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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优先出版论文范文参考: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立法研究
  2. 第二篇优先出版论文样文:科学博客研究
  3. 第三篇优先出版论文范文模板:论英国对诽谤的法律规制
  4. 第四篇优先出版论文范例:我国出版集团公司治理研究
  5. 第五篇优先出版论文范文格式:公民表达权及其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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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优先出版论文范文参考: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立法研究

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大陆的二十二年中,先后颁布实施了近二百部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在此过程中,政府、新闻出版业及民众三方就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的认识和激烈博弈,对该时期新闻出版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实际效用均产生了重要作用.由于受到“以党治国”政治体制下党权对立法权、司法权的侵蚀,长年战争状态对新闻出版的工具化要求、以及新闻报刊业自身局限性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法制逐渐显示出新闻立法与实践、官方管理与新闻出版活动相断裂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新闻出版法制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的考察,揭示新闻自由这一历史概念的双重属性,寻求实现新闻自由的基本路径.第一章追溯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法制的立法背景.主要从南京国民政府政权建立之前的法制基础、新闻法制理论及该政权在“党治”政体下新闻统制政策的确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中国近代新闻出版法制化的活动肇始于清末民初.虽远未形成体系化的成果,且大多遭到废止的结局,对当时的新闻出版实践活动影响有限.但每一次的修删,都在文字、体例、制度规范上更为斟酌,为日后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各种可供借鉴的的文本样式.每一次存废之争,都反映了政府与社会尤其是报界之间,就新闻控制与新闻自由之间的激烈博弈.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新闻自由和新闻出版法制的认识渐趋理性,学者们从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上均做了较为深入系统地探讨,为南京国民政府的新闻出版立法提供了法理基础.随着日军侵华战争的逼近,抗日言论逐渐高涨,为取得抗战的胜利,学者们提出战时新闻学理论,明确支持政府提出的新闻国防和新闻统制政策.新闻统制政策厉行新闻一元主义和战时新闻检查.该新闻统制政策对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数量庞大的战时新闻出版法提供了立法指引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回顾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的立法进程.南京国民政府自统治初期即十分重视新闻出版的法制化.在最初五年内初步形成了以《出版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中宣部条例、各种办法等在内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为新闻出版活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法律条文含糊、规范变化过快且前后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缺点在第二个阶段即发展期有所改善.随着政权的稳定,南京国民政府各立法机构在职权分配、管理体制、人员素质及机构设置等方面更为完善.在立法工作上不仅及时完成对刑法和出版法的修正工作,而且出台大量有关新闻出版的解释案和单行法.尤其是这一阶段新闻统制政策的成型,为日后新闻出版立法和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具体指针.抗战开始后,南京国民政府转入战时体制,其新闻统制政策、最高立法机构及立法重点均发生相应转变.在战时新闻统制政策指导下,一批战时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在内容和程序上打破了前期新闻出版立法的成果.立法机构和内容军事化色彩浓厚,厉行严格的战时新闻检查.进入内战时期,南京国民政府虽然作出实施宪政、保障言论自由的承诺,但实践中仍然奉行党治政体和言论一律的要求.这种表层与现实的差异,彻底断送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权威.随着其政权的倒台,法制体系最终崩溃.

第三章以法律渊源为标准,对南京国民政府体系庞大、纷繁复杂的新闻出版法律进行分类梳理,以期对该时期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有一个系统而清晰的认识,从整体上把握其立法取得的成就和不足.具体分为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立法、司法判例、解释例等五大类,详细考察各法律渊源中有关新闻出版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规定,重点是三部《出版法》中相关制度的递演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就不同法律渊源中相关制度的关联性以及相同法律渊源不同文本中相关制度的比较作进一步论述.

第四章以更为微观的视角,深入剖析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言论出版有限自由”原则无疑是这一时期所确立的最为重要的新闻出版宪法原则.新闻出版自由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并非一个独立的概念,而是借助于言论、出版自由得以表达的.通过南京国民政府宪法文本和实践活动中,逐渐确立起的言论出版有限自由原则.其具体内容中既有符合各国对言论出版自由基本原则的通行做法,如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危险倾向原则、较少限制原则等,也有国民党党治政体下的独特规定,如党义保留原则.此外,对新闻从业者制度、新闻出版管理制度、新闻犯罪法律制度以及新闻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构成一套完整的新闻出版法律制度规则体系.其中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善良风俗以及私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内容禁止或限制登载的规定,是当时就新闻自由与公共利益、私人权益的法权冲突与平衡的一次有益尝试.

