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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范文参考 行政诉讼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行政诉讼法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7

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范文参考:论行政诉权之二维建构模式
  2. 第二篇行政诉讼法学论文样文:行政诉讼判决研究
  3. 第三篇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范文模板:行政诉讼目的论
  4. 第四篇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范例: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
  5. 第五篇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范文格式:行政诉讼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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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范文参考:论行政诉权之二维建构模式

行政诉权研究要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是: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论,在此方法论的基础上行政诉讼制度应该如何实现变革?如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问题,甚至可以说遭遇到了“制度性瓶颈”,学说对此可谓倾注了相当多的精力.而过去的学说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似乎局限于“社会问题→制度变革”这样的短板思维,也即呈现为一种简单化的立法论思维,而这一研究思维确实在制度变革上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这一现状固然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因于宪政、社会等诸多因素,但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仍然应当作出反思.观诸我国民事法学与刑事法学领域,其过去的研究范式同样呈现出过于注重立法论、忽视解释论,而且停留在纯粹的就制度论制度的制度性研究层面.近年来,该两大部门法学研究者已开始正视上述问题,并对此作出了反思,在这样的反思意识下,民法解释学与刑法解释学已有了一定的发展.民事法学与刑事法学的发展动向对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启示,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在立法论之外同样应当着力发展解释论,而撬动这一方法论变革的支点则为行政诉权理论.行政诉权理论作为行政诉讼法学中的基础理论,与诸多行政诉讼基本问题及行政诉讼具体制度具有直接相关性,它能够成为实现行政诉讼法理论的精致化,从而展开体系化的制度性研究的研究工具.

诉权首先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它来源于民事诉讼领域,是“诉”之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诉权理论的起源事关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其最初关涉的是人们“为何可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实体法抑或诉讼法?在此问题意识下产生了私法诉权说与抽象诉权说,二者分别将诉权理解为私权与公权.具体诉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则在诉权的公权性质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诉权理论,前两者更是实现了诉权构成要件的体系化.诉权理论的上述发展均只停留在诉讼法领域.

二战后,随着公民权利保障要求的强化,诉权理论出现了宪法化的趋势.诉权理论开始跳出纯诉讼法领域而与宪法取得了联系,诉权也在性质上被理解为一种基本权利.行政诉讼制度的大发展正是在诉权宪法化趋势的背景下展开的,可以说,行政诉权是浸润在宪法理念中发达起来的,其被深深地打上了基本权利属性的烙印.正是这一特殊的孕育背景,使得行政诉权相较于民事诉权在共性之外更具有一些差异性,并进而使行政诉权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具有相当的特殊性.

对这一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行政诉权,我国的建构情形如何,又存在哪些问题呢?其主要问题可归结为由于解释论不发达导致行政诉权理论欠缺精密度,总体表现为在展开行政诉权理论乃至整个行政诉讼法学理论时,无法进行体系化思考.这种体系化思维的不足又展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诉讼法学内部欠缺体系化思维,行政诉讼法学与行政实体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与宪法学间欠缺体系化关联,行政诉讼法理论与诉讼实务间交流不畅.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不失为良策之一,考察的对象为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日本行政诉权的发展是宪法解释论、行政法解释论、裁判实务以及立法实践通力合作的结果,这几者构成了复杂而又缜密的行政诉权发展机制.台湾地区则因行政诉讼制度实质发展期时限尚短,相关积累尚未完成,其公法学界及裁判实务所做解释论较少,而主要通过大法官作出的宪法解释对学说、裁判实务与立法实践的影响而推动行政诉权的发展.总之,日本及台湾地区行政诉权的发展均展现出了一大特质,即经由解释论而达致精致化的立法论,并进而推动行政诉权的发展,而且解释论的最终发展动力在于宪法解释.因此,行政诉权解释论应分由宪法与行政法两个层次展开.

