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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西方法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8

西方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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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西方法学论文范文参考:英美法律人类学的困境: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
  2. 第二篇西方法学论文样文: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3. 第三篇西方法学论文范文模板:西方法在中韩两国的移植和转型及发展研究
  4. 第四篇西方法学论文范例: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中国
  5. 第五篇西方法学论文范文格式:法社会学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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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西方法学论文范文参考:英美法律人类学的困境: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

1955年,英国人类学家马克斯·,格卢克曼在他的首部法律民族志——《北罗得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中,试图证明非洲本土的巴罗策习惯法同西方法律相比共性大于差异.两年之后,美国人类学家保罗·,博安南提出相反观点,在他所出版的《提夫人的正义与审判》中认为,尼日利亚提夫人的“法律”与英美法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为此他区分“民俗体系”与“分析体系”:西方法学固然发达,但它仍然是一种“民俗体系”,如果无视这一点,而把它当作“分析体系”来运用,势必导致对研究对象的曲解,从而陷入我族中心主义,将矛头直指格卢克曼.从而引发了此后两人长达30多年的学术争论.这就是英美法律人类学史上著名的格博之争.

除了双方性格上的原因之外,如此漫长的争论似乎只有一种解释:无解.非洲本土法与西方法究竟共性大于差异,还是差异大于共性?能否以及怎样使用西方法律范畴来描述和分析非西方的法律制度?人类学是否有必要使用法学的研究方法?等格卢克曼和博安南曾经明确争论过或涉及到的这些问题,正是英美法律人类学一个世纪以来不断面对、至今仍未解决的困境之所在.

全文共分四章,其中,前三章是按照事件的发生顺序对争论起因、经过、结束整个过程的梳理,第四章则是对争论分歧的剖析和总结.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章对争论发生的必然条件和偶然因素进行了详尽的考察.19世纪世界头号殖民家塞西尔·,罗兹不仅为格卢克曼和博安南提供了田野调查的研究场地,还资助他们进入了英国人类学主流的学术圈;20世纪上半叶最具效率殖民策略的发明家弗雷德里克·,卢格德则为他们进入田野提供了直接的动因,甚至为他们的研究提供了意义.除了马林诺夫斯基曾略微涉及过此问题之外,该领域之前并没有过类似的争论.但是1950年代的知识背景发生了新的变化:英美人类学启动人文科学转向,美国人类学文化相对论日趋完善,文化普遍主义改头换面,结构语言学正在对人类学发生影响.

受美国文化相对论思潮的影响以及在第二语言习得方面上的天赋,博安南发动了这场争论,而他之所以选择格卢克曼作为批评对象,是因为后者的著作是该领域第一部以直接观察的案例材料为基础写就的法律民族志.作为一位出生于南非的俄裔犹太人,生活和仕途上的遭遇使得格卢克曼成为了一名激进的种族平等主义者,家庭的影响也给他带来了浓厚的法学情结,所以格卢克曼会以普遍主义的视角采用西方法学范畴.但受到批评多少有些冤枉,博安南的质疑也略显仓促.以上条件和因素共同决定了1950年代在英美法律人类学中出现了格卢克曼与博安南的争论.

第二章按照文献的出版时间,力图中立客观地对格卢克曼和博安南所发表的与争论有关的论著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解读,并按照内容及其相关度划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各自出版的法律民族志.由于未曾想到事后会遭到批评,所以《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是格卢克曼理论和方法的“原生态”呈现.而《提夫人的正义与审判》也体现了博安南田野调查时期的学术理想.接下来这场争论真正拉开了序幕,从1959年到1968年的十年间,双方共发表了包括著作、论文、书评在内的12部/篇文献,且都是针对争论专门而作的著述.

奥地利法律人类学会议的召开标志着这场笔墨官司的全面升级:两人同时与会进行了唇枪舌剑的当面论辩,使这场争论成为了英美法律人类学的焦点.不过由于论文提交与最终出版长达三年的间隔,被英美学者反复引用的此次会议的论文并不能反映出格博之争的全部.所以双方也无意停战.格卢克曼在两部著作的再版序言中对争论进行了反思,可惜两年之后撒手人寰,争论也就变成博安南一个人的独角戏.1989年博安南最后一次提及这场争论,标志着争论的彻底结束.通过对格博之争所涉文献的全面展示,本文认为,格博之争应该是关于西方法律与前工业社会法律共性与差异的分歧,西方法律范畴能否以及怎样研究前工业社会法律的争论.

