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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论文范文参考 虚假广告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虚假广告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9

虚假广告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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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虚假广告论文范文参考: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研究
  2. 第二篇虚假广告论文样文: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研究
  3. 第三篇虚假广告论文范文模板:移动营销的传播与信任研究
  4. 第四篇虚假广告论文范例:国际法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5. 第五篇虚假广告论文范文格式:在虚假招聘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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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虚假广告论文范文参考: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研究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荐证广告(学界一般称为代言广告或证言广告)也进入其发展的繁荣时期,由此,越来越多的人步入广告“荐证”行列.近年来,许多荐证广告因内容虚假而被*,虚假荐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一种社会流弊,有关消费者与广告荐证者(以下简称“荐证者”)之间的诉讼纠纷也不时见诸报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关于广告荐证规制的专门规范,相关规定较为零散,真正意义上的广告荐证行为规范很少.与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较为先进的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内地(以下简称“我国”)的相关制度显得较为落后,“荐证门”事件的频繁发生也暴露了我国关于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制度性缺陷,应该引起立法者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广告荐证的基础理论、广告荐证的行为规范、广告荐证的责任解构以及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借鉴与完善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

本文除导论、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共计26万字.

关于广告荐证的基础理论.广告荐证是指广告主以外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广告中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或者对其质量、性能、品质、功效等进行证明,以引起消费者注意、信赖从而说服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广告宣传行为.广告荐证具有典型的“人格性”特征,同时兼具“公示公信性”与“隐性担保性”.广告荐证的效果原理包括来源可信性理论、来源吸引力理论以及意义迁移理论.广告荐证具有传递商业信息、引起受众注意、强化受众信赖等功能.对于广告荐证以及虚假荐证的认定,应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坚持一定的客观标准,兼采合理人的主观标准.广告荐证法律关系是广告荐证关系在广告荐证法律规范上的具体表现,是一种典型的多向法律关系.广告荐证者既不是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主的雇佣者,也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人与担保人,而是负有保证广告荐证内容真实义务的“隐性担保人”.在广告荐证法律关系中,荐证者要承担如实荐证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因此而享有知情的权利.我国乱象丛生的广告荐证现状需要法律的刚性规范.荐证广告的庞大规模以及“荐证门”事件的频繁发生为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提供了现实基础.广告荐证对于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会产生重要影响,而违法荐证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为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提供了法理基础.

关于广告荐证的行为规范.广告荐证应遵循真实、合法、诚实信用、社会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基本原则,其中尤以真实性原则为其根本.在广告荐证中,广告荐证者的身份确认是进行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基本前提.如实荐证应成为广告荐证者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果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广告荐证者使用了荐证产品,那么其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就应该在广告中明示其并非真实使用者,或是明示广告为表演广告.如果在广告主和广告荐证者之间存在一种足以影响荐证的重要性和可信度而又不能为消费者所合理推断的实质性关系,则这一关系必须予以披露.如果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广告荐证者是其所荐证商品或服务领域的专家,那么其必须符合专家的条件并拥有与广告荐证相关的专业知识.广告荐证者在进行广告荐证之前,应履行必要的广告审查义务.广告主负有如实使用、证实、确认、监督广告荐证等义务.广告主应对广告荐证者作出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承担责任,广告荐证者也应对广告荐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鉴于医药广告中疗效体验的个体性与不确定性,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广告法制环境,医药广告中应禁止通过广告荐证进行效验宣传.对广告荐证行为进行充分的保护与必要的限制同样重要.就广告荐证与广告表演的关系而言,广告荐证是一种真实的广告“表演”.

