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毕业论文范文 > 文章内容

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

主题:上海自由贸易区免税店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3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自由贸易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自由贸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自由贸易论文范文

上海自由贸易区免税店论文

目录

  1. 一、问题的提出
  2. 二、离岸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3. 三、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以上海自贸区为例
  4. (一)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历史
  5. (二)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6. 1 准入监管
  7. 2 过程监管
  8. 3 退出监管
  9. (三)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0. 1 监管模式的选择不明确
  11. 2 立法位阶较低
  12. 3 金融监管机构职责不清晰
  13. 4 监管内容不完善
  14. 四、域外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经验与借鉴
  15. (一)域外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经验
  16. 1 英国“内外一体型”监管制度
  17. 2 美国“内外分离型”监管制度
  18. 3 新加坡“分离渗透型”监管制度
  19. (二)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20. 五、完善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可行性路径
  21. (一)选择“分离渗透型”离岸金融监管模式
  22. (二)制定《离岸金融监管条例》等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23. (三)构建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或综合性的监管机构
  24. (四)实施两级牌照制度,细化准入监管
  25. (五)严格规范离岸银行存贷业务,使过程监管具体化
  26. (六)补充强制退出的监管规定,完善退出监管

摘 要:在考察了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的发展和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借鉴域外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应结合我国国情,选择“分离渗透型”离岸金融监管模式.同时应完善离岸金融立法,提高立法位阶;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明确离岸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完善准入监管、过程监管、退出监管等.

关 键 词:离岸金融;监管制度;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2517(2017)01-0017-07

Research on Legal System of China’s Offshore Financial Supervision

——A Case Study of 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Wu Ziyao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ly analyses the nature of offshore finance, history of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financial market and existing legal system of supervision, and then carries out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offshore finance development and legal system of supervision in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and proposes that we should learn from foreign experiences and integrate with China’s condition to establish a supervision model characterized by separation of infiltration. We should also improve legislation of offshore finance, establish unified supervision system, and clarify responsibility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agencies. We should also improve access supervision, process supervision and exit supervision.

Key words: offshore finance,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Pilot Free Trade Zone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潮流的催生物,离岸金融的产生及快速发展有其内在的机制优势.近年来,为融入国际金融的发展浪潮,服务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我国也在加快发展离岸金融.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其在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的创新举措,为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创造了条件.2015年3月24日,论文范文论文范文政治局召开会议,充分肯定了上海自贸区运行一年多来取得的积极进展,并审议通过了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区改革开放的方案[1],强调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不断推进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

2015年10月29日, 第十八届论文范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首度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开放”理念的指导下,上海市政府于2016年2月1日发布了《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提出上海自贸区应加快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在做好期货保税交割等业务的基础上,逐步扩展离岸信托、离岸基金等离岸金融业务,扩大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在“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那么其发展现状如何?其监管法律制度又有哪些?与此同时,我国离岸金融的监管还存在哪些问题?为了适应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进程,相关监管又当如何完善?这些问题均值得思考和研究.本文通过对离岸金融的内涵特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现有的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以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制度的现状为例证进行考察,分析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在借鉴域外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所帮助.

二、离岸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离岸金融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起初人们将离岸金融界定为:非居民之间运用离岸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的货币)从事的金融交易类活动.1981年后,美国纽约设立了国际银行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y,IBF),其标志着全球第一个境内离岸金融市场形成,同时也对传统离岸金融的概念提出了质疑.离岸金融中的“岸”不再只是指代国境,还扩大到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体系,离岸金融被描述为:在高度全球化及自由化的金融体制下, 于一国金融循环体系之外,非居民之间参与的资金融通活动[2].

离岸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形态,与在岸金融相比,其在货币性质、借贷关系、市场性质等方面具有其鲜明特征(详见表1).

三、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以上海自贸区为例

(一)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历史

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历程可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每一阶段的业务发展都与国内外环境密切相关.第一阶段为初始发展阶段:招商银行最早于1989年获批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这是我国离岸金融的开端.第二阶段为迅猛增长阶段:工商、农业、深圳发展、广东发展等银行接连获准开展离岸金融活动,这一阶段离岸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形成了离岸金融市场在深圳发展的最初格局[3].第三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1999年,由于离岸业务出现严重问题,同时东南亚金融风暴蔓延席卷全球,国内离岸银行方面的业务陷入停滞并进入清理整顿阶段.第四阶段为恢复发展阶段: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体系的逐步健全和国家外汇储备的逐年增加,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呼声逐步高涨.见图1.

