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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法治人权:奥斯丁“法律命令”的宪政之维

主题:法律及主权者的命令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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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主权者的命令论文

目录

  1. 一、“法律命令说”关于主权独立的思想
  2. 二、“法律命令说”关于法律至上的思想
  3. 三、“法律命令说”关于保障人权的思想
  4. 四、结语
  5. 法律及主权者的命令:中国陆续完成捍卫主权法律手续

刘建军

(贺州学院思政部,广西贺州542800)

摘 要: 奥斯丁是在着手解决“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基本问题的情形下提出“法律命令说”的,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历史正确性.“法律命令说”蕴含着丰富的宪政思想:主权,国家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权威,是宪政实施的前提;法治,必须确保法律被服从,集中表现为法律至上;人权,国家存在的目的,是解决了“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之后最重要的追问.

关键词: 法律命令说;主权;法治;人权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2187(2012)02-0013-03

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是英国历史上伟大的法学家、哲学家,分析法学的开创者,其思想理论精髓集中反映在其纲领性著作《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当中.他的分析法学理论对世界法理学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法律命令说”即是其主要思想之一.

人们对“法律命令说”的理解大多停留在“法即强权”、“恶法亦法”的认识层面,而这种一般性认识源于以哈特为首的新分析法学派及新自然法学派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以至于这一精燧学说中的诸多高论至今为人们所忽视.哈特认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不能将“作为法律的命令”与“强盗的命令”区分开来.事实上,奥斯丁所处的时代,正是自然科学蓬勃发展、实用主义大行其道的时代.奥斯丁折服于自然科学的魅力,也深受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休谟的经验论和霍布斯的国家理论的影响,同时他也深刻地认识到“法”这一术语在现实中指称的混乱.因而奥斯丁提出“法律是由主权者制定并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一说,并对各种基于不同目的而将一些本应属于道德、宗教甚至自然科学领域的原则或规则归于“法”之名下的做法痛陈力伐,主张把“自然法”、“尊严法”、“礼仪法”、“习惯法”、“国际法”等基于价值分析或语言类比修辞而隐藏在“法”中的东西通通剔除出去,目的就是要限定“法”这一术语的指称对象,限定法理学(jurisprudence)的研究范围,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科学.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亦即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或者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幻而“每一条法律或规则(就能恰当地给以这一术语最为广泛的含义而言),是一个命令( command);或者说,严格意义上的(properly socalled)法律或规则,是一种命令”.这样一种命令包含着主权、主权者的意愿、习惯性服从、制裁等要素.奥斯丁对“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论证是与强调及彰显主权(国家)、法治(习惯性服从)及其对于“人”的重要意义同时展开的,他的“法律命令说”蕴含了主权、法治、人权等重要的宪政思想.

一、“法律命令说”关于主权独立的思想

宪政( constitutionali论文范文),最为通常的理解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宪政与宪法列为同一词目,解释为立宪政府、立宪政治、法治政府.可见,国家是宪政的主体,在一个政治社会里居于统帅地位,除宪法和法律之外,她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权威.这是宪政实施的前提.

19世纪的西方,在人性与神性之间、人权与神权之间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斗争.人类世俗的力量最终战胜了来自天国的“神”.在人的理性回归之际,人们也正在为建立“独立的政治社会”而不懈努力.在与宗教势力漫长而艰辛的斗争中,世俗的人们逐渐意识到独立的王权或者说国家力量的重要性,人们渴望在她的庇护下过上一种有组织、有保障的生活,而不是回到那种充满恐惧和无休止征战的“自然状态”.为了从那样的恐惧和战争中获得解脱,世俗的人们经由理性选择,甘愿放弃个人一定的权利,以“原始社会契约”的形式赋予“特定的优势者”,独立的政治社会或者说主权国家诞生了.而为了更好的生活,也由于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人们愿意服从世俗的政治权威,乃至成为一种习惯.

什么意义上的社会才称得上是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或者说主权国家呢?在奥斯丁看来,一个社会从自然状态转变到政治状态,根本性的标志就是该社会领域内有一个享有最高统治权力的主权者的存在.对内,主权者接受社会全体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的习惯性服从;对外,她不对任何其他成员或者特定优势者表示习惯性服从.奥斯丁把这样的一种社会称为“独立的政治社会”.人们确信,只有在这样一种世俗的、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统治之下才能获得稳定的秩序和最大的福祉.为此,奥斯丁以国家最高统治权力为重心,着力构建主权国家的理论模型,即“主权一法律一秩序一人的福祉”.主权,即一国最高统治权力,她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权威,不对任何其他成员或者特定优势者表示习惯性服从;她是至高无上的,除遵循社会所有成员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成员确信的一般原则或规则外,不受任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约束.主权者通过发布命令即法律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建立和维护人们渴求的安定秩序.人们在安定的社会秩序下满意地生活并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因而,强调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亦即在强调主权国家的权威.

