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监管上市公司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监管上市公司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5)
摘 要:关联交易监管一直是资本市场的热点,尤其在近年加大监管的情境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更为利益相关者关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因其特殊性更是焦点所在.本文选取2008—2010年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研究关联交易监管环境的强弱对关联方利益转移程度的影响,并分析了关联交易外部监管环境与内部股权制衡的关系.实证结果显示,当外部监管程度较高时,关联交易规模不会加剧关联方利益转移程度;当外部监管程度较低时,关联交易规模会加剧关联方利益转移程度.并且股权制衡能够抑制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且在外部监管程度较高时,效果更为显著.据此,本文提出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外部监管;股权制衡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4009009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本组成单位,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力量,其行为的导向作用不容忽视.本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或央企企业集团的上市公司,覆盖军工、航天、能源、电信、石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如火如荼,截至2011年底,117家央企所控制的280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约为58 963余亿元,占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总市值的近30%.因受经济因素和体制因素的影响,央企企业集团关联交易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据国资委统计,2006—2010年,央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近10万亿元,并购重组各类企业达2 200多家,实现了外延式扩张,但扩张之后,“从资本市场角度看,主要是同业竞争比较严重,关联交易比较普遍”[1].2011年11月,中国石油与中国石化接踵发布的2011年前三季财报,虽然总利润很高,但炼油板块却报巨额亏损,前者巨亏415.39亿元,后者亦报亏246.10亿元,令人质疑.两大集团巨头有上下一体化的垄断优势,可能通过其所属的油田企业、炼化企业、销售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实现成本和利润的转移.2010年开始,证监会便把开展“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专项活动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并且国资委强调要使国有股东成为积极的、负责任的股东,鼓励公平关联交易,努力成为股票市场的表率.2012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闻发言人表示,该所近期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市场违规失信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董监高及大股东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等违规失信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深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不断复杂化,关联交易愈发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重点保护对象”.
一、相关研究综述
(一)关联交易与控股人性质
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在亚洲非常普遍,中国正是亚洲资本市场的一个典例.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使得中国的*问题不同于英美等股权分散国家,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委托*问题更为严重.Aharony等[2]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持股人性质相关性的分析发现,国有控股更容易发生掏空行为.国内学者唐松等[3]通过实证检验发现,若提供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的隶属关系越强,则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可能性越大.此外,企业集团形式的控股股东比非企业集团形式的控股股东更能通过关联交易来进行盈余管理和隧道挖掘,而且更为容易.Deng等[4]认为,虽然中国国有企业的计划色彩已经逐步减弱,但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侵占仍然非常普遍.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苏培科:监管前移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20905
(二)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利益转移
关联交易既有可能是掏空动机所驱动的,也有可能是基于交易效率所安排的[5],因而不能绝对禁止关联交易,而应对其进行区别对待,将关联交易分为公允(正当)关联交易与非公允(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允关联交易可以替代缺失的外部市场和机制[6],有助于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沟通障碍,克服执行产权和契约等对生产必不可少之过程中的各种困难,降低交易成本;非公允关联交易往往成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掏空的主要手段之一,大股东普遍地通过关联交易、股利政策、关联投资、资产重组或资金占用等方式掏空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与关联交易监管
李治国[7]将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的监管分为来自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来自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在公司治理研究中,关联交易一直被认为是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侵害的主要方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独立董事、监事会、其他大股东和机构将会承担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责任.对于独立董事与关联交易的研究不胜枚举[8],而对于股权制衡或股权集中度对关联交易的影响,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献有两篇.其一,陈晓和王琨[9]实证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也是影响关联交易发生规模的重要因素,他们以持股比例超过10%为标准来判断控股股东的数目,结果发现控股股东数目的增加反而降低了关联交易的发生概率,这表明如果大股东之间的制衡能力强,会降低关联交易的发生可能性与交易金额.其二,洪剑峭和薛皓[10]研究表明,股权制衡力强的企业关联交易的规模较小,股权制衡对关联交易规模的抑制作用仅仅是由于第一大股东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减少所导致的,与其他关联方的交易规模并不受股权制衡的影响.
