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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有机农业立法

主题:有机农业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0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农产品有机农业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农产品有机农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农产品有机农业论文范文

有机农业论文

目录

  1. 1.欧盟新有机农业法分析
  2. 2.日本《有机农产品法》分析
  3. 2.1认定对象及机构
  4. 2.2认定方法
  5. 2.3有机农产品加工标准
  6. 2.4监督机制及处罚措施
  7. 3.中国有机农业立法及实施状况
  8. 3.1法律效力不够
  9. 3.2法律条款不明确
  10. 3.3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
  11. 4.中国有机农业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12. 有机农业:绿色家园 生态农业 有机农产品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新乡453007)

摘 要:中国有机农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但立法的缺失使得有机农业发展缺乏法律保障,造成多头监管、职责不明、市场混乱的局面.本文通过分析欧盟新有机农业法和日本《有机农产品法》,指出中国有机农业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现行有机农业法规和制定有机农业单行法的构想.

关键词:有机农业;立法;单行法

DOI:10.13856/j.cn11-1097/s.2015.10.023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4CFX024).

作者简介:高军东(1976—),男,河南新乡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刘宁(1984—),女,河南长垣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学.

有机农业是循环利用植物和动物残留物,进行作物选择和轮作,使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使用绿色环保方式防治杂草和病虫害,维持和增强土壤肥力.有机农业是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对促进中国农业升级转型、保护生态环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机农业有别于传统农业,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指导,还必须在法律上确立有机农业的地位,以法律形式给予保障.本文通过分析国外有机农业立法,重点是欧盟新有机农业法和日本《有机农产品法》,探讨中国有机农业立法现状及问题,并提出制定和实施中国有机农业单行法的构想.

1.欧盟新有机农业法分析

欧盟新有机农业法于2009年1月正式实施,由多个法规文件构成,对有机农业生产与产品标识、有机认证检查的实施细则、如何从欧盟以外进口有机农产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1].①法案将有机农业生产原则区分为适合农业生产、有机农产品加工、有机饲料加工的不同原则,保证了生产、加工的不同程序和步骤都遵循有机农业的原则.②法案第三部分是最关键的部分,要求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和电离辐射,对有机农业中的植物生产、畜牧业生产、水产动物生产原则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并且明确列出有机农业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以及限制使用的条件.该部分的第三、四章是针对农产品和饲料加工的具体规定,第五章说明了生产规则例外情况的处理方法.③法案第四部分是关于有机农业标识的规定,即“对于鲜活农产品和未加工产品,只有所有配料按照标准生产,才能在包装上注明“有机标识”.欧盟农产品和非欧盟农产品采取不同的标识方法,这就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可以获得有机标识的农产品范围.④法案第五部分规定了有机农产品监管机构的成立要求和职责,对所有的有机农产品都有严格的监管程序,并且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来自第三国的有机农产品的监管尤为严格.从第三国进口的有机农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的法律要求,还要获得认证机构的认可以及书面证明.如果第三国按照欧盟同等生产标准生产的有机农产品,满足条件后可在欧盟成员国中销售.欧盟新有机农业法弥补了原有法律的不足,保护了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信心,极大地促进了欧盟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口,推动了欧盟有机农业的持续发展.

2.日本《有机农产品法》分析

199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颁布了《有机农产品蔬菜、水果特别表示准则》以及《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点》,开创了日本有机农业法律的先河,为有机农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基础.2000年1月20日颁布了《有机农产品法》(JAS法),并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国家、政府、农民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有机农业的发展.

2.1认定对象及机构

JAS法规定的认定对象,包括农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及以其为原料制造的产品和加工品.JAS法规定,进入日本市场销售的有机农产品必须贴有JAS标识,并且只有经农林水产省批准注册的认定机构才具备发放JAS标识的资格[2].注册认定机构可以是公益法人机构,也可以是公司等营利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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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认定方法

农产品生产者或生产过程管理者,就其农林产品及生产场所,向注册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注册认定机构根据JAS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其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生产者或生产过程管理者,对其生产、制作的产品进行JAS认定,合格品颁发JAS标识.有机农产品在超市流通过程中,已贴有JAS标识的大包装物品在分装为小包装时,要对小包装再次贴附JAS标识,因此分销商也必须向认定机构申请JAS认定.对进口农产品,凡是具有与JAS同等认定标准的国家和经农林水产省认可的国家,也可以进行认定,通过认定后也可以获得JAS标识.

