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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 电力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电力行政管理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4

电力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电力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2. 第二篇电力行政管理论文样文: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研究
  3. 第三篇电力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模板: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4. 第四篇电力行政管理论文范例:能源革命视域下我国能源市场化法律转型研究
  5. 第五篇电力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格式: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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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电力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对电力的监管,不仅事关电力自身发展,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对电力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是我国政府加强电力治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资委等多个政府部门,都具有电力监管职能.由于政府各相关部门、机构之间缺少沟通,且整体上权责脱节,造成我国电力监管的“碎片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并引发了电力短缺、发电煤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对于此类问题,需要以“跨部门”的方式加以解决.

整体性治理作为一种政府治理理论,擅长于解决转嫁问题、互相冲突的项目、重复、缺乏沟通、各自为战等“碎片化”问题,通过功能整合及使用信息系统,增加组织成员之间的互信和责任感,通过协调和协作,消除政府部门之间的隔阂,实现“跨部门”管理,提升整体服务水平.本文借鉴英国佩里·,希克斯、帕却克·,登力维等学者所倡导的整体性治理理论思想,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及其变革进行了“回眸”,并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明确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目标定位,提出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功能性举措,并从整合监管职能及监管机构、协调内外部关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实现路径.

全文共分三大部分,即绪论部分、主体部分和结尾部分.

绪论部分阐明了选题的缘起、研究的意义,并对本文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对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及整体性治理的有关文献进行梳理、介绍、比较,为论文主体部分论述二者之间的联系,做好了铺垫.

论文主体部分由四个分部分构成.

第一个分部分,探讨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工具,并对其适用性进行了探析.整体性治理起源于英国二战后增加国家福利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协同工作模式,要求以整合的思路、加强沟通和协作的方式来消除政府组织机构职能化而造成的“碎片化”问题.我国电力监管体制受传统行政管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客观上存在许多“部门边界”问题及“碎片化”问题,需要整体性治理这种宏大而具有系统性特点的理论来整体性地分析和解决.通过深入研究和深刻总结,提出了整体性治理的问题指向、判定标准、功能要素和制度化条件,并将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与之对应,进一步明确了以整体性治理为理论工具研究我国电力监管体制问题的适用性.

第二个分部分,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历史进行了“回眸”,并对其不同历史阶段的机构设置、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分析和评述.通过对我国“政企合一”时期(1949-1985年)的电力管理体制的分析,探索了在“电力行业的国有化”、“*计划下的电力行业政府管理”两个不同时间段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的目的、措施及意义;通过对发电市场逐步放开及监管职能萌芽时期(1985-2002年)有关政策、方针的分析,探索了我国政府在“集资办电阶段”(1985-1996年),“省为实体阶段”(1997-2002年)两个不同时间段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情况,并对其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了评述.

第三个分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电力监管组织框架、国家及地方层面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配置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电力监管职能配置方面尚存在三类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电力监管法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在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尚存在四类问题.在此基础上,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对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的问题进行了审视,探索性地提出需要从建立信任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建立责任感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四个分部分,探讨了整体性治理取向下的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策略.

在界定、确认整体性电力监管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整体性电力监管的目标,之后探讨了在这一目标之下电力监管机构应作出的转变.

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功能性举措,并详细探讨了信息整合的框架、整合的原则、信息汇集的路径、需要的关键设备及必要的技术支持体系,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信息整合的实现方法及工作程序.

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操作性路径:第一条路径是通过对电力监管职能的横向、纵向整合,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将“部门边界”问题、“碎片化”问题尽可能地划入某一确定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二条路径是通过协调内部及外部关系,搭起沟通的桥梁,以充分发挥电监会、发改委等中间力量的协调作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实现协调监管的方法并对“协调”这一实现整体性电力监管的“助力器”进行了评述.

探讨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制度化安排.通过分析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电力监管的法律体系及其形成过程,探索了完善我国电力监管法律体系的路径及所需要的政策支持.