2013年正式挂牌运营的上海自贸区作为新时期国家离岸金融发展的典型代表, 其发展至今,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离岸金融发展的经验教训,故特将其单独提出,以此为例对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状况进行深入探讨.央行于2013年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提出的“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账户可*跨境融资、 担保等业务,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可自由兑换”[4]等规定,皆表明上海自贸区的离岸金融模式应该是一种内外分离但有条件渗透的模式,在离岸银行、离岸证券、离岸期货、 离岸保险等离岸金融业务方面形成突破.

(二)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颁布实行一部专门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 现行的有关离岸金融监管的法规散见于:《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这些法规基本构成了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的雏形.

以下是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监管的具体实践,反映目前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状况.

1 准入监管

我国对上海自贸区内的离岸金融实施严格的准入监管.银监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上海自贸区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时, 必须严格遵守2015年新修订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即符合“具有规定的外汇资产储备”“诚信营业,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具有相应素质的从业人员”“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准入条件,以实现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的健康发展.

2 过程监管

我国对上海自贸区内的离岸金融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活动进行业务监管和风险防范.如银监会、外管局等监管机构要求上海自贸区内离岸银行应严格遵循《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按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离岸银行业务分析报告及财务报表.同时上海外汇管理局对上海自贸区离岸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除此之外,银监会依据《银监会关于上海自贸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上海自贸区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离岸银行风险监管体制,并积极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监控指标.其要求离岸银行必须满足“离岸流动资产不得低于离岸流动负债的60%”“外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离岸外币有价证券占款不得超过该银行离岸总资产的10%”等多项风险监测指标.

3 退出监管

就目前状况而言,我国对上海自贸区内的离岸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规定尚不完善.相关监管机构只能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离岸银行业务的退出,中资银行须申请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停办离岸银行业务” 的规定,进行退出监管.但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关监管当局可以强制离岸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如果离岸金融机构由于资金等原因,不再符合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条件时, 离岸金融机构不去主动申请停办,那是默示其继续经营离岸业务还是强制其退出,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三)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上海自贸区的设立,为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其新的风险监管举措及管理方式变革促进了自贸区内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但是,自贸区离岸金融新的监管措施并没有解决我国离岸金融业务面临的根本问题,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

1 监管模式的选择不明确

按性质划分,世界范围内离岸金融市场大致有四种模式:“避税港型”“内外一体型”“分离渗透型”以及“内外分离型”.而离岸金融监管与离岸金融市场模式一一对应.但是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尚未明确规定,只有一些散见于《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用语,如“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 就未来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巨大争议.以韩龙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选择“内外分离型”模式[6].当然也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选择“分离渗透型”模式,即以内外分离型为基础并适度渗透的模式[7].在监管当局至今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模式到底应该选择何种,值得深思.

2 立法位阶较低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的有关离岸金融监管的法规主要散见于:《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但这些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主要由央行、银监会、外管局等监管机构颁行,立法位阶都比较低,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执行力不够,实施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

3 金融监管机构职责不清晰

与前述监管规章层级相联系的,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具有内在联系、相互配合、职责明晰的离岸金融市场统一监管体系.前述监管文件分别由不同的监管主体制定, 且不同机构在监管时各自为阵,导致监管机构职能的边界不够清晰,存在较大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

4 监管内容不完善

我国虽然颁行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但监管内容依然有不完善的地方.就准入监管而言,我国依然存在中外资银行待遇不平等、商业银行开展离岸业务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8].就过程监管而言,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离岸金融业务监管规定得过于宽泛,只是笼统地说明要加强离岸金融业务监管、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具体实施方案和规则有待完善.同时由于自贸区离岸金融的不断发展,新型金融产品和创新不断出现,离岸业务内容不断丰富,而有关的离岸业务监管却没有紧跟时论文范文展,存在大量监管空白,诸如离岸银行的安全经营维护方面、离岸银行跨国监管问题等皆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就退出监管而言,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离岸业务强制退出的明确规定,退出机制并不健全.

四、域外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经验与借鉴

(一)域外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经验

如前所述,按性质划分,世界范围内离岸金融市场大致有四种模式,且离岸金融监管与离岸金融市场模式一一对应.鉴于“避税港型”模式主要是为企业避税提供便利,只有记账而没有实质性业务,这显然与我国目前开展的离岸金融业务不相符合,故笔者接下来将详加论述其余三种类型的监管模式,并借鉴域外离岸金融监管经验,提炼出一些有益的启迪,以促进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

1 英国“内外一体型”监管制度

“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市场是指离岸与在岸金融市场业务之间不相分离,而是相互融合的金融市场.此市场的监管模式对监管能力和市场成熟度要求最高.在英国的监管模式下,离岸金融市场享有同等国民待遇, 市场参与者可以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也可以经营自由市场业务,且证券和外汇等金融市场几乎完全开放,资金出入境不受限制.