第三章探讨争论为什么结束,所以首先对争论结束的时间和标志进行了界定.1970年代以后,关注法律与社会之关系的过程研究已经成为了美国法律人类学的主要特点,这也标志着美国已经超越英国成为英语世界法律人类学的主导.而格卢克曼和博安南也受到了这种转向的影响.虽然在这一时期,他们的争论仍在继续,但已经不为学界所关注,这也意味着格博之争在学科意义上的结束.但争论的分歧并没有得到解决,胜负无法判断,双方陷入僵局.但是,格卢克曼和博安南通过他们的争论证明了英美法律人类学无法解决西方法律的自我表述问题,从而直接促成了该领域的研究由规则中心范式向过程主义范式的转移.

汉语文献中经常可见所谓“法学家派”和“非法学家派”的说法,认为格卢克曼是前者的典型代表,而相对的,博安南则是后一派的领军人物.可是笔者追根溯源,从最早使用这对汉语概念的林端教授,到借题发挥的德国学者乌韦·,韦塞尔,再到四次划分谱系却从未使用过“学派”这一称谓的英国学者西蒙·,罗伯茨,发现英美法律人类学领域并没有这两派的对立.相关学者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难称学派,“非法学家派”也并未逃脱西方法学的阴影.

在对格博之争从起因、经过到结束完整过程的系统梳理和全面展现之后,第四章对这场争论的分歧进行剖析,将其剥离为三重困境.首先呈现的是认识论困境,即怎样理解他者的法律.虽然格博之争处于法律人类学表征危机的萌芽阶段,但却体现了普遍和特殊的永恒难题.不过同宗教人类学所引发的合理性之争相比,格博之争在认识论上的反思不够自觉,因为双方的分歧集中表现于方法论困境,即怎样表达他者的法律.英美法律人类学在该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主位和客位两种不同视角的截然对立,格博之争正是其典型体现.与经济人类学的实质与形式之争相比,虽然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是在研究规模、参与人数还是影响力上均体现了法律人类学的弱势地位.

交叉还是分支?格博之争典型体现了英美法律人类学的身份困境.格卢克曼试图沟通人类学和法学,认为使用法学方法就能够促成学科交叉.但这只是人类学家对法律的法学研究,是一种“人类学”的法学.由于没有专属的研究方法,不会得到法学的认同,因而学科不可能实现交叉.博安南强调人类学的特殊性,主张人类学的方法,呼吁人类学家对法律的人类学研究,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类学.但是由于没有发现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方法,加之失去了研究对象,使得法律人类学逐渐边缘化.与荷兰的由法学家所创建和传承的法律人类学相比,二者可谓殊途同归:都没有实现学科的交叉.

在结论部分,文章援引萨特存在主义视角对“他者”问题的分析:正是由于他者意识的出现,自我意识才会显现.他者是自我的先决条件.换句换说,对他者的理解实际上直接揭开了人们对自我理解的角度和深度.笔者由此得出结论:只有本体论上的反思和困境才是格博之争真正有别于其他分支学科类似争论的特殊之处.这场争论通过对非西方法律的研究和讨论,实现了对西方自身法律的反思,打破了西方法律的高等性.虽然受到了法学的严重阻挠,但法律人类学为我们理解法律提供了另外一种视角.但是,人类学所面对的他者并不是“相对的他者”,而是列维纳斯所谓的“彻底的他者”或“绝对的他者”.其特点是他者绝不能还原为自我或同一.这是自我永远的本体论困境.而这也决定了与法学同出一门(西方知识体)的人类学不可能完成对西方法律的彻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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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西方法学论文样文: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晚清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年代,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殖民侵略,西方先进文化如潮水般涌入中国,西方世界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冲击古老的封建王朝,中国人开始接触到已发展较为完备的西方法学文化.