论文结尾部分的主要内容为: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借鉴英国、美国等电力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家体制特点,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思想基础,以现实国情为根据,以立法先行为主导,边“立”边“改”;改革的目标定位是“整体性监管”,改革的功能性举措是“整合监管信息资源”,改革的操作性路径是“整合监管职能及机构、协调监管内部及外部关系”,改革实践的制度化安排是“建立健全电力监管法律体系”.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1)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深入分析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的问题,明确了问题指向、解决的要素、实施策略及制度化要求;(2)通过研究我国电力监管的历史,提出了改革电力监管体制的根本目标:(3)通过审视我国电力监管体制的现状,提出了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的举措;(4)提出了电力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及协调工作的基本思路;(5)提出了依据我国体制特点和现实情况逐步实现制度化的建议.

第二篇电力行政管理论文样文: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研究

中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处于监管无效的困境中,长期被大型电力企业架空权力,其执掌的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迄今为止仍游离在电力行业的边缘地带.这种状态是导致我国电力行业效率低下、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制度性原因之一.为了推进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提高电力行业的效率,增强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了电监会,其电力监管职能被配置给了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新国家能源局能走出原电监会监管无效的困境吗?或者,中国怎样才能摆脱电力监管无效的困境?从法学角度观察,这一中国现实问题的答案,依赖于对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寻:应该怎样合理乃至最优配置电力监管权力?或者,应该怎样配置电力监管权力,才具有正当性乃至具有更高的正当度?(正当的才是合理的,正当度越高,越优.)

本研究旨在为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优化(使之具有正当性乃至更高的正当度)提供法理基础及制度设计,在研究路径上分三步:首先,通过确立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在理论上应然的正当状态,为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优化提供理论依据;其次,通过确立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实然状态,为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提供事实依据;最后,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中国电力行业的本国特点,针对中国配置电力监管权力之实然状态中存在的问题,得出具体的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

除绪论外,本文共计五章,采三段论式的逻辑结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理据和域外先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立法得失部分是全文的大前提,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实然状态部分是全文的小前提,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优化方案部分是全文的结论.以下分别介绍各部分的逻辑主线及主要内容.

作为大前提部分的理论基础,包括前三章内容,研究政府监管权力的法理特征、合理的乃至更优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在理论上应然的内在理念与外在表现、域外先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立法上实然的相关经验和教训,旨在为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提供理论上的衡量标准,是全文的重点.其中:

第一章界定与电力监管权力相关的基本概念,解决“电力监管权力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的问题.“监管”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本文所确定的法学中的“监管”概念,是“市场监管”的简称,指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为了矫正、改善市场失灵,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干预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政府监管权力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现代社会为了应对复杂现实需要而产生的替代传统司法权的一种新型权力,具有公权力性、准司法性、主动性与集合性特征.这些特征使其在理论上与传统的行政权、司法权既相同又相异,决定了新型的政府监管制度与规范传统公权力之制度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政府监管权的以上特征决定了合理的政府监管制度所应该具有的特征:应该确保政府监管权力的公共利益目的性和有限性;应该确保政府监管机构产生上的非政治化,外部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内部机构设置上的分离性、监管人员在知识上的专业性;应该分权配置并制衡政府监管权力.作为政府监管权力的一种,规范电力监管权力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制度,当然应该具备政府监管制度的以上特征.

第二章研究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的理论依据,包括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性基础条件、价值目标和配置路径选择,解决以下三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够授权政府监管电力行业?授予政府电力监管权力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怎样具体配置电力监管权力?

经济学中传统的经济监管理论(公共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公共强制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解释了建立政府监管权力机制的正当性(实质合理性)问题.电力产业属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特殊产业,兼具自然垄断性与竞争性、公用性与不可替代性、正、负外部性、统一性与脆弱性等客观的经济与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为证明电力监管之存在具有正当性提供了事实上的根据.以前述理论为指导,以电力产业的客观特征为依据,可推导出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条件有四:“电力行业存在着市场失灵、电力监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电力监管是应对电力行业市场失灵最优的公共控制策略、人们不得不承担政府监管电力行业的成本”.只有在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的前提下,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才具有正当性,分别满足这四个条件的程度越高,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度越高,同时,若不能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则该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就不具有正当性.

