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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学生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2

大学生论文范文

《电商法下大学生从事C2C商务交易的合规路径》

本文是有关大学生专科毕业论文范文与电商和大学生和交易和路径相关论文范文文献.

摘 要:自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的概念后,电子商务更是以蓬勃之势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进行C2C商务创业,由于多数大学生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从事C2C商务交易时常常触及法律界限而不自知,所以,本篇文章主要分析大学生在从事C2C商务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旨在帮助大学生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完善C2C商务的行业规范,促进C2C商务健康发展.

关键词:C2C商务 大学生创业 《电商法》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1(a)--02

1 《电商法》产生背景及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由于互联网技术和物流技术的逐渐发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传统的商业模式便利性低下,以电子商务交易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商业模式在近几年飞速发展.而相对于传统交易模式有法可依的规范性而言,电子商务交易处于灰色地带,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有所欠缺,消费者权益在这类交易中无法得到明确的保障.因此,2018年8月31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该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于1993年正式引入电子商务,相较于国外发展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迅猛.在1999年,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概念期,而2000年就进入了期.[1]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B2C网站主要有当当网、京东、苏宁等.而我国的C2C商务则主要通过以下两种形式进行:第一,第三方企业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交易平台,比如淘宝网就是我国第一大线上交易平台;第二,海外和微商大多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进行营销.

近几年,进行电子商务方面的创业对在校大学生来说成为一种“潮流”,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C2C商务交易的卖方行列,特别是海外和微商形式的C2C商务交易.一方面,该种商务交易的进入门槛低.据调查,目前大学生从事的C2C商务交易行业高达80%采取的多级分销的形式,即大学生担当的不是独立的卖家,往往由上一级*商进行管理,要成为*商,通过缴纳一定的加入费用即可.另一方面,海外和微商形式的C2C商务交易的交易过程相对于平台交易更简化.大学生相对于上一级*商和买方而言,担当的角色是中间层级的*商,所以大學生在交易过程中,只需要在确定买方的需求后,将需求反映给上一级*商,上一级*商将货物发出后,把物流单号交由大学生*商发送给买方,至此,整个销售过程完成.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卖方的大学生不需要考虑商品的存储和配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较小.

2 大学生从事C2C商务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

由于大多数大学生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从事C2C商务交易时常常触及法律界限而不自知,所以,本章节主要分析大学生在从事C2C商务交易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上文可知大学生成为C2C商务交易的卖方,以及以卖方身份进行C2C商务交易的一般步骤.尽管《电商法》的一些法规对运营模式已经提出相应的规范,但这些运营模式的步骤中仍有许多不合法之处.

2.1 行业管理的合规性问题

加入行业需缴纳一定的费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业入门费.而海外和微商行业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活动,不应该缴纳入门费.同时,行业内部采取多级分销的管理模式,鼓励新加入的*商发展自己的下级*商,通过下级*商与他人的交易,使得上一级*商获取更多的利润.我国《禁止条例》第二条对的定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不难看出,在一定程度上,大学生从事的C2C商务交易的运营模式与的运营模式相似,两者的边界模糊,更无法避免组织的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将大学生作为对象.

2.2 主体责任划分问题

大学生缴纳行业入门费获得*商的身份,并没有通过正式的合同进行记录,也没有正式对合同签署双方的责任划分的说明.很多大学生*商的思想是不够成熟的,作为直接的销售人,他们甚至没有去了解自己从事行业的终端*商的名称、终端*商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终端*商的运营是否合法等这些需要考虑到的基本问题.在一场交易中,卖方除了承担发货的义务,还有对货物的质量进行保证的义务.对于消费者来说,大学生*商在交易过程中充当的是卖方的角色,因此,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大学生*商是责任*,需要对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后果负责.但从上述交易流程可知,大学生*商在销售过程中不接触货物也不负责发货,相对于最终*商而言,仅仅是“售货员”的角色.在*观念中,对产品质量进行保证是店家而非售货员的责任.从这一角度来说,由于主体责任划分的不明确,大学生*商在交易C2C商务交易中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尽管《电商法》明确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定义,但《电商法》只是在主体上作出了笼统规定,对于多级分销这种特殊的运营模式主体责任的划分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进行具体规定.