第五章从动态考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新闻出版法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国家宣传体系重要一环的新闻出版业,始终受到南京国民政府的重视.南京国民政府利用其掌握的政治、经济优势,建立起一张严密的全国性的新闻出版管理网络.该管理网络中主要依托于国民党党部、行政、司法等组织机构体系,并形成了党政双重监管的管理模式.在具体分工上,各管理机构经历了由党部系统为主、到党政并管以党为主、再到以行政机关为主的演变过程.对这一过程客观来看,其总体趋势是向着符合现代国家新闻出版管理的通行做法发展的,符合现代国家公权力与新闻出版活动之间关系的处置方式,也是有助于推进实现宪政.然而,由于经验不足和监管不力,在机构设置上也明显存在着机构重叠、职权不清、越权检查的弊端,甚至采用特务组织、新闻聚餐会、长官指令等非法形式管理新闻出版活动.在实际的新闻出版管理活动中,重点管理对象是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新闻出版活动和扰乱新闻出版秩序的行为.对宣扬封建迷信、暴力、*等损害社会风俗及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侵害公民权益的新闻的管理较少.随着广告业的发达,对广告这种特殊形式的新闻也开展了一定的管理活动.总体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开展的新闻出版管理活动中,形式上依法管理的趋势不断加强,在打击不良报刊、规范报刊业经营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受到“党治”政治体制和战争的影响,各管理机构法定职能的发挥受到较大影响.同时,由于缺乏行政违法问责制等制度约束,管理活动软弱无力或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报纸常常出现违禁内容,不仅败坏社会公德,贻害人民,而且使新闻出版法制和政府的威信不断流失.

第六章内容是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立法的延伸——行业自律.完善的自律机制不仅能够对立法产生重要的补充和修正作用,而且能够使政府对新闻出版活动的管理成本减到最低程度.本章以上海、浙江等为主,从新闻自律实施机制的三个要素——自律组织、自律规范及纠纷裁定着手,分析该时期新闻自律组织的发展和作用发挥情况.虽然不同地区新闻自律组织的名称、权限、人员构成、产生方式和具体工作方式等不尽相同,并且普遍存在着经费不足、人手不够、缺乏强制性等局限性,但这些新闻自律组织基本均以自律与维权作为自身功能的定位,力图使新闻出版业界达成一项共识:新闻出版业一方面应珍重新闻自由,维护职业的尊严,另一方面应重视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对国家利益与安全所负的法律责任.并对国家立法提出诸多建议.在这一点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闻出版自律与法制形成了较为有效的良性互动.

文章最后一部分是反思与借鉴.通过将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法制与清末民初时期对比,从一段更长的历史视野中把握我国近代新闻出版立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和规律.体会南京国民政府在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时,在新闻出版立法方面所作的种种取舍和改变.这个过程不仅是具体制度上的变化,更是新闻自由权利属性不断得到拓展,并获得法权确认的过程:从消极自由开展到积极自由,由单纯的自然权利转为自然权利与制度性权利兼备的双重属性.并在南京国民政府宪法和出版法中作了确认,有限新闻自由原则的确认就是具体的体现.但南京国民政府的历史教训也警示我们,要真正实现新闻出版法治,就必须确保对新闻自由的配置上具备主体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通过立法和司法环节,以正当程序实现对新闻自由的配置.