市场经济的效率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与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性基础条件,决定了电力监管权力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公平和效率,二者之间既统一又冲突.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条件及其所决定的价值目标,共同决定了效率与公平是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制度应该遵循的内在理念,因此,促进效率与公平的实现程度是检验这些法律制度的实质合理性的内在依据.某条具体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规则,越有利于促进公平和效率价值的实现,该条规则的正当度越高.

现代电力监管职能的多样化、专业化特征使现代国家面临“应选择什么样的路径具体配置电力监管职能,才能更加合理”的问题.政治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经济学中的多委托*理论与多重博弈协调理论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基于这些理论,合理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路径是:应分权配置并使之相互制衡,但是分权应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与沟通渠道,应明确电力监管系统的总目标并将其合理地分解到各监管机构,并构建激励各监管机构愿意协调到意向均衡的激励机制.因此,在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的路径选择上,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的尺度把握得越好,所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度越高.

第三章研究域外先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立法方面的得失.效率和公平价值对域外发达国家电力监管配置制度的影响已经无处不在;以效率和公平为价值目标,使二者相协调,是域外先进国家在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立法在内在理念方面的基本经验和教训.域外先进国家有关的立法实践在为后进国家确立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制度表现方面提供的经验和教训主要有: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法定性,是有效实现监管目标,避免监管机构滥用权力的重要基础;采独立监管模式,实行政监分离,配置政策部门与专业电力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分权配置专业电力监管机构与综合性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能,并建立二者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在尊重本国当时电力行业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背景等具体情况的前提下,配置专业电力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作用应随着电力行业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成熟而逐渐提升.后进国家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的制度表现,吸取这些经验和教训的程度越高,其正当度可能越高.

由此,作为整个立论的大前提,前三章的内容为判断“怎样配置电力监管权力才是合理的乃至更优的”提供了理论上的标准,合理的乃至更优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应该是:1、具备政府监管权力之法理特征决定的政府监管制度之建构应具备的特征;2、同时满足四个正当性基础条件,并且,分别满足这四个条件程度越高,其正当度就越高;3、以效率和公平为价值目标,促进这些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其正当度就越高;4、分权配置并使之相互制衡,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的程度越高,其正当度就越高;同时,越能吸取域外先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立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后进国家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度可能就越高.

作为整个立论的小前提,第四章研究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实然状态中所存在的主要缺陷,为“为什么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需要优化”提供事实依据.一方面,尽管与西方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相较,中国电力行业的市场失灵有其自己的特点,但是,中国电力行业市场失灵的存在为中国配置电力监管权力提供了客观上的正当性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实然状态中存在着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失灵”现象,以满足另外三个正当性基础条件的程度为衡量标准,中国现行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度不高,有待优化.中国现行与电力监管价值有关的立法内容存在诸多缺陷,以有利于公平和效率价值的实现程度为衡量标准,中国现行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度也不高.尽管中国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格局经过了多次演变,但具体的配置格局依然存在诸多缺陷,新国家能源局仍无法走出原电监会监管无效的困境,以实现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的程度及吸取域外先进国家在电力监管权力配置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的程度为衡量标准,中国现行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正当度仍然不高,有待优化.

