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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权利论文范文参考 行政机构权利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行政机构权利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21

行政机构权利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行政机构权利论文范文参考:医疗市场规制体系构建及应用研究
  2. 第二篇行政机构权利论文样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学模式
  3. 第三篇行政机构权利论文范文模板: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
  4. 第四篇行政机构权利论文范例:政府采购制度创制研究
  5. 第五篇行政机构权利论文范文格式:中国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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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机构权利论文范文参考:医疗市场规制体系构建及应用研究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医疗服务与人的生命健康紧密相关,各国政府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医疗服务市场进行规制.我国医疗服务领域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令人忧心的现象,集中体现在“看病难、看病贵”.针对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学术界对医疗服务市场是否需要规制、规制什么、怎样进行规制以及如何选择有效的规制方式和提高规制有效性等问题,至今尚未达成一个明确、一致的认识,关于医疗服务领域政府规制的研究也因此而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以狭义的医疗服务市场(即疾病医疗服务市场,有别于公共卫生服务和特殊医疗服务)为对象,坚持从一般到特殊、从理论到实践的基本分析思路,运用理论构筑与理论应用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医疗服务政府规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究,力图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医疗服务规制体系构建的理论框架,为中国医疗服务市场规制改革提供理论和政策参考,这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显得十分必要,也是本文研究的动机和归宿.

本文由引言、六章和结束语组成.引言提出了选题背景、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介绍文章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对医疗服务市场规制体系的构建进行研究,首先需要回答医疗服务领域是否需要进行规制的问题.第一章在对医疗服务市场规制的内涵、特征及方式进行阐述的基础上,从公共利益、特殊集团利益以及规制者利益的角度对医疗服务规制的动因进行分析.公共利益理论在假设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前提下,以市场失灵作为一个主要依据分析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规制政策;而特殊利益集团理论则认为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很多时候会被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获”而使政府规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被规制者的利益.站在规制者的角度,规制的供给产生了权利租金,使规制者能够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同时,规制所承诺的社会福利的提升也使规制者能够获取选票的支持,从而获得政治上的利益.在医疗市场中,由于各种形式的市场失灵广泛存在,使其偏离于完全竞争市场,对医疗市场进行规制既是纠正市场失灵的客观需要,又是维护公民健康权、平等权的基本要求,同时也要看到存在利益集团俘获和政府规制失灵的情况,因此需要对规制者进行规制,这也是完善政府规制的一个很重要方面.

在回答医疗服务市场是否需要规制这一问题之后,在第二、三、四章进一步就“规制什么”、“怎样规制”和“如何提高规制有效性”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章对医疗市场规制体系的构成及运作机理进行了分析.在进入规制方面,分别对直接进入规制和间接进入规制进行了分析.首先界定进入规制的对象,然后对传统经济学理论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的过度进入原理提出质疑,从行为经济学视角论述了有限理性是造成过度进入的原因,但这并不是政府实施直接进入规制的充分条件,直接进入规制很可能是低效的.接着,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论述了间接进入规制具有替代企业建立基本声誉的作用,比直接进入规制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但过度的间接进入规制同样会滋生腐败和寻租,阻碍医疗服务市场的运行.在价格规制方面,首先分析了医疗服务价格的构成,主要价格水平规制模型的特点以及当前医疗服务价格水平规制的发展趋势;其次通过借鉴拉姆赛定价的基本思想,指出考虑到医疗服务价格弹性的差异,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的医疗服务、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制定一定差别的规制价格,从而形成有利于提升社会福利的价格结构.最后,通过分析不同费用支付方式对医疗支出和医疗质量的影响,提出应该将不同支付方式结合使用的方式来调节和规范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在社会性规制方面,着重分析以客户满意度为核心的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医疗伤害责任制度、医疗信息披露制度、社会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运作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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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要论述医疗市场规制方式的选择.这一章首先运用巴泽尔的产权理论分析了公共领域的存在是市场失灵的根源,然后结合医疗服务产品经济属性的分析,将医疗市场的规制边界区分为三个层次的公共领域,并论述了不同层次的公共领域所应该选择的规制方式.在产权界定成本较低的公共领域,可放松直接经济性规制:当产权虽然可以界定,但界定的各种交易成本很高或由于其它原因而使产权模糊不清的区域,在放松直接规制的同时,要完善间接经济性规制;在产权因技术原因或成本的原因而没有界定或无法得到界定的区域,应该由政府提供直接的社会性规制.最后,指出政府规制、市场竞争与规制方式选择的相互关系:缺乏有效竞争的医疗市场难以运转;缺乏有效规制的医疗市场无法持续;规范医疗市场主体行为应该采用能保持有效竞争的间接规制方式;要实现医疗服务公平性、公益性需要强化直接社会性规制.

