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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参考 法律社会学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法律社会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3

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参考:知识变迁与社会意涵
  2. 第二篇法律社会学论文样文:从“法律文化研究”的角度审视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
  3. 第三篇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模板: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学理论及其两面性
  4. 第四篇法律社会学论文范例:公诉权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5. 第五篇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格式: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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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参考:知识变迁与社会意涵

本文以法律社会学知识为研究对象,以知识社会学为分析方法,以范式为基本框架,阐释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社会学知识的变迁及其在变迁过程中知识陈述所表达的社会意涵.

法律社会学研究者是法律社会学知识的生产者,但其包括法律社会学共同体内和之外的研究者.这种区别界分了研究者是以内在的视角还是外在的视角看待法律社会学,也界分了不同研究者在知识生产中不同角色的担当.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社会学共同体的基本结构确定了法律社会学知识生产的可能性.法律社会学知识生产一方面与研究者相关联,另一方面与知识的生产场域相关联.法律社会学知识的生产过程就是研究者在场域中不断地反思性建构过程.社会场域在建构我国法律社会学共同体基本结构的同时,建构了法律社会学知识的基本特征和知识的呈现方式.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题和问题意识在不同时期的转换,隐含了研究者精神旅途的变迁.即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在80年代以传统向现代单线进化的逻辑、90年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元为框架、2000年代则在多元化的前提预设下展开法律社会学研究.而研究者精神旅途的变迁正是社会转型中法治建构与发展的基本逻辑,表达了自改革开放后,国家在推进社会转型过程中,从注重国家层面的制度构建和实现逐步下移到对社会层面民间法秩序的关注与吸纳,以此实现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的整合.这一过程交织着外在的法治和内在的民间秩序在社会场域中的反思性建构.即隐含了中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法治构建的合法性探求经历了从政治合法性到法律合法性再到社会合法性过程,与此相对,民间法秩序的合法性探求则经历从社会合法性到政治合法性再到法律合法性过程.

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知识变迁过程中,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功能和研究者的社会角色也发生了变迁.这既是中国社会转型与变迁的结果,也为法律社会学范式在我国的建构提供了新的可能.

第二篇法律社会学论文样文:从“法律文化研究”的角度审视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

将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与法律文化研究相关联,并非是一种全新的研究视角.许多法律文化研究者和法律史学者都试图将自己的研究同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相联系借以阐明问题.然而,将韦伯的法律社会学视为一种法律文化研究或者将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的理想类型方法同法律文化研究相关联,并非是当然的和无需证明的.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对这种相关性本身加以论证.本文认为,在我们论证了这一相关性之后,学者们的法律文化研究可以为我们审视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提供一个很好的认识视角.从“法律文化研究”的角度审视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我们将会发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对当下的法律文化研究可能具有的理论意义,同时在这一视角下,我们还极有可能洞见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本身可能具有的理论限度.

第三篇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模板: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学理论及其两面性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对马克斯·,韦伯的法学理论作出一种较为全面的(即兼顾法律社会学与公法学的)分析与评论.作为这一领域的研究者,无论选择从哪个角度切入,我们都应当首先对韦伯的“法本体论”及“法律”的概念加以阐释和厘清.为此,在第2章中,我们先行区分了韦伯意义上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价值无涉”的研究方法与“价值关联”的存在形式以及“理解社会学”与实证主义、唯心主义认识论的根本性分歧.在厘清了这几组基本的概念定位后,我们进一步借用了韦伯在“社会学基本概念”中所使用的这些方法论与概念工具.将它们共同加入到对韦伯法律观的分析当中来,以使其“法律观”得以在“历史-社会学”的独特视野观照之下,与“自然法学”、“法诠释学”和“历史主义法理学”等明确地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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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概念界定工作基本完成后,我们将文章的关注重点放到了韦伯法律理论的两大组成部分——亦即法律社会学和公法学理论的内在结构上来.

在第3章中,我们主要考察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核心构成——即“形式理性法理论”,并重点论述了其所秉持的“价值中立”之方法论原则、及“理想类型”的思维方式在法律社会学中的典型体现.具体的论述步骤是:为了准确而深入地剖析通常所谓的韦伯“法律社会学的历史类型学”,首先必需辨析清楚的一个问题便是:在韦伯法律理论之不同语境中出现的关键性范畴——即“形式理性主义”,究竟指称着怎样的理论意涵为此,我们对韦伯法律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即“理性(的)”一词分别作出了七种不同含义上的分析,并进一步区分了韦伯对“法律思维的理性类型学”所作的不同划分.藉此,我们应当已经能够对现代性下的“形式理性法”之意涵作出较为完整的阐释了.