第二篇优先出版论文样文:科学博客研究

科学传播作为以提高公民科学素养,实现个人、社会、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的全民终身科学教育和互动过程,自贝尔纳于20世纪30年代正式提出以来,一直受到科学界、教育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在我国公民科学素养相对较低的现状下,如何高效进行科学传播,切实实现科学传播的最终目标——提高公民科学素养,恐怕是现今学界最关切的问题之一,也是本研究的重点和目标.本研究以互联网时代的科学博客为研究对象,从STS和传播学的视角,系统探讨了科学博客作为新型的科学传播媒介,在弥补传统大众传媒不足,实现对话型、*型科学传播模式方面的可能.同时针对科学博客传播过程中的问题和隐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和措施.研究围绕科学博客传播的三大要素即传播主体、客体、受众展开研究,并对其实现“*型”科学传播模式的可能进行了综述.本论文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科学博客的内涵及特征.科学博客作为科学传播的渠道之一,除具有博客技术的开放性、即时性、交互性、便捷性等特征外,同时兼具传播主体的专业性、传播内容的科学性、科学知识的建构性等特征.与传统的科技期刊、电视科教栏目、数字出版平台相比,科学博客具有五大独特的功能:一是打造了科学知识的管理平台,为科学知识的管理创建了新的模式:二是提供了科学研究的出版平台,为科学工作者优先出版创建了自媒体模式;三是建构了“无形学院”,为同行交流提供了跨时空的平台;四是构建了公众参与的平台,为公众理解科学、参与科学提供了可能.五是构建了科学新闻传播者与公众之间的交流、互动和合作平台,为科学新闻的报道提供了新的模式.第二章,科学博客主体构成及奖励机制.科学博客主体是科学信息的撰写者和发布者,较之其他媒介的科学传播主体,具有双重性、专业性、实名性、去中心性等特征.科学博客主体通常由科学家精英层、高校科研人员、科普工作者(科普作家、科学记者、科学编辑)等构成,他们一般以群体的方式聚居在特定的科学博客圈,以群体认同、群体规范、群体凝聚力维系着科学传播和科学交流活动,为科学传播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但由于科学工作者的时间因素、对写作风险的认知、对博客技术的担忧及科学政策等方面因素,使用人群还是较少.为激发科学工作者参与科学博客的积极性,应建立内外部有机结合的科学博客主体奖励机制.第三章,科学博客客体构成及知识产权.科学博客客体是科学传播主体直接展示给公众的科学信息,是公众认识科学、理解科学最核心的介质.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科学博客客体可分为不同的类型,但科学博客客体最核心的传播内容为科学,包括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科学文化、科学政策等,这是其与其他类型博客最核心的区别.但是博客技术开放性的特征,也为科学工作者带来了知识产权的风险.研究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三个建议:即从政府层面健全科学博客立法体系,从社区层面建立严格的学术规范,从社会公众层面树立网络维权意识,三位一体共同维护科学博客主体的知识产权.第四章,科学博客受众构成及公民科学素养提升.科学博客开放性、交互性的特征,为公众互动、平等、*地参与科学传播提供了可能,也使公众兼具了传受主体的同一性、信息选择的自主性、自发参与的*性等特征.科学博客为公众理解科学、参与科学、共建科学提供了可能.但在现阶段我国公民科学素养相对较低的状况下,如何充分挖掘博客的科学传播功能,拓宽科学传播渠道,让公众多渠道参与科学活动是当务之急.研究提出,应借助科学博客平台,整合传统大众传媒和新媒体的优势,多媒介融合传播科学;应依托科学博客平台,聚集更多的科学爱好者传播科学;应重视和鼓励地方性科学的建立和传播,共建科学传播体系.第五章,“*型”科学传播模式的实现.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媒介技术的嬗变,而媒介技术的嬗变带来了科学传播形式的变化.Web2.0时代博客技术的出现,为科学传播进入对话型、*型传播模式提供了可能.然而在科学博客的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由新媒介运行所带来的科学家精英层缺失、同行评议缺失及把关人缺失等因素导致的公信力缺失,为科学博客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潜在和显性的危机.对于能够负载其他大众传媒所不具备的交互式科学传播的科学博客而言,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应树立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建立科学编辑、同行专家、科学博主、公众四位一体的学术质量控制体系,以保证科学博客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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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优先出版论文范文模板:论英国对诽谤的法律规制

