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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毕业论文范文 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类有关论文例文8000字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8

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一、引言
  2.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成效
  3. (一)培育涉及内容逐渐全面(见表1)
  4. (二)培育对象不断扩展(见表2)
  5. (三)培育效果开始显现
  6.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困境
  7. (一)培育对象定位不精准
  8. (二)培训内容与农民需求脱节
  9. (四)培育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10. 四、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优化措施
  11. 五、结语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成效、困境和策略》

本文是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类论文写作资料范文与职业有关论文例文.

摘 要: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现代化发展所需的中坚力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突破口.研究表明: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体系、培育对象不断完善,培育效果也逐步显现,同时也存在培育对象定位不精准、培育内容与需求不匹配、培育经费监管不到位以及配套支持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因此,亟需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准入制度和遴选标准,分类设置需求导向型的培育内容,构建培育评估体系与反馈机制,完善多层次培育环境.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育成效;培育困境;培育策略

一、引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有强大的人才支撑,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的关键,是乡村振兴的现实要求.“懂农业、爱农村、亲农民”的职业农民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能够有效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新的动能.“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新型职业农民总量要超过2000万人,务农农民职业化程度明显提高,且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总体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显著改善,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重而道远.

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础仍不够牢固,培育工作缺乏规范,在质量和数量上难以满足新时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学界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定义是以农业为职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在职业选择意愿、素质结构、经济规模甚至社会地位等方面区别于传统农民或者兼业农民.本文在“新型农民”的基础上强调“职业”,强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同时以市场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有组织、懂文化、通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劳动者.而如何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数量、质量与精准度,是培育过程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成效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成效

2012年,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连续7年,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财政部等以及各级政府均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文件,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提供动力.截至2017年底,和地方财政累计为新型农民培训投入超过100多亿元,培训规模超过1500万人,各地进行了职业农民培育的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总体来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的覆盖面在不断拓宽,培育对象在不断扩展,培育成效初步显现.

(一)培育涉及内容逐渐全面(见表1)

自首次提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国家关于培育政策的关注重点不断全方位化,由单纯提供培训补贴、培育农民技能拓展至构建教育制度,如认定管理、职业农民职称评定、涉农专业建设等内容.不断健全的政策支持体系如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环境,关注农村三权分置及配套土地流转等问题逐渐呈现出系统化趋势.

(二)培育对象不断扩展(见表2)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在质量上不断提高,培训范围不断扩展.从质量上,初期的培育对象仅关注55周岁以下,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到近来关注农业职业经理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专业大户等.从范围上,由重点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到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和创业创新型职业农民均纳入重点培育对象.不仅逐渐放宽了对学历、身份的要求,而且从实质上聚焦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带得动的力量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才来源.

(三)培育效果开始显现

从新型农民到职业农民,再到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的人才队伍不仅包含具有现代特征的个体农业劳动者,而且容纳了农业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工商资本租地经营的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7年底,全国新型职业农民总体规模突破1500万人,2018年,分层分类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00万人以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指导、示范作用.各省市对农民培养的探索和实践也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开始显现,如河南省近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带来的返乡创业人员累计130万人,带动就业810万人,绿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遍地开花.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困境

纵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发展进步的同时,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不断显现,只有正视、解决尚未完善之处,才能更好地指导和服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一)培育对象定位不精准

培育对象的扩展带来的是部分地区实施过程中存在“凑人头”“被培训”现象.从“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到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或者重点培养的农村“两委”班子成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原则是为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资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条件,旨在最大程度上支持农民发展,但是未能精准定位有培训需求的群体带来的后果是重形式,轻实质.同时政策也并未注重对培育对象的遴选规定,基本符合年龄和经营规模要求的人员即可按照村委推荐、乡镇审核的程序进行参与培训.政策并未顾及对培训对象的培训需求评估,且参与者的条件也未加以筛选,培育效果难以保证.

(二)培训内容与农民需求脱节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涉及内容虽然逐渐全面,但自上而下的机制导致培训内容与农民真正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过程中,各省以农广校等农民教育培训机构为依托统筹安排培养体系,虽初步形成了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但由于缺乏培育工作考核制度,如对受培训者的满意度调查、农民培训效果与应用的接合程度等反馈机制,致使多地培育仅限于“培训”,以短期结业的形式“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工作形式流于浮表.并且由于中国农民的地位和处境决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模式为政府主导,所以,培育实践的执行是自上而下的,缺乏市场竞争和反馈.同时,从接受培训农民的角度来看,由于经费全部由政府承担,受训个体并不能完全珍惜培训机会,导致农民接受培训、实现自我提升的内生动力不强.