第一章介绍了西方先进法学文化在晚清的输入历程.在晚清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由于清廷官方对翻译活动的大力支持和社会时局变迁对西方法学知识的需求,整个晚清社会出现了一股翻译西法、效仿西方的热潮.从19世纪前期开始,已经有进步爱国人士将西方法学书籍和文献引译到中国,最初为适应*外交事宜的需要,翻译了大量的国际法著作,介绍了许多国际法的知识,后来,随着翻译主体的扩大和出版机构的增多,翻译的领域逐渐突破了国际法的狭隘范围,拓宽到民事和刑事类部门法著作、宪政类丛书以及各种法学书籍.晚清的法学翻译活动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性工程,它的成功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晚清法学翻译广泛的参加主体.在晚清,法学翻译之所以能够取得辉煌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广泛的参与主体,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是法学翻译取得丰硕成果的重要前提.官方在翻译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拥有人才和资金上的显著优势,与此同时,在晚清法学翻译的过程中,呈现出整个社会各个阶层积极参与译书的现象,广大留学生、进步知识分子、来华的传教士以及其他热衷于西学的外国人,都纷纷加入到译介西方法学书籍的行列中来,与官方译书相比,他们更加注重译介书籍的传播工作,翻译的作品和更具有进步性和思想性.

第三章分析了法学翻译过程中的基本构成元素,法政词语的翻译和译名统一的问题.西方法学文化由于传统和地域存在的差异,相互之间就有很大的区别,在晚清法学翻译的过程中,翻译何种书籍最能满足需求经历了一个选择、调适和最终定向的过程,西方法学文化的全貌在这场翻译过程中比较完整地展现在国人面前.总体看来,译介的对象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和优秀法学著作,还是英美法系的经典法案例和法学教科书,都是两种异域法学文化相互之间的转译和对接工作,必然会涉及到代表西方政法知识的那些名词、术语和概念,解读这些抽象的符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翻译的法学作品中包含了大量的负载这些信息的政法词语,在经历了音译和意译的很长一段时间的争论之后,法学翻译者逐渐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中西文之间法律词语的对应方法.在西方法学词语的翻译过程中,译名的统一问题一直是译者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早期法学翻译在形式上的最大问题就是法学词语翻译在译名问题上比较混乱,译名的统一化和系统化的工作尚且没有展开,译名混乱的现象受到晚清许多学者的关注,他们纷纷撰写相关文章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中贡献最大的要数外国传教士傅兰雅和中国近代著名的翻译学家严复.在法学词语的翻译过程中,晚清和日本由于在传统法学文化背景上的相似性和地理位置上的相联性,相互之间有着直接的互动作用,早期晚清法学翻译的成果和在词语翻译上的成功经验对日本译介西法产生了直接的借鉴意义,之后,日本异军突起,在法学翻译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到了晚清末期整个社会兴起了一鼓效仿日本,学习西方的热潮,日本法学对晚清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所渗透,这尤其体现在日译西方法政词汇在清末社会广泛传播.

第四章主要说明了在西方先进的法学作品被译成中文后,通过何种媒介顺利出版发行.西方法学书籍被翻译成中文后,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展现到国人的面前,出版书籍和发行报纸是比较常见的两种形式.在晚清,承担翻译出版工作的教会出版机构的非常广泛,官方和民间,国内和国外出版机构纷纷加入到法学翻译成果的出版工作中来前期的翻译出版机构是在官方和教会主办下进行的.官方翻译出版机构中最大的就是京师同文馆与江南制造局翻译馆,官方出版机构在人员、资金、设备等各方面都有很大的优势.教会出版机构也积极参与,翻译出版了大量的西方法政书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墨海书馆、美华书馆、益智书会、广学会等等,它们为西方法学作品的出版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戊戌变法之前,官方和教会是翻译出版西书的主要力量,1898年以后的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民营出版机构的大量涌现,民营出版机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因此在出版内容上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民营出版机构的翻译力量不再是以外国人为主译者,晚清以来的翻译出版界由于主译者和出版者的变化,翻译的内容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经历了从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到寻求治国方略的重要转变,南洋公学译书馆、商务印书馆、广智书局、金粟斋、会文学社等机构都是在当时很有社会影响力的翻译出版机构,尤其是商务印书馆,在译书思想和书目选择上都独树一帜,在它的努力下,晚清引译西法活动在清末达到了一个*.

