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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医学会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3

医学会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医学会论文范文参考:台湾中医师执业资格与专业教育之研究
  2. 第二篇医学会论文样文:医患纠纷诉讼程序研究
  3. 第三篇医学会论文范文模板: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
  4. 第四篇医学会论文范例:中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5. 第五篇医学会论文范文格式:非酒精性脂肪肝横断面调查及清热祛湿化瘀法干预的脂肪因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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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学会论文范文参考:台湾中医师执业资格与专业教育之研究

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有三:了解台湾中医师专业教育历史发展与现况:探讨台湾中医师执业资格历史发展与现况,讨论台湾中医专科医师制度建立之可行性.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建议,供相关单位及人员改进及发展中医之参考.

研究方法

为达成研究目的,在历史研究法架构下,以文献探讨、文件分析、比较研究、半结构性访谈及德怀术专家咨询问卷等方式作为数据搜集与汇整方式,偏属于质性研究方法,同时兼具专家意见量化分析.

研究成果

1.台湾中医师专业地位随历史发展不断提升

台湾中医发展至今日,已走向独立发展之路.从业者由早期巫师、儒医、跟师或自学者,演变为国家立法规范经考试及格受社会认可之中医师,中医教育也由传统家传、师承、自学、私塾等形式发展至现代学校教育.

其间历经西方医学传入冲击与日据时期中医学几近毁灭之危机,与台湾中医界先进筚路蓝缕设立中医院校,和透过各类中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培养台湾中医人才,同时藉由政府立法,强制中医师参加公会*执业登记,及透过中医师公会与各中医医学会等专业团体实施中医师继续教育.整个台湾中医师专业化动态过程与专业性可由历史发展演进来建构分析.检视专业知能、专业资格、专业组织、专业成长、专业*等多项专业特征,台湾中医师已然具备,现更要努力者是追求专业权威之不可取代性.

2.中医师执业资格考试与专业院校教育造就台湾中医人才

台湾中医师之考选,因应历史背景、社会需求、教育及医疗水平等因素,区分为正规医学教育和非正规医学教育两大类.经由考试评量拔擢各类或经师承或经学校教育培养之中医人才,促进中医事业之发展.

1943年公布之《医师法》明定中西医师地位平等,将中医、西医并于一法规范,条文第3条规定中医师检核考试资格,其中一项应试资格规定为中医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但当时医药行政与教育部门仍以西医为主,中医界人士屡向政府要求成立中医学校或允许成立私立中医学校,均未获准,故全国无人能符合此一条件,此法形同虚设.1945年台湾脱离日本殖民地统治,回归国民政府接管,初期中医师养成方式,只有考试院举办之中医师考试.由于中医学校阙如,为甄拔中医人才以供社会所需,考试院于1946年举办第一次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其应考资格宽松,当时台北考区录取2人.