行政诉权宪法解释论是以行政诉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为依托的.行政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实效与保障由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完成,基本权利的功能包括主观面向与客观面向,前者包含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后者则主要包含狭义的国家保护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及制度性保障功能.然而,基本权利的功能并不能自发、自动具备,该功能的发挥依赖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在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与违宪审查制度构成的宪法保障机制下,行政诉权将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产生拘束力,尤其是立法机关的制度形成自由将受到行政诉权宪法保障要求的严密审查,该三国家机关将对行政诉权的实现承担相应的义务.由行政诉权之功能体系及国家机关对其承担之义务,即能勾勒出作为基本权利的行政诉权应当具有的宪法内涵:受独立法院审判的权利、接近法院的权利、受公正有效审判的权利.行政诉权宪法解释论塑造的是一个“全方位的”行政诉权,其在诉权本身的构成之外融入了非常多的“保障”因素,而且,这些保障因素是极具发展性的,这与基本权利的动态性与扩张性息息相关.因而,宪法层面的行政诉权明显地表现出一种“扩张性”的气质,它指向概括的、实效的(或者说是“善”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权宪法解释论必须结合行政法解释论才能避免泛化的危险.与行政诉权在宪法解释论上的扩张性相比,行政法层面的行政诉权则表现为两大特质:实然性与限缩性.当然,这样的限缩性是相对意义上的(即相对于宪法层面),在实定行政诉讼法层面,它则具有一定的扩张性.行政诉权行政法解释论是在接近法院之权利的项下塑造一个“可以提起合法之诉的权利”,这一权利是通过三道依次推进的“形塑工序”建构出来的.这三道工序依次是行政诉讼的功能设定、当事人(原告)适格、客观(狭义)诉之利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设定将直接决定行政诉权的类型与功能范围;当事人适格主要考察原告是否具有主观公权利及该公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主观公权利的判定有赖于保护规范理论的运用,而且直接受到宪法上基本权利理论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影响;狭义诉之利益是在前述“筛选”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原告所提之诉请是否具有权利保护必要.这三道“形塑工序”只提供了筛选工具,却没有完全限定筛选标准,因此可以说行政诉权理论具有极强的适应性与说明力,能够在不断变动的社会情形中通过变更筛选标准始终保有生命力.行政诉权行政法解释论所塑造的“可以提起合法之诉的权利”与行政诉权宪法解释论所塑造的“全方位”的行政诉权有所不同,行政法层面的行政诉权只关注行政诉权的构成本身,而不包含行政诉权保障的因素.也就是说,行政诉权行政法解释论是通过诉权构成要件的实定化来把握诉讼的入口,其功能在于使诉讼能进入实质有无理由的审理阶段.

行政诉权解释论展开的目的在于达致精致化的立法论,并最终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做出贡献.立法论的首要内容为实现行政诉权(也即我国通常讨论的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这一概括性规定与以往简单的立法论或许外在表现形式相差无几,但具有重大的内在区别.其区别在于前者拥有行政诉权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诉讼类型的解释论的支撑,此两项支撑将使得这种精致化的立法论不论在静态的内容设计上还是动态的制度运行中均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如今,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在修订当中,作为行政诉权的研究成果,本文自然不能放弃对此次修正案(草案)的关注,并以行政诉权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对其进行审视,以期能在新的方法论视野下获致更优的认识.

总之,行政诉权研究对立法论与解释论关系的重新定位意在改变以往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过分侧重立法论而轻视解释论的“跛足”现象,从而推动行政诉讼法学方法论上的变革.其对“如何实现行政诉讼制度的变革”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从过于关注立法论转向同时关注解释论,并以解释论支撑起精致化的立法论、推动立法论的发展,最终实现制度变革.

第二篇行政诉讼法学论文样文:行政诉讼判决研究

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是行政诉讼法制度中最关键、最重要的部分,行政诉讼法中所有的规定都是围绕能够作出公正、合法和合理的判决展开的.本文针对的研究对象是现行的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判决的制度进行实证讨论,并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种相对明晰的方法论.将判决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有别于学术界盛行的理论架构方法.从实证法学的角度研究行政诉讼判决,包含了近年来我对判决制度整体性的一些初步的看法.根据行政诉讼判决制度整体性研究的分析理路,判决制度之源流、民事判决制度之展延、行政诉讼判决制度之衍变,均在观察的范围之内.在本文中将就行政诉讼判决制度这个关键节点证实有关行政诉讼术语和理念,打通行政诉讼法学领域中几个极为重要的领域.通过对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研究用较为规范的法学术语去证实一些我们以为已经证明,但实际上远未证明的现象.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深入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判决作为客观判决的基本性质,厘清基于诉讼类型的各类行政诉讼判决的适法条件以及裁判基准时,明确行政诉讼判决在建构新型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科学化.

