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用于支付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和生活费,支持他们全身心投入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为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2017年起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委培生,在职生和MBA,法律硕士等应用型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定向研究生按定向协议办理.
二,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
5.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三,奖学金等级和标准
1.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原则上按三年评定,直博生按五年评定,等级和标准如下:
特等奖学金:三年全程9万元(其中学费3.9万元,生活费5.1万元);
一等奖学金: 每年3万元(其中学费1.3万元,生活费1.7万元);
二等奖学金:每年2.3万元(其中学费1.3万元,生活费1.0万元);
三等奖学金:每年1.9万元(其中学费1.3万元,生活费0.6万元);
四等奖学金:每年0.6万元(生活费).
2.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原则上按三年评定,提前攻博学生在获得博士生资格当年起参评博士生奖学金,硕博连读学生前两年参评硕士生奖学金.等级和标准如下:
特等奖学金:三年全程5.1万元(其中学费3.3万元,生活费1.8万元);
一等奖学金: 每年1.7万元(其中学费1.1万元,生活费0.6万元);
二等奖学金:每年1.5万元(其中学费1.1万元,生活费0.4万元);
三等奖学金:每年0.4万元(生活费).
四,管理机构
1.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全面工作,指导检查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2.研究生院负责于每学年末核定和发布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各等级奖学金名额.
3.学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具体的组织与管理,审核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制订奖学金发放方案等工作.
4.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5.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学生工作组共同组建,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名单和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五,评定的基本内容
新录取的学生由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依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受教育经历和参与科研经历等进行评定.
二年级以上的研究生按照德育和智育表现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的计算方法.
德育表现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集体观念等方面.获得各类表彰,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和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应给予适当加分
智育表现评定内容包括课业成绩和科研成绩,两者的比例可根据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六,评定程序
1.学生工作处每学年末发出评定通知.
2.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提交申请表和评定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每学年上报拟录取研究生名单时同时将奖学金资助对象及类别按规定格式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另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备案.
二年级以上的研究生由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和本单位实施细则组织在校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必须由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一周.
4.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
七,奖学金发放
奖学金总额高于学费的,学校每年将学费从奖学金中一次性扣除,剩余奖学金分十个月平均发放(7,8月不发).
奖学金总额低于学费的,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扣除抵作学费,学生应及时缴纳不足部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不能注册.
八,不能参与评定的情形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不得参与评定下一学年的奖学金.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则取消下一学年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3.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
九,其他特殊情形
1.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根据学生离校时间长短由财务处收回全部或一部分.
2.申请休学的,停发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奖学金.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奖学金.
3.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4.在学研究生支教期间,研究生奖学金照常发放.
5.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学习年限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6.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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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由学校研究确定.十,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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