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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美FTA对韩国知识产权法的可能影响

主题:著作权保护期限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5

简介:关于著作权期限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著作权期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著作权期限论文范文

著作权保护期限论文

目录

  1. 一、著作权部分
  2. (一)韩美FTA中美国在著作权领域的要求
  3. (二)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
  4. (三)在线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5. (四)加强处罚力度、废止亲告罪
  6. 二、商标法部分
  7. 三、专利法部分
  8. (一)关于限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9. (二)关于因审查迟延而延长专利权期限的问题
  10. 四、争端解决规定和非违反之诉
  11. 著作权保护期限:房子也会到期?土地使用权期限知多少

【关键词】韩美FTA;知识产权;可能影响

一、著作权部分

(一)韩美FTA中美国在著作权领域的要求

(1)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20年;(2)加强技术性保护措施;(3)把暂时储藏认定为著作权的一种;(4)强化在线服务提供者的责任;(5)限制图书馆著作使用;(6)即使没有权利者的起诉也可处罚著作权侵害行为;(7)加强对著作权侵害行为的约束并易化权利救济等.这些要求无疑都是为了扩大美国文化资本或媒体,软件企业的利润.如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会延长作者专有利益期限,临时储藏的认证和技术性保护措施等会使控制一切关于作品的行为并扩大许可使用费.

(二)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

目前,国际条约上要求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死后50年.韩国著作权法也是如此.但是美国在1998年通过了将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死后70年的著作权法,且以此法为基础在与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按照美国的要求延长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现在轮到韩国,美国跟韩国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很多人把美国的著作权法也被称为“米老鼠法”.其原因是1928年第一次登场的米老鼠,原本是到2004年其著作权将会期满,但根据美国著作权期限延长的法律,它的寿命可延长至2024年.从1928年到2024年将近有100年,米老鼠的“长寿”可以说是拜美国著作权法所赐.现行著作权法的50年期限已足够长.如果按照美国的要求将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至70年无疑是给那些以著作权盈利的企业再保障20年的利润.制定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目的是在限定的期限内给予专有权利的同时,在期限到期之后将作品还原给公共领域,与公共利益协调发展.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延长至70,会造成让著作权变为持久性权利的结果.

(三)在线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是以电子通讯网和线上服务为流通媒介的.其中,有获得作者的许可并合法利用的情形,也有未获得作者的许可并非法流通的情形.此时,在线服务的提供商应知道这种违法流通的事实,理由是他们这些线上服务提供者(OSP)在提供作品流通的线上服务当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OSP对著作权侵害应负起一定的责任.但如果太过强化OSP的责任必然会导致信息网络流通的活跃性.因此,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信息的疏通;另一方面也为了保障作者的权益,各国的著作权法规定都采取限制OSP法律责任的规定.

韩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以限制OSP的责任:不能在技术上提供有效支持;知道侵害事实并立即中断服务;根据权利者的告知而中断服务.此时,OSP不承担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提供侵害人论文范文的义务.如果应权利人的要求提供了侵害人的论文范文,反而是构成违法行为.但是美国通过FTA要求,当权利人告知OSP时即使没有告知自己权利人的身份,OSP应配合权利人的要求,向权利人提供侵害人的论文范文.但这明显会造成很多问题.

(四)加强处罚力度、废止亲告罪

在美国贸易代表(USTR)的报告里一直是把韩国列为优先监视对象并在此前不断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执行.因著作权是私人的权利,韩国的立法为了尊重个人的意愿而设置成亲告罪(指受害人告诉(控告与上诉的简称)的才构成犯罪,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所以权利者没有要求处罚时,国家机关无需出面处罚使用者.一方面也许有时权利人很愿意使用人使用其作品;另一方面在公共利益的角度上分析,此类的使用如对知识经济产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力,那么在没有违反权利人的意愿的情况下,全社会更应该积极的使用这些资料.再次强调,在没有违反权利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是对社会的发展只会有好处,而没有害处.考虑到这些,如接受美国废止亲告罪的要求,无视权利人的意愿,处罚使用者是不合理的.

二、商标法部分

商标保护对象的扩大:声音、气味.美国跟澳大利亚缔结的FTA中把声音和味道加进商标的种类之中,并且跟韩国的FTA当中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即把声音和气味归入到商标法保护对象.就商标的构成要素而言,韩国的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种类跟中国相同,即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声音和气味等非形象商标,并非以视觉感受存在,而是借助于音响、气味等非形象事物,以听觉、嗅觉感知其识别性的商标.这些不具备固定化载体,法律难以提供有效地保护,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包括韩国很少有受到专用权保护.

三、专利法部分

(一)关于限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在韩国,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无关于专利权人的意向,第三者也可使用专利发明的情形.美国主张仅在三种情形之下运用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1)为了改正在行政或司法环节中被判定为不公平行为的行为.(2)以公共目的使用,而非商业性目的.(3)在国家处于非常时期及其他极度紧急的状况下可实施强制许可.而韩国专利法106条规定,国家处于非常时期(处于国防目的有必要时,为公共利益有必要以非商业性方式使用)时,107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重新要求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这与美国的要求相差甚远,如依照美国要求的上述三种情形,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范围将大幅度缩小.这也可以说是公共政策的失败.不仅如此,如韩方接受美方的要求,(1)通过多哈部长级会议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确认的为了医药品出口而实施的强制许可将会变得无用武之地.(2)当专利权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充分履行其义务时也无法用强制许可进行规范.(3)如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除非国家到了非常时期,也无法从公共利益出发使用其发明.考虑到在韩国强制许可的对象主要是医药品.因此,这可能也会引起医药品相关的专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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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因审查迟延而延长专利权期限的问题

依据韩国专利法采用登记制,即取得专利权要经过授权机关的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登记授权.而美国专利法规定当专利权授权机关在审查阶段如进行了长时间的审查,那么相应的延长专利权的存续期间,一般延迟的时间规定为三年.在韩美FTA中美方要求采用美国国内专利法规定的方式,但延迟的时间缩短为两年.不管是两年还是三年,如通过韩美FTA将美国这一套制度直接引入到韩国,在韩国会产生大量专利权将延迟其权利期限的结果.在美国,审查官员每年处理的案件有70多件,但在韩国这个数字是350多件,是美国的五倍.因此为了保证高质量的审查,也为了减少不充实的专利权的可能,应避免采用美方的要求.

四、争端解决规定和非违反之诉

在韩美FTA谈判过程中美国一再要求即使没有违反FTA知识产权协定,侵害协定中所期待的利益或造成此利益无效都要展开争端解决程序.这跟当一方当事国违反协定而展开的程序不同,可称为非违反之诉.

根据WTO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允许提起为争端解决的申诉.(1)有明显违反GA论文范文规范的行为.(2)虽然缔约国没有违反GA论文范文,但侵害其他缔约国期待利益时.但是2005年在香港进行的WTO部长级会议中WTO成员国取得合意,根据TRIPs协定第64条知识产权法不适用非违反之诉.在TRIPs理事会也只有美国坚持TRIPs协定应适用非违反之诉.在全世界范围内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认同适用非违反之诉,其他发达国家因无法预期非违反之诉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影响而不主张适用.美国这种单方面的坚持并想破坏其他国家政策的意图反映在跟协商力较弱的国家缔结的FTA中.对于韩国来说,美国主张的恶性要求“非违反之诉”有可能将适用于本国知识产权领域,因此反对声音如此之强烈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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