医师执业资格认*度乃国家法治之体现,其所规定之应考资格应与人才培养制度密切配合,教、考、用始能合一.1949年国民政府撤退到台湾,原本在中国本土之中西医论争与互动也延伸至台湾,几经波折,1958年中国医药学院成立(后改名为中国医药大学),在创建者中西医师法律地位和教育平等之主张下,以“恢复传统中国医学,吸收西方医学新知,融入中国传统医学”与“促使中西医融会贯通,进而建立新医学体系”为创校宗旨,其在1966年以前仅开设中西合一之医学系,1966年教育部核准该校成立中医科(后改名为中医学系),培养中医专业人才,此为台湾以正规专业教育培养中医师之滥觞,1972年第一届中医学系毕业生为申请中医师检核考试之主要来源.然而当时中医正规专业教育未见普及(1972年第1届毕业生仅43人),而民间不乏师承自修有得之士,因为不具备相当之学历,无法参加中医师检核及特种考试,取得中医师执业资格,且原制定之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应考资格规定,以曾担任公立学校或乡镇公所以上之医疗职务为应考试资格之一,难脱密医漂白之嫌,极为社会诟病,各方建议应予修正,在社会对中医师仍有殷切需求下,考试院数次邀请有关人员举行座谈会,咸认为在中医学校尚未普遍设立之前,应举办中医师检定考试,以为中医师进身之阶,弥补台湾中医人才不足,满足社会对中医医疗之需求.故1968年4月2日修正公布《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规则》,删除“在机关团体担任中医治疗工作3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之应试资格,增列“经中医师检定考试及格者”,使自修研习中医有成者,取得中医师特考之应试资格.又鉴于中医师特考及格人员多系自修苦读,缺乏临床训练,考试院1988年《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笔试及格人员训练办法》规定:自1989年起,凡以中医师检定考试及格报考中医师特考并经笔试及格者,均应接受为期1年6个月之基础医学及临床诊疗训练,训练期满核定成绩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早年《考试法施行细则》即已明订中医师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1998年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53号解释:“各类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之执业,攸关人民生命、身体、财产安全至巨,因此其执业资格之授予,应视各类科性质及其专业领域所应具备之专业知识为考虑,自应循完整之正规专业教育及实习养成方为正途,以确保人民之生命财产安全.”加上医事技术日新月异,医疗*更有赖教育熏陶,台湾中医师培养走向正规学术化.同年(1998年),长庚大学在创办人王永庆“研究中医以补西医之不足”指示下,于医学院中成立中医学系,每年招生50名,中西医双主修修业8年.1999年12月29日《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修正公布全文27条,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律法取消检核制度,将检核精神融入考试,其后2000年6月14日修正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也为中医师检定考试订出“落日条款”.因此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中医师检核,而于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中医师检核并经核定准予笔试有案者,得于2001年至2005年内继续参加中医师检核笔试,2006年中医师检核考废止停考,至于中医师检定考试则规定2005年为最后一次受理新案报考,2008年旧案补考划下句点,2009年停办.为此考试院特于2000年12月30日订定发布《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考试规则》,其应试资格规定均为接受正规医学专业教育者,另2002年1月16日也修正公布《医师法》全文43条,其第3条第3项规定中医师特考于2011年*最后一次考试,因此2012年以后中医师高考将成为取得台湾中医师执业资格唯一管道,即必须具备完整之正规专业教育及实习养成方可成为执业中医师.同时《医师法》第8条第1、2项规定:“医师应向执业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执业登记,领有执业执照,始得执业,医师执业,应接受继续教育,并每六年提出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执业执照更新.2009年4月22日之前,执业超过6年之中医师必须提出修毕继续教育180学分之证明檔,始可*执业执照更新,否则无法再执业.台湾藉由立法执行中医师继续教育并与执业执照更新换证结合已具体落实.

3.台湾中医师专业教育精致化发展取向

台湾中医教育改革在课程设计、教材教法、师资精进与教学评鉴上,不断追求卓越与高质量之教育产出,所培养学生参加中医师资格考试及格率年创新高,并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及运用视听媒体等强化教育质量,且创新将中医经典医籍融入现代基础医学理念规划出新课程,引进问题导向学习、临床技能教学等提高学习动机之教学法.精致教育(betterness education)卓越性、绩效性、科技性和创新性等四个主要特征,印证台湾中医师专业教育发展现况.

4.台湾建立中医专科医师制度在中医专业团体与卫生行政部门结合规划下可行

(1)关于制度设计原则:中医师分专科执业为专家认同,专科医师培养质量监控应由中医专业团体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执行,且应为开放系统,接受各方监督.

(2)关于专科医师培训制度:专科划分应本着突出中医特色、发挥中医优势原则进行,专科医师培训可采取双轨制及2+X培训模式.

(3)关于专科医师准入制度:台湾中医专科医师之甄审,各科每年至少*一次,且不能限制医师执业只能从事某一项专科:卫生署不宜依专科医师人力供需作名额增减管控:专科医师之申请资格、甄审程序步骤、甄审方式、测验科目、范围、时间,计分及合格标准等由各专科医学会拟定甄审办法报请卫生署公告施行:甄审以笔试为之,并得实施口试、测验或实地考试,外国之中医专科医师资格经审查该外国专科医师制度、训练过程与台湾相当者,仍需实施笔试、口试、测验或实地考试.

(4)关于专科医师管理制度:台湾中医专科医师制度施行前应建立种子医师制度,已领有专科医学会所发给之专科医师证书并经卫生署审查合格者,仍需接受2+X年教学医院训练,惟三年内申请专科医师甄审,得免笔试、口试、测验或实地考试,台湾中医专科医师训练医院评鉴应由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规划*,培训经费采政府补助、培训中医院所出资及个人适当负担之方式.

5.台湾中医师专业教育、专科医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应形成连续与完整之医学教育体系.