在外部监管方面,有研究认为上市公司不良行为的监管可以分成多种层次,从内到外依次是董事会、利益相关者、媒体、政府监控机构和法庭诉讼.黄本尧[11]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并借鉴海外对关联交易监管的经验,提出在上市环节控制不公平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等.吕伟和林昭呈[12]研究表明政府监管是有效的监管手段,在法律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会降低下一年度的关联购销.赖华子和陈奇伟[13]认为关联交易是一种受监管的特殊商事行为.在监管方面应该从关联交易的商事行为性质出发,坚持自律为主、法律规制为辅,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注重程序监管,使合规监管与补救监管相结合,谨慎使用否定性监管,以经济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为辅.
(四)文献评述
控股股东与关联交易方面,大多数研究以全部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认为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更容易发生掏空行为,但未有文献专门以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为对象进行研究.企业集团利用内部非公允关联方交易谋求不当利益已是不争的事实,且呈现出动态扩展趋势.另外,大股东所归属的终极所有权性质也对非公允关联交易具有重要影响.与其他新兴资本市场以及转型经济国家中以私有产权为主导的股权结构相比,中国840家的上市公司仍然直接或间接地被国家最终控制着.
盈余管理与关联交易方面,大部分研究认为关联交易会降低盈余质量,但很少有研究将其拓展到企业价值或关联方利益转移程度上.另外,并不是说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都会降低盈余质量,外部监管环境很强的关联交易对盈余操控的能力较弱,因而若一概而论会增加监管成本.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方面,一般都遵循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但未有研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体系进行系统提炼和总括,且实证文章未有证明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关系如何.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一)关联交易利益转移程度与监管
政府将央企具体的经营权交给善于经营管理的企业集团,并明确相关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激励和监督,同时不改变政府对央企的最终控制权.特别是2004年之后,随着国资委的成立,进一步明确了央企的出资人,并由国资委监督和指导央企的规范和发展.前文已经述及,企业集团会发生频繁关联交易,再加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第二类委托*问题(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就更为严重,大股东往往会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国外学者Porta等[14]从法律保护的强弱对资本市场发展、股权结构和公司价值等影响进行了探究,表明大股东控制会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程度受外部法律环境的影响.Johnson等[15]对前者进行深入研究,表明不论是发达的资本市场还是欠发达的资本市场,法律环境的好坏会显著影响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而且对股权结构也有一定影响.尽管很多研究表明,关联交易是大股东利益侵占的重要手段[16-17],但都未考虑关联交易发生的法律环境.武常岐和钱婷[18]认为集团控制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在减轻管理层*问题的同时,会加重股东间*问题,而在外部监管较强时,后者*问题会较轻.综上,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设:
假设1:当外部监管程度较高时,关联交易规模不会加剧关联方利益转移程度;当外部监管程度较低时,关联交易规模会加剧关联方利益转移程度.
(二)关联交易外部监管与股权制衡
在外部监管欠缺的情况下,如何解决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利益侵占问题呢?文献综述部分已经提到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应该双管齐下,而公司治理的一个方面——股权结构,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讨论的热点.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外学者就提出了多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报告[19]的分析,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或私人控制的上市公司相比,控制层级较长,股权比例更为集中,股权制衡度更弱,这样会造成所有者缺位,带来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股权相对分散了,公司的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从各方面加大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增加其论文范文成本,最终筛选出来的关联交易均是公允的.洪剑峭[20]、陈德萍和陈永圣[21]都发现股权制衡对关联交易有影响.同时,若机构投资者比重达到一定程度,能与大股东相互制衡,也可减少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大的投资者.证券投资者将吸引的社会资金投于上市公司,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受益人的利益,其作为战略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客观上给上市公司造成压力,使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更加规范,信息披露透明真实有效.令人遗憾的是,很少有人实证研究外部监管和股权制衡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在不同的外部监管环境下,关联交易发生规模是否受其影响,故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假设2:股权制衡能够抑制关联交易的发生额,并且在外部监管程度较高时,效果更为显著,即公司治理和外部监管起到协同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样本的来源与选择
因2007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而现有文献大都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事件对关联交易具有影响,故观测区间定为2008—2010年,拟选取沪深两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首先从国泰安数据库选出实际控制人为论文范文企业和国资委的上市公司,再从Wind数据库中选出央企概念股,根据所选结果,在证交所网站上下载年报,根据年报中披露的最终控制人信息,确定其是否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并统计了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最终得出2008年度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共245家,2009年度共268家,2010年度共285家.若一个上市公司年报中并未披露实际控制人,但从其控股权关系图中可以看出其由论文范文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共同控制,比如000878、600055等,本文并未将这种情况纳入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本文从国泰安关联交易数据库中,搜集了年度关联交易发生额.2008年600358、600640和600890无关联交易发生额,2009年002106、600396、601601(保险业)和600890无关联交易发生额,2010年002106、000554、600313和600890无关联交易发生额,故将上述公司剔除.具体样本选取情况如表1所示.