第四章主要回答如何提高医疗市场规制执行有效性的问题.首先,分析规制机构的运行机制.政府规制职能是通过具有独立性的规制机构来施行的,一国的规制机构采取何种设置模式,取决于市场发育及法律的完善程度、政宪制度和行政文化因素的影响以及规制机构的设置成本.由于独立性较高的规制机构一般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行政权,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需要通过其它行政机构从各个渠道对规制权利进行制衡和监督,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接着,阐述了医疗服务市场规制有效性的涵义及分类.规制有效性包括了规制效果和规制效率两个方面,当规制者加强规制时所增加的成本并不高,但是却能对被规制者违规的成本产生很大的影响,此时的规制既有效果,又有效率,实现了最佳规制.最后,分析了影响规制执行有效性的主要因素,分别是规制执行的外部环境、规制参与主体间的博弈、医疗信息化建设等.

在对医疗服务市场政府规制的构建进行一般性规范分析之后,第五、六章着重对中国医疗服务市场规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应用研究.第五章首先对中国医疗服务规制实践的历史变迁、特点和现行规制体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接着,从医疗服务公平性、医疗服务费用控制、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医疗服务效率四个方面对规制绩效进行了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医疗服务的政府规制体系,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成因是政府在医疗领域的行政垄断并未消除、间接规制有待完善、社会性规制不足以及规制机构运行低效.

第六章提出了重构中国医疗规制体系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思路.医疗规制的目标是保障公平与正义,促进健康和发展,提升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针对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重构规制体系需要依据规制有据、经济适用、公益性和政府规制和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规制重构应该采取以健康为核心的“规制—竞争”模式,基本思路是:消除垄断性规制、完善间接规制、强化社会性规制、加快规制机构改革.

第二篇行政机构权利论文样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学模式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学术界和各种新闻媒介对高校行政化和高校去行政化,高校去行政和去行政化,哪些是必要的行政,哪些是困扰中国高校发展的行政化问题开始研究和议论.学者和媒体各抒己见,纷纷表达己方的观点和看法,以求为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尽一份心,添一分呼吁,尽一份力.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和广大网友们通过在线交流了解社会各界对高校行政化和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声,同时也提出了“高校应该去行政化,并取消高校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这一观念.2月28日,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就高校去行政化问题作出了回应,表达了教育部作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行政化和去行政化的看法和未来教育部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在接下来的人大和政协“*”召开期间,国内一部分高校校长和*上专家学者代表们针对高校“行政化”和“去行政化”的问题发起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而各种媒体的加入更不断增加了对高校去行政化问题讨论的热度,高校行政化与去行政化这个关系中国高校发展命运的问题在全国成为讨论教育问题的焦点.