建议

根据研究研究结果、文献探讨及专家访谈意见,对台湾中医师专业教育、执业资格及中医专科医师制度,提出建议.

1.中医师专业教育方面:实施中医学专业认证,创新师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体系,并结合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教育等多元传承,形成连续与完整之中医学教育,成就高级中医临床人才,重视临床学习经验,争取中医住院制度.

2.中医师执业资格方面:重视临床技能,采取三阶段国家中医师证照考试:结合中医教育改革,继续优化试题内容质量.

3.在中医专科医师制度方面:制度实施前加强宣导并修订相关法令,教育部认可之教学医院评鉴,中医专业团体也应接受评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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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后续研究者之思路:中医专科医师问卷对象可扩及病患,可探讨中医教育中西医结合、中医学课程比率、及全科或专精分化之相关议题.

第二篇医学会论文样文:医患纠纷诉讼程序研究

医患关系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医生离不开患者,患者也离不开医生.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逐年激增、医患矛盾日益加大,已经成为影响整个社会和谐的突出社会问题.然而,由于医患纠纷的医学专业性,导致医患纠纷解决难度大、纠纷解决成本高.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医患双方并不是单纯的利益对等的合同法律关系,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之间的利益一致,都是为了患者疾病的治愈.患者疾病被治愈后,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的医疗费用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等价有偿性,患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远低于医疗机构付出的实际治疗成本.因此,医疗机构大多都是事业单位,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财政补贴.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医疗行业市场化、医疗服务竞争性改革措施的实施,导致患者的医疗费用大幅增加.医患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理解、患者对疾病治疗效果的高要求、以及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因素,造成医患纠纷逐年递增,医患矛盾日益尖锐.为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纠纷的解决就成了我国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重要任务.作为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医患纠纷诉讼程序,在现今并没有体现出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诉讼主体特殊性等特征,并没有起到公正解决医患纠纷的目的.

为了规范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进行了规范,但是这些规范仅仅适用于医患纠纷的行政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侵权诉讼做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使患者的举证负担大大减轻.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将医疗侵权诉讼划分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其它医疗赔偿纠纷,并规定这两种诉适用不同的实体法和诉讼法.这就造成医患纠纷解决依据的二元化,特别是在认定医务人员主观过错上,出现不同鉴定程序、不同的鉴定结论.以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已经造成了我国现阶段医患纠纷诉讼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的混乱状况.

本文是一篇系统构建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医患纠纷诉讼程序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由导论和正文六章组成,共18万余字.

本文以医患纠纷诉讼程序的重构为研究重点,对在我国医患纠纷司法实践中出现诉权保障、法律适用二元化、司法鉴定权与审判权界限之理性回归、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实体法归责原则之冲突等突出的诉讼法理论、证据法理论问题进行深入且细致的研究.主要探讨我国医患纠纷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借鉴大陆法系先进国家关于医患纠纷诉讼的司法经验,最终拟建构我国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诉讼程序制度.

导论导论概述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论文研究的内容创新和研究方法.针对我国医患纠纷逐年激增、医患矛盾日益激化等现状,为了树立司法权威,彻底解决医患纠纷,并对其它医患纠纷非讼解决方式树立纠纷解决标准,公平、公正、高效之医患纠纷诉讼程序的建构尤为迫切.公正、公平、高效的医患纠纷诉讼程序之建构,前提条件是该诉讼程序必须满足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本文的主要特征在于将公正、公平的医患纠纷诉讼程序的建构作为主线,以诉权保障、司法鉴定程序理性回归、举证责任公平分配、医患纠纷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为着力点,主要采取比较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对医患纠纷诉讼程序的重构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章医患纠纷本论.本章厘清了医患纠纷的基本概念、定义、种类等.本章界定了医忠纠纷属于医源性医疗纠纷,对医患纠纷的特点、要件、成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本章在医患纠纷诉讼调解部分提出,医患纠纷诉前和诉后均可以由附设于法院的专职医疗非讼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期通过医学专业调解人的斡旋,从多种渠道化解矛盾激化的医患纠纷.本章对民事诉讼中独特的医患纠纷诉讼进行了简要论述.对于医患纠纷诉讼标的的界定,依据诉讼法说中一分肢说,将医患纠纷诉讼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与诉讼标的明确区分,当事人事实之主张与举证与法官法律适用权准确界定.法官对医患纠纷事实适用侵权法或合同法有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具有主导权.

