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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法学论文范文参考 医学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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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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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医学法学论文范文参考:民国卫生法制研究
  2. 第二篇医学法学论文样文: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3. 第三篇医学法学论文范文模板: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研究
  4. 第四篇医学法学论文范例:国防医学的法律体系探讨
  5. 第五篇医学法学论文范文格式: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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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学法学论文范文参考:民国卫生法制研究

中中国医学史是关于中国医药学的起源、形成、发展过程和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其中以我国历代医药卫生法令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部分,称为中国医政史,是中国医学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末民初,中华法系土崩瓦解,现代法治观念随着“*”、“共和”的口号逐步深入人心;新建立起来的中华民国,在政体上极力效法欧美,立法上体现为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重视立法技术,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时期的立法已经显著的有别于历代封建社会,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脚步从此展开;故此对于民国卫生法律制度的研究,我们放弃了医政的提法,而采用了当代较为通行的说法——卫生法:但从研究内容来看,二者是一致的.

本课题以民国卫生立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文由文献综述、前言、第一章民国卫生法总论、第二章民国卫生法分论(上)、第三章民国卫生生法分论(下)、第四章民国卫生法制之得失、结论、参考文献、致谢几部分组成.文献综述部分集*绍了当代卫生法学的最新科研成果,如赵同刚著《卫生法》、吴崇其著《中国卫生法学》,这两本书可被看做是研究新中国卫生法制建设的学术典范,也为后来学者研究卫生法建立起极佳的学术范式.每一项制度的发展,都经历着昨天、今天和明天,了解一项制度的沿革和历史演变,有助于我们纵深动态的深入了解某项制度,从而把握发展趋势,顺势而为,制定出适宜当下又符合历史发展的善法良法;因此,梁峻著《中国封建社会医政研究》和《中国古代医政史略》、刘聪著《唐宋医药法制研究》和《清朝医药法制研究》,武香兰著《元代医政研究》,都对本课题的研究起到了历史参考作用.此外,文献综述部分还详细罗列了对于本课题观点形成起指引、评价作用的部分著作和内容.前言部分则交代了本课题选题的意义、创新点和研究的方法.选题的意义在于试图填补卫生法学科建设中存在的空白,并为当代卫生立法、中医药立法提供必要的历史参照.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卫生法学理论研究民国各项卫生法律制度,提出并明确了民国卫生法的概念,勾划出民国卫生法制的全貌,分析了民国各项卫生法律制度;特别是仔细阐述了民国时期*卫生行政机构的嬗变过程,以及民国时期政府对于管理中医的各项立法;最后评价了民国卫生法制的得与失.二是对当代卫生法制建设,包括中医药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参照;通过广泛、深入、详实的研究,为当代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学术建言,有助于当前卫生立法、中医药立法中实际困难的解决.研究的方法是首先界定出民国卫生法这一概念的内涵,以此来明确课题研究的方向和资料查找的范围;其次运用当代卫生法学的研究成果,对民国卫生法律整体进行归纳整理、分类罗列,以此勾画出民国卫生法制的全貌;最后,在通过将民国卫生法与我国历史上其他时期卫生法令做比较,评价民国卫生法制之主要得失,肯定成绩并指出缺憾,为当代卫生立法、中医药立法提出合理的学术建言.

本文第一章民国卫生法总论,下设四节,第一节民国卫生法的概念、第二节民国卫生立法的沿革、第三节民国卫生法的渊源、第四节*卫生行政机构的变迁.第一节中通过对民国卫生法内涵的界定,即于1912年至1949年间,由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与保护人体健康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对民国卫生法外延的罗列,进一步勾画出民国卫生法的全貌,大体包括卫生机构组织法、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治与检疫制度、食品卫生制度、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红十字会制度、卫生教育制度和其他卫生制度等几部分内容.第二节以先后代表民国的三任*政府为序,将民国划分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不同时期,进而交代相关的时代背景并详细罗列出不同时期分别由三任*政府公布的卫生法律规范,以此限定出民国卫生法研究的所有史料范围.第三节探讨了民国卫生法的渊源,即民国卫生法的表现形式.通过对史料的分析,可知民国卫生法的法源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援引前清法律几个方面.其中宪法性的文件有《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五部;法律是指经立法院通过并经国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以外,由政府或各组成部门颁布或认一可的具有公共约束力和普遍强制性的社会管理规则;这两部分渊源在民国卫生法制中所占比重最大,构成了民国卫生法制研究的主体.另外,民国初年,孙中山先生曾颁布法令,准许援引清朝法令,故此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前,清朝法令都是民国卫生法的当然法源.第四节集中讨论了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卫生行政机构,经历从无到有和异常复杂的地位升降嬗递.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基本上沿用内务部掌管全国卫生行政事业的格制,至南京国民政府初年,设内政部卫生司掌管全国卫生行政事务,后内政部卫生司依次嬗递为行政院卫生部、行政院内政部卫生署、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内政部卫生署、行政院卫生署、卫生部、内政部卫生署几种,形态,每一次变动都体现着卫生行政机构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地位的改变