为使本研究有充分的理论依循,笔者学习和借鉴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指导思想.1958年*提出了“高等学校应抓住三个东西:一是党委领导;二是群众路线;三是把教育和生产劳动结合起来.”[1]①*也提到“办教育也要看干部.一个学校办得好不好,要看学校的校长和党委究竟是怎么样,他们的政治水平如何来决定.”[2]②无论是在战争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同志都十分重视知识分子在民族解放战争和国家发展建设进程中的作用,但他又极其注重对知识分子的改造.在他看来,在教育工作中知识分子既是知识的传授者,也是被改造的对象.*的这种教育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我国教育行政化管理体制的理论基础,在党委领导教育的思想上形成了*集权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提出“三个面向”战略方针,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发展方向.这一思想体现了*教育观的核心内容.他认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下放决策权,扩大各级地方和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党的领导,但不能党包办一切,干预一切;不能实行一元化领导,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进而他提出“党政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为推进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1995年5月,*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1997年,*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解决科技和教育体制上存在的条块分割、力量分散的问题.”2010年6月21日,*主持**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作为一个教育改革目标,明确了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健全统筹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等去行政化的具体意见.依据对以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的理解,结合自身多年的高校管理工作经历,本文通过研究和考察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和发展的实际对高校行政化和高校去行政化概念和现象进行解释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高校去行政化的途径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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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过程中,首先对高校行政化的历史渊源进行梳理,起点定位在中国大学初创阶段的晚清时期.晚清时期中国近代大学从诞生那天起就几乎没有脱离封建遗老和官僚的干预.民国时期,袁世凯执政期间,政府对高校管理实施强力干预,严重束缚了高校发展.到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军阀混战,内乱四起,使政府忙于内战根本无暇顾及对教育的控制,这反而使高校获得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时期.这时候的教授会、评议会、董事会从制度上明确了学术权力在大学内部管理中的作用.正因为有这样的高校发展环境,这个时期也涌现出了蔡元培、冯友兰这样的教育家.但是,随着国民党政府封建式的*集权制度的加强以及推行其反共的政治目的,国民党政府对高校实行了严格控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高校行政也经历了“高度统一、集权管理”阶段;*集权管理阶段;*与地方分权管理阶段;*时期秩序混乱阶段;“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阶段;“国家统筹、学校自主办学”阶段;“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监督、社会参与”等阶段.

其次,文章列举了中国高校行政化现状和存在问题,即:政府对高校干预过多,从而使高校自主权缺失;在高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机制处于强势地位,学术机构在高校发展和决策中很难发挥应有的核心作用;从学生作为利益主体这一方面看,学生参与高校治理不够;社会力量多元化参与高校治理也呈现缺位现象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学术大环境、高校风气、高校管理、教学质量都有深刻的负面影响.

最后,文章通过对外部的“政府过度干预”和内部的“权力结构冲突”两个层面分析.结合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等教育体制比较与借鉴,特别是对美国、英国、日本、香港大学的办学体制进行分析与借鉴.提出了建立新型政校关系,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构建新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引入高校理事会制度,推行高校校长职业化,实行高校内部大部制改革等去行政化举措,以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全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模式的目标.

第三篇行政机构权利论文范文模板: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

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印度为人类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孔雀帝国、笈多王朝、戒日王朝、莫卧儿王朝的统治艺术是人类制度史的重要内容.1600年至1857年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渗透、蚕食和最后的征服给印度文明带来创伤的同时,也带来新的统治模式,总督与参事会的行政管理模式具备一定的议会内阁制的外形.1601至1757年英国政府和国会基本不直接干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事务,英王只是通过颁发《特许状》授予公司垄断特权,而这些特许状主要起到特别公司法的性质.1757年普拉西战役之后,东印度公司征服孟加拉,英国政府和国会遂开始通过东印度公司间接统治印度.1773年《管理法》是印度殖民历史上第一部具有里程碑性的宪法性文件,该法规定由英王任命总督一人和参事四人治理印度,同时在加尔各答设立最高法院,法官由英王任命.至1857年大起义之前,英国国会又通过了1784《东印度公司法》、1786年《管理法》、1793年《特许状法》、1813年《特许状法》、1833年《特许状法》和1853年《特许状法》等“宪法性”文件,对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共同统治印度的双重治理模式做出零星的修改.

1858年英王直接统治印度到1948年8月15日印度独立的90年是印度逐渐走上议会内阁制和实现自治的历程.1919年《印度政府法》在地方政府实行“半责任政府”,1935年《印度政府法》在地方实行形式上的完全议会内阁制责任政府,在*则实行“半责任”政府.独立后的印度宪法中的75%的内容渊源于1935年《印度政府法》.

