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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面纱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1

面纱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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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 行政批复之概念界定
  2. (一)行政批复之概念及特征
  3. (二)行政批复种类
  4. 二 行政批复可诉性分析
  5. (一)行政批复之非抽象性分析
  6.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7. 2、行政批复之非抽象性条件
  8. (二)行政批复之非内部性分析
  9. 1、内部行政行为之“外化”
  10. 2、行政批复之非内部性条件
  11. (三)行政批复之非阶段性分析
  12. 1、阶段性行政行为概念
  13. 2、参与行为之可诉性分析
  14. 3、行政批复之非阶段性条件
  15. 三 小结

《揭开行政批复行为之面纱》

本文是面纱有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和面纱相关自考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案例的形式认定原则上不可诉的行政批复经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实施并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后即具有可诉性.然而该观点仅是基于本案例个例得出的点状式结论,行政是否可诉仍需对行政批复行为进行界定并将其纳入现行行政诉受案范围理论中进行探讨,使行政批复可诉性问题得到系统化的解答.

关键词:行政批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阶段行政行为

一 行政批复之概念界定

(一)行政批复之概念及特征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行政批复是指上级对下级书面报告予以批注和答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批复适用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因此,行政批复是行政机关在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公文表达方式,其法律属性取决于批复的程序、内容、主体以及实施效果.

根据前述之行政批复概念,行政批复特征包括:其一,主体内部性,行政批复是上级行政机关依下级行政机关请示而向请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是行政系统内部主体之间的行为;其二,内容针对性,行政批复是针对请示机关作出的,其效力及于请示机关及其管辖事项;其三,作出被动性,行政批复须以下级机关请示为前提,并且只要下级机关请示就应当明确答复.

(二)行政批复种类

审批类行政批复.审批类行政批复是指,上级机关基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的单一行政事务,进行审核后作出的是否同意其实施的答复,法律用语上表述为“批复”、“批准”、“同意”、“核准”.指示类行政批复.指示类行政批复是指,上级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等上位法中尚未细化或待明确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答复.该等批复效力及于行政机关内部,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并以一定方式公布后即可产生内部普遍约束力,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业务指导的体现,其本质为行政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行政批复可诉性分析

法院行政批复不可诉的事由通常包括行政批复为内部法律行为、行政批复为抽象法律行为、行政批复为过程性行为.根据对行政批复之概念界定,欲厘定行政批复究竟属于何种法律行为,须对行政批复之内容、作出主体、作出程序进行分析,确定一个行政批复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可以排除其内部性、抽象性以及过程性,进而被解释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资格.

(一)行政批复之非抽象性分析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据其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制规则的行为.其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批复之非抽象性条件

根据抽象行政行为之概念,所谓行政行为抽象性是指,某一行政行为之适用主体是不特定多数人,其效力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且该行政行为的成就并不当然对特定主体之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行政批复之非抽象性条件包括:一、批复内容是对私权利主体之权利义务加以约束;二、私权利主体在法律上可数,且不影响其他人合法利益;三、批复仅在个案中适用.

(二)行政批复之非内部性分析

1、内部行政行为之“外化”

外化理论是目前行政批复案件司法审查中运用的主要理论,是指原本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因为其本身内容具有涉权性,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上的影响,在一定行为条件的作用下反射到了那些对此事项具有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人身上,从而外化,转化为具有可诉性的外部行政行为,成为司法审查之对象.“外化”的适用需经过三层推进,包括成立要件之外化、依公权力之外化、法效果之外化.

成立要件之外化.外化”包括成立要件之外化和独立要素之外化.如果是成立要件意义上使用“外化” ,那么它将与其所指向的内容之“前阶行为”连结,形成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取得执行名义的地位, 此情况下的行政行为可诉性选择即变得相对简单.如果“外化”是在独立要素意义上使用,那么指向的内容(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就需要继续结合其他两项要素来判断.依公权力之同体外化外化.公权力行使是“外化”的条件.关键点是做出内部行政行为与把内部行政行为“外化”的行为主体是否同一.法效果外化.内部行政行为即使满足“外化”前两个层次的要求,若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没有带来实际影响,依然不可诉.

2、行政批复之非内部性条件

其一,批复行为内容对私权利主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二,作出批复的主体对该等影响知悉;其三,接受批复的主体有法律授权或作出批复主体之委托;其四,外部相对人以合法途径知悉该批复.

(三)行政批复之非阶段性分析

1、阶段性行政行为概念

所谓阶段性行政行为是指,依法须事先经过不相隶属的机关或上级机关参与表示意见、同意或核准始能作成的行政行为.在依法作出的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只有最后阶段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又称最终决定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至于在先阶段作出的行为,又称参与行为,没有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

2、参与行为之可诉性分析

多阶段行政行为理论来源于德国多阶段行政处分理论,就参与行为之定性,该等理论项下有三种分流:一律行政处分说、内部行为说、部分行政处分说.

一律行政处分说认为参与机关的行为应一律认定是行政处分,即便此行为仅是间接对个案有所影响.内部行为说认为由于多阶段行政处分中有着多个行政行为,只有最终做成的行为因为直接对人民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影响,具有行政处分的性质,人民得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部分行政处分说认为“某一行政机关对于另一行政机关之行政处分,所为法律上明定之同意或核准之表示或拒绝,属于行政处分”.

3、行政批复之非阶段性条件

其一,批复行为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强制性前置程序,下级机关非经主管机关批复而不得作出相关行政行为;其二,批复机关为批复事项之唯一主管机关,不存在权力交叉,且下级机关不得变通执行;其三,批复行为依职权对外部相对人公示,并对其发生实际效力.

三 小结

综上所述,一个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与生俱来的,而非变动的,一个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可诉、当然不可诉.而行政批复本身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而是公文写作文体,认定其法律性质应当依据批复的程序、内容、主体以及实施效果综合判断.行政批复只有同时满足非抽象性、非内部性、非阶段性时才能够成为可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批复可诉性条件包括:其一,批复作出机关对批复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享有排他之审查批准权限;其二,批复事项的实施以批复机关之同意批复为前置条件;其三,批复内容具体明确,且对特定外部相对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加以限制;其四,批复内容经合法途径为外部相对人所知悉;其五,批复已经实施对外部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六,批复执行机关直接以批复作为执行依据.

参考文献:

[1]高金波,郎佩娟:《中国行政执法文书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0页.

[2]邓丽:《行政公文的话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师范大学政治系,2014年,第27頁.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版,第106页.

[4]翟新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5]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页.

[6]台湾行政法学会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年版,第400页.

[7][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197页.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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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纱引用文献:

[1] 面纱和产业链毕业论文怎么写 面纱和产业链论文写作参考范文2万字
[2] 面纱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面纱有关论文范文集10000字
[3] 中枢论文范文文献 白宫和面纱类有关毕业论文范文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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