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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之重构完善

主题:侵犯著作权罪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4

简介:关于著作权侵犯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著作权侵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著作权侵犯论文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论文

目录

  1. 一、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2. 侵犯著作权罪:鹿晗代言品牌侵犯论文范文公司著作权 或被起诉
  3. 二、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重构与完善
  4. (一)在立法观念上对私权利性质重视不够
  5. 1.侵犯著作权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6. 2. 刑事立法保护应体现谦抑性原则
  7. (二)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范围过窄
  8. (三)刑法忽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9. (四)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过于限制
  10. (五)刑罚设置严而不厉,力度不足
  11. 1.取消 “违法数额”的规定,增设 “非法经营数额”的情节设置
  12. 2. 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30073)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4)04-0339-01

摘 要: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著作权法律修改频繁,不断加重对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处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并把刑法保护作为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著作权 重构 完善

一、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从新中国成立至1990年8月,我国没有颁布过系统的著作权法.1979年颁布的刑法仅有关于假冒商标的刑事处罚规定.直到1990年9月才由七大审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这部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仍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著作权进行刑法保护的单行刑事法律.为了更好地适用这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又作出了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主要吸收《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的内容,共规定了两条两个罪名,即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以及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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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重构与完善

(一)在立法观念上对私权利性质重视不够

1.侵犯著作权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目前对著作权的保护倾向于社会公益性, 而对著作权人的保护相对不够.如我国刑法将侵犯著作权犯罪设置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 将定罪的标准规定为违法所得而非受害人实际损失.建议重视对著作权人的私权保护, 定罪标准应以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为准.

2. 刑事立法保护应体现谦抑性原则

刑事立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社会防控效益.一般认为,刑事立法对于经济犯罪的干预应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和宽和的原则.由于经济活动本身涉及面较广,涉及的社会关系又广,区分其合法与非法、正当与不当的界限时较模糊,对这些 “模糊”行为,从科学、理性的原则出发,应确立刑事法是 “最后防线”的观念,坚决抛弃刑事法适用上 “优先性”的做法.

(二)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范围过窄

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范围在多数国家都较宽松,具有不断拓展的趋势.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出现和飞速发展,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不仅已被提到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层次,而且还被部分国家纳入到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之中.鉴于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实际发生情况,我国有必要加紧对此类问题的立法研究,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对象扩展至技术信息权利管理措施,以充分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忽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见,被刑法保护的财产权的种类有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而对人身权保护的只有署名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大多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从表面上看是直接侵犯了著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但这些行为同时并且首先侵犯了著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相比对著作财产权的规定,我国刑法对著作人身权的规定仅在第 217条第四款以“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简单规定,显然与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实质特征是不相符的.因而,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设增设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犯罪.如增设侵害已亡作品作者著作人格权罪、不履行注明义务罪等罪名.

(四)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过于限制

许多国家都尽可能放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减少限制性要求,以严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法网,扩大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相比之下,我国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目的犯立法模式,显然已远远滞后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我国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的规定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我们认为,刑法这种限制是没有必要的,而且仅仅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为犯罪行为从逻辑上是不合适的.我国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所保护的四种权利中,仅仅只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作出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而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则没有此要求,甚至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都将“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删除了,刑法这样区别保护是不妥的.因此笔者建议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

(五)刑罚设置严而不厉,力度不足

1.取消 “违法数额”的规定,增设 “非法经营数额”的情节设置

立法上没有明确罚金刑的数额.对于著作权犯罪,我国刑法典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制.“违法所得数额”不能准确体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本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而且,“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比较模糊,不利于司法操作.此外,“经营”的含义比 “销售”的含义更宽,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情节,可以有效避免侵权实施了复制行为而没有实施发行行为或者仅仅实施了制造美术作品的行为而没有实施出售行为而难以计算销售金额的弊端.

2. 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罚体系以自由刑为主,与其他国家相比相当严厉,但是,刑罚体系不合理与不严密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刑罚的预防与制裁效果.因此,有必要采用世界多数国家的通例来规定著作权犯罪.首先,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并明确罚金刑的处罚标准.侵犯著作权犯罪是一种财产权犯罪,将罚金刑升为主刑,提高罚金刑的使用力度,可以有效阻止侵权者的贪利动机,从而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其次,增设资格刑.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比较严重的情况下,通过增设资格刑,可以减少行为人再犯的机会,加大犯罪的成本.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2]聂洪勇著《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3]刘方,单民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总结:本文关于著作权侵犯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参考文献。

侵犯著作权罪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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