关于广告荐证的责任解构.学界对于广告荐证者是否应承担广告荐证责任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类观点.本文认为广告荐证者的违法荐证符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广告荐证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对消费者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广告荐证者虚假陈述行为的约束.对于广告荐证民事责任的性质,学界存在连带责任说、有限责任说、按份责任说、补充责任说、相应责任说以及区别责任说等多种观点.本文认为广告荐证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一种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基础源自共同侵权论,但令广告荐证者在仅存一般过失时也承担连带责任有失法律公允,此种情形下的广告荐证者应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学界对《食品安全法》第55条确立的食品广告中广告荐证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解读有较大分歧,而对于广告荐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更是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广告荐证责任既不符合无过错责任设立的法律政策上的理由,也不具备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客观基础,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广告荐证者的主观过错应进行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界分.对于故意的认定,应坚持主观判断标准,而对于过失的认定,应坚持客观判断标准,通过判断其是否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加以判断.对于广告荐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应进行事实层面与法律层面的二元区分.判断违法荐证行为与消费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僵化地适用大陆法的“必要条件论”,应结合英美法的“实质要素论”加以判断.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坚持相当因果关系说.同时,在广告荐证责任因果关系的链条中,不可缺少“信赖”考察的成分.有观点认为广告荐证民事责任不宜实行惩罚性赔偿,本文认为如将广告荐证领域完全排除在惩罚性赔偿范围之外不仅不符合实际法理,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遏制违法荐证行为.本文主张广告荐证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如下:广告荐证者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一般过失时,对外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以不超过全部损害赔偿额的10%为宜;仅存轻微过失时,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观点认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产品责任,本文认为界定为广告责任更为妥当.有观点认为在广告荐证责任链条中,广告荐证者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文认为此种观点不能很好地解释存在主观联络的恶意侵权型的广告荐证.有观点认为追究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应以公法责任为主、私法责任为辅甚至不追究私法责任,本文认为广告荐证者的违法荐证行为与消费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并不缺乏损害赔偿责任上因果关系的链条.有观点认为“荐证门”事件频发,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此种观点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对于虚假广告与虚假荐证之间的关系,实践中我们经常将二者等而同之.实际上,我们应当将广告主的虚假广告责任与广告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区分开来,将不属于广告荐证者的责任回归至真正的责任主体-广告主,以还原广告荐证责任的本质.如果说,广告荐证者为广告主利益的代言人,那么,在其从事违法荐证侵害消费者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时,政府有义务作为消费者的代言人,追究违法荐证的行政责任.尽管实践中广告荐证者因违法荐证而获刑的可能性极小,但增加此类刑法规定的法律震慑意义重大.

关于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借鉴与完善.美国是世界上广告荐证法律规制最为规范的国家之一,其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广告荐证行为规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美国广告荐证行为规范最典型的特征,这也是美国广告荐证法律发展的基本趋势.美国法对于广告荐证的界定、广告荐证的认定标准、广告荐证的真实义务以及实质关系披露等等许多方面均值得我国借鉴.对于虚假荐证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以获得衡平法、普通法以及成文法等多种渠道的法律救济,其司法实践中确立的虚假广告的直接参与责任与广告荐证责任的二元区分原则很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也针对广告荐证行为制定了专门的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美国法色彩,而在广告荐证的责任规制方面则呈现出典型的大陆法特征.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广告荐证的责任规制尤其值得我国内地(以下简称‘我国”)予以借鉴.我国关于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存在法律体系庞杂繁琐、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行为规范过于粗略、缺乏必要的规范指导;责任制度不尽完善等等诸多不足.其中,我国立法以虚假广告责任替代虚假荐证责任不尽科学,而《广告法》中对于个人荐证者广告荐证责任的规范缺失则是我国广告荐证立法的根本缺陷.同时,我国立法对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态度表现得过于暧昧,而对于一般过失状态下的广告荐证者适用连带责任则显得过于严厉.此外,广告荐证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实质缺位也是需要引起我国立法者关注的问题.对于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我们应坚持消费者权益优先兼顾荐证者行为自由的价值取向,并至少实现权利救济、自由维护以及利益衡平三项功能.我们应区分虚假荐证责任与虚假广告责任,摒弃虚假荐证责任虚假广告说,规定个人荐证者的广告荐证责任,明确广告荐证责任的归责原则,针对不同的主观过错适用有区别的连带责任,有条件地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公法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适应.当务之急,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广告荐证行为规范》.

就我国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而言,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广告荐证法律制度,彻底改善我国的广告法制环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广告荐证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应成为今后我国立法者努力的方向.

第二篇虚假广告论文样文: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研究

商业广告在现代社会中对于社会大众的资讯功能巨大,有作为言论自由保护的必要,但是虚假商业广告的泛滥也损害了广告受众的权利(益),需要民法予以介入.