作为全文的结论,第五章给出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具体方案,解决“应该怎样优化中国的电力监管权力配置”问题,最终为中国怎样才能走出电力监管无效困境的现实问题,提供具体的答案.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优化,应遵循满足并尽量同步提高影响电力监管权力配置正当度的各因素之满足程度的原则.具体而言,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之内在理念的方案是:(1)在构建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制度时,尊重并反映政府监管权力的法理特征;(2)在构建电力监管权力的配置制度时,充分反映本国电力行业市场失灵的特点,通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配置电力监管权力的目的,确保电力监管权力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和监管本身的有效性,降低电力监管的成本”,纠正本国电力监管方面存在的“政府失灵”现象;(3)以公平和效率为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价值目标,完善对效率、公平价值的立法表述并设计处理效率与公平价值冲突的规则.优化中国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之制度表现的方案是:(1)在新颁布的《能源法》及修订的《电力法》中,对电力监管权力进行配置,实现对电力监管权力配置的法定化.其内在理念和外在制度两方面.(2)按能源监管模式与独立监管模式组建能源部并在其中设置内部独立的能源监管委员会,前者作为电力监管的政策部门,后者作为专业电力监管机构,承担包括电力行业市场准入权及定价权在内的全部经济性监管职能;(3)由环境、安全等综合性监管机构承担电力行业全部的社会性监管职能.将电力行业非核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配置给一般的综合性安全监管机构;成立核能安全综合性监管机构,承担核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明确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监管职能的归属;(4)赋予能源部协调职能,建立以上各监管机构之间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5)按主导——制衡方式配置能源监管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能源监管委员会对电力行业之垄断行为的事前、事后监管事务,都有管辖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能源监管委员会的事后监管权力的运行,享有复议权,有权撤销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监管决定并依法作出新的监管决定.

全面系统采用以上优化方案,实现对电力监管权力配置之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优化,将使中国走出电力监管无效的困境,实现对电力行业的有效监管.

第三篇电力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模板: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中国从20世纪80年*始逐步融入了自然垄断行业放松规制的潮流中,但是由于中国计划经济根深蒂固的影响以及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依然存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局面严重影响着自然垄断行业的效率与发展.伴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如何将关乎社会福祉、民众利益的自然垄断行业纳入到法律规制体系中显然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行政法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亦在于从行政法的视角,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重新审视自然垄断行业,试图找到一条路径,使自然垄断行业的运行可以完全纳入行政法的监督当中,从而可以确保其健康、高效发展.

本文以自然垄断行业的行政法规制失效原因分析以及行政法规制体系网的构建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了以下几部分:

导论部分,对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选题意义以及研究思路进行了简要说明.

第一章,首先对自然垄断的理论以及自然垄断行业行政法规制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然后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最后分析了当前行政法规制的现状以及失效的原因,为下文具体规制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围绕准入规制,分析了准入规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具体的准入规制策略,并着重探析了行政特许权这一准入制度.

第三章,以内部性规制为主线,首先重点论证了质量与价格规制,包括质量与价格规制的重要性、发达国家质量与价格规制的先进经验以及提出我国具体的质量、价格规制策略;其次简略的阐述了其他内部性规制(结构、联网、投资);最后,对内部性规制常用的规制手段——行政合同进行了相关法律分析,以试图完善其在自然垄断行业的运用.

第四章,以外部性规制为中心,重点阐述了影响自然垄断行业发展的毒瘤——行政垄断.通过分析行政垄断在自然垄断行业的表现形式、存在原因、规制现状,提出了具体杜绝行政垄断的策略——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并由此引申出对规制机构的规制探讨问题.

第五章,以自然垄断行业——中国电力行业为实例,首先阐述了中国电力行业当前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后将电力行业置身于前面四章所构建的规制网体系内进行分析,探讨自然垄断行业行政法规制体系的可行性.