英国是典型的“内外一体型”模式,其采取的是原则性监管,即以宽松的监管为主要特征,为了达到监管的目标, 其更多地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由于受到新兴自由市场思想的影响, 英国于1986年颁行了《金融服务法》,进一步放松了离岸金融管制.宽松灵活的监管环境促进了金融创新和自由竞争,减少了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有效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效率,为市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9].

当然,英国采取此种监管模式与其完善的金融体系、成熟的调控机制密不可分.虽然此种模式具有促进自由竞争,推动金融创新,提高机构效率等优势,但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程度、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以及监管水平,我国还不具备建设“内外一体型”模式的条件,故不可盲目照搬.

2 美国“内外分离型”监管制度

“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特征是:人为创设和内外分离.在这种市场的监管模式下,离岸金融市场与在岸金融市场严格分离,离岸金融市场设有离岸业务专门账户,惟有凭借此专门账户方能进行离岸交易.

美国是“内外分离型”模式的典型代表,其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非常严格.美国此种监管模式通过要求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把在岸与离岸两个市场的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各设一套账簿,实现了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的严格区分,有利于防止境外金融干扰和冲击国内金融,但客观上却降低了离岸金融的效率.

3 新加坡“分离渗透型”监管制度

“分离渗透型”是“内外分离型”与“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市场的中间形式.在此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也要求离岸金融机构单独设立离岸账户,将非居民和本国居民业务分开,但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允许境内资金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渗透.

新加坡采取的就是“分离渗透型”模式,即内外业务相互渗透的市场监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于1971年成立,作为新加坡的央行,其在对离岸银行的经营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积极鼓励离岸金融业务创新和监管改革,比如逐步放松对离岸金融交易佣金的管制、放宽对外国银行开立分行的限制、放松外汇管制、取消外汇存款或债券利息预扣税等,并通过外币汇兑机制实现了金融机构账户资金在一定限度内渗透,保证了新加坡高效的金融环境,促进了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加坡采用此种离岸金融监管模式与当时新加坡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和金融市场相对欠发达的国情有一定关系,此种模式既有利于引入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又避免了全球金融风险无限制地传导给国内市场,其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了离岸金融的发展,不失为一项值得我国借鉴的监管模式.

(二)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从离岸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来看,英国采取“内外一体型”模式,将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账操作,金融管制较少,离岸金融市场自由化程度高,促进了离岸金融机构的效率,有利于实现金融创新和自由竞争,但英国采用此种模式与其本身完善的金融体系、成熟的调控机制密不可分.美国采取“内外分离型”模式,严格区分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虽然有利于防止境外金融干扰和冲击国内金融,但客观上却降低了离岸金融的效率.新加坡采取“分离渗透型”模式,虽然其也区分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但是却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允许境内资金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渗透,此种模式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了离岸金融及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各国(地区)离岸金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和差异,但发现不同监管模式并没有影响相关国家在离岸金融领域取得成功,因此,只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监管制度才是有效的监管制度.通过审视我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再结合各国(地区)的监管实践经验,我们发现新加坡采取的“分离渗透型”模式不失为一项值得我国借鉴的监管模式.

从离岸金融监管主体来看,英国与新加坡的离岸金融监管者单一,分别为英国财政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而美国却采取的是“双重多头”监管模式,其在论文范文和各州都设立了庞大的监管机构,监管主体众多,形成了网络性覆盖.考虑到美国众多监管机构之间相互重叠,对离岸金融市场上的风险信息反应慢、处理效率低等劣势,再结合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故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单一监管主体更加有利于加强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从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域外诸国在离岸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都在不断结合本国国情,不断调整和完善本国的离岸金融监管制度,以实现金融稳定与效率的平衡.如美国IBF作为离岸美元与在岸美元的汇集场所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和货币政策转变提供了缓冲,1986年美国彻底废除了之前限制资金流动的Q条例,实现了利率市场化;美联储也在1990年彻底取消了欧洲货币存款准备金,货币政策的*目标实现了从M1到M2、再到实际利率的重大变革,以适应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体系的变化[10].因此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也将经历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的历程.

五、完善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的可行性路径

(一)选择“分离渗透型”离岸金融监管模式

通过对域外不同离岸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比较,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了完善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 笔者建议我国应明确选择“分离渗透型”离岸金融监管模式.

“内外一体型”模式需要完善的金融体系、成熟的调控机制与之配套,否则极易发生境外金融冲击国内金融的风险,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 而考虑到我国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程度、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以及监管水平,我国还不具备建设“内外一体型”模式的条件,故不可盲目照搬.“内外分离型”模式虽然有利于防止境外金融干扰和冲击国内金融, 但客观上却降低了离岸金融的效率,故不建议采用此种模式.