英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对诽谤加以系统规制的国家.当代美国、爱尔兰和原英联邦国家的诽谤法包括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法都源于英国诽谤法,可见其应用及其影响之广.其诽谤领域的法律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和细致.一方面,作为诽谤法出现最早的国家,英国具有保守主义传统,与中国尊重传统的作风颇为相似.另一方面,从其诽谤法案诞生以来,司法实践中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改革,对涉及损害名誉权的诽谤言论进行制度化和技术化的合理宽容;其诽谤法立法也相应发展,以适应现代言论表达、传播方式以及诽谤诉讼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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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诽谤法律规制体系以普通法(判例法)为主体,成文法则是对一段时期内司法判例中确立的规则的总结和固定;但是成文法在适用上优于判例法.在英国,诽谤诉讼大约于13世纪成为较为普遍的诉讼,在后在侵权与刑事领域均有涉及,从14世纪末15世纪初到本世纪初,刑事领域中的*名如煽动*经历了除罪化的历程;英国最早的诽谤案汇编及修正颁布于14世纪,《1843年诽谤法案》作为单行诽谤法案成为现代英国诽谤法的蓝本.19世纪以来,大量可用于诽谤的法律规制出现在普通法的判例之中;议会也对成文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主要体现在1952年和1996年两次修订的《诽谤法案》的实施,以及2011年改革和修正《诽谤法案》的动议.但是由于英国并没有一个具体确认言论自由基本权利的书面宪法性文件,英国成文法律对言论自由也从未有过明确的规定,历史上英国议会也并没有把言论自由放置于重要的绝对优先地位.英国1998年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后,言论自由在英国法律中的地位有机会得以提升,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准宪法权利地位得以确认.2000年该公约在英国生效之后,权利主体可以此制衡可能有碍于他们发表言论的英国法律和判例法.

英国法律一直以来维持了对诽谤言论传统的两种类型划分,即书面诽谤与口头诽谤两种,并在具体规制上对其要素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如在损害后果方面,要求由损害结果的推定发展为实际损害的原则;在政治性意见为内容的言论规制方面,需要进一步考察引起不满的情绪和叛乱、煽动大众、蔑视司法的动机的判断,判例法中结合了发表言论者的具体行为以及言论整体涵义来确定,而不是仅仅看其思想片段而导致因言获罪;在言论所针对的对象方面,英国普通法上并未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大众媒体与一般公民或法人在诽谤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上的不同,而是认为他们应当遵循统一的诽谤认定原则、法律规责准则以及抗辩事由,因为其认为言论自由的宽严限度不应当以言论主体的身份作为区别标准,而是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英国诽谤诉讼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是,判定被控言论的内涵是否具有诽谤性质,这就涉及到被控言论诽谤含义的识别依据及其原则.较之历史,当代尤其是21世纪以来,英国人似乎早已从大量的诽谤诉讼中汲取到足够的经验和教训,无论媒体还是试图诽谤他人的个体在发表涉嫌诽谤的言论时往往采取许多巧妙的规避手段,使被控言论的诽谤含义越来越巧妙,难以识别,或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因此,了解当代英国法庭在审理诽谤案中如何识别被控言论的诽谤含义,如何运用有效的法律规制作出合理判决,对于了解英国诽谤法的具体实施以及诽谤诉讼的司法实践的确很有必要.英国近十多年来的诽谤判例对于被控言论诽谤含意的识别发展出了合理解释标准、温和含义标准、单一词义标准等多项标准,并在判决中阐述了对于言论的语境因素和修辞意义的考量.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律几个世纪以来实际上都规定由被告承担严格责任,现代英国对诽谤的归责原则经历了由严格责任到过失责任的渐进过程;虽然英国法对于媒体等法人机构未规定与一般主体相异的归责原则,但是普通法的司法实践中演生出了处理媒体诽谤的更为细致的责任承担规制来应对更为多样复杂的情形,尤其是在通过网络媒体进行诽谤的案例当中.由言论主体对其言论真实性负责,避免一些言论主体将媒体作为发泄私愤的工具而对他人进行诽谤,使媒体摆脱言论真实性审查的困扰,对言论侵权责任构成的认定采取以专业注意义务为基础的过失责任,并确立对重复发表不责任的原则;另一方面,为避免言论主体惧于言论侵权责任而不敢说话,使言论自由受到实质限制,使人们的言论能够得以在媒体更充分的表达,规定了媒体需要向言论相对人提供平等的传播机会.针对网络媒体言论传播特殊性,如在普通法和在英国《保护电子商务(欧共体指令)条例》中对托管、参与出版、帮助出版行为中网络服务商与言论主体的责任分担详加阐释,将为注册用户提供信息传输的网络服务供应商视作出版方,判定经由网络信息传输而导致被控信息在网络注册用户之间传播也是一种出版路径应承担出版者的责任.进一步确认不知情的网络服务商没有像知情者一样参与具体言论表达的意图,使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当作为出版方承担诽谤归责的原则体现得更加全面.同时也应看到,将清除网络出版材料的责任归于网络服务方或第二出版方的规定给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以极大的压力,对于网络媒体相对严格的做法容易造成诽谤案件的烂诉和司法成本的浪费.