(二)变量的定义与计量
鉴于指标选取的尝试性,有必要对变量(如表2和表3所示)选取原因进行阐述.
1.被解释变量
关联交易政府监管的经济学目标可归结为两个:一是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二是提高社会福利.第二个目标很难找到一个指标来度量,而实证文献中却不乏对企业价值的度量指标.那么关联交易利益转移程度和企业价值有什么关系呢?孟焰和张秀梅[22]等多数实证模型给出了回答,他们认为可以用衡量企业价值的TobinQ或EVA等间接方式来衡量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程度;企业价值越大,关联交易利益转移程度越小,反之越大.由于EVA计算比较繁琐,甚至需要上百次的调整和大量的财务数据,时间和精力不允许,故本文采用前者衡量关联交易利益转移程度.但值得一提的是,从2010年起,央企业绩考核中将要披露EVA,并将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这将为后续的完善研究提供条件.
2.解释变量——RPT1
如果某类关联交易更易被认定为是掏空手段(也就是说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时),其受到外部监管程度会更高.通过对目前关联交易监管体系的分析得出:对关联担保的监管条文规定较多,且都较为严格和谨慎.《企业国资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更是体现了这一观点,其他对关联担保的规定还散见于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而且在银行授信过程中,对集团客户授信时更会注意集团内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连环担保情况等.在这种法律法规环境下,关联担保很难再成为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最佳手段.同时,另一些关联交易(如关联购销、提供或接受劳务)假借内部贸易的刚性需求披上合法外衣,通过协商的论文范文来进行利益输送,其他利益相关者很难辨认其真伪.此时,各方的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监管难度大,导致该类行为的监管程度较低.本文统计分析了2008—2010年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虽并未发现央企关联交易违规行为,但发现全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行为中多与关联担保和信息披露不及时有关.因此,本文拟参照武常岐和钱婷[18]的变量选取方法,对于外部监管程度较高时的关联交易规模,采用关联担保衡量,实务和法规中一般用关联担保发生额与经近期审计净资产之比衡量担保风险,因而本文采用该指标衡量关联担保规模.
3.解释变量——RPT2
如前所述,一些关联交易类型假借内部贸易的刚性需求披上了合法外衣,尤其是在论文范文企业集团中上下游企业都在同一企业集团内,关联购销现象更加显得必要和合法,比如茂化实华的停产风波.因此,本文用购买或销售商品和提供或接受劳务,衡量外部监管程度较低时的关联交易规模.现实问题在于,关联交易存在定价的多样性和非市场性,表现为披露的定价信息不完整,披露的定价方法模糊(比如协议价、内部价),披露的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央企上市公司采用最多的是市场定价法和协议定价法.市场定价法因较易被检验和监督,不需要企业自行估算参数,所以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协议定价法则因没有明确的参照物,往往在集团内部进行,没有外部制衡机制(交易的商品并没有公开市场论文范文,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没有必要或成本太高),所以其可比性和可靠性较弱.进而,上市公司有强烈的动机利用协议定价法,进行利益转移[23],故本文在武常岐等的研究基础上进行改进,将购买或销售商品和提供或接受劳务中的采用协议定价法的关联交易金额与该类总金额之比作为外部监管较弱时的关联交易规模.用两者之比而非选用前者作为解释变量更能突出协议定价的程度和非公允关联交易发生的可能性.
