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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论文范文参考 法律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法律法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30

法律法学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律法学论文范文参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2. 第二篇法律法学论文样文: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视野中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
  3. 第三篇法律法学论文范文模板:清末中日法律用语的交流与借用
  4. 第四篇法律法学论文范例:英美法律人类学的困境: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
  5. 第五篇法律法学论文范文格式: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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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法学论文范文参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是一个相互伴随的演进过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而形成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奠定了深厚的思想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我们探讨相关问题不得不直面的三个核心概念.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其概念内涵相对比较确定,但由此带来关于是否存在可以融贯或至少自成体系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或流派,就成为一个争议已久的论题.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来的学术史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和外延,基于观察者、研究者和参与者的不同立场出现过许多不同见解,这些论述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启发巨大,但仍然没有能够形成具有绝对说服力的理论共识.事实上,如果用已有的前社会主义的理论框架来套建马克思主义法学框架,存在重大的逻辑隐患,与马克思主义最为核心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背道而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学如果想成为具有独立意义的学术范式,就不能满足于使自己成为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的机械的逻辑延伸.相反,只有真正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活的灵魂,从理论和实践辩证统一的理论径路,才能找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石.因此,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建构历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而二者又与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的历史展开紧密关联,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内涵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和理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本身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针对特定的社会革命目标而作出的具体理论阐释,而其核心的生命力并不在理论细节本身,而在于形成这些论断所依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就与历史上成功的无产阶级革命经验一道,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精神的科学探索和实践的结果.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理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具有独立于社会实践的自我逻辑,遵循一种自成的理论逻辑体系.另一方面,这种体系的成立、发展和完善,又不可避免地与中国革命实践的制度成果具有紧密的关联.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包含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发展的理论因素,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史和发展历程,则从实践层面回应了理论发展的要求,并且作为评价理论发展是否符合历史规律和潮流的重要判断标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完善程度和发展方向提出现实的评估.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又植根于中国革命的实践需要,是中国社会变革发展的历史逻辑的展开和必然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对于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提供了充分的研究素材和论题.因此,理论和实践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重要的互动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由此,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就必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从二者互动关系中寻找理论素材和突破切入点,根本上还是要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运用实践理性来进行.

第二篇法律法学论文样文: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视野中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

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始终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以哈特为代表的“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与以拉兹为代表的“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是20世纪后半期分析实证法学阵营针对新自然法学派的批评而发展出的两种不同理论主张.本文立基于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的分析实证主义传统,由法律与道德概念的日常语言分析入手,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可能关系加以梳理,通过对概念上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可能的”“分离”关系的分析,实现对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可能的”“包容”关系的理解,指出法律与道德之间可能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由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的视角对人类社会实现良法之治的可能性予以论证,并指明现实生活中对于可能的良法之治谨慎追求的可能路径.

第三篇法律法学论文范文模板:清末中日法律用语的交流与借用

清末出现的近代法律用语,主要有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律用语与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两种.本文从译自欧美语言和日语的法学书籍中选取代表性作品,此外,将清末出版的全部法律用语词典等亦作为研究资料展开详细调查.期待能明确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律用语向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转变、日本近代法的翻译及不同时期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变化、清末传入汉语的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全貌及其在现代汉语中的存废、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传入汉语的时期与途径、日中法律用语的构词特征及相互影响.

全文由八章构成.第一章为文献综述,全面梳理以日常用语、专业术语以及法律用语为对象的借词方面的前人研究.第二章,简述日中法律用语交流概况、明确本研究的对象、目的、资料以及方法.以下重点对第三章到第八章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第三章的主要研究资料为译自法语的《法国律例·,刑律》(同文馆本1880)与译自日语的《(校正)法兰西刑法》(法律馆本1907).将两文献中的译词分为汉语词与日语词后,对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律用语向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转换展开了调查.两文献中都出现的译词47词与仅出现在同文馆本1880中的译词142词皆为汉语词,仅出现在法律馆本1907中的译词有汉语词55词与日语词88词.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与汉语近代法律用语相比,构词关系较为多样,构词能力更佳,固定在现代汉语中的词数较多.在法律馆本1907中,同文馆本1880中常见的汉语固有词与新造词大幅减少,日语近代法律用语大量出现.对比两文献中所用译词,可见法律馆本1907因为大量借用日语近代法律用语,比同文馆本1880的翻译质量有大幅提高.主要体现在漏译部分得到补充,原词与译词一对多的关系被修正为一对一关系,译为短句和汉语固有词的近代法学概念多被译为日语近代法律用语(单词)这四大方面.

