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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袁世凯政府的新闻法制

主题:上海市政府新闻办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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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政府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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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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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袁世凯政府出台的专门新闻法律法规包括《报纸条例》、《出版法》、《新闻电报章程》等.在制定其他法律的时候还加入了有关管制新闻事业的规定.袁世凯政府的新闻法制不仅为制造“癸丑报灾”提供了所谓的法律依据,为北洋军阀政府及论文范文政权所直接继受,而且也为共和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另类借鉴.

关键词:袁世凯新闻法制 法制现代化

袁世凯政府开始于1912年3月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终结于1916年6月袁世凯去世.在这一历史时期,袁世凯以拥护共和为幌子,以加强专制和复辟帝制为真实目的,为加大对新闻界的控制而不断加强新闻法制建设.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出梳理,供商榷.

袁世凯政府出台的专门新闻法律法规

为巩固统治,袁世凯被迫在口头上承诺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4年5月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中规定了“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①实际上,该约法改变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可以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之权利的规定,将限制的范围笼统地规定为“法律范围内”,从而为自由擅断提供了宪法依据.除此之外,袁世凯政府还加强了专门新闻法制建设.

《报纸条例》——“世界上报律比较之最恶者”.为使摧残新闻事业活动合法化,1914年4月,袁世凯政府在继受《大清报律》、日本《新闻纸法》的基础上,以“教令第四十三号”颁布了专门适用于报业的法令《报纸条例》.该条例共35条,除规定了报纸的注册条件及手续、对报道错误或失实的处置、对各种违规者处罚外,还规定下列内容不得登载:淆乱政体者:妨害治安者;败坏风俗者;外交、军事之秘密及其他政务,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预审未经公判之案件及诉讼之禁止旁听者;国会及其他官署会议,按照法令禁止旁听者;煽动、曲庇、赞赏、救护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违反者要处以很重的处罚.不但如此,该条例还从经济上限制新闻事业的发展,规定在报纸发行前应“缴纳保押费”.当时北京英文《京报》称其为“世界上报律比较之最恶者”.

此后,袁世凯政府又相继补充颁布了《陆军部解释“报纸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军事秘密之范围》、《报纸条例未判案件包括于检厅侦查内函》、《报纸侮辱公署依刑律处断电》等规定.1915年7月,《修正报纸条例》的颁布,强化了经济控制手段,进一步扩大了“论文范文官署”控制报纸言论的权力.

《出版法》规定禁刊内容及处罚规定的专律.1914年1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出版法》,将《报纸条例》中限制报纸的内容扩大到所有出版物:淆乱政体者;妨害治安者;败坏风俗者;煽动曲庇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轻罪、重罪之预审案件未经公判者;诉讼或会议事件之禁止旁听者;揭穿军事、外交及其他官署机密之文书图画者:攻讦他人阴私、损害其名誉者.对于违反者,处罚措施极为严厉,禁止出版物发行,没收其印本及印版,对相关人员处以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累犯、自首等规定.由于该法规定所有出版物须在发行前呈送论文范文署,致使该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许多地方发展成为预检制度.

《新闻电报章程》——新闻电报减价纳费的专规.袁世凯政府不但限制传统传播手段,而且还限制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对新闻消息和舆论的传播.1915年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新闻电报章程》.该章程虽然规定电报局由电线传递刊登报纸之新闻消息,准作为新闻电报,减价纳费,但这一优惠的前提条件是须先经交通部审核批准并领取执照,新闻电报只准用华文、英文及其准用之文字的明语发报,等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新闻法制内容

袁世凯政府不仅以专门法律《报纸条例》、《出版法》、《新闻电报章程》为骨架,以总统、论文范文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名义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通告、训令为血肉,而且还在制定其他法律的时候加入了有关管制新闻事业的规定,从而逐步建立起一个为封建军阀专制统治服务的新闻法律体系.

实际效力高于法律法规的命令通告训令.1913年3月20日,袁世凯政府陆军部致函内务部,要求“对于外交军事秘密事件,一概不许登载,违者按律严办在案”,如果登载军事事件,必须由陆军部实施新闻检查,宣布自次日起,“实行检阅签字办法”,如有违抗,“本部立即饬员究办”,“决不畏摧残舆论之谩言”.当晚,呼声最高的内阁总理人选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遭刺杀.为压制各报对宋教仁遇刺案和善后大借款的报道,1913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通令全国:“凡罪案未经审判以前,照律不得登载新闻”.同月,交通部通知各报,凡“碍及国家治安或滋生乱事”的报道,将依万国电报通例一律扣发:内务部通令各地报刊在报道中不得使用“万恶政府”等字样,违者从严取缔.当月下旬,交通部再次通令各报,称“报律刑律均有应遵守之范围,是论文范文仍须以法律为标准”.④袁世凯政府对新闻事业的高压控制激起了新闻界的强烈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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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革命”爆发后,袁世凯政府加强了对新闻方面的控制,下令停止邮寄、检扣和严办“严禁”的报刊和印刷品,并要求全国所有的报刊重新登记注册,借机以“乱党报纸”的罪名查封了具有国民党背景的报刊和其他异己报刊.对于无法查封的进步报刊,则通过禁售办法迫其停刊.