第二章民国卫生法分论(上),共分五节,依次为第一节卫生机构组织法第二节医构管理制度、第三节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四节药品管理制度、第五节传染病防治与检疫制度.第一节中分别交代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和组织架构,北洋政府时期体现在内务部的设置与国民政府时期则又可细化为*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两个部分.*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分别由*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卫生行政机构所属部门组织法、*卫生行政机构下属专门机构组织法三部分组成;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又可以宪政的实施为时间点,分为宪政实施之前和宪政实施之后两个阶段.第二节谈论了民国时期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鉴于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中国传统医学一直延续着家传和师承的培养方式,社会上尚无大量现代意义上的“医院”出现,故自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有关于医院的直接立法,根据对医院的常态管理和战时特别管理,可细分为两个部分进行研究;其中对医院的常态管理主要体现在《管理医院规则》、《*医院章程》和《*医院委员会章程》、《公立医院设置规则》等几部法律文件上.第三节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对民国时期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困民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对于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医师、医士的管理上,依据《管理医师暂行规则》、《管理医士暂行规则》和《管理医师医士暂行规则实施手续》可知,:I匕洋政府时期处于习惯将中医诊疗人员称为“医士”,而将经过西式医学教育机构毕业采用西法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称为“医师”,此时的“医等于卜”和“医师”仅称谓有别,在执业权限上并无显著差异.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过不断的立法“医师”和“医士”概念已经显著的不同于民国初年了.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医师”和“医士”概念的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来讨沦,第一阶段是《医师暂行条例》公布阶段,1929年卫生部公布《医师暂行条例》后至1936年初公布《中医条例》之前.期问《医师暂行条例》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管理医师的基本法,是医师地位合法化的体现,也是医师从事一切医疗活动的法律基础,此部法律中仅有关于“医师”(西医)的规定,而没有关于“医士”(中医)的相应规定,由此遭到全国范围内的抵制,后改称《西医条例》,于l930年5月重新公布.第二阶段是《西医条例》和《中医条例》并行阶段,时『白j为1936年1月《中医条例》公布至1940年8月6FI《管理中医暂行规则》公布之前,期问中医和西医享有同等的执业权利.第三阶段是《医师暂行条例》和《管理中医暂行条例》并行阶段,时f叫是l94O年《管理中医暂行规则》公布之后至1943年9月《医师法》公布之前,这一时期“禁止中医擅自使用西医之器具、药品或注射法”;将中西医的管理完全割裂丌来,是这次立法的最大不足.第四阶段是《医师法》和《医士暂行条例》并行阶段,时问为1943年《医师法》颁布以后至1949年民国覆灭以前.《医师法》力图调和中西医之问的差异,将中西医均涵盖在医师这一单一概念之下,并给予其同等的权利和法律地位,这是这部法律最大的历史成就;另外南京国民政府于1943年公布《医士暂行条例》和1945年公布《医师法施行细则》,规定非经医师考试只需经卫生署审查合格即可丌业行医者为“医士”,此时的“医士”己非“中医”概念的简单指代.此外,本节还论述了药剂师、牙医、护士、助产士、接生婆等其他五类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第四节药品管理制度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两个时期来分别叙述,其中北洋政府时期的药品管理制度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1915年由内务部公布的《管理药商章程》三十条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药品管理制度则要复杂的多,大体可以划分为药商管理、普通药品管理、麻醉药品管理、细菌学免疫学制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等五种法律制度.第五节传染病防治与检疫制度同样分两个时期来论述,北洋政府时期的传染病防治制度主要体现在内务部于1916年公布的《传染病预防条例》和于1918年公布的《清洁方法消毒方法》上;检疫制度则主要体现在《检疫委员会设置规则》和《火车检疫规则》两部法律文件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传染病防治立法主要体现在传染病防治制度和检疫制度两个层面上;其中传染病防治制度又可细化为传染病预防立法和种痘立法两个方面,检疫制度又可细分为海港检疫制度和交通检疫制度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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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国卫生法分论(下),共分五节,分别为第一节食品卫生制度、第二节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第三节红十字会制度、第四节卫生教育制度、第五节其他卫生制度.其中第一节北洋政府时期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和《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施行细则》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食品卫生制度则可细分为食品加工管理制度、食品质量、食品添加剂、饮食器具管理制度、屠宰场管理制度几个方面.第二节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中,北洋政府公布的法律较少;南京国民政府所公布的法律文件,则可细分为公共场所与设施卫生监督制度、工厂企业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运动制度三项.第三节红十字会制度记述了红十字、红新月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沿革和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第四节卫生教育制度也分两个时期来叙述,北洋政府时期关于卫生教育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几部《解剖规则》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卫生培训制度则可分为卫生培训制度和卫生职业准入制度两项;其中前一项又可细分为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度、卫生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卫生人才选拔制度和解剖制度四项;而卫生职业准入制度则可细分为考试制度和甄训制度两项.然后将其他不能收载于前九节的卫生法规统一合列为第五节,即其他卫生制度;在运用行政法中关于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的划分原理,作第一次分类,分为卫生内部行政法和卫生外部行政法;其中卫生内部行政法又可细分为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两项;而卫生外部行政法则依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可细分为捐资兴办卫生事业制度、人口统计制度、奖励医药技术制度、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四项.至此,完成对民国卫生法制全景的勾画与研究.