第四章的主要研究资料为《日本国志·,刑法志·,刑法》(富文斋本1895)与《日本刑法》(法律馆本1905)这两种日本刑法译书.将两文献中的译词分为汉语词与日语词后,对不同时期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变化展开了详细调查.两文献中都出现的译词有汉语词264词、日语词84词;仅出现在富文斋本1895中的译词有汉语词148词、日语词9词;仅出现在法律馆本1905中的译词有汉语词105词与日语词40词.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与汉语近代法律用语相比,构词关系较为多样,构词能力更佳,固定在现代汉语中的词数较多.与富文斋本1895年中的法律用语相比,法律馆本1905中的汉语固有词及译成短句的汉语罪名用语词数有所减少,日语近代法律用语有所增加.对比两文献中所用译词,富文斋本1895中出现的与原文中汉字词相异的译词,在法律馆本1905中,多被译成与原文汉字词一致的词语,对原文的忠实度有大幅提高,译文的品质亦有所提高.

第五章,对日语新义词“重婚”被赋予近代法新义及其固定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日中两国5种早期外语词典中,与“重婚”新义对应的",bigamy",被译为“有双妻之罪”、「二妻ァルノ罪、二妻ァルコト」等短句,汉语译法影响了日语译法.在对日本22种近代法学书籍进行调查后发现,该词赋予新义后的首出例出现在明治4年(1871).此后,与「再婚、二重婚、ビガミ、双室(罪)、一人双婚为ス」等译法并存,固定在日语中的年份为明治23年(1890).中国近代法学书籍分为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5种和译自日语的法学书11种两大类,在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中,“重婚”的新义被译为“有妻更娶或有夫更嫁”等短句;在译自日语的法学书中,赋予新义后的“重婚”被直接借用.汉语文献中的首出例出现在光绪21年(1895),宣统3年(1911)完全融入汉语.

第六章,对日语新造词“动产·,不动产”的诞生与固定过程进行了调查.日中两国10种早期外语词典中,两词对应的概念被译为“浮财·,实业”、「持チカ于ヘノ出来ル品物·,持チカ于ヘノ出来ヌ品物」等词句,日中双方的译法无相互影响.在对日本10种文献调查后发现,二词同时出现的首出例见于明治3年(1870).此后,与「植货·,勤货、移勤物·,不移勤物、実产·,勤财」等译法并存,明治13年(1880)最终固定在日语中.中国近代法学书分为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9种与译自日语的法学书13种.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中出现的相应译词为“动物·,植物、恒产·,行产、动资·,定资”等词句;译自日语的法学书中,二词皆被直接借用.汉语文献中的首出例出现在光绪21年(1895),民国18年(1929)完全融入汉语.

第七章,为掌握清末传入中国的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全貌,对当时中国出版的所有法学词典(共7种)展开了详细调查.词典中包括相同词条的数目为18872词,相异词条数为7633词.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用语多达4946词,分为汉语法律用语881词和日语近代法律用语4065词两大类.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由新义词165词与新造词3900词组成,固定在现代汉语中的词数多达1013词.随着收录字典数的减少,日语近代法律用语在现代汉语中的固定率也逐渐降低.七种词典收录的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中,2863词在1905年至1909年期间,通过这七种法学词典被借用到汉语中.其他的1202词,在1872年至1907年期间,通过《申报》(1872-1907)、《使东述略》(1876)、《东游日记》(1893)、《日本国志》(1895)、《日本*新法》(1899)、《译书汇编》(1900-03)、《日本变法次第类考》(1902)、《法学通论》(1902)、《日本刑法》(1905)、《新译日本法规大全》(1907)等游记、报纸、法政杂志、近代法学书被借用到汉语中.