明确界定广告与虚假广告的概念、确立虚假广告认定标准是民法介入虚假广告的前提.各国关于虚假广告的法制为体现现代消费社会和信息社会的特征,在虚假广告的界定上采用“引人错误”为虚假广告的唯一本质特征,在其认定上也采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现代民法介入虚假广告的路径是逐渐改变传统民法认为广告是一种没有包含当事人的法律效果意思表示观念,塑造了对于虚假广告受害者的两种救济模式: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另外针对虚假广告的特征,现代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责任主体由广告主扩大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推荐者.

现代民法对于虚假广告契约责任的塑造是通过放弃传统民法中广告仅作为要约邀请的学说,将广告解释为要约或担保,从而成为契约的内容,虚假广告的直接后果就是承担契约责任.针对广告的受众不确定的特征,契约法也在扩大保护的范围,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在进行这样的转变.

传统民法中只有在虚假广告构成欺诈时才追究其侵权责任.法律为保护消费者规定了禁止虚假广告以后,侵权法即以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追究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而新近各国、地区的立法中,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保护的对象扩大到所有的广告受众,广告主不仅要证明广告的真实性,而且对其侵权过错实行推定.另外,最新的立法还明确规定广告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

现代民法用以追究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前者便捷但受制于契约的相对性原则,后者没有前者的弊端但求偿繁琐,不过这种弊端可以通过修改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构成得到弥补.

第三篇虚假广告论文范文模板:移动营销的传播与信任研究

手机在我国已经发展20余年,从过去的通话工具发展成为商务使用、个人交易和信息搜索为一体的移动设备.它所具备的个人化特性、点对点传播、互动性等特点引起了营销者的关注,也引起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沟通方式的革命.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移动终端(如手机、PDA等)与用户进行多种形式的营销沟通.

移动营销在我国的市场潜力巨大,尤其是3G的实施,使得移动广告可以采用更多的形式来满足厂商和用户的不同需求.3G经过一年的发展,我国3G用户数突飞猛进增长,同时,移动营销在我国正在迅速发展中.

通过对移动营销相关研究的深入探索,发现当前对移动营销的研究主要集中与移动营销的基于概况、移动营销用户使刖的影响因素、移动营销商业模式以及对垃圾广告治理研究.同时,我国对移动营销的研究刚刚起步,研究领域主要集中于移动广告商业模式研究及对垃圾广告治理措施研究上,而对广告信息的移动传播模式,影响用户接受和使用移动营销的因素,以及如何能有效的解决虚假广告信息的研究很少.

因此,本文将致力与对移动营销的传播与信任研究,主要研究广告信息的移动传播模型,分析影响广告信息传播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效果;研究影响用户接受和使用移动营销的主要因素及用户对移动营销的接受度.此外,针对目前虚假广告问题研究,提出通过第三方来消除商家的不减实行为,以及从源头消除虚假信息的发布.本文整体上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广告信息的移动传播.首先分析了广告信息的移动传播模式,并分析了广告信息的移动传播与病毒传播的相似之处与不同之处.广告信息的移动传播本质上信息的移动传播,因此,基于病毒传播模型,研究了信息的移动传播模型,分析了影响移动传播的主要因索,及因素变化下对传播的影响效果,研究结果表明,用户转发率对信息的移动传播有显著的影响.基于信息移动传播模型,针对正常广告和虚假广告,建立了正常广告下的移动传播模型和虚假广告下的传播模型,并分析了不同类型广告下,用户对广告信息的接受度和信任度是影响用户转发的主要因素,表明用户的接受度和信任度是影响用户转发广告信息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用户的接受度和信任度对广告信息移动传播的显著影响.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消费者对移动营销的接受度.基于信息技术接受理论,结合移动营销的特点,确定了影响用户接受移动营销的指标体系,通过结构模型构建了用户对移动营销的接受模型.此外,通过模糊综合评判法,确定了不同用户对移动营销的接受度,研究结果表明,年轻用户更愿意使用移动营销,所用的用户对移动营销的有用性比较认可,但移动营销的感知风险——隐私风险和功能风险问题,严重影响了所有用户对移动营销的接受和使用.