第五章主要分析了法学翻译专家和法学翻译人才的培养在晚清译介西法中的重要作用.在西法输入之初,由于国内非常缺乏精通外文的翻译人才,清政府基本上是直接聘任外国人进行翻译的,外国人由于不了解中国语言文化背景,所以他们直译的作品在语言上往往晦涩难懂.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逐渐意识到培养翻译人才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一些民间出版机构、进步知识分子也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把培养翻译人才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晚清法学翻译的进行中涌现出一批杰出的翻译学家,他们不仅翻译了大量的西方政法书籍,同时还具备良好的翻译理论功底,他们在译介西方大量法学著作的同时,还致力于法学翻译理论问题的研究,将法学翻译作为一门专门的学科来看待,通过他们不懈的努力,法学翻译逐渐走上一条正规化和系统化发展的道路,丁韪良、傅兰雅、严复、梁启超、黄遵宪、张元济等都是其中的佼佼者.

第六章主要阐述了晚清译介西法活动对当时的政治、法律和民众思想产生的深远影响.晚清的这次翻译活动参与主体之广是史无前例的,诸多优秀的翻译专家为翻译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法,官办和民间的大量出版机构也纷纷加入到翻译活动的后期工作中来,将翻译的作品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便捷的方式展现在国人面前,整个晚清社会的法学翻译在不自觉中形成了一种非常有效的运做模式,这场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三次翻译*对当时社会的政治、法律、民众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政治因素分析,晚清西方法学传入的发展历程与国内政局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清政府的外交策略、实际需求和政治变革的情势直接决定了引译西法的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晚清法学翻译是政治变革的直接产物和附属品.与此同时,法学翻译的成果逐渐被广大民众所接纳之后,逐渐摆脱政治力量的束缚,翻译活动也从官方垄断逐渐向民间发展,译书和出版书籍的中心也发生了从官方向民营的转变,法学翻译已逐渐趋于成熟,成为一个相对独立发展的法律科学了,于是,这个独立发展的学科在自身逐渐发展强大,许多翻译出版机构和进步知识分子纷纷利用翻译的西学书籍宣传西法,对清末的政治变革在无形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可以这样说,政治上需求是法学翻译萌芽的动因,而法学翻译在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独立发展历程之后,又在一定程度上对政治变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它们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从法制变革角度来看,晚清从1864年《万国公法》出版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翻译和引进了西方法学书籍多达数百种,为清末法制改革和预备立宪不仅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清末法制改革和预备立宪固然是中国社会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与晚清西方法学著作的大量翻译和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和宪政观念的传入是难以分开的.晚清法学翻译活动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通过广泛的参与主体,国内国外出版机构的共同努力,翻译了大量的法学书籍和文献,这些丰硕的翻译成果,为国人展示了一套完整的西方先进法学文明,包括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既将英美国家的君主立宪和分立理论介绍到中国,又把法德国家典型的六法体系展示在国人面前,这些译介西学的成果为晚清变革旧法,制定新律提供了现成的参考资料和良好的范本,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晚清西方法学的传入对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和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奠定了向大陆法系靠拢的翻译道路,是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法律发生变迁的开端,加速了中国传统封建法律体系的解体和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晚清从事法学翻译的群体,不论是官方人员,还是爱国人士、留日学生、进步资产阶级、驻外使领馆官员,均是当时社会进步阶层的代表,这些群体是走在时代前沿的佼佼者,他们的翻译成果不仅促进了知识分子阶层先进的思想观念的形成,而且,为人民大众了解西法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促进了整个民众思想的解放和提高.