本论文在研究方法上,遵循了以下基本理路:一是逻辑基础和实证理论的调适与凝合.根据行政诉讼判决“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逻辑结构,行政诉讼判决可以划分为事实判断的实证行政诉讼判决和关于价值判断的规范行政诉讼判决.本文既关注现有的法律规定,又关注法律外实际的运作状况,既探讨行政诉讼判决在国外已经形成的规范判断,又探讨行政诉讼判决在我国的实际状况,既探讨行政诉讼判决中已形成制度的部分,也涉及仍未制度化的行政诉讼判决部分.二是理论假设与分析工具的连接与互证.即将行政诉讼判决研究作为行政诉讼法的一部分,整个地放入宪政背景及法治环境中去考究.宪政背景以及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种预测.行政诉讼法学的基础是宪政理论,不探寻宪政理论无法达致行政诉讼法学的真正理解.经验观察则是从中国的现实角度去批判、引证在理论预测中所设置的焦点假设.三是通过民事、刑事诉讼判决提供给行政诉讼判决研究乃至行政诉讼法学的自省和创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目前已经成为基本上可以自足的科学体系,对于一些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现有的智识资源获得解决.行政诉讼制度则不同,大量实务问题无法从现有的知识框架内获得解决.因此,通过借鉴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智识资源补足行政诉讼制度无法自足的缺憾,成为本文关注的一个基本方向.四是外部观察和内部观察,即从行政诉讼法学外部观察行政诉讼法学整体.外部观察是指以行政诉讼法外部环境作为研究范围的方法.行政诉讼法由于不能成为自足法律体系的考量,必须贯通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渠道.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权力构建、国家理论等等研究成果为我们提供了多角度的视角.这种视角是重塑行政诉讼法基础的重要手法.

本论文研究的结论围绕中国的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客观性质展开.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客观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积极和消极的两面.在积极方面,体现了法院对实质法治的贯彻,在消极方面则体现为忽视行政纠纷的解决.中国行政诉讼判决制度应当继续坚持客观判决和主观判决的两相结合.在具体的法律层

第三篇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范文模板:行政诉讼目的论

行政诉讼目的论是行政诉讼法学的一个基础性范畴,它不仅关系着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建构,而且决定着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也影响着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由于行政诉讼目的论是一个联系着理论与实践、具有巨大包容性的课题,本文主要集中于一个侧面,即主要从理论的角度阐明行政诉讼制度的应然目的.

第一章为“行政诉讼目的概论”.本章从概念分析入手,首先分析了哲学上的目的范畴和行政诉讼的概念,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行政法的目的、行政诉讼的价值和功能等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揭示了行政诉讼目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及其特性,并粗略地分析了行政诉讼目的论研究的意义.本文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对实行行政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这表明:行政诉讼目的的主体是国家,它以国家意志为其主观存在状态,客观上外化为国家为实现行政诉讼目的所进行的对象性活动,而行政诉讼主体具体的诉讼实践,既受到行政诉讼目的的制约,又体现着行政诉讼目的,反映着行政诉讼目的实现的程度和状况.认识行政诉讼目的的概念,要注意克服法治工具主义的倾向,注意把行政相对人纳入行政诉讼目的内涵之中.

第二章为“行政诉讼目的的形成”.本章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了行政诉讼目的的形成机制,首先从人*权原则的立场出发,从一般意义上分析了作为法律制度目的的国家意志形成的应然机制:第一,法律制度的创设是人类理性的、有目的的活动,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存在的,也是明确而可知的.第二,行政诉讼目的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不是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等特定国家机关的意志,对国家意志的考察要回归其真正的源头,即人民的意志,它通过社会集团的群体意志的形式来表达的.第三,要建立开放的立法程序保障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立法过程中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愿,并且能够实质性的参与立法意见的形成.在这种机制中,国家意志是各种不同社会利益和意志的集合体,而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归根结底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则凭藉立法过程,不仅成为国家意志的组成部分,而且实实在在成为国家意志的主体而不是客体.法律制度的目的也就与以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立法目的完全一致了.第四,诉讼的目的,也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实现,是个动态的过程,并不仅仅局限于立法的层次或环节,它蕴含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

<,WP等于5>,行政诉讼目的的设置和实现受制于立法者对行政纠纷的法律认识、对不同利益的评价和特定的诉讼文化.民事和刑事纠纷的起因都不是国家权力与私人利益的冲突,只是在纠纷解决的层面上,才有国家权力参与,而行政纠纷是发生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纠纷.行政纠纷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其中主要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利益的关系)以及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影响和制约着行政诉讼目的的形成,而行政诉讼目的则体现着国家对不同利益的立场,反映着不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地位.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西方,它所产生的法律文化基础主要有三项内容:即人权观念、分权理论与法治观念.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由于传统文化可能存在的排异性,行政诉讼目的在我国的实现会表现出特定的复杂性.公正和效益是确立行政诉讼目的应予考量的价值.