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建设还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而采用“分离渗透型”模式更加有利于我国吸引更多的外资注入国内经济建设,并最终实现在严格控制风险水平的基础上兼顾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故我国应明确选择“分离渗透型”离岸金融监管模式,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以进一步明晰离岸金融监管的内涵,完善相关监管法制.

(二)制定《离岸金融监管条例》等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离岸金融市场运行的重要保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位如何,能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不仅要凭借其经济实力,还要凭借其法律环境”[11]. 目前我国有关离岸金融监管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低且透明度差, 不利于实现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因此建议就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如《离岸金融监管条例》等)或系统完备的法律(如《离岸金融法》等).

考虑到离岸金融市场流转资金规模巨大,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为了提高国家的重视和金融机构对相关办法的执行力度,有必要由级别较高的立法机关制定完善离岸金融立法,如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离岸金融法》,提高相关法律位阶.同时健全相关法律配套机制,如加强离岸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及细化不同离岸业务交易规则等,促进离岸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构建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或综合性的监管机构

鉴于我国不同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多个不同的金融监管主体(如央行、外管局、银监会等)监管离岸金融业务,监管存在许多重叠和空白之处,因此建议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明确离岸金融监管机关及其监管职责.

我们可以仿照在岸金融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不同在岸金融机构及业务,细化明确离岸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对象、监管职责,构建一个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也可借鉴域外发达国家设立综合性的监管机构监管离岸金融业务的经验,如新加坡成立金融管理局负责统一监管离岸金融业务,我国亦可成立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如“离岸金融监管委员会”或“离岸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离岸金融监管,明晰离岸金融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四)实施两级牌照制度,细化准入监管

准入监管是一种事前预防性监管,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细化准入监管对完善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意义重大.

以外汇资产规模、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业绩等银行资质为量化指标,针对银行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准入门槛,实施“全面牌照”和“有限牌照”两级牌照制度.仅经营离岸负债业务,银行只需取得有限牌照即可;若同时经营离岸负债和离岸资产业务,银行必须具有全面牌照.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故笔者建议我国可以根据WTO/GATS规则, 对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离岸市场实行国民待遇,通过对中外资银行离岸业务的准入进行审核,允许符合资质的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离岸市场.

(五)严格规范离岸银行存贷业务,使过程监管具体化

鉴于监管当局颁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得过于宽泛,只是笼统地说明要加强离岸金融业务监管、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因此建议将过程监管具体化, 严格规范离岸银行存贷业务,实现离岸金融业务的良性发展.

通过考察美联储对IBF离岸业务的监管实践,我们发现美国对IBF的存贷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制:离岸市场中非银行机构的存款进行转账和取现时,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必须经过两天以上.考虑到我国离岸市场的现状及防范域外资金流动性过强给我国国内金融稳定带来冲击,可以仿效美联储的业务监管规则,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存贷业务也进行严格控制,避免其成为套利的手段,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

(六)补充强制退出的监管规定,完善退出监管

退出监管是一种事后补救监管,其作为金融市场监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不断完善.

鉴于我国目前只有“申请退出”机制,至今尚没有离岸业务强制退出的明确规定,退出机制并不健全,故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补充离岸业务强制退出的法律规定,对于前期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却没能通过年度考核的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可责令其强制退出离岸市场.

我国发生了一系列离岸金融大事件:2006年天津滨海新区离岸金融试点开始;2010年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形成;2013年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市场开辟;2015年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2016年国务院“十三五”规划提出“开放”理念,主张加快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扩大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中国结合本国国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离岸金融,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必经之旅,也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

参考文献:

[1]肖林. 国家试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设计(增订版)[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2]左连村,王洪. 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理论与实践[M].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3]段军文. 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J]. 财会月刊,2010(12):26-27.

[4]金庆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点评[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33-34.

[5]罗国强. 离岸金融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4-40.

[6]韩龙. 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28-330.

[7]沈光朗,宋亮华. 我国离岸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研究[J]. 国际金融研究,2005(12):41-46.

[8]巴曙松,郭云钊. 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国际趋势与中国路径[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7-240.

[9]周沅帆. 离岸(香港)人民币债券[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54-55.

[10]论文范文. 离岸金融中心的演进及其经济效应研究[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197-200.

[11]邓珊. 刍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离岸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J]. 广西社会科学,2009(8):17-20.

(责任编辑:李丹;校对:卢艳茹)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自由贸易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上海自由贸易区免税店引用文献:

[1] 自由贸易和法律论文写作参考范文 自由贸易和法律有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2万字
[2] 自由贸易和开放型经济论文范本 关于自由贸易和开放型经济类本科毕业论文范文8000字
[3] 自由贸易毕业论文范文 自由贸易相关专升本论文范文5000字
《我国离岸金融监管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word下载【免费】
上海自由贸易区免税店相关论文范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