第七章主要介绍了经过一百年的时间之后,我们又一次面临学习西方先进法学文化时,晚清译介西法的经验对我们有哪些借鉴意义.在晚清,由于门户洞开,西学东渐,西方法律文化作为西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影响和冲击中国,晚清西方法学的传入正是这种影响和冲击的动力源,其影响和作用是十分深远的.史以为鉴,在晚清法学翻译史上,梁启超的“译书三义”,严复的“译事三难”等翻译理论和标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现在,我们又一次面临法学翻译中的一系列难题.我们翻译西方的法学著作,如何选题是摆在翻译项目的运作者和翻译学家面前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这既关系到能否合理解决国外法学发展概貌和中国法制需求之间矛盾,也涉及到国外先进法学文化的传播和我国法律制度建构之间冲突的合理解决,总的来说,系统性和原创性是选题的基本要求,我们还逐渐形成了一套选题的具体标准.翻译标准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在晚清,到底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去翻译,从传教士开始就有激烈的争论,在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基本原则中,是直译还是意译,众说纷纭,传统的翻译标准“信、达、雅”是翻译中的一个广为接纳的重要准则,对于晚清法学翻译过程中形成的这些原则或标准在现实的法学翻译中究竟还有多大的作用,不同译者所持的观点是不一样的,在原来的直译和意译的基础上翻译学家们又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还有其他许多翻译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翻译的基本元素法政词语的翻译、译名的统一、日译西方法学书籍的当今价值等诸多问题需要我们一一去解决,在这些问题上,我们的先辈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晚清法学翻译在许多方面对我们当今的法学翻译之路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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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西方法学论文范文模板:西方法在中韩两国的移植和转型及发展研究

意大利哲学家詹巴蒂斯塔·,维柯(Giambattista Vico)(1688-1744)在他的著作《新科学》(Scienza Nuova)中讲到,学术的领域可分为神学、哲学、法律学和历史学.这种学术分类是十七世纪自然科学的普遍法则-发现精神适用于新的对象领域的一种表现,也是柏拉图(Platon)主义和牛顿(Newton)主义的结合.即他的学术领域可以划定为包含了历史学、宗教学、语言学、文学、艺术等精神科学和法律、政治、民族学等社会科学的文化科学.对新学术的关注和分类的有关研究,因十九世纪的新康德(KANT)学派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曾经作为新康德学派一员的李凯尔特(Rickert Heinrich)(1863-1936)认为,一般法则的定位是自然科学,把事物不反复的一次性的个别性与价值联系起来从而进行选择;记述的科学被定义为文化科学.

依据哲学家们的这种分类,法学俨然属于文化科学的学术范畴,追求科学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同时,也要包容各类文化的特殊性.这即意味着法学的普遍性和相对性.

通过比较法学研究能够很好地观察到法学的这种精神.因为比较法学是在研究法制普遍性的同时又观察了国家的特殊性.本论文中对中韩两国法律移植的比较研究大致也是缘起于这种法学精神.

众所周知,中韩两国都是以东方传统文化为背景,又都属于东亚文化圈,在文化或法律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前近代社会的中国法律对东亚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在传统的韩国社会,制定法律时效仿中国的法律已形成惯例.然而到了近代,这种传统的惯例逐渐被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而取代.这样的过程给两国的法制体系带来很大的变化,特别是随着两国接纳了不同的政治体系,而导致其变化更加剧烈.

本文的立足点便在于此,在地理上相近,曾经在文化和习惯上相似的两国在各自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经历过何种冲突,进行了何种本土化改变,观察和研究在两国近代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了显现出的共同点和区别在何处,同时对随着政治体制的移植和民众的移植意识而产生变化的冲突进行研究.这也是本文所研究的意义所在.

本研究与生活具有密切的关联,笔者将会把研究范围限定在可以细致观察冲突的民法内,将研究时间限定在近代法移植初始,刑法和民法开始分离的19世纪.

本文将针对中韩两国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两国的民法,两国对西方法律的移植和本土化以及其意义为中心进行研究.其结果如下.

首先,观察中国和韩国在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中国对西方法律的移植是从晚清时期开始被动进行的,到民国时期才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本地化,形成了类似大陆法制的面貌.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广泛移植了大陆法律、英美法律、传统法律从而发展形成了自己的法律.相反,韩国对西方法律的移植是从对新生活的追求开始的.因此当时韩国已经具备了西方封建主义末期程度的意识水平,对法律的移植也是自然成型的.最重要的是韩国的民法是移植了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最典型的民法体系,在判例法方面移植了英美法律.韩国的法律移植是参考了各个国家的民法最终而制定.像韩国这样同时移植多个国家民法的实例在全世界比较少见.它对西方法律的移植不是为了强化自我的内在理论,而是为了政权需要或者说是为了*政治背景下的需要.这也是其特别之处.