第二章医患纠纷诉讼诉权论.主要研究诉权基本理论为基础,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进行清晰和明确的界定.并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当事人诉权之限制、诉讼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相混淆的现状,提出重构我国民事诉权立法与理论.以医患纠纷诉权保障为目标,本章通过医患纠纷鉴定前置导致起诉难等现状,提出建构医患纠纷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实体权利保护要件之独立、分隔,最大限度保护医患纠纷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

第三章医患纠纷诉讼证据法方论.本章以医疗机构诊疗护理过程为主线,突出分析患者病历资料、患者受伤身体、死亡尸体为载体的书证、物证,以及医疗侵权司法鉴定结论,注重探讨医患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方法之特殊性.

第四章医患纠纷鉴定论.由于现今我国医疗侵权纠纷受医疗行政管理与医疗侵权诉讼体制双重规制,决定了二元化的医疗侵权鉴定体制,即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侵权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适用于医患纠纷行政处理程序,也适用于医患纠纷诉讼程序,而医疗侵权司法鉴定仅适用于诉讼程序.这种矛盾的医疗侵权鉴定体制已经使医疗侵权纠纷的处理陷于混乱,进而会使法院在医患纠纷的审理中由于采纳不同的鉴定结论,造成同一自然历史事实做出不同的纠纷司法事实认定.最后,同一医患纠纷法院如果采纳不同鉴定结论造成其要件事实认定上的不统一、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终究将影响司法权威性.

因此,本章认为应当对这两种医学鉴定体制进行一元化的改革.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之理论与原理发生重大冲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更像是鉴定委员会进行的一种准司法裁决程序.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之要件,不能在医患纠纷民事诉讼中作为鉴定结论被适用,进而也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方法.

本章认为,我国医患侵权司法鉴定程序中,司法鉴定人进行的侵权行为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违反司法鉴定法理,在其鉴定结论中对属于法评价要件的主观过错进行认定.因此,侵权司法鉴定的鉴定人超越了的事实鉴定权,行使了专属于法官的法律适用权.而大多数法官对于鉴定人越权侵蚀法官对于过错法律要件的认定权,并不持异议,而且许多法官做出的鉴定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法官也乐于“拱手让出”自己对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法律适用权,委托鉴定人对医务人员主观过错进行鉴定.最终结果导致医患纠纷诉讼中法官与司法鉴定人角色混淆.

本章认为,司法鉴定人与法官在医患纠纷民事诉讼中应当各司其职,鉴定人进行事实之鉴定,法官进行法律之适用,鉴定人协助法官对当事人主观过错进行认定.司法鉴定人的职责是提供给法官涉案医疗行为的标准医学规范、医学经验法则和因果关系,法官在综合医疗机构等级、医务人员学历和职称、患者就诊时的紧急情况等进行过错认定.

第五章医患纠纷诉讼举证责任论.本章结合民事实体法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理论与实践,认为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理论界通说将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界定为举证责任倒置之情形值得商榷.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与侵权行为法中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归责原则应当统一.大多数国家都将特殊侵权行为单独立法,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与此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上,这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倒置之规定.医疗侵权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几乎都被界定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也不例外.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程序公正,本章认为医疗侵权诉讼应当以实体法上过错责任原则相适应,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为了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力量,使他们的诉讼地位基本达到平等,法律只有规定若干影响法官证明评价的诉讼证明方法来辅助在举证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本章认为,为了充分保障患者利益,加强患者的诉讼能力及举证能力,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通过表见证明、文书提出义务、证明妨碍、摸索证明理论与规则辅助处于弱势的患者,促使法官对侵权事实之成立易于达到盖然性的优势.

第六章医患纠纷判决论主要对医患纠纷后发性后遗症诉讼和判决后的情势变更进行探讨.对于医患纠纷民事判决发生既判力后,发生当事人不能在前诉中遇见的后发性后遗症,应当允许再诉.医患民事法律关系动态性的特点,决定既判力生效后,即基准时后发生情势变更的,也可以再诉.

