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技术监督是指在电力建设,生产,运行过程中,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规程,标准为依据,利用科学准确的测试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对电力设备及其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测,检查,试验及评价,确保其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发供电企业(含企业自备电厂)实施的技术监督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电力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监督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二章 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电力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标准规程,组织制定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制度,指导新疆电力行业技术监督中心开展工作.
(二)研究决策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召开新疆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四)通报年度发供电企业技术监督评价结果,监督评价结
果落实情况.
第六条 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受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新疆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行业,自治区有关电力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标准规程,按照本办法开展电力行业技术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的技术服务.
(二)制定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对发供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指导,进行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评价,按季分析各发供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情况,编发《新疆电力技术监督》季刊,及时通报技术监督信息.
(三)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技术监督检测和试验手段,参与电力系统共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电力系统内主要受监设备的技术状况,研究和解决电力生产运行中具有普遍性的,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协助和指导各发供电企业研究解决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四)参与重要电力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广西来宾 张秀隆、杨和荣赴自治区工信委汇报 为企业争取电力支持
30340;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五)参与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六)承办新疆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加强专业技术交流,规程标准宣贯和技术监督岗位资格培训等,每两年组织一次修订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各发供电企业负责开展企业内部的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建立健全分管领导负责的技术监督体系和工作责任制,明确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技术监督专责,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二)制定落实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接受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的检查与评价,按时上报季度报表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建立和完善技术监督手段,开展技术监督日常工作,完成技术监督各项指标,并达到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对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运行,检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五)参加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
(六)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监督规程标准,检测手段,实验室,技术人员,档案,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技术监督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八条 电力技术监督覆盖电力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生产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等全过程,全方位.
第九条 电力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一)火电厂
绝缘,电测,化学,金属,热工,继电保护,电能质量,环境保护,节能,轮机,调度自动化与通信,信息等.
(二)水电厂
绝缘,电测,化学,金属,热工,继电保护,电能质量,轮机,水工,调度自动化与通信,信息等.
(三)风电厂
绝缘,电测,化学,金属,继电保护,电能质量,调度自动化与通信,信息等.
(四)供电企业
绝缘,电测,化学,继电保护,电能质量,环境保护,线损,金属,调度自动化与通信,信息等.
(五)电网调度
继电保护,电能质量,线损,调度自动化与通信,信息等.
(六)送变电工程
绝缘,电测,化学,金属,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与通信,信息等.
第四章 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电力技术监督体系.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工作应当有完善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信息保障和装备保障,并落实到位,执行到位.
第十二条 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定期对发供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评价.技术监督检查评价发现的问题,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整改通知单,相关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各发供电企业应当向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报送各专业技术监督季报表.
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会议制度
(一)新疆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自治区经信委主办,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承办.会议内容为:宣贯上级技术监督工作精神,技术监督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先进,交流工作经验,部署年度技术监督重点工作.
(二)新疆电力行业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技术监督工作精神,宣贯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技术监督工作总结交流,部署年度技术监督工作任务,专题技术交流,优秀论文表彰,先进技术与装备应用技术交流.
第十五条 各发供电企业专业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在每年的1月10日之前报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
第十六条 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可以与监督对象按标准,通过签订技术监督服务合同等形式,落实电力技术监督工作.
第五章 技术监督评价与考核
第十七条 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每年对发供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各发供电企业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各发供电企业在对下属单位进行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考核管理时,应当参考电力技术监督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对发供电企业年度技术监督评价,采取现场打分评价方式进行,发供电企业评价结果由各专业评价结果加权平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组织各有关单位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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