英国司法语境中的抗辩事由并非像大陆法框架下需要由被告一方主动提出才被法院纳入考量,而是不仅可以由被告方提出,同时也可以由法院在当事人双方的对抗辩论过程以及诉状和答辩书中主动探寻,作为考量是否足以对抗原告的起诉理由或支持原告起诉的依据.因此,此处的抗辩事由是作为帮助当事人以及法官衡平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权利关系的法律技术的统称.在立法与普通法中,存在多种特殊抗辩事由而给予发表言论者充分的自我权利保护的空间,有助于减少那些浪费社会成本而又数量日益庞大的诽谤诉讼.

英国对诽谤诉讼双重诉讼规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英国法庭受理诽谤诉讼时在针对出版地的认定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会考虑到一个主要因素:当事人关心的名誉问题与英国是否存在足够密切的关系,否则的话则受理的可能性较小.此外,实质性侵权规制不是管辖确定的绝对原则.英国法院另外强调的是,要在英国对该案管辖的有利因素和国外对其管辖的有利因素之间进行权衡.

英国诽谤法对诽谤合理宽容的理论基础表现在两个方面,保障言论自由与实现*政治.诽谤言论作为言论的一种形式,分为事实陈述与观点两种,固然真实的事实陈述有助于人们达至真理,然在诽谤诉讼中,多项抗辩事由的规定更多是对于对观点的保护,而非将所有不实陈述都作为应当归责的言论,正是为了建立思想的自由市场已达到自我净化,并适应*的需要.从理论上来说,国限制诽谤则主要是对名誉权的保障,法律对名誉权加以保护,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其背后的的价值,这些价值除了个人荣誉与尊严的实现,还包含了名誉权中体现公共利益.总之,言论自由并非是一项绝对自由,个人自由的行使若与他人的利害无关,则社会无权干涉,若滥用自由而有害于他人利益,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

第四篇优先出版论文范例:我国出版集团公司治理研究

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全面启动拉开了出版集团产权制度的改革序幕,同时也吹响了以建立现代出版企业制度为导向的公司经营模式建设的号角.公司治理体系作为现代出版企业制度的基石之一,是我国出版集团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增强科学决策机制运行效能,从而实现做大做强目标成为国际一流出版企业的重要前提.然而,虽然我国大多数出版集团通过转企改制获得了企业法人身份,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经营权,并以此为基础在公司治理体系建设上进行了富有特色的有益探索,例如在党委领导体制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机制的融合方面,不少出版集团取得了颇有效果的初步成就,但由于以党委领导为代表的“老三会”依然在出版集团公司治理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行政治理影响痕迹依然浓重,政企分开并得到没有真正和充分的实现,加上出资人缺位现象十分突出,以行政主导为主要特点的外部人控制问题对出版集团建设和发展形成较大的消极影响,同时由于国有出版产权*机制设计的不科学,内部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性的博弈优势,形成对出版集团的把持和控制,在“双重控制”态势下出版集团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难以保证,由此带来许多治理问题.作为既具有一般企业经营属性又具有文化事业发展特性的企业单位,出版集团承担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任务,需要科学而有效地协调和处理产业经营管理和意识形态属性管理之间的关系,在当前外部治理体系及其功能依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版集团公司治理问题的妥善解决迫切需要探寻新的对策思路.