第四章民国卫生法制之得失,研究一国法律之优劣,或一国法律在某一时期内运行的状况,常从立法和法的实施两方面入手.对于民国卫生法制的评价本文也从立法和法的实施两个层面入手.本文认为民国卫生立法上的主要成就有三点需特别提出,一是卫生立法摆脱了对皇权保护的窠臼,第一次站在保护民权的角度上重新审视卫生法律的价值取向;二是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卫生法律体系;三是专管全国卫生事务的机构第一次被抬升到*政府组成部门的地位和高度.与成就相对应的立法上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表现在卫生法学理论的缺如,导致整个民国时期,卫生立法体系显得格外凌乱;其次是*卫生行政机构地位波动起伏,极大的妨害了卫生行政立法权的正常运行;再次,北洋政府时期卫生立法过于简陋,不利于全国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最后,法律多变,存废过于频繁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卫生立法的最大缺憾.下面再来谈谈民国卫生法制实施中的成效与不足,成效主要体现在人们对于卫生法律的遵守日渐加深,从没有法律到有法律,从不信任法律到对法律的信赖,这无不体现出民国卫生法实施中的成效.虽如此,民国时期政局不稳,战事连连,民不聊生,法律兴废过于频繁,这些都极大的妨碍了民国卫生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与实施.本文结尾处提出四点结论,分别为一,需有发达、完备的卫生法学理论,才能有系统、得宜的卫生立法;二,坚持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地位不动摇,有利于确保卫生立法的常态化运行;三,娴熟的立法技术,有助于卫生法规更好的被执行和遵守;四,稳定的政局,是一切卫生法规被良好执行的先决条件.文末参考文献中列出本文分析所依据之史料范围和对科研观点形成起借鉴作用

第二篇医学法学论文样文: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本文以刑事精神鉴定领域最重要、应用最广泛的鉴定项目之一——刑事责任能力为研究内容.主要通过临床实践、临案观察、文献研究、跨学科综合研究等方法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现状、法学理论、医学基础、技术原理、实践难题和鉴定证据的查证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在本文导论部分,笔者结合十多年的专业实践体会,借助文献资料复习以及对三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对我国当前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提炼.笔者认为,当前在该鉴定领域存在着三个主要问题,分别为“启动难”“实施难”“查证难”.在正文中有关部分对上述难题的成因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导论的第二、第三部分分别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本研究的技术方法进行了介绍.本研究主要是以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中现实存在的关键性问题为导向,实施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本文的重点是针对“实施难”问题进行资质管理制度设计、技术原理、操作规范、标准化建设、难点专题分析等多方面的综合研究.