第三部分是移动营销的信任研究.针对目前虚假广告信息问题比较严重,分析了移动营销中信任问题,及引起移动营销信任缺失的主要原因.通过博弈论方法,表明无第三方下,双方博弈的均衡是(不诚实,不购买),并提出通过第三方来消除“囚徒困境”,通过比较不同的第三方监管效果,论证了受监管,且有惩罚机制的第三发能有效的消除商家的不诚实行为,并从源头消除虚假广告信息的发布.

第四篇虚假广告论文范例:国际法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消费者权益国际保护之国际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对比较法方法的仰赖和需要上.全世界各国及各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法律方面出现的问题都是相似的,这使得消费者保护法成为一个新的学科,并且,由于其受到国内法律传统的束缚较小,很多法律解决方案可以被跨国界地借鉴.本文针对各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政策选择和救济途径进行研究,并在国际、区域、国内三个层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政策加以比较分析,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以及学术研究者来说都是必要的.本文将主要目光投放在当前多元化的政策选择这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发展趋势上,并试图为消费者保护体制的建立提供一些实用性较强的范例.本文的主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比较研究,共分为五章进行阐述.

第一章为经济全球化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梳理.消费者的分层、消费产品的丰富、产品复杂性的提高、交易手段的变化、消费者的匿名化、服务部门的增长、竞争结构的变化、消费信用制度的发展等都是影响消费者保护法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从经济学中的理想化市场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社会学中的“分层”理论和实证主义的不同视角阐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理,并从消费者形象设定差异的角度分析各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不同.消费者保护制度是一种将市场运作按照符合一般性大众利益的方式进行规制的努力.无理论从国际法视角还是国内法视角来看,消费者保护法都是一个问题导向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并不一定要局限于采取全球统一的法律解决方法上,而是应当注重法律的多元化以及法律规则的可选择性.

第二章为消费者权益的人权化保护.在国际层面上,《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的通过表明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国际性原则已经被广泛接受,并预示着消费者权利向人权过渡的开始.在欧盟区域立法层面,《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8条规定“欧洲联盟之政策必须保障高标准之消费者保护”,是对消费者权利人权价值的一种认可.在国内法层面,消费者权利已经通过宪法式保护、合同法上的契约公平、对于健康和安全权利的促进这三种方式得到了人权化的保护和确认.尽管现在普遍认为消费者权利只是一种法律原则,主要依靠国际法、区域法和国内法中的一些宣示性的原则来加以规定,但是我们认为,消费者权利体现了新一代人权的很多因素与特征,虽然目前关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是一种软法,但有可能发展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

第三章为美欧产品安全和产品责任之考察与比较.在产品安全问题上,各国采用了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两种主要手段;在保障产品安全方面,各国主要存在政策机制、司法机制、市场机制三种机制;国际贸易管制体系下的SPS协议和TBT协议在产品安全管制方面也有很多局限和不足.在当前各国普遍对经济领域放松管制的情况下,应当也必须加强消费者安全管制相关制度的建设,这种管制制度应该是以多元化的形式出现.在产品责任方面,美国、欧盟两国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最具有代表性,美国的产品责任中关于缺陷的认定标准已经由消费者预期标准转向了成本收益标准,而欧盟强调关于缺陷的认定标准应当建立在合理的消费者预期之上.我国目前缺乏关于产品严格责任缺陷认定的法定标准,应当在考虑相应的成本和效益的基础上,以保障合理的安全性为目的建立产品责任的缺陷认定标准.

第四章为广告监管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考察与比较.本章对误导性广告和不当广告的基本构成和认定标准做出了界定与区分,分析了二者在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表达方式的误导性难于界定、误导性的遗漏信息难于确定、对误导性广告进行事前监管的困境、保护范围难于界定、非准确性信息的违法性难于确认.各国对五种特殊广告领域(比较性广告、烟草广告、烟酒广告、环境标志、受众为儿童的广告)实行特殊管制方法.比较研究各国对虚假广告进行管制的三种主要制度:广告行业的自我规范管制模式;通过对于违反广告法规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模式;政府部门出于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规范市场行为的行政执法模式.有效的管制机制应当是这三种模式的多元化融合.我国广告管制制度应当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做出以下调整:明确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充分利用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保留广泛的其他可选择的执行措施;形成一般广告与特殊广告相互补充的审查机制,完善“事前审查制”与“事后监督制”的责任设定.