为此本论文通过借鉴一般公司治理理论,结合运用出版本身的专业理论,在对我国出版集团产权制度改革动因及其路径选择分析的基础之上,指出在产权制度变迁背景下我国出版集团公司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向,以此确立出版集团公司治理建设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所以,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我国出版集团应当基于出版智力资本作为出版业发展主动力的认识,充分考虑普通职工群体的公司治理诉求,以SOE共治目标为导向,对以三会四权制为主体框架的内部治理结构实施规范性和有效性建设,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确立“新三会”的领导核心地位为目标,来科学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两者的关系,同时在规范和强化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的同时,还要努力改变“重结构轻机制”的现象,有机结合出版集团的特殊性,加大信息披露、激励、约束等治理机制的建设力度,并兼顾集团内部核心人才的治理机制建设.而在外部治理机制构建及其职能作用发挥方面,首先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进行角色转换,从传统的直接控制者转变为间接督导与政策服务者,形成政府间接监管下对出版集团的治理机制,并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构建弹性化的出版准入与退出机制;其次是围绕出版产权、产品及其服务、经理人等要素市场以及以书评为核心的内容评价体系,形成出版集团的市场经营压力机制;再者是着力培育满足出版行业协调监管机制、外部直接利益相关者机制和包括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竞争对手在内的其他社会性监督力量机制的治理有效性发挥的环境,其中作者治理机制的构建尤其要给予重视.而对于我国出版集团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它应在综合内部和外部治理体系的基础之上,考虑国情特色和专业属性要求,立足于金股制来建立集团公司整体性治理模式、以经济绩效考核为导向来构建母子公司治理模式.为了保证出版集团公司治理建设有效性和执行力的充分实现,出版集团应采取多种灵活多样、科学高效的举措,构造公司治理人文性保障体系,同时适应数字化技术发展的时代需求,努力运用IT治理手段来加强公司治理建设与发展的保障.

第一部分是论文的引言.此部分主要从分析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出发,指出本论文所能起到的实践参考作用和学科理论价值,进而对国内外一般性公司治理研究进了简要回顾,并以此为基础较为详细地概述了出版发行领域公司治理研究成果,之后扼要地描述了本论文的研究对象与内容,同时指出了本论文运用的四种研究方法,最后以论文框架形式简要说明了本论文的创作思路.

第二部分侧重于论述我国公司治理研究的理论基础.由于本论*调借鉴经济管理学界的公司治理理论,所以论文的研究支撑先要介绍一般公司治理研究所运用到的理论基础,即包括不完全契约论、说明责任论在内的委托*理论,和以股东利益最大化论、市场效益导向论为衍生理论的产权中心论,以及衍生出人力资本论和利益相关者论的超产权论,并着力论述它们在出版集团的实践应用.而在出版专业理论方面,主要侧重于双重效益兼顾理论、出版后发优势理论、出版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对公司治理研究的支撑作用论述.

第三部分研究我国出版集团产权制度改革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这部分先从论述我国出版集团产权管理制度现状、改革动因与路径入手,论述在大多数出版集团所运用的四种主要产权改革模式,指出**型模式成为我国出版集团产权管理制度的优先选择.然后在阐述我国出版集团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公司治理建设的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在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出版集团公司治理职能发挥的内涵,进而指出我国出版集团公司治理建设的指导原则与发展走向.

第四部分主要是基于SOE共治框架及其目标来分析国内出版集团公司内部治理建设的有效性与发展的规范性.这一部分先是分析和阐述基于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出版集团公司治理现状,指出其内部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SOE协同治理为目标的内部治理原则,接着论述了出版集团围绕着SOE共治目标进行三会四权制规范性和有效性建设的重点内容,其中指出了建立“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处理的长效机制的方式方法,然后阐述了出版集团信息披露、激励与监督机制科学性构建的基本要求,并对出版集团核心人才治理特征及其有效性进行了分析,最后探讨了出版集团母子公司治理问题及其对策.

第五部分是探讨以压力约束机制构建为导向的我国出版集团公司外部治理建设及其应用.此部分通过出版集团作为特殊国有法人的属性定位分析,指出“官本位”思想和外部人控制现象在出版集团存在的严重性,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在新型管理体制下构建间接监管机制和出版准入与退出机制,接着对出版集团资本运营中的产权交易市场机制、出版产品及其服务市场机制、出版职业经理人市场机制以及以书评为主的独立性内容评价机制的治理效果进行了论述,然后分析了出版行业协调监管机制所发挥的中观治理作用,并在对供应商、债权人、机制投资者约束机制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治理的概念及其机制构建途径,最后对新闻媒体、社会大众、竞争对手等其它社会力量影响机制的治理功能了进行了剖析.