其后,在此基础之上,透过对韦伯恢弘的法律社会学所作出的“历史类型学”分析,我们便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样一重趋势:亦即在“形式理性法”及(与形式理性法有着相互依赖之关联的)自由主义法学共同大行其道的现代工业化社会中,启蒙所高扬起的人性与“去魅”(Disenchantment)之大旗,已然遮蔽掉了生活世界中一切脱离开个人利益的崇高价值与信念.因而,在“理性化”的自由市场主义所维护的舞台上,人们往往选择的,便是争相奔入韦伯意义上的物欲之“铁笼”(Iron Cage).

不过,作为一位极富民族责任感的法律学者,韦伯对此种情状更为担忧的一点在于:这股在各个领域内径行“去魅”的潮流,同样也延伸到了政治与法律的领域中.其主要表现为:宪法对官僚制的一味推崇、议会中只有“靠政治维生”的官僚——亦即一批“无精神的专家和无感情的享乐者”.而在韦伯看来,公法与政治学领域内的革新,最理想的是能寻求到一种可以产生“卡里斯玛领袖”以突破官僚制的束缚、进而建立起德意志“强权国家”的宪法方案.那么,在第4章中,我们就将具地体分析他在公法和政治学理论上的建构逻辑:简言之,即“均衡阶级地位需要发展经济——要求政治保障——需成为国际强权——在国内建立有领袖领导的宪政国家”.也正是由于这套论证逻辑的提出,使得韦伯本人经常被归纳入“马基雅维利(代表“国家理由论”)-达尔文(代表不息的“进化”发展和竞争论)-尼采(代表强人式的“领袖论”)”这一脉络下的公法及政治哲学传统中.

然而,通过对韦伯法律理论的上述两部分的详细分解,我们却逐渐地发现了这样一重悖论性的现象:亦即韦伯于法律社会学部分所严厉要求的科学家的“价值中立之德行”(Virtue),在此处却已悄然被公法领域中的那种立宪者的“决断论之德行”所取代了.因而,我们试图将这一主要体现在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的“形式理性法”及其公法学理论二者之间的“两面性”关系,提炼为韦伯法学理论中的“形式理性主义”(Legal Formal Rationalism)与“法律的国家主义论”(Legal- Nationalism)两者在性质上的内在张力.这种共存于韦伯法学理论内部的“两面性”,如果更深一层在韦伯的整体方法论中挖掘对应项的话,则还可以相应描述为:“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与“政治行动之责任*”二者间所隐含的内在紧张.

那么,既如此,我们该如何理解韦伯法学理论中的这种方法论“两面性”呢这便是本文在第5章所要讨论的内容.在第一节中,我们首先试图清晰地解释这一学界公认之难题的由来.其次,将讨论是否需要、以及能否做到将这些表面看来无法梳理一致的繁杂倾向归纳入某一种完整的解释体系当中去在对这一“两面性”问题的求解过程中,我们着重介绍了三种不同角度的解说方式:第一种是施路赫特的“融贯论”解释,根据他所建构的理论模型,我们将其名之为“平衡联结法则论”,与此相对,布汝恩所提供的“积极的责任*”解释,则坚持了一种从始至终的“分离论”视角.最后,在本章的第四节,我们引入了“科学知识社会学”(SSK)对于“科学”与“价值”之二分关系的质疑理论.这种引入的目的,并不在于以此视角作为唯一“正确的”理论解释,来替换、甚至取代其他对韦伯这一“两面性”问题的解释方案.而只是试图提供一个新视角,以厘清韦伯的“价值中立”方法论及建立于其上的“形式理性法律方法”的局限性与其成因.进而,最大可能地扩展我们对这一“两面性”悖论的思考层次与认知的深度.

在全文的最后一节中,我们还试图根据对“韦伯法律理论”的整体性研究,从而提出一些对于我国韦伯理论研究及法学研究的借鉴与启示.并尤其指出了,应当注重运用我们自身的“判断理性”来面对各种既有理论所带有的局限性问题.

第四篇法律社会学论文范例:公诉权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公诉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也是刑事诉讼中最活跃的因素.公诉权并非与刑事诉讼同时出现,而是随着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追求更广泛和深刻的利益、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发端、发展和成熟的.公诉权的出现,为刑事诉讼带来了意义深远的影响,使刑事诉讼成为国家法律运行中一个极为特殊的程序,并导致了刑事诉讼的复杂性.公诉权是一种法律现象,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为满足不同社会发展时期国家和社会对犯罪追诉的不同要求而产生的国家权力.这是公诉权在不同的社会之间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中呈现出不同样态的根本原因.因此,以法律社会学为研究方法和工具,将公诉权放置于刑事诉讼和法律制度之外的更广阔的社会背景当中去研究,对于明确公诉权服务的真正对象、厘清公诉权产生、发展和发达的动因、揭示公诉权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以及探究公诉权在社会和谐的实现中的作用,提供了一种更为现实的研究思路.