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学理论方面,笔者对有关法学概念、名称选择、法学理论、法定标准和法律规制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司法鉴定领域应放弃使用“责任能力”这一简称.而应该使用全称“刑事责任能力”.以避免带来新的理论和概念上的混淆,实践操作中的混乱无序现象.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性质和定位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应该回归于行为主体的犯罪能力.不同于单纯的刑事归责能力,更应严格区别于服刑能力.服刑能力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鉴定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考量的问题.服刑能力具有动态可变性,只要病情好转,条件许可,具备了相应的认知能力,能够接受刑事改造,可以及时予以执行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刑事责任能力考量的是被鉴定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理论上是固定不变的.对于特定的对象在特定的案件中没有动态可变性.但同样一个被鉴定人在不同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可能因为其精神健康状态发生变化而随之变化.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同一名被鉴定人或犯罪嫌疑人在不同时间里因为涉及同样类型的案件,也可能因为病情变化,而造成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变化.这一点在理论上没有争议,在鉴定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掌握.如果脱离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和人类精神现象的规律来看待这一问题,很可能会让人觉得这样的鉴定意见难以置信,甚至感觉非常可笑,甚至荒诞.

我国目前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是采取医学和心理学要素相结合的混合式立法模式.这一点基本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实际需求相适应.现存的问题是在整个精神医学科学的发展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人们对于“精神病人”“精神病”概念的界定存在争议.一时间难以达成共识.必然会影响本领域在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和鉴定操作实践上的矛盾和困惑.笔者通过对我国当前刑事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文本分析,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现有的两点论的基础上提出医学要素、心理学要素和因果关系要素相结合的三要素论.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再分级方面,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刑事责任能力的进一步量化分级,将三分法向五分法发展.更加细化的分级对于刑事判决中准确量刑有重要的意义.只是在鉴定技术上如何做到科学、统一的量化评定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评定意见对刑事诉讼的决定有重要影响.其评定活动理应受到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原则和刑法学理论的规范,司法鉴定人也应以相关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理论为指导来分析、解决有关鉴定难题.笔者列举了利用罪行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停药导致精神障碍复发等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鉴定对策.针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的资质管理和启动程序问题进行分析,笔者从实施作案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需求出发,提出应从专业教育、继续教育等方面完善鉴定人的教育体系.鉴定启动程序方面,笔者提出了疑似精神障碍人的初步识别指南表.

本文第二章主要对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的医学基础问题进行阐述.主要包括有关医学基本概念,诸如精神障碍、精神疾病与精神病,精神病学与精神医学,精神障碍的已知病因和病理机制.对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医学要素的把握上,针对国内鉴定领域对精神障碍诊断标准采用方面存在着一些乱象,笔者提出应逐步以国际标准《ICD-10》为主,国内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制定的行业标准《CCMD-3》为重要补充.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医学诊断力求做到规范、标准.重点提出了设立司法精神病理学学科的构想.对司法精神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对精神障碍如何导致被鉴定人对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损害的病理和心理机制进行初步概括.以抑郁症患者危害行为的发生机制为例进行了专题分析.

本文第三章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技术鉴定的原则及有关技术、方法进行初步研究.笔者认为,对精神障碍者进行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首先应遵循司法鉴定的一般通用性原则,另外还要服从精神鉴定的特殊要求和*准则.本章还对国内外经典的刑事责任能力标准化评定工具进行了评介.笔者认为,好的标准化工具可以辅助评定工作,但任何工具均不能代替鉴定专家的作用.鉴定人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判断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性.在鉴定技术操作上,重点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件委托受理评审过程分析,提出了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八种情形.本章最后笔者对作案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的常见类型进行整理、归纳,形成简单明了的表格,便于鉴定实践中参考使用.

本文第四章对当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难题进行法学和医学交叉角度的全面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如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对伤害多人的案件的评定难题,笔者认为应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等医学要素、伤害行为的间隔时间、发生的心理机制,并结合司法机关的需要,决定是综合评定还是分别评定,分别评定时评定是评定一致性意见还是不同的鉴定意见.