第四篇电力行政管理论文范例:能源革命视域下我国能源市场化法律转型研究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作为世界第一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国,我国能源供应和安全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当前,世界能源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以美国页岩气和页岩油为代表的非常规油气能源异军突起,美国能源独立战略取得显著成效:2009年超越俄罗斯成为世界第一天然气产量大国,天然气供应自给率2013年达到95.11%,2014年原油产量创下1989年以来最高水平,石油自给率2013年高达66%,连续八年石油消费量负增长,导致国际原油价格一年内由100美元/桶暴跌到39美元/桶.而与此同时我国能源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2013年我国石油和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分别达到58.1%和31.6%,我国能源供应安全压力和国际节能减排压力日益增大,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消费结构导致雾霾天气愈演愈烈,能源资源约束日益加剧,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我国能源发展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2014年6月,*主席在*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和能源体制革命.这标志着我国能源战略的重大转型,是对党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提法的进一步深化.对比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表述:“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由“能源变革”到“能源革命”,从“合理控制”到“控制”,从“两个方面能源革命”到“四个方面能源革命”,显然我国能源战略的顶层设计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能源发展转型的裂变情景能源革命在我国能源战略中的演化与国际能源发展趋势是一致的.本世纪以来,随着能源革命的深度展开,各国和国际组织纷纷发布新的能源战略,实施发展转型,如《德国未来能源纲领(2011)》,《欧盟2020—有竞争力、可持续和安全的能源战略(EC,2010)》,《美国未来能源安全蓝图(WH,2011)》等.世界经济论坛(WEF,2012)则主张建立“全新能源架构”,实现“能源三角形”契合,推动有效转型.国际能源署(IEA)发布的2012年《世界能源展望》中进一步指出的:“没有一个国家是能源‘孤岛’,不同燃料、市场和价格间的互动正在强化.各国努力在使高效能源世界情景变为现实”.纵观各国能源战略,推进能源市场化转型是能源革命的路径依赖.能源革命是新技术、新能源等技术过程、更是市场过程、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而市场过程是其他一切过程的基础.欧美发达国家从能效和清洁能源等技术革命方面推进能源革命,强调技术变革的过程,但其核心和指导思想是能源市场化.如德国《未来能源纲领》明确其核心是加强能源市场的竞争和市场经济导向,核心任务之一就是进一步加强电力和燃气市场竞争性结构,进一步推动市场的自由化和竞争,《欧盟2020——有竞争力、可持续和安全的能源战略》首要目标是建立泛欧一体化能源市场.因此,技术革命和技术变革过程只不过是能源革命的外在表象,能源革命的核心是能源市场化.我国能源供给革命要求建立多元供给体系,深化能源市场改革,特别是对能源企业进行产业组织权利主体能力再造就成为能源革命的基础,能源消费革命要求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同时,提高能源效率,碳排放交易与节能指标交易就成为能源革命的重要内容,能源技术革命要求提高带动能源产业升级,能源技术创新,特别是技术企业家进行的破坏性创新就成为能源革命的工具,能源体制革命要求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健全能源法治体系推动能源市场化转型就成为能源革命的制度保证.实际上,欧美发达国家尚且把推行能源市场化作为能源战略的最主要目标,当前我国的能源供应安全和环保压力,更迫使我们需要加速能源市场化进程.对我国而言,能源革命不管是技术革命、生产革命、消费革命还是体制革命都是能源市场化的表现,能源革命必定要求能源市场化,能源革命的过程就是能源市场化的过程,能源革命只有发生在能源市场化的环境下才能成功,能源革命的核心是能源市场化.能源革命需要能源规划和能源政策,尤其是能源法律的“转型”,甚至于“革命”,能源革命从情景走向现实,从战略走向行动,需要能源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和实现.但我国能源法律严重滞后的现状极大地阻碍了能源革命制度绩效的释放.现行能源法律只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部单行法,《电力法》、《煤炭法》均已实行十多年,早已不符合当前能源发展现状,综合性、基础性的《能源法》自2005年9月启动起草工作,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已经七年了,但至今仍未能走出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主席在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明确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因此,我们需要拿出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来推动我国能源法律制度转型,加快能源立法,为实现能源革命提供制度性保证.我国当前的《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能源政策则更多的是停留在技术进步和开发新能源的层面,却忽略了制度创新的过程.其实纵观人类文明史,真正促成革命的不是技术创新,而是制度创新.效率革命、清洁能源革命只是能源革命的外在表现,核心是能源市场化,能源革命的过程就是能源市场化的过程,能源革命只有发生在市场的环境才可能成功.制约能源革命的技术、经济、政治与文化变革是通过法律规则的改变而实现的,法律转型因此成为能源革命从情景走向现实的契机和关键.能源革命从情景走向现实,从政策走向行动需要一个过程,更需要制度的支撑和路径的选择.能源革命需要法律转型,法律转型的主题则是能源市场化,我们现有的能源法律需要进行市场化转型甚至于革命,才能适应能源革命的要求.