第三篇医学会论文范文模板: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在诉讼中呈增长趋势.医患关系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难点.辱骂、殴打甚至杀害医生的事件屡见不鲜,医患关系日趋紧张.造成医患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等等.法律是定纷止争的重要工具.在法律制度方面,在解决医患矛盾、缓解医患紧张关系、协调医患双方利益方面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法律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调整医患双方的利益.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输赢,尤其是在医疗诉讼中直接关系到法律对医患关系的调整和规制.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既可以避免一方滥用诉权,也能避免一方滥用抗辩权.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医疗侵权案件与环境污染、专利纠纷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一样,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不能达到保护医患双方实体权益的目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适用特殊规则期间引发了患者的恶意诉讼和医院的防御性治疗,矫枉过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重新设计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指引医患双方的行为选择,医患双方从自己的根本利益出发,理性选择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作为一项具体的微观制度设计,与“三个至上”、“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相呼应,共同减轻法院的负担.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影响到法院对医疗侵权案件的判决,法院判决结果又直接影响患者和医院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的策略选择.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法院的判决结果——医患双方利益——医患的行为选择——法院的案件数量——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为文章的逻辑结构.研究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分析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化的原因,在法律制度上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妥善处理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文章分别从实体规则的视角、程序规则的视角、司法实践的视角具体阐述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出完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并重点分析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化的原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医患双方的博弈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的判决结果影响法院的案件数量,案件的数量增多,法官的审判压力增加,司法审判的压力要求改变举证责任分配.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院减负推动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变化.因此,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及时调整了医患双方和法院的利益,满足各方的利益诉求.

第二章,实体规则视角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过错和因果关系.“过错”和“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医疗侵权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明上的难度.“过错”证明中,法律通过过错责任原则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医方,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把举证责任分配给患方,医疗侵权过错的举证分配与归责原则紧密相关.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但是因果关系的举证分配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涉及.因果关系的理论颇多,适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内的因果关系,影响举证责任分配.

第三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医疗鉴定视角.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在医疗鉴定前双轨制阶段、医疗鉴定双轨制阶段和医疗鉴定后双轨制阶段中适用的规则不同.在实践中,医疗鉴定机构具有中立性,医疗鉴定结论弥补了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减轻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医疗鉴定仍然需要从构建专家责任库、增加医疗鉴定的透明度、保障医疗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方面,完善医疗鉴*度,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第四章,司法实证视角下举证责任分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成本影响医疗纠纷机制的选择,主要从法院解决纠纷的成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支出,医院的成本,包括医院的赔偿数额,医院的声誉和医生的心理负担方面分析举证责任分配与医院、患者和法院的利益直接相关.法律要对各方利益进行整合和分配,基于成本和现实的考虑,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迁是客观需求,是调整医患关系的必然选择.举证责任分配实践运作效应上影响法院的效率与患者纠纷机制的选择.

第五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实体规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善证据制度,详细分析了医疗侵权中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司法实践上保障医疗知情同意权,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介绍医疗知情同意权及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弥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完善医疗知情同意权,保障举证责任顺利完成.程序上完善医疗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具体包括细化“附条件的单项倒置”的“条件”,在医疗举证责任上构建专家辅助制度和证据保全制度.

第四篇医学会论文范例:中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Health",在英文里主要是“健康”的意识,而我们的重要意义则是“卫生”!所谓“卫生”,就是捍卫生命!

人们常用四个字来概括人的一生:生老病死.其实,这四个字重新调整一下秩序,也许更形象:生病老死!这四个字描述了人一生的不同阶段,在这几个阶段中,无一例外的要与医院发生关系,无一例外的要与医生打交道.据统计,2012年全国到各级医院就诊的人次达到65亿,按13亿人中计算,人均到医院就诊5次!可见医院和医务人员对每个生命都是极为重要的

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地方,就是这样一群代表人类与疾病作斗争的白衣战士,却遭遇到了很多针对他们的伤害.2008年,全国平均每家医院遭受20.6起,这个数字在2012年上升到27.8起.2012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起,造成35人伤亡,其中死亡7人,受伤28人.虽然35人的伤亡与65亿就诊人次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但这35个人的生命却足以震惊全国人民,也足以震动医务人员的内心!

本来医患矛盾不是中国所独有的,欧美等国的医患矛盾也很多,但他们主要通过多种机制来解决,这些机制除了传统的诉讼外,更为广泛使用的是非诉讼解决机制.而我国则存在医患矛盾解决机制不系统,不健全的问题,以致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患矛盾越来越尖锐.因此,全方位的研究我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不仅有理论意义,更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研究方法以文献研究为主,再加上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根据所收集到的国内外想着文献及案例,对它们加以归纳整理,横向比较和综合分析,得到相应的结论,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同际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有效的改进意见.