本文第五章主要针对“审查难”问题进行分析,笔者首先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书评定的内容进行了澄清.笔者认为鉴定人针对被鉴定人的评定活动,主要是针对其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被鉴定人对所涉案件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状况.其评价内容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针对性、具体性.而不具有抽象性、终身性.评定意见只对所涉案件有意义.对之前、之后的其他事件(案件)并无直接的意义.笔者还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如何加强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这样的科学证据审查的建议,包括强化审查意识、完善审查方式、健全审查内容等.最后针对司法人员如何应用不同评定意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第六章主要针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对本研究的局限性进行阐明,并提出了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笔者认为,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英、美、日、德等精神医学和法学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制度的研究,大力翻译、引进本领域经典学术著作、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大与上述国家之间的国际性学术交流,学习其先进理念、经验、技术.另外,针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的特点,有必要将医学、精神医学、哲学、犯罪心理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学、司法鉴定学、行为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综合应用于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的研究和应用中,鼓励学者们开展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第三篇医学法学论文范文模板: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研究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医疗机构市场化色彩的加重,民众维权意识的迅速增强,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滞后,医患纠纷成为一种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患者及其亲属或自发或在“医闹”的鼓动之下,广泛地采取了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堵大门、放哀乐、烧纸钱、打砸闹等对医院诊疗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即时影响的方式来表达不满和进行索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医患纠纷负面危害和消耗资源的公共性以及治理困境的普遍性,医患纠纷已经由一个较为私人化的问题升级成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共问题.

医患纠纷的治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上,首先,医患直接对话难以化解较为严重的冲突,主要因为存在着彼此的信任度低、情绪色彩重等障碍,也容易演变成为“大闹多得”的缺乏规则或规则无法执行的具体博弈.这就客观上要求必要的第三方进行干预.其次,单一第三方干预无法实现对医患纠纷的全面化解,依据干预主体的性质,第三方可以由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或商业组织来进行单独干预,但由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与医院的特殊关系、专业技术等原因,由政府部门进行的单独干预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弊端,社会组织的单独干预也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足、总体规模较小、缺乏法制保障等问题,难以实现对医患纠纷的可持续治理;商业组织则由于其天然的营利性目标定位、对公共秩序的弱关注、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缺乏等原因,也很难获得冲突双方的认可.这就使得多主体的共同干预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一种客观需要.第三,多主体的共同干预也面对着相关主体的职能定位、协调方式、主导部门、运行原则、补偿机制、监督评估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国内各地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在理论上给予系统研究,将医患纠纷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系统的探究和归纳.

面对医患纠纷难以治理的难题,各地进行了多样化的社会治理探索,相对而言,建立多主体协同的第三方冲突化解机制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这种新机制应该是什么样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各自扮演什么角色,以什么方式运作,如何实现对医患纠纷的有效治理,都存在着很多疑问,各地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但在这些差异背后,也存在着一些共性,比如实际上参与进来的相关主体是相对固定的,主要涉及到医患双方、政府卫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部门、财政部门、医疗调解组织、商业保险公司等,无论是哪种部门或组织在主导,采取什么样的运作理念和模式,这些主体都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在整个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和过程中.

通过对各地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并在理论层面加以整合和提升,整体而言,医患纠纷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动力整合.不同主体参与到医患纠纷化解中来的动力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基于履行自身职能的行政性动力,主要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卫生部门、*部门、保监部门等政府机关,由于它们肩负着人民调解、医疗秩序、公共安全、监督保险行业等职能,而参与到医患纠纷的化解中来;另一类是基于利益及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考虑参与进来,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参与,它们在此过程中“保本微利”运行,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履行某种企业社会责任;还有一类主体会基于社会公益参与进来,主要表现为一些社会NGO的参与和一些学术协会的参与.行政性动力、利益性动力和公益性动力共同构成了医患纠纷化解主体的三种主干性动力.

第二,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功能和职责配置.医患纠纷的协同治理的核心功能主要是冲突缓和功能、冲突化解功能和利益补偿功能.在冲突缓和中,*部门、医调委和医院基于其职能定位的不同相互支持配合;在冲突化解中,主要是医调委和保险公司主导冲突双方进行协商工作;在利益补偿方面,小额赔偿诉求直接在医患之间协商,大额的索赔要求则需要经过调解程序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一些特殊的情况,政府还可以用一些救济金进行救助.医患纠纷的辅助功能主要包括: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制度设计功能,由医调委、*部门和医院承担的冲突引导功能,以及由政府、医院、患者及相关团体共同承担的冲突转化功能.

第三,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执行机构及其运转.在现实中,医患纠纷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表现为各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多数调解机构的性质为群众自治组织,而通常在其背后,由政府的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调解行为进行规范.其运转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也有一部分地方来自社会捐助或企业出资,主要由医学、法学、心理学的相关专家构成其主要成员,履行登记受理、依法调解、专业研判、普法宣传、案例汇总分析等职能,几年来各地的实践表明,医调委运转较为成功,获得了来自政府、社会的普遍好评.

