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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时政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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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内涵和必要性
  2. 二、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思路
  3. (一)转变观念求新
  4. (二)监督重点求精
  5. (三)程序规范求严
  6. (四)审查手段求全
  7. (五)监督质效求好
  8. 三、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标准

《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思路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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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精准监督体现为监督理念、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等各方面的适当性.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既要准确定位监督思路,又要精准把握监督标准.在监督思路上,要做到“五求”,即转变观念求新、监督重点求精、程序规范求严、审查手段求全、监督质效求好.在监督标准中,要重点关注生效裁判结果监督领域的重点问题,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标准,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

关键词:民事检察 精准监督 监督思路 监督标准

当前,坚持精准化为导向,创造优质民事检察产品,以精准监督实现强化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内涵和必要性

精准监督是做强民事检察的基本遵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监督方向精准.即检察机关聚焦关键问题,找准监督方向,在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准确回应现实需求;二是监督质量过硬.在多元化的监督视野下,精准监督要求在抗诉目的之外有更高的监督诉求,抽丝剥茧,将监督触角引向深入;三是监督效果良好.即聚焦实体纠错、程序保障、化解矛盾和优化治理等方面,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精准监督是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长期存在的重刑轻民观念导致民事检察队伍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对监督重点和社会效果研判不到位导致精准识别能力不足,办案精力有限和技术设备配备不到位造成办案审查方式和结果精准度不够;二是精准监督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精准监督在准确把握检察权与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将单一的监督视角延伸至监督与支持并重的领域,适时纠偏纠错,震慑司法不公行为,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三是精准监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精准监督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发挥监督作用,将民事检察更好地与大局工作结合起来,有助于扩大服务民生,提升检察公信力,通过发挥检察职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

二、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思路

(一)转变观念求新

长期以来重刑轻民观念严重,导致民事检察工作成为检察格局中的短板.实现精准监督理念,首先就要把民事检察放置于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一盘棋中布局,变配角为“主角”.将现有资源均衡有效布局到民事检察工作中,在宏观与微观的良性互动中精准发力,使检察职能最优实现.要从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硬件支持等方面加大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倾斜力度,保证民事检察部门人员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办案量以及其他工作相适应,改变以往“样样通、样样松”的局面,提高办案效能,推动检察官办案团队职业化建设.

(二)监督重点求精

精准监督强调监督的社会实效,那么实现精准监督的一个重要节点就是如何在庞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判断监督的重点范围以及甄别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即精准识别.随着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监督范围由过去单一抗诉向全面发展转变,向结果监督与诉讼过程监督、实体违法监督与程序违法监督、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发生转变.应牢牢把握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这个重点,有诉必理,有错必纠,依法监督,居中监督,综合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一批司法理念有偏差、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重大的典型案件,精品案件.同时,也要全面激活民事检察职能各项要素,可以小专项的形式确定民事检察的阶段性重点,如春节前夕开展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工作,以此形成精准监督经验.

(三)程序规范求严

在办案中应严格遵循受理条件、办案期限、审查标准、文书送达等程序性规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实行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提高办案效率.提请抗诉案件须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建立案件管理评价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通过常态化开展案件抽查和评查工作,促进案件规范化管理.针对检察建议类型的案件,在文书制作上更要遵行严格的标准,以其充分的论理达到易被法院接受的效果,确保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以法律文书的说理性、逻辑性、严密性、可行性保证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威.

(四)审查手段求全

采用调阅卷宗为主、调查核实为辅的办案方式,容易导致对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和审查结论的认识精准度不够,监督的针对性、客观性和确当性不强.实践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组织对案件的合议讨论,对案件进行充分论证,发挥集体智慧,形成合力.必要时也要组织听证,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精准确定争议焦点,精准识别监督问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托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法学专家、律师以及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把脉问诊.

(五)监督质效求好

精准监督强调社会实效,要突出时代感、人民性和实践性.在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追求裁判结果的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公正,还要考量社会效果,是否做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否做到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是否做好防范重大风险工作.例如,人民群众对虚假诉讼深恶痛疾,就要办好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并通過虚假诉讼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的,深挖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弱势群体维权意识强烈,就要支持农民工等群体提起诉讼,帮助其寻求司法保护.还要从把握民意、服务人民的角度出发,加大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财产权属、房屋买卖、婚姻继承、征地拆迁补偿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案件的监督力度.