从法国和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源头看,对行政的维护、对行政的监督、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以及纠纷的解决等目的之间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关系,既有一致性,又有重要的差别.但只有将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和救济作为自己的自觉目的的法律制度,才真正具有现代行政法的意蕴.

第三章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本章比较分析了法、英、德、美、日以及前苏联等国家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认识,认为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多于差别,在行政诉讼的显性目的(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明确表达的目的)中,更多被关注的是对公民私人权利利益的救济,其次是对行政的监督和控制;在行政诉讼的隐性目的(隐含在具体制度设计中的目的选择或价值取向)中,更多被考虑的是怎样有效地实现对行政的监督.

本章还对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目的的理论认识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归纳和评析,认为只有对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这一行政法的基本问题进行直接回答的观点才构成对行政诉讼目的的认识,并认为可以将学术界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的认识分解为4个目的要素,即“合法权益保护说”所揭示的对公民私人的权利或利益提供救济,使其免遭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监督行政说”所揭示的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防止其滥用;“维护行政说”所主张的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纷解决说”所揭示的解决行政纠纷.

从行政诉讼制度的性质出发,本章阐述了多元的行政诉讼目的观:作为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纠纷,这是行政诉讼作为程序制度的直接目的;作为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行政诉讼的目的也在于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这是体现行政诉讼本质特点的目的;作为一种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权益.承认行政诉讼具有多元目的,是因为

第四篇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范例: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全新的、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问题.确立科学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理论体系,将会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乃至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实践的发展具有重大指导价值.但是在目前已经形成的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体系中,很少能够看到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系统研究和阐释,即便是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比较发达的法治国家,也不例外.本文将尝试作这方面的努力.全文共分八章.

一、文章的思路和安排第一章“导论”,提出和回答本文的基本问题.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涵义和基本内容出发,对审查标准与相关概念(主要是审查对象和审查标的)的关系、审查标准含义和基本内容、审查标准在行政诉讼法上的地位和“审查标准”一词在使用中的混乱进行了探讨.认为受案范围决定审查对象,审查对象决定审查标的,审查标的决定审查标准.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审查标准的含义:所谓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是指人民法院针对不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判断并作出裁判结论时,所应遵循的各类准则的统称.(其英文表达是:Criteria of Judicial Review are a series of rules that must be followed when various administrative actions are reviewed and adjudicated by the People',s Court.)审查标准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它是存在于实定法所规定的规则之上的精神内核.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方式准则、审查程序准则、审查依据准则、审查强度准则、裁判条件准则、证据审查准则等.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作为一系列准则对行政诉讼目的、原则、审理程序、裁判形式等问题有重要的影响.在本章最后,简要说明了研究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意义和方法以及本文创作准备、研究基础和方法论等问题.

第二章“决定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基本理念”.文章指出,决定审查标准的理念有很多,包括权力分立与制衡、法治行政主义、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等行政法上的一般理念,也包括权利有效保障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裁量与行政判断余地、比例原则等特别理念.文章重点对特别理念及其对审查标准的影响或要求,进行了系统、深入地论证.其中,权利有效保障原则、行政裁量与行政判断余地理念,在我国行政法上,尚不为人所熟知.

第三章“审查标准的前提问题: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形态分析”.文章指出,所谓前提问题,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所采取的审查形态.质言之,前提问题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诉讼法上性质判断的具体形式.前提问题是讨论审查标准的基础.不同审查形态需要不同的审查标准.前提问题,是理解审查标准的来龙去脉、形式结构和实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文章从总结国外行政诉讼法上的经验入手,指出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审查前提问题规定上的疏漏,以<,WP等于4>,及学理研究上的粗浅,进一步指出审查标准的前提问题不仅包括合法性审查,还包括合理性审查和合目的性审查,并附带指出普通法系的危险性审查也是一个“广义前提问题”,但与前述三个前提问题有重要区别.接下来,文章给出三种基本审查前提下的审查标准的含义、依据、内容、适用的行为和问题,并对前提问题对审查标准的要求进行了深入研讨.本章是承前启后的重要章节,决定了关于审查标准讨论的方向和深度.