第六部分是分析和研究如何适应国情特色和专业属性,推动我国出版集团公司实施治理模式创新.在这一部分首先回顾了出版集团公司治理模式发展历程,包括传统行政时期和转企改制时期的治理模式演变轨迹,指出在国情特点决定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情况下,基于出版集团独具特色的发展特点和经营特征阐述,提出我国出版集团以国情特点为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构建原则,主张围绕着国情特色来构建基于金股制的现代出版集团整体公司治理模式,和以经济绩效考核为核心导向的母子公司治理模式.

第七部分是立足于人文和技术视角来探究我国出版集团公司治理保障性对策思路.这部分主要分为人文性和技术性两个方面的保障对策,在前者上主要阐述了我国出版集团围绕着出版法律法规与政策、公司章程与规章制度、组织文化和治理文化、治理评估指标与反馈机制等因素来构建人文性保障体系,对于后者则着重是基于数字技术环境提出出版集团公司治理的保障措施,先是介绍了IT治理内涵及其在出版集团的应用意义,进而论述了在数字化技术环境下我国出版集团可以利用网络远程通讯技术、人工智能推理技术、决策支持系统技术和联机知识挖掘技术等几种技术手段,分析了它们在强化公司治理保障的作用和效果.

第五篇优先出版论文范文格式:公民表达权及其保障研究

本文题为“公民表达权及其保障研究”,在研究的缘起上,本文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什么样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针对这个核心问题,本文从政治学的视角,从权利和权利保障的层面出发,通过探讨公民表达权的概念、内涵、特性和属性,公民表达权的价值,公民表达权的保障和限制,最终得出结论:具有表达权并且能够自由表达的公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具体的研究进路是在理论上解释公民表达权的概念,分析公民表达权的内涵和外延,阐释公民表达权的特性和属性,梳理公民表达权的具体价值和功能,探讨公民表达权的保障和限制,从历史的角度归纳公民表达权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并做了阶段性分析,在现实中关照中国的公民表达权保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表达权保障体系的具体建议.

在公民表达权这个概念提出之前,国外对表达自由的研究比较深入,成果也比较多.关于表达自由的基础理论是自由主义理论.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和代表作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论自由》;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的《论出版自由》;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提出表达自由的作用和监督政府的功能.当然,其他的政治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培根和斯宾诺莎等人的学说和观点,对表达自由的自由主义理论学说给予了突出的贡献.

表达自由的理论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础,不断进行修正和发展,形成了综合价值目的理论和自我统治理论或根本价值理论.综合价值目的理论的提出者是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I.埃默森(ThomasⅠ. Emerson),自我统治理论或根本价值理论的代表人物为美国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ljohn).他在1948年出版了《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 Government).

国外其他关于表达自由理论还有社会稳定理论、保障信息流通理论、自由理论、*的法制条件理论、第四权利理论等关于表达自由方面的理论.

而国内学者关于表达自由方面的理论有:侯健、甄树青和王锋等学者对表达自由的功能和价值的解读.其他学者如孙力的社会和谐价值理论,郭道晖、姚剑文等人的*政治功能理论.

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的学者,观点基本上是大同小异,都是从自由的角度,对表达自由的功能和价值加以综合分析.

公民表达权这个概念提出以后,应当提出区别于表达自由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权利与自由是有区别的,公民表达权与表达自由在概念、内涵和外延等方面是大相径庭的,有必要从政治学的角度,从权利和权利保障的层面出发,建构公民表达权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

进行公民表达权研究,首先,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从权利和权利保障这一全新的角度对公民表达权进行分析和研究,科学界定公民表达权这一核心概念,进一步明确公民表达权的内涵和外延,充分论证公民表达权保障及限制的理论依据,从历史的角度对公民表达权在中国的实践进行阶段性分析研究,从而有助于弥补国内同类研究的缺陷和空白.其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公民表达权进行研究,提出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行科学决策的体制和机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权利的视角对公民表达权的内涵、外延、特性和属性进行界定和分析.简单地说,公民表达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借助各种方式表达自己意志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从广义上说,公民表达权贯穿于*运行的全过程,不仅包括*选举过程中的选举权这一公民政治意愿的表达,*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等表达自由权,还包括*监督过程中的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述权等监督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不受侵害的监督权利.从表达权的存在形态角度加以区分,表达权可分为应有表达权、法定表达权和现实表达权三种存在形态.表达权发展的趋势应当表现为从应有表达权向法定表达权以及由法定表达权向现实表达权的转化.根据公民表达权的性质,可分为作为个人权利的公民表达权、作为政治权利的公民表达权和作为社会权利的公民表达权.