本文的架构主要由以下几部份组成:

第一章为医患关系的界定,对医患关系进行了一个详细的描述;第二章为医患纠纷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章为医疗纠纷的专业技术鉴定,介绍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第四章介绍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第五至七章主要讨论的是医患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其中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等三个方面.第八章为构建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本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

一、文献分析法收集国内外有关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相关文献,加以整理、归纳和分析,为本研究提供基础,建立研究架构.

二、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收集来的文献,提取其核心观点,并与我国目前进行综合比对,为构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借鉴.

三、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实际发生的案例进行述评,为本研究提供证据,以增加说服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可读性.

第五篇医学会论文范文格式:非酒精性脂肪肝横断面调查及清热祛湿化瘀法干预的脂肪因子机制

非酒精性脂肪肝(nonalcoholic fatty liver disease,NAFLD)是环境、遗传及代谢应激性肝损伤临床综合征,包括非酒精性单纯性脂肪肝、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onalcoholic steatohepatitis,NASH)、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硬化及相关肝癌.随着人们膳食结构和生活方式改变,NAFLD发病率逐年增高而成为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中医药治疗NAFLD具有整体与个体化疗效优势,中西医结合论治则能实现优势互补.本研究通过对NAFLD中西医临床论治与脂肪因子机制进展整理总结,探讨NAFLD肝纤维化中医理论源流与多维度辨治,基于对清热袪湿化瘀法立方的四合汤拆方组分行系统评价与Meta分析,整合文献综述、理论探讨、循证医学、临证经验基础上,采用流行病学调查NAFLD中医病-体-证规律,并应用清热祛湿化瘀法干预NAFLD大鼠探讨其疗效的脂肪因子机制,从而促进中医药防治NAFLD.

目的:

研究NAFLD中医病-体-证规律及清热祛湿化瘀法干预的脂肪因子机制.方法:

通过国内外文献分析,综述NAFLD中西医临床论治与脂肪因子机制最新进展,通过理论溯源,探讨NAFLD肝纤维化中医理论源流与多维度辨治途径,通过系统评价与Meta分析,对清热祛湿化瘀法立方的四合汤拆方组分行循证评价,采用横断面流行病学调查方法,研究NAFLD患者中医病-体-证规律,通过高脂饲料喂养复制NAFLD大鼠模型,应用清热祛湿化瘀法干预,探讨其疗效的脂肪因子机制.

结果:

1、NAFLD中医论治包括中医内治、外治以及名老中医独到经验等方面,注重辨证与综合论治,西医治疗并无直接针对性药物,而旨在注重预防,中西医结合可优势互补,促进构筑NAFLD*预防体系.

2、肝纤维化是NAFLD重要病理过程,先秦时期可从腹部疾病管窥肝纤维化的中医雏形认识,秦汉时期对肝纤维化经典阐析包括病名、病位、病因、病机、治则等,魏晋隋唐以降流派争鸣,至此肝纤维化中医理论体系初步疏通,将促进中医药防治NAFLD.中医可从多维度对NAFLD进行有效辨治,包括辨因、辨机、辨性、辨症、辨病、辨体、辨证论治,从而拓宽辨治体系,发挥以中医思维主导的疗效优势.

3、对清热祛湿化瘀法立方的四合汤拆方组分行系统评价与Meta分析,纳入随机对照试验(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RCT)的方法学质量均属于高偏倚风险,均未报告主要终点,而仅报告次要终点.其中柴胡疏肝散纳入10个RCT合计802例NAFLD受试者,对次要终点行Meta分析结果显示:含柴疏肝散组治疗后TC、LDL、HOMA-IR、 ALT、AST、GGT、TBiL、ALP、HA、LN、PCⅢ、PCIV、肝脏B超积分改善效果及总有效率、胁胀改善率、腹胀改善率优于对照组.茵陈蒿汤纳入14个RCT合计1214例NAFLD受试者,对次要终点行Meta分析结果显示:含茵陈蒿汤加减组治疗后ALT、AST、GGT、TG、TC、LDL、证候积分改善效果及总有效率、证候有效率、B超有效率优于对照组.甘草有效组分纳入28个RCT合计2260例NAFLD受试者,对次要终点行Meta分析结果显示:含甘草有效组分组治疗后AST、ALT、GGT、TBiL、TBA、 TG、TC、FBG、2hPG、HOMA-IR、CRP、TNF-α改善效果及总有效率、症状改善率、B超改善率优于对照组.

