雇主来说,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确定的价格和工期都非常关键,因为它有助于工程融资,而FIDIC合同条件中的银皮书是一种总价合同条件,其最终价格和工期更为不向定,因而FIDIC合同条件中的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得到了广泛应用;然属于伊斯兰法系的沙特阿拉伯,其建筑立法有自身的特色,如其有两个基本的法律渊源:沙里亚(shari',ah,伊斯兰法)和国王指令.伊斯兰法中的若干规则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尽管古兰经不是一个综合法典,但它的确包含了要求其信徒在商业文易中重合约、守信誉的若干教义.“睿巴”(Riba)、“咖喇”(Gharar)、“诚信”(Good faith)以及“过程正当”(Due process)四项原则对工程合同来说十分重要;此外,我国建筑企业也在中东地区承揽了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有鉴于此,本文在该部分着重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银皮书在沙特阿拉伯的适用性问题.

本文第五部分:探讨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已得到应用,建设部、水利部、铁道路等部委也参照FIDIC合同条件起草了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然这些文本在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在该部分不仅探讨了FIDIC合同条件与建设部起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区别,分析了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且在研讨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建筑法律制度的矛盾与冲突的基础上,探究了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第二篇工程合同论文样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与分析

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从梦想变成了现实,这一凝结了无数中国人心血和智慧的跨世纪宏伟工程在极大地丰富了中国人民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给我们炎黄子孙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精神食粮.

三峡工程合同管理,以其规范的运作、严格的管理和难以替代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三峡枢纽工程建设和百万移民安置的顺利进行,为三峡库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对新形势下国家投资兴建大型工程项目发挥监督管理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对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发展进行了改革和创新,有力促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环境的特殊性,建筑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政策、制度和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以合同管理为标志的建筑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更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绩效评价就是促使建筑市场发展和完善的一种有力工具,它从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或招投标)阶段开始,历经工程建设的各个重要环节,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等各个阶段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包括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银行、保险、交通运输、卫生检疫、政府部门甚至于群众个人等各个主体的工作成效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分析,协调、指挥、处理工程建设各个阶段中出现的重大经济、技术问题,调解、仲裁各种纠纷,化解矛盾,提高效率,是提高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推手.

本文通过对众多三峡工程合同管理文件内容的分析,从合同管理组织的结果绩效和行为绩效两方面入手,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独创性研究和探索:

1.借鉴、融合企业管理绩效评价和项目评价的有关思想、理论和方法,在广泛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把绩效评价方法首次运用于考核和评价三峡工程合同管理效果的实践,扩展和延伸了绩效评价的应用范围,

2.建立了三峡工程合同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了实用的绩效评价模型,对三峡工程众多合同管理文件的绩效进行评价和分析,取得了极其丰富和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为三峡后续工程建设和其它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3.提出了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的最高目标和现阶段的操作思路,并付诸于三峡工程的建设实践,为下一步建立更大范围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系统和整个建筑行业的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4.制定、增加、修改、补充和完善了部分合同范本的条款,使之更适合于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改变了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主要参照和沿用国外示范文本的做法,

5.从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高度对三峡工程合同管理绩效评价活动进行了总结,对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和思考,并提出了一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篇工程合同论文范文模板:建设工程合同效率研究

市场经济中,合同是经济主体交换的权利凭证,建设工程合同也不例外.工程建设活动中,招投标、非法分包、转包、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纠纷看似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外生变量,实则是合同内生变量.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不完全的延期交易合同,在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把合同交易引入无穷多个解的结果,那么在无穷多个解中只存在一个最优解,亦即合同效率解.

在合同人假设条件下,业主和承包商都有自利的机会主义者,建设工程合同的帕累托效率激励是促其合作的动力,但是其合作的结果并不必然导向社会效率.如何将业主与承包商个体帕累托效率与社会效率目标协同起来,这便是建设工程合同效率所追逐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目标,它旨在将业主和承包商个体有限理性的主观动机导向公共利益优化的客观结果.