第五章为消费纠纷类案件的诉讼模式之考察与比较.各国在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方面采用较多的有两种典型模式,即集团诉讼和示范诉讼.个人代表型集团诉讼在解决消费类纠纷方面适用较多,但这种方法存在着诸多漏洞.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看,可以通过强化法官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监管职权,明确此类案件立案标准,加强对诉讼代表人的制约,利用我国当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来实践消费者个人代表型集团诉讼功能.针对我国消费纠纷系列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建议借鉴使用示范诉讼程序来完善相关程序,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质效.在程序启动上,以当事人申请为基础,强化法官在启动时的审查确认功能;在示范契约合意形成和个案拖延的防范上,强化法官控制;在对其他当事人的救济保障上,提供保全和执行的救济延伸;在示范诉讼程序的现实培育上,注重在法院审判管理考评中建立配套激励机制及相关案件备案制度.

第五篇虚假广告论文范文格式:在虚假招聘的背后

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随着中国就业的市场化与普通劳动者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虚不没招聘随之出现且愈演愈烈,时至今日早已泛滥成灾.由于虚假招聘不仅侵害了众多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还戕害了整个社会与心理生态,故其自90年代后期以来便逐渐受到政界和新闻界的较多关注.遗憾的是,对这样一类极具现实性的社会问题,主流学界至今给予了不应有的忽视.为此,我希望能为改变这一状况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虚假招聘并非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植根于更为宽广的社会文化背景,不能脱离后者来加以简单的“就事论事”般的理解.鉴于大学生是虚假招聘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本文以大学生求职受骗为主线,通过刻画与分析骗子受骗大学生、媒体及政府这四大利益主体在大学生求职受骗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各自所处的独特位置以及所展现的独特经验,揭示出潜藏在虑假招聘背后的社会文化危机.简而言之,本文主要讲述的是虚假招聘是如何反映并反作用于当前危机四伏的中国社会文化生活本身的.

弄清一类社会现象的基本状况,是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研究发现,虚假招聘极其复杂,结合行骗动机与具体行骗手法,可把其划分为四大类型:钱财陷阱、色相陷阱和特殊陷阱.其中,钱财陷阱最为普遍,它包括*、“公关”、“星梦”、校园*、手工制作、“任务”、“出事”、网络*、常规及另类陷阱等.劳力陷阱则位居其次,包括招聘考试、试用、欠薪及粉饰岗位等