公诉权是刑事诉讼发展到一定阶段,作为私诉权的替代物出现的.公诉权对私诉权的取代,是由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有一些要求已经是私人追诉犯罪所无法满足的.具体讲,(1)刑事纠纷的复杂化所导致的无具体被害人的犯罪的日益增多,(2)社会对降低犯罪追诉成本的需要,(3)社会对纠纷解决的*正当性要求和(4)国家统治理论和技术的发展、成熟,是创设一种更具有普遍性、更高效、更正义、更强力的犯罪追诉力量的社会机缘.公诉权因此而产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公诉权因一定时期的社会需要而产生,也随着社会的变迁中所产生的新问题、新需求而不断调整自己对犯罪的追诉理念和手段.在社会与国家逐渐分离并对立,社会力量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公诉权在程序上与审判权分离,与辩护权趋于平等,在不同程度上将追诉权利交还被害人,在实体上,加强对危害个人安全犯罪的追诉,退出一些私人生活领域,通过对公务犯罪的追究监督国家权力.在文化的变迁中,公诉权随着社会*道德的变化发展、宗教力量的由强到弱、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在刑事实体与程序等方面不同程度地调整着对犯罪的追诉.经济的变迁对公诉权的影响是基础性的.经济的发展刺激了新的犯罪主体的产生,引起新的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普遍评价的变化,引起犯罪率的升高,这些,都影响国家运用公诉权的实体范围,同时,经济的发展为公诉权的行使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资源,促进人们思想观念的随之更新,引起了公诉权在行使方式和手段上的变化.

公诉权应社会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各层次和各因素的变迁而变化、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通行的犯罪追诉力量.在现代法治社会,公诉权的主要社会价值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节约社会资源的价值、实现社会理性的价值和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公诉权的主要社会功能有:利益保护功能、利益平衡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和国家刑罚权的程序启动、推进的功能.

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只有具有公诉权性质的权力,而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诉权.传统的中国社会,实行封建皇权统治,只有臣民而无公民,因而社会普遍崇拜、仰视权力,而权利意识淡薄.因此国家追诉犯罪的权力不独立,启动随意,权力严酷、*,不受辩护权的制约,传统的中国社会礼治力量强大,因而国家追诉犯罪的权力范围广泛而模糊,礼的标准是国家追诉犯罪权力的思想基础,无法产生专业的犯罪追诉权力行使者.传统的中国社会,以整体的和谐和稳定为普遍的价值取向,因而难以产生真正制约国家追诉权的权力和权利,国家犯罪追诉权介入个人、家庭等私生活领域,并以“中罚”为追诉犯罪的指导思想,传统的中国社会,社会成员普遍以重具体个别,轻一般抽象为思维特点,因而法治不兴,追诉犯罪的权力只重具体案件中的实体正义,而不重视普遍适用的程序正义.

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始于清朝末年,而中国公诉权的现代化则是从清末修律开始,具有现代化意义的公诉权从此被引入中国.近一百年来,中国的公诉权经历了清末、北洋政府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进入了重大变革的社会转型期.这是中国公诉权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公民精神和权利意识日益彰显和觉醒,使公诉权的观念从过分强调追诉犯罪转向追诉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相结合,公民拥有了更多的权利制约公诉权,公诉权本身也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中国社会逐渐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对公诉权提出了新的要求,构成了新的挑战,社会分层已成现实,而社会成员中机会平等的愿望和要求却更加强烈,使公诉权在行使时更关注与被追诉方的平等地位,被追诉方获得更多与公诉权平等对抗的机会和资源,公诉权平等地对待权力对象,同时又必须以区别对待的方式弥补社会分层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和谐的观念从传统的强调个体义务和整体稳定,转向个体全面发展的有活力的和谐,使公诉权在追诉犯罪时,既追求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理意愿,更为积极地促进刑事纠纷在当事人之间、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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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是推动和保障社会顺利、成功转型的力量.因此,在可以预见的、将会持续相当长时间的社会转型期,公诉权要在三对矛盾之间不断调整,以实现其任务:一是保护秩序与保障权利的矛盾,二是公诉权的传统继承与现代化的矛盾,三是公诉权的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第五篇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格式: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

“法律与文学是什么”是法律与文学不断追问的核心问题,亦构成了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的根本性问题.作为一门新兴的跨学科研究,法律与文学首先要确证它自身的存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与独特价值,但目前的法律与文学还没有形成理论通说,乃至是否为学派都颇受争议,这不仅是法律与文学发展的最大理论障碍,成为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最急迫解决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本文所试图回答的根本问题.