本文借鉴了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将研究建基在实用主义哲学观、“经济人”的人性观、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法律价值观三种观念之上,并且在规范与实证研究中继承了微观个体主义研究方法.本文分别研究了建设工程合同效率理论、风险分配、效率障碍、合同模式选择以及效率救济等内容.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合同效率既符合业主和承包商的自利动机,也符合建设工程成本最小化的经济学诉求.

建设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合同规则对双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而且这种配置是通过合同的风险分配完成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核心的经济学问题就是建设工程风险的有效率分配问题,而建设工程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建造任务共享、风险共享以及激励共享的三位一体合作载体.在不完全合同完整化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效率存在着市场结构、信息不对称以及外部性等交易成本障碍,这种非充分博弈均衡是合同履行中的效率损耗隐患.与此同时,建设工程合同本身也蕴含着自我履约机制,声誉、行业惯例以及连续性合作期望等隐性合同会对业主和承包商形成一种非司法强制性的机会主义行为默认规则约束,使显性合同履行得以维系,从而使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不完全合同更接近于完全合同,成为“完整的不完全合同”.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合作模式也具有合同效率价值,主要表现在业主与承包商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模式以及计价模式的选择上.在矩阵式合同、线性合同与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其合同灵活性、所需信息量、合同不完全性、合同价格以及承包商风险都依次递增,管理跨度、业主风险随之依次递减,而且价值工程应用空间逐步扩大.除此之外,基于团队的虚拟结构以及工程总承包也有助于提升合同效率.在计价合同模式中,设计深度是业主与承包商选择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依据,而且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之中的风险分配与对价激励各不相同.在上述三种计价合同中,业主所承担的风险递减,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递增,与此同时业主所支付的合同对价也呈递增趋势.一般而言,基于价格的合同对业主具有强激励效应,而对承包商具有弱激励效应;基于成本的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都具有较强的激励,特别是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变体能够灵活调整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激励结构.在实践中,业主和承包商还可以组合利用建设工程发承包模式与计价模式,基于合同激励调整合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从而更有利于寻求业主与承包商合作效率的最佳路径.

建设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是合同缺口来源,也是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原因,合同缺口的补充规则旨在最小化交易成本,控制合同履行朝向有效率的结果逼近.补充规则的效率排序依次为协商补充、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等第三方强行性规范、行业惯例以及法官推定.此外,还有两种工程建设实践补充规则,即DAB、DRB等准仲裁方式和合同网络.在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两种违约救济方式选择中,损害赔偿是第一顺序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是第二顺序救济方法,而在预期损失赔偿、信任赔偿与机会成本赔偿三种违约损害赔偿方式中,预期损失赔偿更符合合同效率原则.另外,不可抗力与*变更则是合同状态调整条件下的合同对价变更,使其从不效率路径回归到效率路径.

第四篇工程合同论文范例:我国工程合同造价公共规制问题研究

工程造价目标的最终实现,是实施工程造价管理的根本出发点.我国建筑市场形势严峻的拖欠工程款及垫资承包、阴阳合同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承包商工程造价目标的实现.工程界不能与法律界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缺乏对影响工程造价的法律制度因素的系统研究,是我国工程造价理论研究体系的缺陷.鉴于此,笔者提出,应当将法律制度因素纳入到工程造价管理论研究体系当中,并深入系统地揭示工程造价的法律属性.围绕工程造价的法律属性,笔者创设了“工程合同造价”这一新概念,并以此为基点,从一个全新的角度研究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和实践.

工程合同造价由合同价格和交易成本两部分组成.合同价格是目的,交易成本是手段.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信用缺失,导致交易成本过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当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因价格调节机制失效而不能自动降低交易成本时,必须依靠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合同外部约束机制进行调解.为了准确描述工程合同的各种外部约束,笔者引入“公共规制”概念,并依据公共规制理论对工程合同造价有效规制的作用机制进行论证,对规制过度和规制不足进行了模型分析.