对上述四大利益主体在虚假招聘中所扮演角色的研究是本文的重点所在.首先来看骗子,其看似是虚假招聘的始作俑者,但研究表明,在其施骗行为背后潜藏着结构、制度与文化之多重诱因.也就是说,对于这些多来自社会底层的个体为何会走上虚假招聘之路,我们绝不能从其本身的道德水平出发来寻求答案,而必须基于现今中国社会在结构、制度与文化层面之痼疾来探寻问题的根源.结合默顿的结构性紧张理论与萨瑟兰的差异接触理论,我们认为,因合法机会受阻导致的中国社会的结构性紧张与虚假招聘角色的传递和“习染”,合力促成了虚假招聘的盛行.当然,从理性选择视角出发,从事虚假招聘还必定是“合算”的,这种“违法合算”体现在:一方面,从事虚假招聘的预期或实际效用超过将时间等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另一方面,从事虚假招聘所得到的利益远大于为此所支付的成本,后者包括直接成本、道德成本和法律风险成本.为“最大化收益”,骗子会设法降低上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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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受骗大学生,他们是虚假招聘的直接受害者,也是道义上的被同情者.不过研究发现,在其受骗现象背后潜藏着社会与心理的双重危机.这些主要来自中下阶层家庭的大学生在受骗后多选择了沉默,而即便是那些采取了维权行动的受骗大学生,其维权成效也不尽如人意.在大学生令人堪忧的维权现状背后,凸显出工具理性的色彩.亦即,受骗大学生在进行维权选择时尽管无法完全藉由工具理性之计算原则去做严谨分析,但他们放弃维权的行为也是通过对维权成本与收益的大致盘算后所做出的较为“明智”的选择.至于为何受骗,虽然大学生的自我归因是“求职心切”且“欠缺社会经验”,但实际上有着更为深层的社会与心理因素.当然,更为重要的还应是前者.譬如,崇拜“潜规则”的不良社会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为招聘骗局提供了生存土壤,诱使部分大学生上当受骗.再如,来自贫困家庭的大学生同样因受到社会结构性紧张的驱使,企图通过应聘某种越轨角色来改变自身经济境遇,结果成为骗子之越轨行为的受害者.从这一角度来看,虚假招聘中的行骗与受骗似皆源于社会的结构性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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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来看媒体和政府.诸多事实无不表明,媒体在虚假招聘的泛滥中扮演着“利益同谋”的角色.这体现在,一方面,诸多传媒为追逐自身经济利益,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沦为骗子传播虚假招聘广告的“帮凶”;另一方面,面对业内公然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可耻行径,众多媒体却拒绝*或提供*平台,即使是那些“乐于”揭露相关骗局的媒体在揭同行之短时往往也缺乏指名道姓的勇气和决心.换而言之,对媒体而言,经济利益和行业利益高于一切,它们为此不惜“媒”“媒”相护.而本该在虚假招聘治理中大有作为的政府,却扮演了“不够作为者”的角色:一方面,在日常监管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面对求职者的投诉或*,常常表现出冷漠、相互推诿、形式主义和政绩“理性”等官僚制作风;另一方面,在此类行政不作为或不够作为的背后潜藏着诸多制度缺陷,即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相关制度的漏洞.事实上,媒体和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也是在失范情境下产生的越轨反应,且同样突现出某种“理性算计

概而观之,在上述四大主体留给我们的印象中,最为深刻的莫过于理性行动者之形象.不论是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大肆施展招聘欺诈之各色骗子,还是为了商业利益、行业利益而放纵自身或他者广告违法行为之媒体;也不论是因维权成本高于收益而放弃维权甚或沦为骗子帮凶之受骗大学生,还是沉溺于形式合理性与政绩理性的行政机关,都集中展现出一种“自利性”.也就是说,这些行为主体多在为自我的特殊利益而奋斗,唯独没有谋求公共利益.也正是他们不约而同地所“秉持”的这种工具理性从根本上推动了虚假招聘的滋生、繁衍与“兴盛”而这恰恰突现了现今广为学者所诟病之“集体行动的困境”,也加剧着公共性原本就光天不足的中国之公共性危机.故为从根本上扭转虑假招聘泛滥的局面,我们就需从更为宽广的社会文化层面入手.应通过革新现行制度安排,重建合理的社会结构与道德文化,提升求职者自身索养等,以将虚假招聘所涉各方主体的“理性”行为从机会主义歧途重新引入有益于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的正途.

在本文中,一方面,我尽力试图用“讲故事”的方式来描述和呈现现今有关中国社会结构、制度与文化之痼疾.对于这类痼疾,我们的视野里已经有太多宏大叙事与情绪感慨,欠缺的反而是“事实木身”.正如孙立平所言,“事件性过程’可以动态地展示出社会生活运作的复杂逻辑,而这正是“静态的”结构或制度分析所欠缺的.为此,我先将虚假招聘视为一类事件,在众多大学生身上恰好发生了数件因虚假招聘所致之“求职受骗”的事件性过程,这类过程由许多更小的过程所构成.然后,通过对这类事件性过程之不同侧面的描述与分析,揭示出事件中那些更为微妙的逻辑和机制.诚如刘瑜所言,一个个具体的个案有助于我们从意识形态的“高地”回到事实和细节的“平原”,本文目的之一正是试图通过呈现具有一定开放性和独立性的相关故事,以更多地保留实践的面貌和分析的潜力.另一方面,我也力图结合“结构-制度”的分析视野,以结构、制度和文化之相关变量,来凸显或整合特定虚假招聘故事中的意义及更广的重要性,并藉此探讨解决虚假招聘的系统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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