第八章,以中国古代法律用语3341词与日语近代汉语3184词为研究对象,主要从构词关系以及造词能力这两方面考察了日中法学词汇的构词特点及相互影响.汉语二字词对日语二字词造成的影响波及全体,日语二字词对汉语二字词造成的影响局限在个别词上.汉语二字词词素的造词能力较为发达,明显优于日语.日语三字词的构词关系与汉语相比,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未见于汉语三字词中的N+V宾谓关系,也通过大量三字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借用而传入汉语.日语三字词词素的造词能力远优于汉语.关于四字词,虽未见从日本新传入的构词关系,然而,随着大量四字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借用,中国古代法律用语中少见的连体修饰关系在总词数中所占比重大幅提升.此外,日语四字词词素的构词能力远优于汉语,对中国近代法律用语的成立产生了极大的积极影响.

第四篇法律法学论文范例:英美法律人类学的困境: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

1955年,英国人类学家马克斯·,格卢克曼在他的首部法律民族志——《北罗得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中,试图证明非洲本土的巴罗策习惯法同西方法律相比共性大于差异.两年之后,美国人类学家保罗·,博安南提出相反观点,在他所出版的《提夫人的正义与审判》中认为,尼日利亚提夫人的“法律”与英美法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为此他区分“民俗体系”与“分析体系”:西方法学固然发达,但它仍然是一种“民俗体系”,如果无视这一点,而把它当作“分析体系”来运用,势必导致对研究对象的曲解,从而陷入我族中心主义,将矛头直指格卢克曼.从而引发了此后两人长达30多年的学术争论.这就是英美法律人类学史上著名的格博之争.

除了双方性格上的原因之外,如此漫长的争论似乎只有一种解释:无解.非洲本土法与西方法究竟共性大于差异,还是差异大于共性?能否以及怎样使用西方法律范畴来描述和分析非西方的法律制度?人类学是否有必要使用法学的研究方法?等格卢克曼和博安南曾经明确争论过或涉及到的这些问题,正是英美法律人类学一个世纪以来不断面对、至今仍未解决的困境之所在.

全文共分四章,其中,前三章是按照事件的发生顺序对争论起因、经过、结束整个过程的梳理,第四章则是对争论分歧的剖析和总结.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章对争论发生的必然条件和偶然因素进行了详尽的考察.19世纪世界头号殖民家塞西尔·,罗兹不仅为格卢克曼和博安南提供了田野调查的研究场地,还资助他们进入了英国人类学主流的学术圈;20世纪上半叶最具效率殖民策略的发明家弗雷德里克·,卢格德则为他们进入田野提供了直接的动因,甚至为他们的研究提供了意义.除了马林诺夫斯基曾略微涉及过此问题之外,该领域之前并没有过类似的争论.但是1950年代的知识背景发生了新的变化:英美人类学启动人文科学转向,美国人类学文化相对论日趋完善,文化普遍主义改头换面,结构语言学正在对人类学发生影响.

受美国文化相对论思潮的影响以及在第二语言习得方面上的天赋,博安南发动了这场争论,而他之所以选择格卢克曼作为批评对象,是因为后者的著作是该领域第一部以直接观察的案例材料为基础写就的法律民族志.作为一位出生于南非的俄裔犹太人,生活和仕途上的遭遇使得格卢克曼成为了一名激进的种族平等主义者,家庭的影响也给他带来了浓厚的法学情结,所以格卢克曼会以普遍主义的视角采用西方法学范畴.但受到批评多少有些冤枉,博安南的质疑也略显仓促.以上条件和因素共同决定了1950年代在英美法律人类学中出现了格卢克曼与博安南的争论.

第二章按照文献的出版时间,力图中立客观地对格卢克曼和博安南所发表的与争论有关的论著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解读,并按照内容及其相关度划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各自出版的法律民族志.由于未曾想到事后会遭到批评,所以《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是格卢克曼理论和方法的“原生态”呈现.而《提夫人的正义与审判》也体现了博安南田野调查时期的学术理想.接下来这场争论真正拉开了序幕,从1959年到1968年的十年间,双方共发表了包括著作、论文、书评在内的12部/篇文献,且都是针对争论专门而作的著述.

奥地利法律人类学会议的召开标志着这场笔墨官司的全面升级:两人同时与会进行了唇枪舌剑的当面论辩,使这场争论成为了英美法律人类学的焦点.不过由于论文提交与最终出版长达三年的间隔,被英美学者反复引用的此次会议的论文并不能反映出格博之争的全部.所以双方也无意停战.格卢克曼在两部著作的再版序言中对争论进行了反思,可惜两年之后撒手人寰,争论也就变成博安南一个人的独角戏.1989年博安南最后一次提及这场争论,标志着争论的彻底结束.通过对格博之争所涉文献的全面展示,本文认为,格博之争应该是关于西方法律与前工业社会法律共性与差异的分歧,西方法律范畴能否以及怎样研究前工业社会法律的争论.