印度独立和印巴分治带给印度人民创伤的同时,也给印度人民带来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机会.1946年12月9日,由各邦立法会选举和王公邦推选产生的299名制宪会议成员召开第一次制宪会议(实际参加人数为210人),选举拉金德拉·,帕拉萨德担任制宪会议主席,安倍德卡博士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B.N劳为宪法顾问.制宪会议存续时间为2年11个月17天,共召开会议11次,会期共计165天.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宪法是印度人民走向*宪政的伟大开端.1950年印度宪法共22编(今为26编)395条(今为448条),8个附表(至2012年为12个附表),共计10几万字.印度宪法确立了宪法三大基本制度: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和联邦制.英国长期殖民、复杂的种姓、多元宗教语言和弱*集权的历史传统等因素是印度能够制定并保持共和宪法的重要原因.

印度宪法基本权利分为6组:1)平等权;2)言论、财产和人身自由权等传统自由权;3)免受剥削的权利;4)宗教信仰自由权;5)(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权;和6)宪法救济权.这些权利的核心或心脏是宪法第32条的宪法救济权,它是一切其他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根基.该条设计了5种特权令状以保护宪法基本权利,分别是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履行令(Mandamus)、禁止令(Prohibition)、调卷令(Certiorari)和调查令(Quo Warranto),同时该条规定印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示和命令等任何“合适程序”救济宪法基本权利.另外,印度司法机关以强有力的违宪审查机制保障宪法基本权利,印度法院不但可以审查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合宪,同时还有权审查宪法修正案是否合宪——如果宪法修正案破坏宪法基本结构,宪法修正案也可以被法院判决违宪无效.印度最高法院在凯瑟万达诉喀拉拉邦案件中确立了宪法基本结构理论.

80年代末以来,提高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以及其他落后阶层人员的地位是印度晚*等权变迁和修宪的重要内容.宪法第21条人身自由权则是印度宪法实体基本权利的中心,司法机关在80年代以来在救济人身自由权的时候,通过判例发展出许多新的诸如小贩贩卖权、免被铐*权、安乐死权等诸多新基本权利.从1980年桑尼尔·,巴特拉诉德里市政府(Sunil Batra v. DelhiAdministration)案件开始,最高法院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突破了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任何善意的人都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以救济权利,基本权利也通过该制度获得强有力的保障.

印度基本权利救济和违宪审查对中国的启示是:我国应该走一条渐进式的基本权利救济与违宪审查模式(或宪法监督模式):第一步是允许普通司法机关对没有被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基本权利提供救济;第二步是授权普通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不含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违宪的权力;第三步是普通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发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违宪时提交给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普通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意见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第四步是授予普通法院审查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否违宪的权力;第五步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违宪;第六步是设立完全独立于全国人大的宪法法院审查所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此时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只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是否违宪审.

印度将英国的议会内阁制惯例通过宪法成文化,在第五编和第六编中详细地规定了联邦议会内阁制和邦议会内阁制.印度议会内阁制的核心是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向议会下院负责,一旦部长会议不受议会过半数信任,则必须集体辞职或者请求总统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印度宪法同时设立总统作为行政首脑和国家元首,但必须依照总理和部长的建议行事,总统“统而不治”.但在出现悬浮议会——没有任何政党获得议会过半数席位以及出现政府信任危机的时候,总统是否必须接受已经不受议会信任的部长会议的意见,印度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印度也没有遵循英国议会内阁制惯例——解散议会重新大选,这留给印度宪法实践诸多难题.

公务员制度本为行政法的内容,但印度宪法专编(第14编)规定了公务员制度,因为640万印度公务员是印度议会内阁制高效运行的基础.印度公务员范围较广,除民选政治家、军人和国有企业之外的所有政府雇员(含法官)均为公务员.印度宪法设立权威独立的联邦和邦公务员委员会分类管理公务员,宪法同时规定了公务员的程序性权利.