在传统社会背景下,韩国的民法要依据中国的唐律或大明律而编制.因此两国的法律有许多相似点.但从民国时期开始发生了变化,中国*成立后,法律的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便是婚姻法和物权法.因支配两个国家社会体系的性质全然不同,从而显示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中国民法在对西方民法的移植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和对其的本土化,大体上有鉴于全权制维持度需要和债务者的情况,然后再去观察责任感、礼法、习惯等方面的冲突.本土化方面体现出了民法的移植从点到面、从简单的条款到体系的转变,从而进一步进化为法律文化.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证明了中国民法的移植摆脱了对西方法律的单方面移植,开始谋求独立自主的改变.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学者、社会人士、专家们做出了大量的努力.这样的过程使中华民国的经济社会在得到了发展的同时,提供了中国与西方先进国家同步的机会,因此可以说非常成功地进行了转变.

中国法律的移植是通过把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直接继授的方式形成的.与经历过日本移植的西方法律被再次引进到韩国并进一步修订的韩国法律是不同的,因此西方法律制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冲突更加之大.另外当时中国因理念变化引起的对苏联法律的盲目移植导致这样的冲突更加加剧.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对西方民法的效仿结果是对中国传统民法的丧失.

虽然中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包含了大多数影响专制统治和成为专制统治理念依据的法案.但从发展层面上看,中国传统法律也包含着*和文明的内容.但中国的法律对这样的传统法律的积极面只是简单带过,没有给于足够重视.肯定的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换时期的中国,正要进行对经济法的修订,这样的时期对其来说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在韩国民法对西方民法移植的冲突和本土化方面将重点分析亲属法(law of domestic relation)和继承法(the law of succession[inheritance).这两方面的法律从儒教思想根深蒂固的传统韩国社会的角度观察,其对韩国社会产生的冲突是非常巨大的.事实上韩国的亲属法和继承法受日本法律的影响非常之深.当时日本法律的亲属法是继承了德国法律.日本民法的初案是以法国的民法为基础编制的,而亲属族法则继承了德国的法律,德国封建民法思想被移植到日本的亲属法中从而形成了现有的家族制度和亲属制度,继而又被韩国民法所移植.具有代表性的韩国亲属法-户主制度在韩国一直被维持到2007年.但韩国在被日本殖民统治过后,为了根除这种日本带来的残余和法制的落后性,多次修订了民法,进而成功实现了近代化法律的转变.

想有效地观察经过此过程后被韩国移植、并且本土化的西方民法,就要从执法机关和一般国民这两个角度入手.要充分考虑到制定的主体,实施的主体和移植的主体各自不同的法律的特性,必须观察从不同的主体产生的法律移植情况和效果.因此本文要想对此明确地做出结论是有局限性的.但目前在韩国,从各种纷争依然都是依据裁判这一点来看,笔者认为制度的框架虽已存在,但意识方面的移植还有不足之处.

本研究在两个方面具有以下意义.一是从法制史的观点上,通过对两国民法成立的分析揭示了两国法制的制定方向.二是从比较法学的立场上,揭示了韩国和中国比较法学的含义.

两国法律的制定和法学研究正在迅速地发展已成事实.很多研究已经有了成果,适合两国国情的法案也被制定.但可惜的是从韩国在东亚国家中的位置和形象,以及与邻国之间的关系层面上看,对韩国,中国,日本法制统筹方面的研究还不足,而且在西方法制的继承过程中也需要更为宏观的视野.另外中国在法制的现代化方面要留意其特有的社会体制,在课题研究中也要认识到目前中国的特殊性,从而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

另外在本研究中,中国和韩国的民法同时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它会随着社会的变化,发生着流动性的变化,而且通过共同分享对开放的统一观点和历史的经验,会使之为一份很好的研究资料.有关中韩两国法律比较方面的研究应该做出更多成绩.另外本文中对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研究还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希望此领域的研究者对更多的主体,运用更多的实例持续地进行后续研究.