三、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标准

在民事检察各项职能中,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居于基础性、核心性地位,是做强民事检察的基石,而精准监督恰恰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既监督又支持的集中体现.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标准,需重点把握以下监督标准.

一是关于明确不适宜监督具体情形的问题.民事诉讼精准监督要求坚持法定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法定性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相关规定来审查民事裁判结果和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标准是就监督效果而言,具体指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对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再作出是否予以监督的决定.例如,对于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错误,但实体判决结果正确或者相对公正的,一般不宜抗诉.对于终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影响实体判决结果的,一般不宜抗诉.

二是关于充分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不论是证据审查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还是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过程中,都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广阔空间,例如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分配、补偿的标准等.对于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应充分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行使过程中有合理依据,但在比例分配方面稍有偏差的案件,一般不宜过度干涉和进行监督.因为自由裁量权本身并无对错而言,是给予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独立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检察官应结合案件实际、裁判作出的时代背景、自然规律、生活交易习惯、公平原则、公序良俗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在合理范围的责任和结果分配应当给予尊重,以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但这并不否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规范,对于那些超出必要限度、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案件,应当进行监督.

三是关于“法无明文规定或者对法律解释存在争议性认识”情形下裁判监督的问题.对于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通常要遵循民事审判的基本规律和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合理把握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限度.检察机关可与法院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对法律适用分歧等形成统一认识,了解法官在作出裁判时的思路,提升法院对检察监督主张的认同感,在确保司法公正和统一司法的基础上形成和谐监督的关系.在法律解释存在争议性认识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应以尊重和维护法院裁判为宜.对于争议性的法律解释并无对与错原则性区分,法官基于自身的法律认知、知识储备和生活阅历等作出裁判,是民事审判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界定不明确且无法定监督理由的情况下,不宜启动监督程序.对于这类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检察机关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法律解释存在争议性的问题做到说理精准,体现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的理性思考和价值评判,以期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

四是关于精准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问题.调查核实权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范畴,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属性,是在检察官客观义务下对审判权的一种制约,设置这一权力的目的是通过调查核实案情、澄清迷雾,建立检察官对案情的内心确信,以便作出正确的检察监督决定.实践中,大量申请监督案件,法院基于证据不足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利于原告的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应视情况区别对待: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属于法定监督事由,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以便提高检察监督的准确性;其次,对于原告一方未尽全面举证责任导致败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精准把握好调查核实的度,以不破坏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则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基本遵循,即谁主张谁举证,检察监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居中审查,不能破坏诉讼当事人两造对抗的平衡,不能因此而代替当事人举证,不应成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人,以免破坏法之天平.对于调查核实的内容,检察机关不能取代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能,对审判程序进行复制,其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当与判断法院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关,即调查的是违法审判事实,而非解决纷争所需要的民事争议事实,切忌陷入对客观事实无限追求的怪圈中.

五是关于准确把握类案监督的统一尺度.类案监督可理解为检察机关对进入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同类问题和不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同類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监督意见的监督模式,类案监督有助于统一监督和裁判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提高办案质效,维护法治统一.准确把握类案监督的统一尺度应首先厘清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的关系,民事诉讼精准监督在性质上属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是对个人监督的提升,精准的个案监督可以发挥对类案监督的案例指导作用.实践中,在个案过程中,应培养类案检索敏感度,树立类案监督的意识,注重提炼重点对具有普遍性法律适用、同案不同判等案件的类案监督,发出的类案检察建议要重点总结研究监督思路、裁判标准、监督要点,达到类案参考的实际效果.检察官办案中要注重积累实践经验,不仅对证据的真伪进行甄别,还要充分发挥司法智慧进行逻辑分析对事实和真相进行判断,通过大量积累,对法院的常见错误进行类型化区分,在办案中总结发现法官违法行为的方法,举一反三,形成检察监督独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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