悬浮议会的出现以及政府不受议会信任的时候总统的权力问题是印度议会内阁制晚近发展的重大议题.印度宪法现行的实践是,如果出现悬浮议会(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政党联合获得过半数的席位),总统则给予可能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的政党或政党联合一定的时间,使其努力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若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则组建政府;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如果出现信任危机,总统也是给予不受议会信任的部长会议或其他政党机会,使其获得议会信任,如果经过努力仍无法取得议会信任,则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其原因是印度属于发展中大国,经不起过于频繁的大选.1985年第52次和2003年第91次“反叛党法”修正案是针对议会党员叛党造成政府频繁更迭所出台的应对措施,该修正案规定若议会党员叛党则将丧失议员资格且在本届议会剩余期限内或至该党员被重新选为议员之前不得担任有薪水的政治职务,反叛党法问题也是*独大时代结束后印度议会内阁制所遇到的新课题.

如果说宪法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印度更多地是学习或移植外国的宪法制度,那么印度联邦制则具有更多的“独创性”.一方面印度宪法非常详细地划分了联邦和邦之间的立法权限,因此印度属于联邦制无疑.同时又设计了诸多有单一制特色的制度,如经联邦院同意,联邦可以针对邦的立法事项进行立法、在邦无法依照印度宪法运行的时候可以直接对邦实行总统治理(第356条)、财政税收分权中联邦占更大比例以及统一的执法体系和统一的法院体系等等,所以也有人说印度联邦制是有联邦制框架的单一制模式.

印度紧急状态条款虽然没有规定于联邦制度中,但它对联邦制度影响非常大——在特定情形下联邦制可以转变成单一制.印度的紧急状态分为三种——全国紧急状态,即战争、外敌入侵和武装叛乱而宣布的紧急状态;邦紧急状态,即邦无法依照宪法治理所宣布的紧急状态;财政紧急状态,即发生财政危机时候宣布的紧急状态.全国紧急状态既影响联邦制也影响宪法基本权利,而邦紧急状态和财政紧急状态则主要影响的是联邦制——邦的权力完全被*取代或受*限制.

1992年第93次和第94次“潘查亚特宪法修正案”和“市政自治机关宪法修正案”是印度联邦制度晚近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向,是印度宪法完善地方自治的重大举措.传统联邦制为两级分权——联邦和邦(或州)之间的分权,但在确立地方自治宪法制度的时候,则出现*分权倾向.第93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农村自治机关——*潘查亚特的框架性制度,第94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城市的三种自治机关机关——市政自治机关(Municipal Corporation)、市政委员会(Municipal Council)和那加潘查亚特(Nagar Panchayat)的基本制度,但地方自治的立法权属于邦,因此邦如何细化第93次和第94次宪法修正案以及邦是否愿意下放权力成为地方自治能否成功的关键.印度现实中的地方自治不尽人意,地方自治与“低效率和腐败”基本上是同一个词.

亚洲、拉美和非洲很多国家战后不久纷纷走向威权主义或*道路,但印度*宪政制度60年屹立不动,这对世界*法治发展是一个重大的贡献.但印度*质量低,政府低效、腐败横行,其实现现代化(主要是工业化)方面成绩并不如人意.阻碍印度发展的内在原因是其公平竞争机制的缺失,继续推动经济自由化参与世界公平竞争,形成一支强大的印度中产阶级是印度宪法从共和宪法走向*宪法的根本之路.

虽然宪政的根基在于工商业文明以及强大的中产阶级,但法律职业人的素养是宪政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开始于1855年孟买的爱芬斯托学院(ElphinstoneCollege)的印度近现代法律教育至今已有158年,现在规范印度法律教育的最重要法律文件是1961《律师法》,该法授予印度律师委员会监督法学教育,并授权其认可印度的法学院系的权力.1961年印度《律师法》规定的学制为后本科的3年制法律教育,与美国的体制基本相同,但从1987年在班加罗尔(bangalore)建立印度国家法律大学(National Law School of India University)开始,印度又开始了后高中的5年一贯制法律教育学制.如今印度实行3年制后本科和5年制后高中并行的学制模式.印度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学制应该说是科学的,但印度法律教育的质量则非常令人担忧,生源质量差、法律教师待遇低和法学院硬件设施落后都制约了印度的法律教育,这也是印度有宪法却只有低质量的宪政的原因之一.