因此,能源革命的核心是能源市场化战略,能源市场化战略需要我国能源法律进行市场化转型,从而实现能源革命设定的市场化目标,以此为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围绕能源市场化从能源产业市场化和能源监管市场化两大方面来探索能源市场化法律转型路径,系统地分析了我国节能、电力、煤炭、页岩气产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立足现状,针对问题,提出我国能源市场化法律转型的目标、主要任务和转型路径,希望为我国能源市场化提供有益的探索.全文分八个部分论述:第一章我国能源革命的内涵.介绍为什么要能源革命什么是能源革命能源革命的内容是什么能源革命是谁革谁的命回顾历史上发生的两次能源革命,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回顾和反思,提出能源革命新内涵即“主导能源和利用方式替代说”.纵观人类能源史,每次主导能源的替代都伴随着用能方式的变革,从而根本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引发了生产关系革命和制度革命.杰里米·,里夫金甚至认为:“每一个伟大的经济时代都是以新型能源机制的引入为标志”,能源革命的关键在于能源开发利用方式的革命,如果没有蒸汽机,煤炭不可能成为主导能源,如果没有内燃机,石油依然是鲸脂的替代品而已.需要提出的是,能源替代很关键的因素是价格低廉且效果更好,简单点就是物美价廉.对当前国内提出的能源革命定义即系统演替说、核心说、途径说进行分析,提出本文的主张即“主导能源和利用方式替代说”.第二章能源革命核心是能源市场化.本章主要对美国、德国、欧盟在能源革命背景下提出的《美国未来能源安全蓝图(2011)》,《德国未来能源纲领(2011)》,《欧盟2020—有竞争力、可持续和安全的能源战略(2010)》三个最新能源战略进行评析,得出世界范围的能源革命战略共同点就是能源市场化.美国、德国和欧盟推进能源革命主要是从提高能效和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着手,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但是从其采取措施可以看出,制度激励主要是市场激励,从价格着手,市场引导消费者和企业自发提高能效.制度约束主要是市场标准约束,没有看到政府直接对企业和消费者进行处罚或监管的措施,都是通过设立市场行业标准来引导企业、消费者形成自发行动.监管目标是建立统一能源市场,《德国未来能源纲领(2011)》更是明确提出核心是加强能源市场的竞争和市场经济导向.进一步推动市场的自由化和竞争仍将是德国联邦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我们认为效率革命和清洁能源革命只是能源革命的表象,能源革命的核心是能源市场化.然后分析我国能源供应、消费、技术、体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更多是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阴影,能源市场化程度不够导致的.世界范围的能源革命正在轰轰烈烈的开展,欧美发达国家尚且把推行能源市场化作为能源战略的最主要目标,当前我国的能源环境和环保压力,更迫使我们需要加速能源市场化进程.能源革命核心是市场化,市场化需要制度创新,制度创新需要法律转型,法律转型释放制度绩效,坚定在能源市场化的大路上进行能源法律转型是必然选择.第三章能源革命需要能源法律制度转型.界定能源革命作为能源战略的法律意义,阐述能源法律是实现能源革命战略最有力的保证,当前能源法律的缺位、错位影响能源革命绩效释放,我国需要坚定地在能源市场化的大路上进行能源法律转型.第四章我国节能市场化法律转型.我们要认识到节能不仅是义务,更是权利,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供给不足现实基础上的必然选择,政府的支持和政策的诱导仅是构建了节能市场的外因,而产权的界定、交易规则的确立和市场主体平等交易则是检验节能是否有效的基石,合同能源管理则是实现从政府强制到市场诱致的关键所在.有效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则是重重之重.当前我国节能问题的核心在于政府的政策强制没有转化为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自发行动.严峻的现实和刚性的指标迫使我国节能体系需要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只有实现通过节能主体制度转型:从政府节能到市场节能、节能制度设计理念转型: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节能市场交易行为法律转型: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的转型来实现节能市场化转型才能激发节能市场体系的活力,才能构建节能型生产消费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消费模式转变.第五章我国电力市场化法律转型.主要通过分析电力改革十三年的进程,指出当前我国电力市场化的主要问题是体制垄断和价格垄断,要推动电力市场化的进程,必须进行电力法律市场化转型.《电力法》要以实现电力市场化为目标,提出我国电力市场化法律转型的主要制度设计.一是明确要破除垄断,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改变国家电网一家独大的局面,拆分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改为华南电网,全国形成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七大电网公司.成立独立的国家电力调度中心,直接隶属于国家能源局,属于能源局领导的下属事业单位,类似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运行体制,将电力调度划分为全国骨干网、地方骨干网和支网调度,支网调度归七大电网公司负责,地方骨干网和全国骨干网电力调度由电力调度中心负责.二是放开输电、配电、售电环节,实施负面清单准入制度,鼓励民营企业进入,鼓励大用户直购电,鼓励配电企业、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达成电力交易合同.在国家反垄断局内组建独立电力交易监控中心,实时监控大宗电力交易.建立区域电力交易平台,实施竞价上网.三是形成市场定价机制.发电企业实施竞价上网,对输、配电企业实施成本收益监管,在总收入的前提内减去准许收益,核定输配电价格,放开售电价格,实施阶梯电价,建立“绿色清单”和“黑色清单”电价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朝阳产业纳入“绿色清单”,国家给予补贴,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纳入“黑色清单”,给予惩罚性阶梯电价.四是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能源发电.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鼓励“绿电”上网,制定分布式发电标准,公布接入技术细则,保证第三方无歧视接入.全面推广智能电网.充分发挥调峰电厂的作用,研究电力储能技术,普及应用智能电表.第六章我国煤炭市场化法律转型.