第四,医患纠纷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异议协调.在医患纠纷治理过程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不同意见,首先是参与进来的不同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这些异议包括对医患调解工作是结果导向还是规则导向的不同认识,也包括对治理对象、治理主体范围、隶属机构等具有不同的认识;其次,在医调委工作的内部也可能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法律的适用、对导致医疗事故的技术性的争议以及医调委可能会和保险公司在索赔的一些具体的问题上会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要保证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有效进行,就需要对这些异议作出基本的明确,或者制定基本的异议协调规则.同时,要防止医调委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建立有效监督医调委的体系.

第五,医患纠纷协同治理对冲突能量的正面挖掘与利用.医患纠纷提供一系列的改进机会,包括聚焦容易出事故的领域、促进技术革新、完善医院管理、促进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等方面.国外在挖掘和利益冲突的正面能量方面出现了很多探索性做法,包括在医院内部设置“患者权益室”、“患者学习中心”、“*委员会”,在社会层面成立特定患者群体社团、强化医生相关群体的职业精神,在政府治理层面设立医疗委员会、公开医院和医生的信息等很多做法.国内一些地方也在建立医患纠纷案例库并进行深入分析和培训、编印医患纠纷案例及医患纠纷防范手册、完善医患纠纷治理相关立法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医患纠纷的冲突能量正面利用对于优化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医患纠纷具有显著意义.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机制为在新时期的社会冲突面前,政府进行合理的职能定位,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公共冲突的有效化解提供了有益的尝试.这种尝试证明,对于复杂冲突的处置或化解,政府不一定非要处在冲突的第一线,也不一定就要完全将冲突处置权力让渡于社会,在目前社会转型的过度时期,更合适的策略可能是,政府采取背后支持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乃至民众共同参与、彼此互补的冲突化解平台,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独特优势,从而促进复杂的公共冲突的有效化解.

第四篇医学法学论文范例:国防医学的法律体系探讨

本文遵循法学研究路线,以系统论的思想为主要研究方法,结合文献调研、专家咨询、聚类分析、综合归纳、对比分析等方法,提出构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为国防医学体系的建设提供法理支持,对比分析了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在国防医学法律体系方面的差距并提出对策,初步构建了我国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理论框架.

研究目的:本研究以国家和军队立法环境为法律背景,以现代国防的医学需求为逻辑起点,以国家和军队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为研究基础,以外国(军)国防医学立法的成功经验为借鉴参照,旨在从国家宪法、国防法、国防动员相关法律法规、反恐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法规出发,论证国防医学的法律体系,为“国防医学体系”提供法理支持和法律保障.

研究内容:

(1)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需求研究.研究国家宪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相关法律对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逻辑需求,研究我国新的国防观、国家安全观,以及国防白皮书对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现实需求.

(2)法理研究.遵循法学研究路线进行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法理研究,从而建立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法理基础,从法学角度研究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原则和原理.

(3)环境研究.分析国家和军队法制化环境,推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所处的法律环境和背景.

(4)借鉴研究.调研国外有关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内容,以资学习、参考、借鉴.

(5)已有基础研究.调研我国和我军现有的国防相关卫生法律体系,以此作为构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基础.

(6)对比研究.分析国内外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异同和差距.

(7)系统性研究.以系统论的思想对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系统环境、系统

结构、系统特征、系统功能、系统演化进行考察.

研究方法:

(1)线性研究,即运用文献调研、专家咨询、聚类分析、综合归纳、对比分析等方法,完成对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需求研究、法理研究、环境研究、借鉴研究、已有基础研究和对比研究.

(2)系统性研究,即运用系统论研究方法初步构建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框架.

研究结论:

(1)提出构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当今崇尚法治的社会大背景下,只有通过法制化的手段才能使“国防医学体系”得到实质性的推进.如果在国防医学体系中存在法律的缺位,那么将使这一体制创新缺乏一把“尚方宝剑”.在任务实施的过程中如果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将会大大地弱化国防医学体系的严肃性和运行效率.本文通过国家高位法的逻辑需求,以及新国家安全观、中国国防和国防领导管理体制的现实需求,分析得出构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2)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法理支持.构建一个法律体系,必须是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去审视整个体系的发展,那么就不能够轻视法理学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本文深入研究了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法学原理,探讨了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含义和基本特征、法律关系、地位、渊源、立法主体和原则、以及法律的实施等.