二、“法律命令说”关于法律至上的思想

法治,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意味着社会所有成员对法律的服从.法治是宪政的基石.法治的集中表现就是法律至上.奥斯丁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将“法”定义为一种命令,并把这种真正意义的法与其他的与之相关联的社会现象分离开来,以期建构独立的法律科学.这是其论证法理学范围的基本目的之一.而他更深层次的意图,则是通过对“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界定来确立国家(主权者)在整个社会中的无上权威,论证在功利原则的指引下,人们为了获得最大的福祉,自发形成一种对主权者命令的习惯性服从.

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奥斯丁不厌其烦地论证作为命令的法的至上性.奥斯丁指出,每一个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都是由一个主权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为独立政治社会的全体成员制定的.在这个社会中,主权者居于政治优势地位,具有最高的统治权力.法律,作为主权者的命令,是最高统治权力的体现,因而其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独立政治社会的所有成员必须遵从.与此同时,奥斯丁提醒人们注意,作为命令的“法”是与“义务”、“制裁”紧密相联的.“命令”,是一类“要求”(wish)或愿望(desire),其中就包含了“义务”和“制裁”的要素.“命令”是国家(主权者)意志的体现,“义务”就是这种命令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对那些违反或者不履行义务的社会成员唯有动用国家强力施以“制裁”方能确保国家意志的实现.可以说,“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

法律及主权者的命令:中国陆续完成捍卫主权法律手续

人们对主权者命令的习惯性服从,是独立的政治社会形成的标志之一,也是主权者的命令成为法律的基础.在奥斯丁看来,一个政治共同体当,其成员对主权者的命令没有形成习惯性服从,那她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这样的社会要么处于征战不断的自然状态,要么处于两个或多个独立政治社会的分裂状态.而且,如果没有形成一种世俗的权威让人们畏惧并服从,如果没有形成一种世俗的力量使得人们相信能够过上更为满意的生活,人的自然论文范文必然会把人类带人征战不断的自然状态.因此,“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人们自愿服从特定的政治权威,服从作为主权者的命令的法律,并内化为一种习惯.法的统治,当属顺理成章了.

三、“法律命令说”关于保障人权的思想

人权,人之为人的权利,其作为宪政终极目标的思想为现代人所共知.其实,早在奥斯丁生活的19世纪,西方理论界已在积极探寻人权的理论渊源及其实现途径.诚然,法的价值分析并非奥斯丁的理论重心,但他也十分明确的告诉我们,人们习惯性地服从于主权者(当然包括作为其命令的法律),这是人类过上幸福生活的前提;而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则是我们理解法律的逻辑前提,是人们用以追求并实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对“法律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梳理清晰之后,才能去进一步追问正义、自由等基本价值,也只有在“有法”的前提下,才能去探讨“良法”与“恶法”的问题.同时,奥斯丁坚决主张,一旦人们习惯性地服从于主权者,其过上幸福生活的愿望就应当获得满足,这是理性的人们选择服从法律的出发点,也是国家存在的目的所在.所以,奥斯丁反复强调一个主权国家存在的真正目的或目标,是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而人类的幸福乃是每个人的幸福的集合,国家唯有竭尽全力维护和增进所属成员的福祉,才能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奥斯丁并没有止步于此,他还详细论述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自由”、“限制”等人权理论体系中的基本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奥斯丁认为,国家有责任保障所属成员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公民权利因法律的规定而受国家的保护,因他人(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负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而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种限制的法理依据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

由此我们看到,奥斯丁在坚信个体的福祉仰仗于政治共同体的维系,坚信个人只有在国家之中才能过上一种自由而有尊严生活的同时,也在强调国家在保障人权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通过发布法律来明确生命、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公民基本权利,并创造尽可能良好的经济、政治、法律条件以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顺利实现.作为个体的人只有生活在世俗的国家中才可能获得有保障的自由和权利,而国家为了延续自身的存在也必然会给个人的自由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四、结语

奥斯丁关于“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论述,是在强调一个法律的前提性问题.从认知逻辑的角度而言,人们应该是先有“法律是什么”的认识,然后才能去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奥斯丁详细论证了“作为命令的法律”和“作为法律的命令”,其目的就是要科学地求解“法律是什么”,把一些模糊不清的、先验的、甚至是不可捉摸的因素从法律中剥离出去,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奥斯丁坚持主权国家对于个人生活乃至人类福祉的重要意义,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赋予“法”、“命令”、“主权”、“法治”、“人权”以新的含义,于宪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贡献不菲,其丰富的宪政思想有待我们去进一步挖掘和整理.

参考文献:

[1]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 (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 (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限定(英文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 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5]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6] (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 85.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主权法律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法律及主权者的命令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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