2.3 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

在分析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的抽样调查后发现,70%的大学生有过在从事C2C商务的朋友或者熟人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的经历,大学生*商群体存在严重的“杀熟”现象.一方面,大学生作为中间层级的*商,没有专业的产品知识,在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往往是直接转发上一级*商发布的内容,其本身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所售产品的质量并不了解,更无法进行保证.对于虚假广告,大学生*商不能通过自身知识给消费者排除隐患,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比如曾经出现过的化妆品毁容、充电宝爆炸等事件.另一方面,大学生的客户源往往是身边的同学、朋友、亲戚,交易通常建立在彼此的情感基础之上.当产品出现问题时,买方可能出于情感因素选择不向卖方索求赔偿,或者即使是进行索求,得到了物质赔偿,买方所遭受到的心理和生理的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大学生*商的“杀熟”很大程度上并非本意,但却导致他们过度消耗了自己的人际关系.

3 帮助大学生合规从事C2C商务交易的路径

以微商为代表的C2C商务贸易行业对从业人员的数量有着大规模的需求,而大学生群体作为我国的人才来源,在C2C商务从业人员中占比较大,因此,帮助大学生合规从事C2C商务交易有利于规范C2C商务行业的运营模式,使得我国C2C商务交易行业长久发展.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大学生、学校、国家这三个主体采取相应措施.

3.1 学生

大学生作为C2C商务主体,自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变.

第一,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积极参加实践丰富经验.虽然大学生知识水平较高,但由于缺少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所以在实际从事C2C商务的时候,不能保证交易妥善进行的效率,出现问题还可能会被动的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正式从事C2C商务之前,大学生应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熟知自己即将涉及行业的行业现状、行业秩序、具体交易的操作流程等,在能够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保证交易的效率,维持行业规范.

第二,主动对C2C商务经营进行创新,探索面向大学生群体的C2C商务平台.除了大部分C2C商务销售的实物商品外,大学生可以积极探索以销售服务为主的C2C商务,甚至可以融合多种服务类型.比如兴趣班线下培训机构高昂的教育费用,让许多大学生望而却步,正好大学生中又有许多学生拥有这些特长,所以可以通过有特长的大学生向有需求的学生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样的C2C电子商务平台,它具有低成本、开放性、高效率的特点,能够大幅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和流通成本,满足网络的个性化需求,能够根据每个大学生的具体需求为基础提供具体的服务项目.[2]

3.2 学校

目前,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教育停留在理论方面,取得的教学效果并不明顯.而学校作为大学生群体可以接触到电子商务及法律相关知识的主要平台,在帮助大学生合规从事C2C电子商务方面应当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学校目前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面向在校学生开设有关于电子商务运营相关知识的选修课程,让对电子商务行业感兴趣的同学充分了解行业现状、行业存在的问题,同时这也有助于学生们尽早地理清职业规划,为就业提前做准备.相对于理工科学生来说,商科学生从事电子商务的可能性更大,也面临更大的可能性涉及经济方面的法律风险,所以针对商科学生,学校可对贸易、金融等专业的学生增加《电商法》《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课程的补充学习.

第二,除了理论学习之外,学生更需要将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践的工作之中.一方面,学校应积极带领学生参加相关创业大赛,通过竞赛的方式,加强与其他院校的交流,明白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从而做出改变.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引进C2C商务线上模拟实训的软件供学生进行模拟实践.此外,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生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应当积极和企业进行沟通,为在校学生提供更多的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岗位进行实习,帮助学生尽早地接触到具体的工作岗位.

3.3 国家

国家是提供思想引领和制度保障的主体,其政策内容对高校教育方向的确立和C2C电子商务行业制度的规范具有指导作用,只有国家确立了正确的大方向,高校才能积极地响应,落实到具体的学生培养中去.因此,国家应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进一步措施.

第一,加大对高校有关电子商务投资的国家补贴,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大学生从事C2C商务.高校购入C2C商务线上实训软件对于高校来说是一笔大开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补贴以减轻高校的经济负担,激发高校结合现实情况,加大对C2C商务的经济投入.

第二,对《电商法》法条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目前《电商法》对于经营者界定的有关条文仍无法涵盖目前市场上所有模式的C2C商务.例如大学生主体从事的C2C商务就难以准确定义.因此,为了使《电商法》能够发挥最大的约束和规范作用,需要对《电商法》中现有条文存在的内容进行细化.

第三,加大对电商行业的监察力度,对违法违规现象严惩.2017年8月18日,我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正式挂牌成立.这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法院是全方位创新法院,有利于进一步总结涉互联网案件诉讼规则、维护网络安全、强化网络空间治理.为C2C商务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为消费者的购物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牛巍霖.B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分析[J].对外经贸,2019(03).

张嘉倩,庞宇,王淑平.当今大学生C2C网站的创新发展构想[J].科技风,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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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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