第四篇行政机构权利论文范例:政府采购制度创制研究

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制度,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政策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不但发挥着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在采购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既关系到采购市场的兴衰,又关系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关系到政策目标与社会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既有相关的立法,又有相关的制度,还有社会自身的因素,其构建必须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职能,实行政府采购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于2003年起实施,至今已有10年,有关的实施细则仍然以“意见稿”的形式在征求意见,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调整,有关的制度也没有成为体系,由此引发一些问题则难以及时解决.当政府采购纷争出现以后,无论是法律适用,抑或是制度的规范,都难以解决,以至于对簿公堂,宣诸媒体,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使公众难以明辨是非.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落实到现实,使公众能够在法律制度层面理解纠纷产生及解决的途径,引导公众从制度的角度看待纠纷与解决,参与到政府采购的监督,乃是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从经济、政治、管理、法律、社会等多维度视角,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理论,构建政府采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基于问题的存在,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在法律制度应该完善的立意下,对政府采购进行全面的认识,参照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政府采购本身具有深刻的内涵,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各个层面,而政府采购制度必须确保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将政府采购功能充分发挥,也必须在国家与社会这个大环境下进行通盘考虑,而权利救济、监管制度、绿色采购等完善措施,正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延伸的,其最终目的是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论文主要部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缘起、目标及原则.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长期政府采购实践的结果,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已经形成体系,与之有关的制度也趋于细化.我国政府采购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发展的情况下出现的,与之有关的法律制度也是陆续形成,亟待规范及完善的方面正在逐步解决.“采购法”确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采购国货、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政策目标之间有必要做到在价值排序、各自的限度方面协调一致,以维护社会利益;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并最终达到其既定目标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是政府采购的定位.政府采购具有主体特定性、非盈利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等特征,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提供公共产品、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节约财政支出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特点,决定了“采购法”作为部门法,应归属于经济法;政府采购合同应定位为民事合同;“采购法”与相关部门法,如与招投标法的关系,应本着理清关系,解决法律适用的原则,将二法归一,招标投标历来作为政府采购的最主要方法,应接受“采购法”的调整,应将《招标投标法》纳入“采购法”中.

第三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在政府采购法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权利主体,也包括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供应商,其享有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和救济权;义务主体是采购人,其应如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义务,供应商与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由于供应商与采购人在信息的获得、经济力量对比上存在着不对称,且制度设置不利于供应商进行救济,二者地位有强有弱,供应商为弱势主体,而采购人为强势主体,供应商权利容易受损害,应对其权利加以保障;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为: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和工程)、用于采购所需的采购资金,以及具体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章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针对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关于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应废除质疑前置程序、设立独立的受理机构,并扩大救济对象;司法救济应增加民事诉讼救济通道,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的范围,应包括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和潜在的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应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统一监管主体,实行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事先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公权监管与私权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监管;关于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应以法律为基石,制定科学的绿色标准,切实实现政府采购的绿色化,以促进整个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篇行政机构权利论文范文格式:中国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政府投资与私人投资构成了社会总投资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资因其资本的政府性来源及其对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力而备受关注.投资决策是否合理、投资目标是否恰当、执行过程是否严谨以及监督机制是否完善等,这些问题直接决定了政府投资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在当前政府投资规模急速膨胀的时代背景下,加速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建设将成为保障市场经济环境健康发展的关键.