4、流行病学调查共纳入98例NAFLD患者,分析显示年龄平均(60.9±,14.7)岁,病程平均(2.7±,3.0)年,BMI平均为(24.5±,3.5)Kg/m2.肝脏B超分级属于轻度占79.6%,中度占14.3%,重度占6.1%,其中伴有高血压占43.9%,冠心病占22.4%,糖尿病占19.4%,血脂异常占18.4%,脑血管病占17.3%.患者肝功、血脂、凝血、炎症指标整体水平基本属于正常范围内.体质判别属于痰湿质占34.7%,湿热质占16.3%,血瘀质占16.3%,气郁质占10.2%,阳虚质占6.1%,平和质占6.1%,气虚质、湿热质+血瘀质各占3.1%,痰湿质+气郁质、气虚质+血瘀质、气虚质+阴虚质、阴虚质各占1.0%.辨证属于痰湿内阻证占31.6%,湿热蕴结证占23.5%,痰瘀互结证占20.4%,湿浊内停证占13.3%,肝郁气滞证占8.2%,肝郁脾虚证占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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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NAFLD造模至第6周对照组和模型组大鼠每周体重变化相比较,除第2周外差异基本上无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期间各组大鼠每周体重变化相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于第9周随机选取各组2-3只大鼠,观察比较舌象,显示正常大鼠舌润红,模型组大鼠舌质红兼有瘀斑及舌体胖大,中药低剂量组大鼠舌质红兼有瘀点,中药中剂量组大鼠舌质暗红,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舌质暗淡.中药低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高剂量组.模型组大鼠肝脏湿重和肝指数与正常对照组比较差异均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P<,0.01),中药低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高剂量组、模型组之间大鼠肝脏湿重和肝指数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各组大鼠肾周和附睾脂肪重量及体脂比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各组大鼠Lee',s指数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肉眼观察肝脏形态显示,模型组肝脏形态明显增大,重量显著增加,呈苍白色,包膜紧张,表面粗糙,油腻感,边缘圆钝,质地软,与周围组织显著粘连,肾周和附睾周围含有大量脂肪组织,四合汤干预组可使肝脏形态明显改善,以中药中剂量组改善效果为佳.HE染色结果显示,模型组肝脏组织重度脂肪变性积聚,肝索结构紊乱,肝细胞气球样变,肿胀变形,胞浆见大量脂滴,胞核偏位,大量炎性细胞聚集,小叶内见坏死灶;四合汤干预组可使肝脏HE病理明显改善,以中药高剂量组改善效果为佳.Masson染色结果显示,模型组可见汇管区、汇管区周围、窦周纤维化,纤维间隔内纤维组织增生明显,有炎细胞浸润,但未形成假小叶,四合汤干预组可使肝脏Masson病理明显改善,以中药高剂量组改善效果为佳.油红O染色结果显示,模型组肝组织见片状红色区域,肝细胞内大量脂滴,肝小叶内含脂滴细胞数/总细胞数约为70-90%,四合汤干预组可使肝脏油红O病理明显改善,以中药高剂量组改善效果为佳.(2)清热祛湿化瘀法干预NAFLD大鼠,结果显示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模型组大鼠、正常对照组之间大鼠血清ALT、AST肝功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中药低剂量组大鼠血清HDL与正常对照组比较,中药中剂量组、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血清LDL与正常对照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模型组大鼠、正常对照组之间大鼠血清TC、TG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模型组大鼠、正常对照组之间大鼠血清FBG、ISI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各组FINS、IRI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经平均秩次分析提示FINS水平由高到低依次为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正常对照组、模型组.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模型组大鼠、正常对照组之间大鼠血清AFP、C-P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3)模型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大鼠肝脏AdipoR2表达均较正常对照组低,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AdipoR2表达较模型组高,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AdipoR2表达较中药低剂量组高,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AdipoR2表达较中药中剂量组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0.01).模型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大鼠肝脏AdipoR2/β-actin比值均较正常对照组低,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AdipoR2/β-actin比值较模型组高,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AdipoR2/β-actin比值较中药低剂量组高,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AdipoR2/β-actin比值较中药中剂量组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0.01).模型组、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大鼠肝脏AdipoR1表达均较正常对照组低,中药中剂量组大鼠肝脏AdipoR1表达较模型组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模型组、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大鼠肝脏AdipoR1/β-actin比值均较正常对照组低,中药中剂量组大鼠肝脏AdipoR1/β-actin比值较模型组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4)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NAFLD大鼠肝脏Visfatin浓度均较正常对照组高,中药中剂量组大鼠肝脏Visfatin浓度较模型组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模型组大鼠肝脏APN浓度均较正常对照组高,中药低剂量组大鼠肝脏APN浓度较模型组低,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APN浓度较模型组高,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大鼠肝脏APN浓度均较中药低剂量组高,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APN浓度较中药中剂量组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或0.05).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模型组大鼠肝脏LEP浓度均较正常对照组高,中药低剂量组大鼠肝脏LEP浓度较模型组低,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大鼠肝脏LEP浓度均较中药低剂量组高,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LEP浓度较中药中剂量组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或0.05).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大鼠肝脏Resistin浓度均较正常对照组高,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大鼠肝脏Resistin浓度均较模型组高,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Resistin较中药低剂量组高,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Resistin浓度较中药中剂量组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或0.05).模型组大鼠肝脏TNF-α浓度较正常对照组高,中药低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TNF-α浓度均较模型组低,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模型组大鼠肝脏IL-6浓度均较正常对照组高,中药低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IL-6浓度均较模型组低,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模型组大鼠肝脏PCⅢ浓度均较正常对照组高,中药低剂量组大鼠肝脏PCⅢ浓度较模型组低,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PCⅢ浓度较模型组高,中药中剂量组、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PCⅢ浓度均较中药低剂量组高,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PCⅢ浓度较中药中剂量组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模型组大鼠肝脏CIV浓度均较正常对照组高,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CIV浓度较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模型组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或0.05).中药高剂量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模型组大鼠肝脏HA浓度均较正常对照组高,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HA浓度较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模型组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中药高剂量组大鼠肝脏LN浓度较正常对照组、中药中剂量组、中药低剂量组、模型组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