2.3有机农产品加工标准

①植物产品、畜禽产品、海产品、加工产品均不得采用未获得使用许可的原料,原料名称必须标识“有机”和“处于转换期”字样.②在农产品制造、加工、包装、储存管理过程中,均要求采用物理或生物技术,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③明确规定了有机饲料标准,要求在包装或容器上注明评级标识,使用转基因、放射线的产品不得作为配料,且配料的重量比必须低于5%.④确立了有机农产品生产者的认证技术标准,对生产储藏设施、生产过程管理、人数和资格、生产者以及管理者的责任、评级实施方法等做出了具体规定.⑤明确了进口有机农产品及加工产品的认证技术标准,进口农产品必须符合日本国内标准,相关文件记录需要保存一年,负责验收和储存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严格按照要求对进口农产品贴上分级标签.

2.4监督机制及处罚措施

JAS法规定,未接受JAS认定的产品,如私自贴上JAS标识或不容辨清的标识,一经发现处以1年以下徒刑,并罚款100万日元(100日元约合5.00元人民币,2015).监管工作由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粮食事务所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有机农产品开展调查,随时对产品品质进行监测.地方农政局及农林水产省的地方机关,也要与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协作,承担情报收集和指导监督的工作.

3.中国有机农业立法及实施状况

随着有机农业的不断发展,中国也开始制定有机农业的规范和国家标准.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GB/T 19630—2005(《有机产品》分为生产,加工,标识与加工,管理体系4部分).此外,与有机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认证认可条例》、《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但是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有机农业单行法,存在有机农产品的认证标准不完善、监管体系和保障制度不规范等问题.

3.1法律效力不够

《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都是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对有机农产品的认证、认可和保护力度都远远不够[3].此外,有机农产品认证程序烦琐,认证论文范文高和重复检测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3.2法律条款不明确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101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有机农产品适用该法律,只能从第2条的规定“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来推定有机农产品适用该法律,因此,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缺乏专门法律条款的漏洞,将会给违法者打法律“擦边球”的机会.其次,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单行法包括《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虽然数量不少,但是规制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条款较为分散,造成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的困境.如有机农产品分为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其中初级产品遵循《农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加工产品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农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监管部门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食品安全则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造成有机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混乱和分散,出现监管真空.第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有机农产品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第六章规定了中国进口食品的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口商应当建立进口记录、销售记录制度以及出口食品的监督、抽检等制度.虽然有机农产品适用《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是面向包含普通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等所有食品的法律,而有机农产品与普通食品存在很大差别,对生产基地、加工、包装等都有严格要求,仅仅依靠《食品安全法》规定并不能保证有机农产品的进出口质量.

3.3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

在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标识及准则上,中国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别.国际上有机农产品的认证标准主要可以分为3个层面:①联合国层面.面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1999年通过了《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规则》,旨在促进国际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协调一致.②国际非政府组织层面.成立于1972年的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制定了有机农产品的行业标准,并且每两年修改一次,许多国家在制定有机农产品标准时都会参考IFOAM的标准,在世界范围内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③国家(地区)标准.美国、日本、欧盟等分别制定了自己国家(地区)的有机农产品标准,不仅指导本国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也是对进口有机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中国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的GB/T 19630—2005,是第一个关于有机农产品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生产、加工、标识与销售、管理体系4个方面的内容,但仅停留在国家标准方面,没有形成法律法规.而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机农产品标准已经相当完善,对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环境要求非常严苛,而中国有机农产品的认证标准体系未与国际接轨,增加了中国有机农产品的出口难度.

4.中国有机农业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法律制度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社会物质条件的变化必然会引起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变化.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有机农业的发展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认证*机构的不自律、生产者和销售者追逐利益最大化而弄虚作假、有机农产品出口受阻等现实因素,要求对现行的有机农业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制定更加严格的有机农业法律.

中国虽然有很多与有机农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只是提供了原则性参照,不够翔实具体,可操作性差.中国需要对GB/T 19630—2005、《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准则》进行整合,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并上升成为法律[4],因为法律的效力更高,更有利于规范中国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行为,尽可能缩小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标准的差距,增强中国有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与有机农业单行法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有必要制定一部单独的有机农业法律.应根据国内外有机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现有国家标准、认证、法律责任等纳入到一部完整的法律之中,制定更加严格的有机农产品生产、认证标准,从而规范有机农业发展.此外,由于有机农业不仅可以增加地方经济收入,解决就业问题,也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问题,因此中国许多省份都鼓励发展有机农业,正在加紧制定有机农业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也是制定有机农业单行法的参考和依据.

参考文献

[1]周清,邓健.欧盟各国有机农业支持政策比较研究[J].农机化研究,2008(9):220-223.

[2]高杨,尹世久,徐迎军.日本有机农业“再发展阶段”的支持政策及其对中国的适用性研究[J].世界农业,2014(12):74-78.

[3]瓮怡洁.有机农业立法的必要性[J].农业经济,2011(10):6-8.

[4]瓮怡洁.有机农业:法律规制与政策扶持[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7-16.

总结:这篇农产品有机农业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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