第三章探讨争论为什么结束,所以首先对争论结束的时间和标志进行了界定.1970年代以后,关注法律与社会之关系的过程研究已经成为了美国法律人类学的主要特点,这也标志着美国已经超越英国成为英语世界法律人类学的主导.而格卢克曼和博安南也受到了这种转向的影响.虽然在这一时期,他们的争论仍在继续,但已经不为学界所关注,这也意味着格博之争在学科意义上的结束.但争论的分歧并没有得到解决,胜负无法判断,双方陷入僵局.但是,格卢克曼和博安南通过他们的争论证明了英美法律人类学无法解决西方法律的自我表述问题,从而直接促成了该领域的研究由规则中心范式向过程主义范式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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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文献中经常可见所谓“法学家派”和“非法学家派”的说法,认为格卢克曼是前者的典型代表,而相对的,博安南则是后一派的领军人物.可是笔者追根溯源,从最早使用这对汉语概念的林端教授,到借题发挥的德国学者乌韦·,韦塞尔,再到四次划分谱系却从未使用过“学派”这一称谓的英国学者西蒙·,罗伯茨,发现英美法律人类学领域并没有这两派的对立.相关学者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难称学派,“非法学家派”也并未逃脱西方法学的阴影.

在对格博之争从起因、经过到结束完整过程的系统梳理和全面展现之后,第四章对这场争论的分歧进行剖析,将其剥离为三重困境.首先呈现的是认识论困境,即怎样理解他者的法律.虽然格博之争处于法律人类学表征危机的萌芽阶段,但却体现了普遍和特殊的永恒难题.不过同宗教人类学所引发的合理性之争相比,格博之争在认识论上的反思不够自觉,因为双方的分歧集中表现于方法论困境,即怎样表达他者的法律.英美法律人类学在该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主位和客位两种不同视角的截然对立,格博之争正是其典型体现.与经济人类学的实质与形式之争相比,虽然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是在研究规模、参与人数还是影响力上均体现了法律人类学的弱势地位.

交叉还是分支?格博之争典型体现了英美法律人类学的身份困境.格卢克曼试图沟通人类学和法学,认为使用法学方法就能够促成学科交叉.但这只是人类学家对法律的法学研究,是一种“人类学”的法学.由于没有专属的研究方法,不会得到法学的认同,因而学科不可能实现交叉.博安南强调人类学的特殊性,主张人类学的方法,呼吁人类学家对法律的人类学研究,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类学.但是由于没有发现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方法,加之失去了研究对象,使得法律人类学逐渐边缘化.与荷兰的由法学家所创建和传承的法律人类学相比,二者可谓殊途同归:都没有实现学科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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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论部分,文章援引萨特存在主义视角对“他者”问题的分析:正是由于他者意识的出现,自我意识才会显现.他者是自我的先决条件.换句换说,对他者的理解实际上直接揭开了人们对自我理解的角度和深度.笔者由此得出结论:只有本体论上的反思和困境才是格博之争真正有别于其他分支学科类似争论的特殊之处.这场争论通过对非西方法律的研究和讨论,实现了对西方自身法律的反思,打破了西方法律的高等性.虽然受到了法学的严重阻挠,但法律人类学为我们理解法律提供了另外一种视角.但是,人类学所面对的他者并不是“相对的他者”,而是列维纳斯所谓的“彻底的他者”或“绝对的他者”.其特点是他者绝不能还原为自我或同一.这是自我永远的本体论困境.而这也决定了与法学同出一门(西方知识体)的人类学不可能完成对西方法律的彻底反思.

第五篇法律法学论文范文格式: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

“法律与文学是什么”是法律与文学不断追问的核心问题,亦构成了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的根本性问题.作为一门新兴的跨学科研究,法律与文学首先要确证它自身的存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与独特价值,但目前的法律与文学还没有形成理论通说,乃至是否为学派都颇受争议,这不仅是法律与文学发展的最大理论障碍,成为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最急迫解决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本文所试图回答的根本问题.