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表达权的首要属性是其相对性;由于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政治规定了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体现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由此可见,公民表达权有着政治性和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表达权是具有不同阶级特性的政治权利,可见,公民表达权具有阶级性;另外,公民表达权还有法定性和广泛性等特性.对公民表达权的属性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公民表达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它具有广义的政治自由权利属性,但不是政治自由权利的核心;具有广义的精神自由权属性,但属于外在的精神自由;它是通过法律制度规定或确认的权利,当然具有法定权利属性.

作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表达权是必不可少的要件.表达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其他权利无法替代的价值和功能.这主要体现在:(1)它是基本人权的核心.表达权是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的特点,有利于个体的自我实现,攸关个人的尊严.(2)它是*政治的基石.它是政治合法性的根源,有利于达致共识和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它是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政府的目的,是监督国家权力的当然要求.(3)它是文化繁荣的动力.它为文化的繁荣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渠道和后盾,推动了整个社会乃至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4)它是社会和谐的缓冲器.它可以化解利益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5)它是科学决策的要件.它有助于建构真正反映社情民意的公共政策,促进*科学决策的实现.

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必须是能够自由表达的人.能否自由表达,关键在于处理好公民的表达权这一私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张力.从内容上看,公民表达权分为积极的表达权和消极的表达权.消极的表达权在行使时,体现为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和侵犯;积极的表达权在行使时,表现为要求其他人或组织,特别是政府给予支持和提供保障.

一个公民能不能自由表达,法治社会是前提条件.1959年国际法学家大会通过的《德里宣言》,对法治的定义为,法治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和政治的权利,而且能够创造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在这样的条件下实现.法治原则分为形式正义的法治原则、合法性法治原则和全面正义的合法性原则,这些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般性的规定.联系到公民表达权的这一特殊权利,加之各国宪法学界和审判实践,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为:禁止事先约束原则、自由优先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原则、明确性原则、内容中立原则、救济原则,还有公职人员、公众人物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较少限制手段原则,双重基准原则((对限制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以及限制经济自由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时,采取不同的标准)、绝对保护主义原则(绝对保护主义分言论绝对保护主义、自治言论绝对保护主义和应受保护言论绝对保护主义等)等原则.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了保障公民能够自由表达,必须从制度上建构公民表达权保障体系.(1)法律制度保障.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在公民表达权未受侵犯或破坏之前就有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已经存在的立宪和立法制度;另一方面在公民表达权受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目的是使受到侵害的原权利得到恢复或补偿,这一过程同时也是由于原权利受到侵犯而产生的补救权利的实现过程.(2)政治制度保障.即建立能够保障公民表达权实现的政治机制.(3)社会经济保障.即建立能够保障公民表达权实现的社会经济机制.(4)思想文化保障.即建立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思想观念,普及和提高公民的表达权利意识,不断发展公民表达权利的功能;国家促进教育事业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来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实现.

绝对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对权力的适度限制是对权利的最好保护.权利的相对性决定了要对公民表达权进行适度的限制.对表达权进行适度的限制是在政府的公权力和公民表达权这一私权利之间的张力进行适度的平衡;表达权主体在行使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否则将带来不利的后果,危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公权力对表达权的限制也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渗透到公民自治的领域,这将带来权力压迫权利的暴政.

在长达数千年的中国君主专制时期,根本没有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作为基本权利之一的公民表达权更无从谈起.可以说,整个封建专制时期的历史,就是一部表达不自由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民表达权保障先后经历了初步展开阶段、遭受挫折和严重倒退阶段、初步恢复并逐渐走向成熟阶段.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诸如相关法律缺位、违宪审查机制的缺失和公民表达权利意识淡薄等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或者说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优势,是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的实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各项*权利,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表达权保障体系,一要健全并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制度体系,二要培育和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公民社会;三要不断增强公民表达权利意识.

总结全文,继而得出结论,也是对本文核心问题的回答:一个具有表达权并且能够自由表达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虽然需要很长的路要走,但这是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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