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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范文 行政法类专升本论文范文8000字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行政法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0

行政法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一)行政批示如何界定
  2. (二)行政批示的分类
  3. (一)行政行为法下的行政批示
  4. 一、行政批示行为的定义及分类
  5. 二、法律视角该如何看待行政批示行为

《基于行政法秩序分析行政批示行为》

本文是行政法类参考文献格式范文与行政法和秩序和分析和行政和批示类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关键词 行政法秩序 行政批示行为 法律定位

作者简介:蔡付越,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77

现如今在各种古装剧以及历史正书当中,“以文书管天下”的身影十分频繁,具有政治决策性的批示文书在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了我国数千年悠久的政治传统,行政文书在长期的发展当中日趋完备,在不同的构成的政府当中始终得到使用,而新中国成立之后,行政批示的制度得到了沿用,就当前来看,行政批示起到的主要作用是维持管理秩序与信息交流,我国的各级政府的批示往往起着决定的指导和恢复作用,具有强烈的国家特色.在国家发展与信息交流日趋多样的情况之下,行政法视觉之下的行政批示将何去何从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行政批示行为的定义及分类

(一)行政批示如何界定

基于行政法秩序的视角,行政批示是指各个级别的行政负责人员对于某件需要解决的施行行使职权界定范围之内的书面处理措施,在定义当中,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批示首先是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员的个人行为,是需要个人对书面处理的结果进行负责的;其次,个人行为的形式需要严格的被界限于该级别的法定职权范围之内,超出职权范围的处理并不属于行政批示,并且超出职权界定范围的处理仍然需要做出行为的个人负责;最后,行政批示行为是一种书面处理措施[1].

在行政秩序法视角之下,对行政批示研究实际上是研究行为而并非其内容,在当前我国的职权结构当中来看,行政批示首先必须是在行政系统内进行运作,即未在系统中进行处理的个人行为不属于行政批示,而在行政系统当中的个人处理行为一般是在职权范围之内对下级机关或者下属的报告进行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行为也包括通过当前信息技术发展背景之下各种交流平台当中能够获取可能与自身职权相关的事件,对此作出的反应也是做行政处理[2].其次,行政批示行为是严格的个人行为,是在综合各种情况形成的个人观点,不受他人意志的影响,具有强烈的个人意志倾向;同时,行政批示的途径是通过书面形式,问题及内容虽然没有严格限制,但是是严格限制于书面之上的;最后,行政批示往往具有重大的决定作用,该作用基于行政组织法赋予的管理决定权生效.

(二)行政批示的分类

按照行政批示的界定,由于分类方法的不同,行政批示可以分为几类:

1.按照实施主体作为分类标准,分为党内批示与政府批示,在实际的应用当中,实施主体所用的行政批示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用以区分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在对行政批示的法律治理没有必要的作用性.

2.按照批示效力作为分类标准,分为“具有约束力的批示”和“不存在拘束力的批示”,具有约束力的批示对处理的职权、处理的可选择范围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具有强烈的选择以及职权约束意味,而不存在约束力的批示则对职权、可选择范围没有界定;

3.按照批示内容的类型用作分類分为“情感型批示”“程序型批示”“决策性批示”.

4.通过内容的具体程度进行分类,可分为“抽象内容的行政批示”与“明确内容的行政批示”[3].

通过不同的分类方法能够将行政批示行为当中的各种现象加以厘清,方便秩序法对行政批示做出具体分析.

二、法律视角该如何看待行政批示行为

关于行政批示的法律属性在不同的法律当中界定是不同的,但是考虑到行政批示是在行政组织当中进行的个人行为,因此应该从行政行为法与行政组织法两种方法下进行相关的分析.

(一)行政行为法下的行政批示

在行政行为法的视角之下,认为行政批示首先是一种特殊的个人行为主导的行政现象,行政批示是行政行为做出决定行为的方式之一,从法律效果上来看,该方式其实并不对外产生具体法律效果,而批示行为可能是抽象也可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在当前的行政结构当中不能够与行政行为划等号,因为该行为的发生目的并不是为了对外产生法律效果,其实是批示行为从上到下的指示生效过程,生效范围其实也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系统当中,这种行为从细致地方上讲,并不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就是说,其实行政批示说到底也只是行政权利进行运转的重要环节.

对行政批示行为进行行政法考察的过程当中,认为行政行为具体值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之内,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开展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并且在使用其规定职权的进程当中做出的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从这个方面看,行政批示就涉及到职权职责、主体要素、法律效果等因素.首先,行政批示被认定为部门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并没有代表整个行政机关的名义,实际上并未转化成行政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没有转化为行政行为,仅是内部的过程性行为,但是在实际的工作知识当中,例如赈灾、城市定位决策等方面的行为决策,行政负责人的实际行为是代表了机关的意志并且行使了机关界定的权利的;其次,从大众视角来看,一个机关的负责人其实往往代表了身后的整个机关,其批示的意见与机关发布的文件,作用与法律效应并没有区别[4].

从保护相对人的角度出发,行政批示行为并非不符合行政行为的相关要素,行政批示毕竟是行政负责人的权力体现,是在其所在机关严格界定的权责之下,依据组织行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过程,这条定义无疑是符合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的,就目前看来,不存在约束力的行政批示已经被排除在实际的行政批示之外.

该文总结:这是适合不知如何写行政法和秩序和分析和行政和批示方面的行政法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行政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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