全文共分为7个章节.第1章导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形成与问题的提出、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存在的局限以及论文的逻辑结构与设计理由.法律与文学理论的特殊性与多面性决定了要采取不同于其他法学学派、法学思想的认识路径与方式,本文对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的基本定位设置在与其他相关法学学派的关系视角上.本文选取了四个关系视角,即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学、后现代法学以及法学教育,形成四种法律与文学类型,即作为反法律与经济学的法律与文学、作为法律与社会学的法律与文学、作为后现代法学的法律与文学以及作为法学教育的法律与文学,以期回答“法律与文学是什么”这道难题.

第2章起始于对法律与文学学科史的概述:对从柏拉图到后现代法律与文学学术形态的起源、发展与流变进行梳理,展示法律与文学的动态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对不断回答法律和文学之间关系、回答“法律与文学是什么”的学术智识资源的总结,以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二者的动态关系为审视视角来重塑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史,将其分为发轫、确立与扩张的三个阶段.对法律与文学二分法的超越,必然建立在对二分法充分认识的前提之上,同时要破除法律与文学分裂宿命论的神话,进而形成对法律与文学的整合或一体化理解.通过对基于二分法视角的法律与文学学术史的梳理,本章集中展示出这一领域之分裂的趋势与整合的努力之间的矛盾与对抗,显示出法律与文学理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也为下文的讨论提供了理论背景,奠定了理论基调.

第3章重点探讨了第一个关系视角,即作为反法律与经济学的法律与文学.同为法学跨学科研究的法律与文学和法律与经济学之间存在同生相异关系上,法律与文学对经济人假设的不合理与负面效应的质疑与批判影响或催生了其对文学人理念的建构,具有移情能力的文学人集中反映出法律与文学的基本主张,为法律理论人的塑造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文学人与经济人之间的巨大差异可最终归结于文学语言与经济学语言,或者更准确地说文学话语与经济学话语之间在本质上的矛盾,这又生动体现在文学话语的人文属性与经济学话语的科学属性之间的冲突上面.文学话语是对当代主流法理学形式的拒绝,文学话语的增长也为法律话语的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

第4章探讨第二个关系视角,即作为法律与社会学的法律与文学.后现代史学观的助力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与社会学获取信息资料的一般方式而将文学作品纳入到其考量范围之内.法律与社会学统摄下的法律与文学表现出来的工具性特征将法律与文学以工具形式整合进广义法律与社会学当中构成了最弱意义上的法律与文学.本文引入文本形态论来对其进行反思与评价,将笼统使用的文本概念区分出三种既彼此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文本形态,即文学作品、拟制案件与真实案件,认为文学文本中的人文指向应当也必须得到承认与保留.

第5章探讨第三个关系视角,即作为后现代法学的法律与文学.理解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握后现代哲学思想的基本精神.法理学的后现代转向是在整体意义上的一个转向,后现代哲学与文学理论以及批判法学运动为法律与文学在新时期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法理学的后现代转向而使得后现代同法律与文学的联系愈加频繁与紧密.随后本文集中于解释学转向、想象阅读与讲故事即对应以文本为中心的解释、阅读与叙述三方面对法律与文学的后现代动向进行分析与说明.

第6章文章转向作为法学教育的法律与文学,将法律与文学的理论研究落脚于教育实践之中,以重申法律与文学的教育目的为基本方向,对法律与文学所产出的诸多理论产品进行归纳与总结.本文就法律与文学课进行了详尽的对比分析,对法律与文学课的形式与概况、法律与文学课的分类与主题、法律与文学课的教学目的以及法律与文学课的文本选择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阐述,并进一步指出在助力法律*教育、完善法学知识结构、更新课堂教学模式等三方面法律与文学课将有可能给国内的法学教育提供较为的新颖、可靠,同时又赋有启发性与创造性的教学模式.

第7章结语部分,本文对前文的研究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展望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的未来的发展前景.西方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厘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方向,中国社会转型期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决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现实维度,法律与文学深厚的传统资源构成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超越维度.文章着重论述了四种法律与文学理论类型的内在关联,指出它们将会在某种程度上,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中国未来的法律与文学的理论建构当中.随着我国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与法学教育阵地的开拓,法律与文学将逐步走向发展的第二阶段,在准确理解与充分消化国外智识资源,缩短与西方学术界在思想观念以及前沿理论传播等差距的前提下,发掘中国法律与文学的丰富资源,法律与文学会在更广阔的空间里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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