结论:

1、通过综述、理论探讨、系统评价与Meta分析,认为NAFLD的有效防治需要整合中医、西医以及循证证据等,实现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以防治NAFLD.

2、通过对NAFLD患者中医病症、体质、证候等方面进行横断面调查,大部分NAFLD患者肝功、血脂、生化、血常规等中医微观病证信息大致未见显著异常,提示尚无特异性指标针对NAFLD患者进行充分评价,综合NAFLD患者体质、证候调查结果表明本病以湿、热、痰、瘀四大证素为主,具体表现在痰湿质、湿热质、血瘀质三种体质及其兼夹体质,以及痰湿内阻证、湿热蕴结证、痰瘀互结证、湿浊内停证四类证型.

3、通过NAFLD大鼠模型,中药组给予清热袪湿化瘀法所立的四合汤分为中药低、中、高剂量组干预,与生理盐水干预的正常对照组、模型组相比较,结果提示NAFLD大鼠造模成功,四合汤干预NAFLD大鼠可有效改善肝脏病理形态,以中药高剂量组改善效果为佳,四合汤对大鼠NAFLD的治疗作用主要通过影响血清HDL, LDL实现,而对ALT、AST、TC、TG、FBG、IRI、ISI、AFF、C-P未有明显影响,NAFLD肝脏脂联素受体AdipoR2mRNA, AdipoRI mRNA表达均下降,四合汤可通过提高AdipoR2mRNA、AdipoR1mRNA表达以改善NAFLD其中以中药高剂量组提高AdipoR2mRNA表达和中药中剂量组提高AdipoR1mRNA表达效果为佳,NAFLD能诱使肝脏APN、 LEP、TNF-α、IL-6表达,四合汤干预能下调NAFLD大鼠肝脏TNF-α、IL-6表达,并能上调NAFLD大鼠肝脏Visfatin、APN、LEP、Resistin表达,其中以高剂量组上调肝脏APN、LEP、Resistin表达效果尤为显著,而中剂量组上调肝脏Visfatin表达效果尤为显著,低剂量组则可下调肝脏APN、LEP表达,故四合汤具有多靶点调控脂肪因子而改善NAFLD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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