4.控制变量
公司规模和财务杠杆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额和发生频率会有一些差异,为此本文借鉴前人的研究将期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和财务杠杆作为控制变量.2002年Porta定义公司价值TobinQ等于(1-s)×R,s为利益侵占程度,R为投资报酬率,这个公式一方面解释了用TobinQ衡量关联交易利益转移程度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也揭示了企业业绩对TobinQ有一定影响,为此需要将其纳入控制变量,再加之前人普遍采用销售收入增长率作为该因素的控制变量,因而本文也采用此做法.一些研究文献大都围绕股权制衡或股权集中度与企业价值展开的,所以也应将股权集中度纳入控制变量.
(三)模型设定
根据研究假设本文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如下:
1.关联方利益转移程度与监管
模型(1):TobinQ1等于α1+α2RPT1+α2+iControli+ε
模型(2):
TobinQ2等于α1+α2RPT2+α2+iControli+ε
2.关联交易外部监管与股权制衡
模型(3):RPT1等于β1+β2Z+β2+iControli+ε
模型(4):RPT1等于β1+β2J+β2+iControli+ε
模型(5):RPT2等于β1+β2Z+β2+iControli+ε
模型(6):RPT2等于β1+β2J+β2+iControli+ε
四、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中可以看出,关联交易利益转移程度的均值为1.709,标准差为1.094,分布相对分散,但这并不影响总体趋势.协议定价(本文将数据库中未说明定价原则和定价原则为其他的也纳入协议定价,因为模糊性定价更有可能为非公允关联交易)占全部关联购销和提供或接受劳务的比重较大,均值达到0.780.RPT1的最小值为负数,说明存在净资产为负的时候还对外提供担保现象,其最大值达到17.903,均值为0.600,均超过2003年证监会规定的比例,风险较高,但从标准差1.652和中位数0.172来看,这些现象都属于个例,关联担保比例相对合规.针对假设2的分析,股权制衡度的均值仅有0.478,说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存在严重股权集中现象,然而最大值2.509和最小值0.018相差很大,说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中也不乏股权结果合理的例子,如凯马B、中泰化学等.此外,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也不乐观,均值仅有10%,且近18%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还未引进机构投资者.
(二)回归分析
本文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对利益转移程度的影响、股权制衡度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对不同类型关联交易的发生规模的影响进行回归分析,实证结果如表5所示.TobinQ和不同类型关联交易存在负相关关系.这表明,不论在外部监管程度较高时的关联担保规模还是外部监管程度较低时的关联购销和提供或接受劳务比例,其相对比例越高,TobinQ值越小,关联方利益转移程度越大,这与主要文献的分析相一致.但关联担保比例系数不显著,而关联购销和提供或接受劳务比例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来说,其关联担保受到的监管程度较高,较为合规,虽仍是利益转移的工具,但其效果大不如前.相对而言,关联购销和提供或接受劳务类关联交易中的协议定价部分逐渐成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利益转移的主要方式.
在假设2中,需要关注股权制衡度Z1的符号是否显著为负,Z2的符号为负但可能不显著,机构投资者J的符号是否都显著为负.回归结果并未与预期一致,Z1 、Z2都不显著,但Z1的符号为负,可说明股权制衡能够抑制关联交易的发生额;而Z2的符号为正,相比之下可以说明,外部监管程度较高(关联担保)时,股权制衡的抑制作用更明显.究其原因,本文认为,由于股权制衡最终效果的发挥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的合理配置产生作用的,央企的政府关系和行政特色较其他性质的企业更为突出,使得股权制衡失去了本应具有的作用,从而使得总体效果不显著.模型(4)和模型(6)中机构投资者J的符号为负数且都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与预期一致,说明随着机构持股比例的增加,不论关联担保规模还是关联购销中的协议定价部分都会有所下降,因而非公允关联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就会降低.但并不能因此结果而判断出外部监管和机构投资者比例之间的关系如何.