中国的政府投资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十年间,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然而与这种发展相伴随的是越来越多的质疑与诟病:投资缺乏理性、挤占民营投资空间、贪污腐败泛滥等诸多问题广泛存在于政府投资各个方面.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提出和实施,政府投资的规模将进一步得到放大.由此带来的问题的增加与深化,将有可能使政府投资走向积重难返的局面.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以投资管理模式改革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和推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化建设.到目前为止,从*到地方出台的法律文件500多件,内容涵盖了政府投资的各个领域.但是对于政府投资问题的解决却收效甚微.法律制度建设暂时陷入一种“量效背反”的困境.“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设计实现政府投资行为向理性和法治的回归”这个问题已经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

对于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研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基本的学术逻辑:法律制度一方面是法学研究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它又有接受其约束的规范对象.法律制度的原理与机制只有契合于其规范对象的内在本质与规律才能行之有效.因此,法学研究如果想要成功地推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必须对这项制度将要规范的对象有一个细致入微、把握本质的了解.基于这样的逻辑,本研究从分析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入手,首先回归对其规范对象——政府投资本身的探讨,在把握政府投资的本质特征和运动规律的基础上再次返回到对制度的思考与探索上来.本文沿着“基本概念——制度现状——规范对象——制度原理——制度建议”的脉络逐层展开,以权利关系的分析为切入点,以信托结构作为理论工具,对政府投资及其法律制度做了全面而深刻的剖析.在此基础上,为政府投资的立法实践规划了宏观的战略性架构,并为政府投资的绩效管理制度设计了详尽的制度内容.本文的研究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政府投资概述本章内容着重于对政府投资概念的定义并对其内涵与外延做明确的说明.“政府投资首先是一种投资行为”,基于这样的认识,首先从法学的角度对投资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获得了投资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要素:主体、资本、对象和动机.以此为基础,对政府投资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认为“政府投资是政府及其各级机构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一定的资本作为出资参与或主导的经营事业过程.”通过对公共投资、国有资产投资、财政投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等概念的辨析,使政府投资概念本身的内涵更加准确、外延更加清晰.最后探讨了政府投资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章中国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困境本章从我国现有的政府投资法律制度入手,实证地分析了政府投资规模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制度规范的效果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伴随政府投资的快速发展,中国政府投资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截至2010年,从*各部门到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5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有8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投资问题.但是相关性分析发现,立法在数量上的增长只在低效力层级上与政府投资规模的发展表现出高相关性.更为悖论的是,在政府投资立法实践取得大量制度成果的同时,政府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却不断增多,问题日趋严重,呈现出“量效背反”的悖论.制度建设从制度体系到立法系统普遍面临一种发展的困境.通过对这些“量效背反”现象的深入剖析,本研究从权利的逻辑、规范的对象、立法进路与制度体系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立法的出发点四个方面指出了导致这些悖论与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第三章政府投资的权利(权力)及其内在规律解析本章将研究的视角转回到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规范对象——政府投资本身上来.首先分析了政府投资中涉及的各种权利现象和权力现象,指出政府投资中出现的各种资本来源从本质上讲都是人民(或者说公民)所有或者作为出资人.本研究认为,政府投资是一种权利现象,其核心内容是由政府的受托人身份与公民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通过权利关系分析方法,揭示了政府投资中的信托结构及其内部与外部多种权利和权力要素.进一步通过分析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以及权利转移和权力传递在政府投资中的运动规律,勾勒出政府投资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指出这种信托结构的不稳定性是政府投资的天然缺陷,是各种因素发生作用、各种关系产生影响的落脚点.因而维持信托结构的稳定性应当是更具现实意义的制度重心.

第四至第六章在充分认识政府投资本身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这部分的研究又返回到制度层面进行理论的探索.通过对整个政府投资行为的三段式分解,分别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进行法律制度的思考.

第四章政府投资决策的法律制度思考本章研究指出,政府投资中主要存在着两类决策行为:预算决策和具体项目决策.通过对预算决策过程的结构化分析,揭示出预算决策对行政系统内部权力安排的过程及其合理性与效率的依赖;并且通过对我国某一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的历史回溯,以及对建国以来政府投资具体方向的历史变迁梳理,揭示出具体项目的决策过程及其中政府的行为.以政府投资的信托结构作为工具,通过对政府投资决策行为的分析,指出对其进行规制的有效机理在于:通过制度设计阻隔可能影响信托结构的各种外部因素与关系,切断外因的影响路径;与此同时,在信托结构内部以政府的受托人身份作为规范的对象进行制度设计,从内因上降低决策主体被影响的可能.