全文共分为7个章节.第1章导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形成与问题的提出、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存在的局限以及论文的逻辑结构与设计理由.法律与文学理论的特殊性与多面性决定了要采取不同于其他法学学派、法学思想的认识路径与方式,本文对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的基本定位设置在与其他相关法学学派的关系视角上.本文选取了四个关系视角,即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学、后现代法学以及法学教育,形成四种法律与文学类型,即作为反法律与经济学的法律与文学、作为法律与社会学的法律与文学、作为后现代法学的法律与文学以及作为法学教育的法律与文学,以期回答“法律与文学是什么”这道难题.

第2章起始于对法律与文学学科史的概述:对从柏拉图到后现代法律与文学学术形态的起源、发展与流变进行梳理,展示法律与文学的动态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对不断回答法律和文学之间关系、回答“法律与文学是什么”的学术智识资源的总结,以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二者的动态关系为审视视角来重塑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史,将其分为发轫、确立与扩张的三个阶段.对法律与文学二分法的超越,必然建立在对二分法充分认识的前提之上,同时要破除法律与文学分裂宿命论的神话,进而形成对法律与文学的整合或一体化理解.通过对基于二分法视角的法律与文学学术史的梳理,本章集中展示出这一领域之分裂的趋势与整合的努力之间的矛盾与对抗,显示出法律与文学理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也为下文的讨论提供了理论背景,奠定了理论基调.

第3章重点探讨了第一个关系视角,即作为反法律与经济学的法律与文学.同为法学跨学科研究的法律与文学和法律与经济学之间存在同生相异关系上,法律与文学对经济人假设的不合理与负面效应的质疑与批判影响或催生了其对文学人理念的建构,具有移情能力的文学人集中反映出法律与文学的基本主张,为法律理论人的塑造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文学人与经济人之间的巨大差异可最终归结于文学语言与经济学语言,或者更准确地说文学话语与经济学话语之间在本质上的矛盾,这又生动体现在文学话语的人文属性与经济学话语的科学属性之间的冲突上面.文学话语是对当代主流法理学形式的拒绝,文学话语的增长也为法律话语的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

第4章探讨第二个关系视角,即作为法律与社会学的法律与文学.后现代史学观的助力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与社会学获取信息资料的一般方式而将文学作品纳入到其考量范围之内.法律与社会学统摄下的法律与文学表现出来的工具性特征将法律与文学以工具形式整合进广义法律与社会学当中构成了最弱意义上的法律与文学.本文引入文本形态论来对其进行反思与评价,将笼统使用的文本概念区分出三种既彼此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文本形态,即文学作品、拟制案件与真实案件,认为文学文本中的人文指向应当也必须得到承认与保留.

第5章探讨第三个关系视角,即作为后现代法学的法律与文学.理解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握后现代哲学思想的基本精神.法理学的后现代转向是在整体意义上的一个转向,后现代哲学与文学理论以及批判法学运动为法律与文学在新时期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法理学的后现代转向而使得后现代同法律与文学的联系愈加频繁与紧密.随后本文集中于解释学转向、想象阅读与讲故事即对应以文本为中心的解释、阅读与叙述三方面对法律与文学的后现代动向进行分析与说明.

第6章文章转向作为法学教育的法律与文学,将法律与文学的理论研究落脚于教育实践之中,以重申法律与文学的教育目的为基本方向,对法律与文学所产出的诸多理论产品进行归纳与总结.本文就法律与文学课进行了详尽的对比分析,对法律与文学课的形式与概况、法律与文学课的分类与主题、法律与文学课的教学目的以及法律与文学课的文本选择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阐述,并进一步指出在助力法律*教育、完善法学知识结构、更新课堂教学模式等三方面法律与文学课将有可能给国内的法学教育提供较为的新颖、可靠,同时又赋有启发性与创造性的教学模式.

第7章结语部分,本文对前文的研究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展望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的未来的发展前景.西方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厘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方向,中国社会转型期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决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现实维度,法律与文学深厚的传统资源构成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超越维度.文章着重论述了四种法律与文学理论类型的内在关联,指出它们将会在某种程度上,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中国未来的法律与文学的理论建构当中.随着我国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与法学教育阵地的开拓,法律与文学将逐步走向发展的第二阶段,在准确理解与充分消化国外智识资源,缩短与西方学术界在思想观念以及前沿理论传播等差距的前提下,发掘中国法律与文学的丰富资源,法律与文学会在更广阔的空间里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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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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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社会学论文提纲模板 法律社会学论文大纲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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