第四篇西方法学论文范例: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中国

20世纪初,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随着西学东渐的浪潮传入中国,经历了清末、民国时期、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及当代长达百年的传播历程,吸引了众多中国学者的研究热情.中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走过了初步传播、兴盛与深化、政治性批判、复兴与繁荣四个阶段,产出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从这些成果*出的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东渐史,是一个外国异质理论东渐的典型样板,包含了翻译、介述、评论和本土化尝试几个阶段.这个漫长而复杂的学术历程,展现出中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时代背景、渊源流变、方法系统、评判取舍、学派分野以及理论运用等等具有启发意义的问题.尤其是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西学理论与本土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一直是中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其间,中国学人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造性解读与发展,值得我们梳理和反思.本文就是在遵从学术史研究范型的基础上,用描述的方法真实再现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东渐进程中的代表人物和重要著作,突出学术关注的主要问题,叙述评论学术业绩和成果,展现百年来中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宏伟盛景.

按照学术发展的历史,除去绪论,文章主体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清末的初步传播.分析法学通过清末留日学生的编译活动和国内的法科教育传入中国.大量法学通论类著作介绍了“分析法学及其方法”、“代表人物”和“产生的历史动因”等基本问题,使得人们对分析法学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

第二部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研究在民国时期的兴盛与深化.随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新成果不断从欧美译介到中国,中国法政学者对分析法学、纯粹法学以及奥斯丁主权学说进行了全面介述,也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展开深入地评论,表现出中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兴盛景况.而以燕树棠、吴经熊和高承元为代表的中国学者大胆进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本土化的尝试,出色地运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发展出“中国新分析派法学”和“辩证法法理学”,这些都是民国时期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深化的表现.

第三部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政治性批判.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受到了前苏联法学的影响,政治性批判成为学术研究的主导.1957年和1962年的两波研究凯尔森学说的热潮,将纯粹法学推到了学术批判的前沿.尽管这种政治性批判极大地降低了学术研究的水准,但是从客观上推进了纯粹法学的进一步东渐.

第四部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研究在当代中国的复兴与繁荣.当代中国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随着中国法学的复兴而逐渐繁荣起来.中国学者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著作的翻译取得了巨大成就,大量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成果传入中国.中国学界不但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了一个总体认识,而且对哈特学说、凯尔森学说、拉兹理论、霍菲尔德学说、制度法学、边沁学说和奥斯丁学说进行了全面地介述和客观地评论.更为重要的是,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本土化的新尝试中,中国学者在反思传统思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关联、利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积极建构中国法学学派、推进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探讨方面,进行了非常有意义的创新.21世纪的中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正处于一个空前的繁荣状态.

第五部分:结语.以反映真知和实现创新为标准,比较民国时期和当代中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研究在翻译、介述、评论和本土化尝试等几方面的相同之处,同时指出各个时期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第五篇西方法学论文范文格式:法社会学在中国

法社会学是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独占鳌头的流派,于20世纪初叶传入中国后,对中国法学思潮的形成有重大影响.本文从西方与中国、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证对比的角度,分析了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源流、学术风格、特色原理与发展趋向.

本论文的独特之处在于“立足于中国的法学研究”.在当代,中国虽未形成法学流派,但中国的法学研究应该有我们自己的学术目标、学术范畴、学术内涵与学术特色.而法社会学这种取之于西方的学术原理也应该在中国有传播的历史、扎根的土壤、研究的范畴和创新的思维.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梳理自民国以来法社会学“洋为中用”的里程和规律.而且,这种梳理是一种独特的、立体的、比较的、新颖的、填补学术空白的过程.具体的创新有三:其一,以往的选题偏于论证法制问题而非法学问题,本文则将法学流派的研究作为罕见的视角,其二,以往的选题偏于对传统法律学说的归纳,而本文涉及对当代一些法学家之法律思想的评述,其三,以往关于法社会学的研究偏于介绍西方法社会学派的观点,而本文则侧重“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形成发展与特色研究.

本论文在结构上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西方法社会学的学术大师、学术作品和学术思想,意在为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提供理论铺垫,第二部分纵向勾划了法社会学在中国传播的历史脉络,旨在揭示法社会学在中国流行的时代背景和时代特征,第三部分归纳了中国法学家运用法社会学原理和法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问题”的各种观点,对在中国传播和成长的法社会学思潮进行立体分析和宏观*,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法社会学思想的总体评价,分析了法社会学原理的优点与优势、缺陷与不足、趋向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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