对于预算决策,通过分析其中的权利与权力因素,指出预算决策应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决策起点;揭示了政府的权力主体身份以及权力间的竞争关系对预算决策的影响及其行为的本质;进一步,通过政府投资“战略目标”的法制化、“政府支出责任”制度、预算决策责任制度等制度安排摒除政府权力主体身份等因素对预算决策的影响;同时通过构建“绩效预算”制度达到规范政府受托人决策行为的目的.对于具体项目的决策,以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的分析为进路,指出“外部要素内部化”的项目决策原则,并对此提出了“重大项目反向举证”、收益目标考评、外部因素选取等制度性救济方式.

第五章政府投资执行的法律制度思考政府投资的执行过程本质上讲是权利的转移借助权力传递系统得以实现的过程.由于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系统,遵循不同的内在逻辑.权力传递系统无法提供权利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时所需要的契约性约束,而其系统内的制度性势能又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利的体制性消耗.因此,制度的作用是通过对权力系统的规范与制约,使权利的传递在本质上而非形式上回归其应有的逻辑.

本章沿着预算执行与项目执行两条脉络,分别对其执行过程的法律制度展开探讨.预算资金的执行过程包括了资金管理的制度和预算调整的制度.其中,针对预算资金的执行过程,首先分别讨论了权力系统在地方政府融资、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影响及现有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建议.其次,针对预算调整发生的各种可能原因,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归类,指出产生故意调整行为原因在于政府的自身权利主体身份和权力主体身份的双重身份,并提出了的保证程序正义的规范原则.

在项目执行中主要存在三种过程: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建设管理.通过分析权力系统对每一种过程所产生的影响,逐一提出制度建议.首先,针对招投标过程,有针对性地提出公开招标制度的刚性化、强制资源整合、完善投标人的救济权利等相关制度;其次,对于合同管理,按照合同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分别讨论了政府的权力主体身份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分析了其内在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制度救济;最后,针对建设管理,依据市场化运作的执行原则,建议完善项目法人制、项目代建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程序、独立监理人资格及监理责任制等.

第六章政府投资监督的法律制度思考本章从政府投资的信托结构入手,从原理上回答了政府投资监督的目的、对象、环节与方式等诸多问题.指出监督权虽然形式上不能由作为受益人的公民直接行使,但是这项权力必须实质上最终由受益人来掌握和左右.只有这样,监督才能达到它应有的效果.

本章梳理了政府投资过程中各种监督环节,并按照政府投资的流程环节进行了分类,基本划分为四种类型:审批类监督、审计类监督、建设类监督、使用类监督.绩效管理作为一种高效低成本的监督方式,可以广泛应用于监督的各个环节和各种类型之中,如审批绩效管理中的目标管理、审计绩效管理中的资金考核管理、建设绩效管理中的考核管理、以及使用绩效管理中的反馈管理等.为实现监督的权力最终归属于公民,在制度上必须建立对监督者的监督以及相应的绩效制度.由此而产生监督的链条.无论监督的链条如何延伸,只有其终点“止于公民”,监督才能保证不会流于形式.

第七章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构想与建议在对政府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充分制度思考的基础上,本章从立法实践和绩效管理两个角度对政府投资的法律制度建设分别提出了战略性构想和一系列具体意见.首先从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本研究认为必须回归权利的视野,以保障权利为基本的立法出发点.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制度建设的战略性框架:走实体法——程序法——诉讼制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道路;强调实体法以权利和信托关系为立法理论的核心;充分利用程序法立法对实体法立法的推动作用;发挥诉讼制度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促进意义.其次针对绩效管理制度的转型,分析了从“投入-过程控制”向“产出-效果控制”转型的实质内容与重大意义,详细探讨了绩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可使用的类型,指出绩效管理制度改革必须采取的循序渐进策略并对具体步骤做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对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做了单独分析.同时,对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制度和责任人制度及其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最后,本研究认为绩效制度转型实践必须与政治体制及其改革相结合,充分利用政治体制中的竞争性因素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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