(三)稳健性检验
吕长江和肖成民[24]使用直接法和间接法度量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程度,其中间接法是用企业价值和企业业绩衡量,直接法是找到一个具体的利益侵占方式,如其他应收款作为直接法的替代指标.借鉴以上思路,为了检验本文结果对利益侵占程度的敏感性,本文采用替换变量的形式进行稳健性检验,分别用会计业绩资产报酬率ROA和经营论文范文流量与总资产之比CFO以及用其他应收款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与前文实证结果基本相符.
鉴于关联交易指标选取的创新性,本文采用以前实证文献中用关联担保发生额、协议定价金额作为解释变量的替代变量,对本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因其发生额较大,此处对其取对数进行处理,结果如表7所示.研究发现:关联担保发生额与股权制衡度之间存在显著(在5%水平)负相关关系,协议定价金额与股权制衡度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却不显著.这一结论很好地支持了假设2,但却与原模型回归结果有些不符,可能是由于指标数据的选取导致的,并不影响研究结论.机构投资者J的符号为负数且都在10%的水平上显著,这与之前的结论相符.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考察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利益转移程度与监管环境强弱之间的关系,并探讨了内部治理(股权制衡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外部监管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1)当外部监管程度较高时,关联交易规模不会加剧关联方利益转移程度;当外部监管程度较低时,关联交易规模会加剧关联方利益转移程度.(2)当关联交易外部监管较强时,股权制衡对关联交易规模的抑制作用会更明显.(3)机构投资者的比例越大,关联交易的发生规模越小,并不受关联交易外部监管环境影响.
针对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针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政策建议:(1)不同时期,关联交易监管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之前的很多文献都认为关联担保是控股股东转移利益的主要手段,为此国家也陆续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对关联担保的监管方法随之也不断完善,使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担保转移利益的成本加大.而关联购销等往往因为论文范文监管方面的盲区和企业自身的刚性需求而更容易成为转移利益的手段.因此,今后的关联交易监管应侧重于后者.(2)提高关联交易监管的法律层级,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当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框架主要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基本法律、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多表现为信息披露不真实、滞后,其处罚结果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违规上市公司和责任人判处行政责任(比如警告、罚款和责令改正等),很少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罪、虚假破产罪、非法经营同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因此,建议在规范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并在其中专门另作一章对关联交易进行详细的监管措施规定,若企业申请上市时,发现其以前存在关联交易违规事件,则不予上市,上市之后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违规事件,给予退市等,作为对基本法的补充以及对部门规章的具体指引,提高关联交易监管的法律层级,进而确保关联交易监管的严肃性和重要性.(3)规范关联交易协议定价信息披露.在定价方法体系中一定要强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信息披露内容,目前《上市规则》等规范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日常关联交易交易论文范文、定价原则和依据等,甚至还规定如果交易有失公允,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少有企业面面俱到,使得这些法规显得有些“一厢情愿”,其最终可以归咎到监管力度不严,违规成本太低,所以在下一步关联交易监管中应着重加强披露关联交易具体的协议定价政策及其定价依据.(4)重视股权制衡对关联交易监管的补充作用.从本文实证得知,股权制衡能够减少关联交易发生规模,并会促使审批程序规范严谨,从而协同外部监管共同抑制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究其本质就是股权结构问题.在持续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这一过程中,央企可以遵从这样一个原则:重要的企业由央企控股,但不一定非得是绝对控股,也可以是相对控股;一般的央企不一定控股.具体措施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引入其他所有权性质的持有人,减持国有股.比如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控股、收购央企,或通过股权激励办法,减持国有股,中国海诚和中国北车分别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5月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分别于2012年2月17日和2012年8月17日获得国资委批复(国资分配[2012]93号和国资分配[2012]673号).其二,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战略投资者后,股权结构便会变得适度多元化,使得企业有了可以帮大股东操心的、也真正为企业操心的“二东家”、“三东家”.拥有优秀资源的战略投资者(比如QFII基金),在保障自己收益的动力下,会与企业分享一些资源,促进企业价值增加,从而给企业带来一些额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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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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