主要对当前煤炭行业经历的产业寒冬进行分析,明确批判地方政府出台的煤电互保救市政策,该政策是救市*,而非良药.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产业发展的兴衰是有周期和规律的,煤炭产业经历了“黄金十年”,出现调整是正常的,我国煤炭产业企业多而不强、煤炭开采工艺差、采选率不高、燃煤效率锅炉效率低、产能盲目扩张这些都是弊端,需要通过市场之手,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整合和煤矿兼并,开发新技术,这些是必然的产业升级的过程.本届政府推行简政放权,全面推行市场化改革,煤炭行业的寒冬为什么会出现不是市场化改革的错,反而是没有进行彻底市场化改革的结果,只有进行煤炭价格和煤炭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才能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才能全面推行煤炭的清洁开发利用.第七章我国页岩气市场化法律转型.主要阐述页岩气代表了能源低碳、清洁发展的趋势,是未来能源的新选择.页岩气发展的瓶颈除了技术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水资源的消耗和污染,分析美国页岩气革命成功的关键在于法律确立的能源优先战略,豁免了对水资源保护.再分析我国页岩气发展气水矛盾更加突出的现状,指出我国页岩气法律法规缺乏,矿业权重叠问题、水资源保护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提出页岩气市场化的路径.即我们不仅需要推广更好的技术,更需要通过法律的制度安排,重构能源资源产权,建立市场交易机制来实施一体化的能源和水资源政策,从而实现能源、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建议,通过建构可交易水权市场,解决水资源配置问题,发展水处理产业,解决水污染问7题,建立统一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第一步建立天然气行业监管委员会,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全面处理天然气和页岩气的问题.第二步界定页岩气矿权,明确水资源污染和保护的主体,谁开发、谁受益、谁污染、谁承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水污染事件给予重罚.第三步,则是终极目标,整合各部能源管理职能,成立能源部,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第八章我国能源监管市场化法律转型.相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国性能源监管体制和政策变革,特大型城市的能源监管政策和法律创新更具有灵活性、先行性和时效性,因此,世界各国多以特大型城市的能源供应、消费和管理的改革作为国家能源监管改革政策的突破点,改革效果的试验田.所以,本章并未像传统论文一样选取国家能源监管政策的变革作为研究对象,而是主要选取了美国纽约、英国伦敦、加拿大多伦多三个特大型城市,亚洲区域鉴于日本能源体量较小,就直接选择日本作为样本参考国,而不是*.主要对上述城市和日本的能源监管体制改革和能源法律创新进行分析,希望找出世界能源监管改革最新的趋势,从而对我国能源监管市场化提供有益的借鉴,并提出一些重点监管制度的设计.明确提出:能源产权界定是监管的基础,我国能源行业的未来方向是市场化改革.财产权利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础的一种权利.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对能源行业的财产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是任何企业进入能源行业进行投资的前提条件,也是能源行业进行市场化改革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为了实现能源监管的目标,我国需要制定短期、中期、长期相结合的三阶段可持续性能源计划,要大力发展能源发展基金.关键是建立能源监管“大部制”来解决我国能源监管“九龙治水”“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对我国现阶段而言,首要是建立政监分离的双层监管框架,可参照人民银行与银监局的设置,国家层面整合所有部委的能源管理职能于一体,设立国家能源部,统一行使能源战略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定、能源与环境协调等宏观调控职能,另设能源监管委员会,统一行使行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项目审批、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等监管职能,能源部和能源监管委员会统一在国务院能源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文结论:能源革命核心是市场化,市场化需要制度创新,制度创新需要法律转型,法律转型推进能源市场化,法律转型释放制度绩效,因此,我国坚定在能源市场化的大路上进行能源法律转型是必然选择.只有通过建构以《能源法》为统领的能源法律体系来实现能源法律从行政管理法到产业政策法的转型,能源产权、投资产权从政府审批到市场公平配置的转型,能源开发主体从央企垄断到多元竞争的转型,能源企业从政策依赖到产业组织的铸造、技术研发的创新的转型,能源调控从行政强制到市场淘汰机制的养成的转型,市场准入由自然垄断到市场竞争的转型,破除石油、天燃气纵向一体化垄断,实现竞争业与非竞争业的分离,尤其是能源管网的分离,能源价格由政府定价到市场价格形成的转型,能源发电由集中上网到分布式发电上网的转型,建立完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市场机制,才能根本上推动我国能源市场化进程,从而实现能源革命设定的目标,以此为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时代铸就传奇,改革成就梦想.能源革命只是我国正在进行的波澜壮阔的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已.我们不仅需要能源革命,还需要法律革命,更需要市场革命,只有全面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只有推动法律的市场化转型,只有充分利用法律这个治国重器来建立良法善治,只有正确界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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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电力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格式: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