针对实践中我国工程合同造价的公共规制环境,本文首先研究了工程合同造价的法律效力基础的公共规制问题,对工程合同在无效/有效条件下分别应当遵循的计价原则进行分析,对“阴阳合同”司法规制的矛盾及产生“阴阳合同”的根本原因——政府规制过度进行剖析,针对垫资承包合同,在分析政府规制和司法规制不足的基础上,对如何正确认识其法律效力进行规范分析.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合同造价初步形成阶段,该阶段的政府规制对合同价格和交易成本均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对招标投标的政府规制主要表现为有形建筑市场制度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但这两种规制模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规制过度.本文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市场化运行机制对交易成本的影响以及法律地位等进行比较研究,并对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立法建议,对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下的规制过度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规范该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第五篇工程合同论文范文格式: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条件研究

政府投资工程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社会公益性项目投资逐年大幅度增加.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管理模式.本论文是湖北省建设厅“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管理系统研究”(K200566)课题的重要研究内容,同时也是建设部科技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管理系统研究”(06-R3-20)的子课题之一.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推行关键在于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用代建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相应的具有权威性的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大多自行协商签订,造成代建市场不规范.因此,亟需针对现存问题,对代建合同条件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条件.论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学、现代项目管理学、统计学以及计算机理论等多种知识,对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条件进行了系统研究.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主要进展和创新如下:

①论文从代建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入手,探讨了代建合同主体的委托*关系.指出了如何运用合同手段消除或减弱信息不对称对代建合同条件的影响以及阐明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制度安排可以使代建单位的行为向符合政府委托方的利益方向发展.论文建立了代建单位与政府委托方、使用单位的动态博弈模型,对三方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通过弱化政府委托方和使用单位的权力,同时制约代建单位的权力等措施来治理寻租活动,以达到降低代建合同的交易成本,去除代建合同条件的不完全性.论文还对代建合同违约的成本收益以及争端的解决方式进行分析,指出要遵循效率优先原则并对代建合同条件的规制方法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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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论文进行了代建合同条件风险分层,并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合同条款设立了14项评价指标,运用粗集理论与BP神经网络结合的方法对代建合同条款风险进行定量评价分级.提出了合同主体信息传递往来、合同主体各方风险分担、合同费用支付以及不可抗力等条款是影响代建合同条件的关键性条款.论文借鉴国内外合同风险分配的原则,提出了针对代建合同条件如何进行风险分配的方法.

③代建管理费用支付条款是代建合同条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目前代建管理费取费方式较多,也无统一规定,阻碍了代建制的推行.论文探讨了代建服务收费现状以及测定代建管理费的必要性.并对代建管理费用构成进行分析,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湖北省内项目管理公司的代建工程收支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设计了合理可行的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并对现行代建管理费计费形式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④从项目组织管理角度研究合同主体的责权利分工,探究和实施更为积极和包容的协调机制.将代建合同结构化可以达到信息沟通、系统控制以及易于查找合同纠纷、控制变更、预测风险的目的.因此,论文对代建合同工作要素进行分析,然后基于技术系统和行为系统对代建合同进一步细化,并运用工作流理论,建立了以代建合同工作流程为基础的信息管理系统.

⑤经过试行阶段和市场实际验证后,并遵循价值管理原理,论文进行了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的设计,拟订了代建合同通用条款,并对代建合同通用条款进行了条文说明.论文设计了委托代建协议书、代建合同专用条款范例.论文还对完善我国代建合同条件提出了政策建议,如积极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以及建立信用机制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等等.对完善代建合同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论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论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以及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解析代建合同条件,进行了开创性研究.拟定的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填补了国内关于委托代建合同条件的空白.

随着代建制的逐步深化,相信对代建合同条件的研究将有利于促进代建制的健康发展,使其逐步走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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