(三)培育经费监管不到位

中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践是在宏观的、纲领性的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各地区、涉及的各部门之间的执行存在巨大的差异和不确定性.如国家出台的《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和《职业教育法》在方针上规定要开展实用农业技术培训,相关学校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但只有少数省市如天津、甘肃分别制定了《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和《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规定了农民教育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主体、经费保障、培训规划、组织管理原则等具体执行内容.大多省份、地区并没有明确长效、具体的可依据执行的职业农民培训执行机制,且在实践的多个方面,如作为培训主体的各农业院校的持续经费支持、办学机制,培训对象的参与持续性,地方政府的经费使用监督等众多方面,均没有有法可依的相关政策,无法真正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财政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补助资金直接切块到省,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不同培育形式实行差别化补助,统筹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但由于缺乏监督制度,如专门监督部门、专项考核制度以及处罚措施等,至政策执行的县域层面,往往政策执行有极大随意性,甚至出现套取培训补贴和农民经费现象.更普遍的情况是,虽然国家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支持经费在逐年增加,但是至地方层面,各级财政的承担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地区每个受训农民的经费投入标准不详,导致培训资源分散,培训学校和机构无专项资金保障,政府兑现新型职业农民惠农政策时候则不得不量人为出,无法真正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执行.

(四)培育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新型職业农民的培育不是孤立的一项培育政策,而是结合科研及师资队伍建设、土地流转制度、农业组织制度、政府支持服务等形成的一个农民、农村发展的支持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只有完善的支持体系,才能不断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群体健康生成.而目前职业农民培育师资体系缺乏系统规划,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仍为政府主导,地租居高不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不利于农民利益的共享;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金融服务以及保险制度不完善,农业经营风险偏高.这些支持体系的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吸引农民转型和提升自我素质,从而提高自身收入和改善生活,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桎梏.

四、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优化措施

首先,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和培育目标,各地应尽快建立标准化的职业准入制度,在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上增加政策规定和工作分配.建立负责任的遴选和资格把关机制,确保新型职业农民享受到惠农政策和农业补贴等支持,从而增加这一职业身份的吸引力.职业准入的标准与资格设定应结合实际,从生产经营性、专业技能型与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不同的核心素质进行分类规定,并在不同层次上如初、中、高级,区分新型职业农民的技能水平,建立农民看得清、做得到的晋升机制,形成新型职业农民自我成长与良性竞争环境.

其次,调研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需求,评估培训意愿,从政府主导向培训需求主导倾斜.在选定了培育对象之后,需思考新型职业农民为什么选择扎根农村;以农民为核心,政策需从职业以及个人发展规划层面指引和惠及新型职业农民.因此,要结合新型职业农民需求设定培育纲领和培训内容,合理设置参训时间和培训形式,如种植、养殖、市场拓展、农业工程管理等可结合农学交替、田间课堂等形式满足新型职业农民需求.而要做到培育供给侧和需求侧的贴合,必须有足够的实际调研,结合不同地区情况,从内生角度刺激新型职业农民自我提升和发展,才能催生真正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需要的培训模式.另外,动态管理和后续考核不合格人员、组织的退出机制也是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激励和督促,持续鼓励新型职业农民提升自我素质.

再次,构建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环境,才能保障培育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前文提到,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约束,不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方向性难以调控和引导,培育工作的执行情况也在各地存在极大差异.从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培育经营来看,完善职业农民教育的法律法规是必经之路.因此,不仅各地方要有自己的法规条例来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国家层面更应该首先出台明确、细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法律,并且对培育主体对象、培育职责、经费来源和使用划分、监督机构及职责、新型职业农民行业标准、考核机制等有纲领性规定,以便地方有所参照,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例.

最后,政策和制度应从农业农村发展和支持体系的大环境上着眼,多维度持续创新,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营造良性发展环境.以土地流转作为抓手,引导解决新型职业农民规模化经营问题,从而提高收入;丰富、创新农业组织形式,增加农民利益分享比例;着手农业保险、社会保障、农村金融、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降低农民经营风险和难度;鼓励农业科技基础研究以及应用和传播,从根本上提升农民科技水平等.这些都是需长期努力,动态调整,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发展的政策变更与革新的方向.

五、结语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基于农村劳动力数量和质量无法满足新时代农业发展需求的背景下提出的.新型职业农民的定义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从职业农民,到新型农民,到新型职业农民,所共同的特点是发挥对于农民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必须是政府主导的,因此,自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政策的演变逐渐全面化、具体化,制度环境不断优化,促进了新兴职业农民的发展.但政策依然存在许多尚未完善的地方,培育对象的定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支持体系的不完善等都是未来政策改革的方向.需要看到的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并且不止依靠单一的因素来促进,需要土地制度、社会保险、教育环境等多方面制度和政策创新,才能优化新型职业农民群体成长的支持体系,为中国农业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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