第四章“合法性审查前提下的审查标准:程序正当标准”.程序正当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围绕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程序正当和程序性程序正当要件1,对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进行审查,所应遵循的各项准则的集合.接着对该标准的内涵目标、功能和体现的行政法精神进行分析和阐释.然后,文章花费大量笔墨讨论程序正当标准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适当的审查形式、审查程序、审查强度、审查依据、裁判条件,并对有关的细节问题,如审查强度问题、程序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最后,以解析具体案例的方法,说明了程序正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第五章“合理性审查前提下的审查标准:比例适当标准”.文章接受了传统关于比例原则的认识,将其定义为,所谓比例适当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围绕行政裁量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通过对其进行法律和事实两方面的审查时,所应遵循的各项准则的集合.然后,对其含义目标、功能体现的行政法精神进行了阐释.文章指出,该标准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行为,因此在主要内容方面与程序正当标准有一定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各个方面:审查形式(法律审、事实审)的差异、审查程序、审查强度、审查依据、裁判条件等.最后,以解析具体案例的方法,说明了比例适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第六章“合目的性审查前提下的审查标准:目的正当标准”.本章涉及内容较新,所以在阐明其含义时,讨论了一些背景知识,即关于我国法律目的和行政法目的的简要讨论.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目的正当标准的定义:所谓目的正当标准,就是人民法院围绕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和行政法目的这个核心,在对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进行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各项准则的集和.

第五篇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范文格式:行政诉讼目的论

在行政诉讼法学上,对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考察各国行政诉讼目的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在不同历史阶段,行政诉讼目的的重心不尽相同.二战之后,随着各国*政治的发展、法律文化的变迁以及立法者对行政诉讼本质内涵的认识不断深入,各国在行政诉讼目的问题上越来越倾向于强调保障人民权益.

几乎没有人否认,在当下中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更应当强调保障人民权益.

那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能否达到保障人民权益这一根本目的呢?笔者认为,一个健全、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应该能够全面、迅速、有效的保障人民权益.只有具备全面、迅速、有效这三项最基本的要求,才可以说,这样的行政诉讼制度能够较好的实现保障人民权益这一目的.基于这三项要求,笔者从五个方面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分析与检讨.笔者认为,要全面的保障人民权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足够的广泛、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宽严适当、行政诉讼的种类应当多样化;要迅速的保障人民权益,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有对当事人的临时权利保护制度;要有效的保障人民权益,法院的裁判,尤其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裁判应当能够得到切实执行.

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上,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本质是一个“可审性”的问题,即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有没有审查能力.法院具有审查能力的问题,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具有审查能力的问题,应当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本质上是要求起诉人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诉的利益”,即当事人的案件存在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各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标准经历了从传统的“法定权利”标准向“利益”标准转变的过程.用“诉的利益”或者“裁判上值得保护的利益”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行政诉讼类型问题上,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权利救济方法,但同时也存在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可能性.世界各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发展趋势是在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诉种和诉讼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类型的完善也应当顺应这一趋势.

在行政诉讼临时权利保护制度问题上,笔者主要研究了诉讼中的停止执行制度.笔者认为,当事人起诉是否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取决于法官对当事人利益和公共 <,WP等于6>,利益的评估与衡量.作为临时权利保护的一种手段,无论是德国法所代表的“停止执行原则”还是日本法所代表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原则”与“例外”的结合使两种制度达到的客观效果实际上是一样的.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行政诉讼法宜采取“停止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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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问题上,笔者认为,行政裁判执行难是一个具有明确针对性的问题,行政裁判执行难主要指的是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方败诉时的执行问题.执行难的原因除了现行司法体制没有理顺外,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措施不得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应特别强化行政机关首长个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法律责任.在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问题上,针对不同的情况,笔者提出了三种审查程序和相应的审查标准,以期对非诉执行程序进行改造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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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时,笔者充分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提出了修订行政诉讼法的新的思路和方法.

主要论述了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范文相关参考文献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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