电力产业是一个对社会经济影响极大,技术经济特征十分复杂的自然垄断产业.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自然垄断边界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电力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及外部性必然产生对政府管制的需求,如何形成有效竞争格局,提高电力产业的经济效率,各国就此问题纷纷展开理论和实践探索,试图寻找出最适合本国的管制方式及改革方案.在发达国家中,英国、美国是电力产业管制改革较早开始也较具代表性的,许多国家的改革均以它们为范本并结合国情实际开展.在发展中国家里,拉丁美洲是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先驱,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国均进行了各自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探索,拥有在发展中国家中最为开放和竞争的电力市场.本文在对以上国家改革概况和近年来国际电力产业管制改革的进展和变化进行简述的基础上,对其改革的起因、目标、模式及成效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从中吸取其丰富的经验和沉重的教训,试图为我国的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提供参考.

我国的电力产业自1985年“集资办电”改革至今,已开展了三轮电力产业管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方向和侧重点各有不同,取得的成效也存在差异.改革的效果到底如何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本文尝试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对其进行检验,进而对改革的成效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以便对改革形成相对准确地判断,这是今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基础和前提.经过实证分析,我国的改革促进了电力产业的发展、产业效率的提高,但在价格形成机制和服务质量上仍有优化和提升空间.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力产业体制改革应更多侧重于调整完善现有管理模式,加强市场机制建设.构建完善的电力产业法律制度体系,健全监督管制职能,优化电价机制,提高产业经济效率,构建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电力发展机制和电力产业格局.通过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达到促进有效竞争、改进管理和服务,提高电力产业整体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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