与此同时,袁世凯政府还加强对邮电的检扣.1913年,袁世凯政府下令不准报馆用论文范文拍发新闻,尤其特别注意从北京发往上海的新闻电报.为此,交通部还派员去上海坐镇电报局检查电报,并命令该局“须经该员许可,方准译发”.l1月4日,地位得到巩固的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收缴其议员证书.次日,袁世凯政府交通部发布“禁止邮寄国民党书报”的428号训令,宣布:“嗣后再有以国民党名义发布印刷品者,应一律拿办,勿稍宽纵.”具体方案是:凡封面题有国民党字样之寄件,一体扣留,送交地方官检查:凡戒严地之地方官派员到局检查寄件,即应遵照*;凡属地方官指名停寄某报,亦应遵办;所有反对论文范文传单及一切印刷、抄写等件,停止寄递.

《戒严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新闻法制内容.含有管理新闻事业条款的法律主要有《戒严法》、《治安论文范文条例》、《预戒条例》、《著作权法》等.如根据1912年12月颁布的《戒严法》第14条规定,在戒严地域内,军事长官有权“停止集会、结社或新闻、杂志、图书、告白等之认为与时机有妨害者”,在执行时如发生损坏,“不得请求赔偿”;根据1914年8月颁布的《治安论文范文条例》规定,为维持公共之安宁秩序,保障人民之自由幸福,行政官署有权对“通衢论文范文,及其他公众聚集往来场所,粘贴文书图画、或散布朗读,又或其他言语形容并一切作为者”行使治安论文范文权,有扰乱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的可以禁止并扣留其他出版物;根据与《治安论文范文条例》同时颁布的《预戒条例》规定,论文范文厅、县知事可对该法规定的人群“行预戒命令,命其于一定期内,从事合法之职业,时加约束,不得妨害他人之集会,与一切自由及业务行为,并不得使用他人妨害之”:根据1915年11月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依出版法不得出版之出版物”不享有著作权.

袁世凯政府新闻法制的历史影响

深谙“暗中为舆论之主,而表面自居舆论之仆”策略的袁世凯窃据大总统职位后,极力伪装赞成论文范文共和,而实际上它代表的是大地主、大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综观其主政时期出台的新闻法制,不难发现,真实情况均是名为共和,实为专制;名为自由,实为限制;名为民意,实为自语.这些新闻法制在当时乃至对其继任者、论文范文政权,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同时也为中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另类借鉴.

为制造“癸丑报灾”提供了所谓的法律依据.袁世凯政府在新闻出版方面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发布了诸多的命令、通告和训令,使有关部门在形式上有了执法依据,但就其主观来看并无法治理念可言,新闻立法无非是袁世凯箝制舆论、维护论文范文统治的工具而已.1912年4月到1916年6月袁世凯当权期间,“全国报纸至少有71家被封,49家被传讯,9家被反动军警捣毁;新闻记者至少有24人被杀.60人被捕入狱.从1913年‘癸丑报灾’,到1916年袁世凯为推行帝制而实行的对舆论的残酷压制,全国报纸总数始终维持在130-150家”.⑧“新闻事业持续低潮的事实表明,袁世凯政府对报纸报人的摧残和迫害,比封建王朝清朝还要严重.鉴于袁世凯政府箝制新闻事业的发展,各报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做好新闻报道上,因此在政论报刊遭到重创的同时,新闻报道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这是袁世凯政府新闻立法对全国新闻事业的另一影响.

为北洋军阀政府及论文范文政权所直接继受.为了缓和国内矛盾,稳固统治,在袁世凯病逝后继任的北洋军阀统治者,不得不宣布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恢复国会,废止或者修改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报纸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解除一些新闻禁令.由于晚清以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没有改变,袁世凯政府及其继任者的统治基础没有改变,因此袁世凯的继任者在设法保留沿用《出版法》、《戒严法》、《治安论文范文条例》、《预戒条例》、《陆军刑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创制《报纸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完善和强化袁世凯政府时期初步建立的新闻法律制度.它们的经验和教训,直接为1927年成立的论文范文政权提供了立法来源.

为共和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另类借鉴.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都可以提供借鉴.在起草我国1954年宪法伊始,论文范文提请“抽暇阅看”的宪法就包括1913年天坛宪草、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论文范文宪法、1946年的法国宪法.在总结1954年宪法经验时,他进一步指出.1954年宪法草案不仅总结了中国论文范文领导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而且“这个宪法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论文范文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论文范文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他的论述尽管是针对宪法,但对于新闻法制而言,具有同样的指导作用.

袁世凯政府是当时中国合法的论文范文政府.尽管它标榜的是假共和、推行的是真帝制,其新闻立法为其专制统治服务,应该给予极大的批判.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的新闻立法继受了晚清以来的新闻立法成果,使刚刚开启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得以延续.从这一角度来说,我们无可抹杀它的历史价值.但从其实施效果来看,袁世凯政府的新闻立法使当时全国新闻事业处于白色恐怖之中,表明袁世凯只是在论文范文共和潮流下做出建设法律制度的样子,其骨子中的专制思想依旧占据着他的全部大脑.这就启示我们,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培养人们的法治信仰与立法一样不可或缺.(本文为河南工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的成果,项目编号:2009BS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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