(3)分析了我国国防医学法律领域中存在的主要不足.通过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对比研究得出,我国在国防医学法律领域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战争军事行动的卫勤保障法规较不完备,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缺少法律依据,灾害与应急医学救援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国防职业病的防治领域缺少法律保护,国事安全医学保障的法律问题需要提到议事日程,需尽快建立一个国防卫生动员法律体系等.对比研究还为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提供了几点启示:首先,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名实兼备”的国防医学法律体系.其次,我国需要尽快制定一部《国防卫生动员法》.最后,制定法律时应重点考虑“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战略,理顺军地职责.

(4)探索了国防医学法律体系建立的发展模式以及构建初期的内容和组成.其中主要内容由“部队卫勤保障法”、“灾害与应急医学救援法”、“国防职业医学法”、“国防卫生动员法”、“国事安全医学法”构筑而成,每一个主体法律又可以派生出各自的分支法律.主要组成分别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纵向组成按照法律效力和发布机关等级划分,横向组成按照按其规范对象的要素性质划分.

创新之处:

(1)首次提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概念,并初步构化了其基本框架,为“国防医学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本研究不是对一般法律的具体研究,而是着力挖掘与国防医学法律密切关联的内在规律,为国防医学体系的科学化和法制化研究开创了新的思路.

(2)将系统科学的理论运用于国防医学法律问题研究,是多个学科交融的有益尝试.本研究将“国防医学法律体系”视为一个系统,分析了其系统环境、系统结构、系统特征、系统功能和系统演化.一个法律体系包涵着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我们从整体上认识和解决问题.

(3)首次进行了有关国防医学法或军队卫生法的法理学研究,构筑了“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法理学框架.本研究属于法律理论研究,自然离不开思辨的哲学.法理学基于对法的原理、原则、制度的研究而推衍至对人类精神演化的思考.构建一个法律体系,并不仅仅在于创建某些法律,还要深入研究法律的道理,只有如此,我们国家的*与法制建设,才会有一个较好的文化心理条件.

第五篇医学法学论文范文格式: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体系构建研究

医学所具有的科学与人文的双重属性,使其在医学科学迅猛发展、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现代医学模式改变以及卫生服务需求程度的背景下,对医疗工作者人文精神的要求越来越高.高等医学教育担负着为医学培养和输送合格人才的重任,医学生素质的高低,将影响今后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医学生人文素质在医学生各项素质中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高等医学教育在对单纯科技理性教育反思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医学生人文素质这一根本素质的培养.随着国家医改政策变化、国际医学教育标准实施以及21世纪医学教育展望报告的公布,医学人文教育又有许多新的要求和变化.在当今时代,怎样构建一个适应形势需要和时代要求的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体系,用哪些方法、途径和举措提升医学生人文素质,是本课题的研究重点.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对医学人文以及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有关概念进行界定,对课题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为课题开展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部分:历史研究.回顾中西方人文教育的发展历程,研究不同历史阶段医学人文教育的发展规律、变化,厘清医学人文教育受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宗教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和影响,继承以往时期的教育传统,适应不同时代特征,形成的医学人文教育独特模式和传统,对构建医学人文教育体系提供可借鉴的历史经验和做法.

第三部分:比较研究.对欧美医学人文教育总体情况和部分院校的经验做法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分类类比,吸取欧美国家医学人文教育的成功经验,为课题研究作出教育决策,为构建医学人文教育体系提供借鉴参考.

第四部分:实证研究.以我国6所高等医学院校为研究对象,对这6所院校的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以及关注并了解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国内外专家进行访谈,然后运用扎根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对访谈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出高等医学院校人文素质教育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五部分:体系构建.结合社会和医学科学的发展需要,把握医学生学习特点规律,在明确医学生人文教育体系构建原则基础上,构建出“一贯式、内省化、全维度、双螺旋”医学生人文教育体系.

本研究主要借鉴哲学、系统科学、社会学、医学、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文献分析、理论分析、专家访谈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医学生人文教育内涵、历史、功能、影响因素、发展特点等内容进行分析,探索新形势下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培养策略,提出完善医学生人文教育的建议对策,为提高医学生培养质量,特别是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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