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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教育视域中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探析

主题: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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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教育论文范文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论文

目录

  1. (一)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学校管理权
  2. (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概念辨析
  3. (一)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不和谐现象
  4. (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违章行为的特征
  5. 1.皮纯协,张成福.行政法学fMI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 2.白华,贺宏斌.当代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理论与实践I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7. 3.李伯黍,燕国材教育心理学[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8.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PICT0022陶金湘伏新明等汨罗教育行政干部在下面考察汨罗农村教育工作。

■ 郝占辉 田 英 副教授 曾皈栋 王栋(西京学院思想政治 教育部西安7101 23)

▲ 本文是西京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院科字(2()()9)4号文件批准)“高 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0901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中图分类号:CJ647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 要: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新视角.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尊严,构建和谐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保障学生的合理知情权、正当请求权与合法申诉权,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法治教育研究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打造和谐教育、建设和谐校园的具体要求,更是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生动实践.关键词: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治棱 和谐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校教育管理要以学生为本,把满足学生的成长成才愿望放在首要位置,把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目标.让学生在接受管理时感受到教育的意蕴,就会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亲和力与感染力,真正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潜移默化育人功能,为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与和谐法治氛围.

和谐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分析

(一)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学校管理权

在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通常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大学生则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由于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导致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关系具有多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赋予高等学校很多的自主管理权,如自主制定招生计划指标、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类别、自主安排教学计划进度、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自主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及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等,这些管理权在性质上都具有行政权的色彩.

高校作为教育行政管理者,在教育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行使教育管理权开展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须要自觉遵守学校的纪律规范,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安排好自己的学习、生活.基于高校与学生的这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如果高校行使上述权力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或者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学生可以通过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益.

除此之外,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大学生之间还存在一定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事业的深入发展,很多高校将学校的饮食、住宿等公共服务领域外包给社会组织,一些资质优良、信誉较好、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竞标或者其它方式,获得在高校的经营管理资格,高校对承包经营者进行监督、指导.由此,在饮食、住宿领域,高校与学生之间就形成了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当然,上述所言的高校都是公办院校,所指的学生也是在高校里学习并具有国家计划内学籍的大学生.然而,民办高校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民办高校里学习的学生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被录取,取得国家计划指标学籍的学生,这部分学生同公办院校的学生有同样的身份,与民办高校之间的关系具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另一部分是在国家招生计划外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在民办高校学习,与民办高校形成了助学性质的民事契约法律关系,由于民办高校不能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直接管理,教育管理模式较为松散,学生的自由选择权的空间较大,发生纠纷往往通过协商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由于民办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具有多元性,本文不予论述.这里笔者将着重就公办普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阐释.

(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概念辨析

构建和谐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首先解决的问题是要搞清楚相关的概念,从概念入手,分析它们之间的联系及区别,有助于更好地来理解问题的本质和内涵.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它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即通过高等教育行政法调整的教育行政关系,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法范畴内,相对于高校学生而言,高等学校属于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具有教育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其管理的对象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它既包括外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内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行政内部法律关系是指,高校与教职工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PICT0022陶金湘伏新明等汨罗教育行政干部在下面考察汨罗农村教育工作。

本文将讨论外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是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关系问题.那么,和谐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就应是高等学校在实施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教育者、教育内容即教育过程、被教育者三者之间始终处于规范有序、和睦相处、平等互助的状态之中,促进教学相长,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篾不和谐现象与主要特征

(一)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不和谐现象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的不和谐现象主要是由教育行政管理违法或者违反程序性规定行为造成的.换言之,教育行政管理违法行为是造成不和谐的主要因素,妨碍了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不和谐现象:

侵犯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大学生作为公民谋求全面发展、提升自己社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大学生的受教育权,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学生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便违反法律,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处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高校管理者要始终把说服教育放在首位,而且还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耐心听取大学生的陈述与申辩.若这些工作没能做到位,被处分的学生就不会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结果,不和谐的高等教育管理现象当然就会出现.

侵犯大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名誉权、隐私权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个别高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没有顾及大学生这一法定权利,动辄将学生的一些所谓“违反校纪校规之事”公之于众或者进行大量的宣传报道,使这些学生在其他同学中的名誉评价受到影响,人格尊严受到侮辱.这一做法使那些自尊心很强的学生长时间处于自责、自卑状态之中,学校的初衷是好的,以儆效尤,无可厚非,但是也要分清特殊情况注意方式和分寸,尽量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否则,高校就没有做到教育人、鼓舞人、帮助人,反而还打压人、埋怨人,如此不和谐的因素当然会存在.

侵犯对大学生的公正评价权.公正评价是高校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诸要素环节的表现状况给予的一种评定,这和大学生的自身条件和个人努力程度有关,也是他们在校期间获得奖惩的标准.高校本应在授予大学生名誉称号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达到“奖优罚劣”的教育目的,使大学生以先进同学为榜样,时刻鞭策自己,祢补自己的不足,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最终达到育人的目的.如果高校在评价一个学生时有失偏颇、有失公允、主观臆断,就会使大学生们不思进取、不求上进,起到反作用,导致不和谐的教育效果出现.

(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违章行为的特征

任何一个违章行为都有其自身的特征,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违法行为也亦如此,它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违章的主体是教育管理人员.高校管理者依法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具有当然行政优益性,因而也极易手掌权力而滥用权力,如果缺少相应制度规章约束,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就在所难免.

其二,教育管理者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并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果教育管理者违反了教育法规以外的其它法律、法规,就不构成教育行政违法,则由其它法律规范来调整.比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其三,教育行政违章行为须是在实施教学管理过程中进行的.高校管理者在教学管理过程之外构成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不由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来调整.

其四,教育行政违章行为是应当承担行政违章责任的行为.如果教育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妨碍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并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就不构成教育行政违法行为.

和谐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教育价值

大学生是特殊的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上要符合这一特殊性要求,客观地反映教育规律.因此,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始终坚持以育人为本,在日常教育管理中,管理者要经常换位思考,充分体察大学生的所想、所急、所需,多思考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情在理先,寓理于情,情理交融,在柔性管理中教育人、塑造人,切忌采取强迫粗暴、僵硬、打压的方式.

强化大学生的主人翁意识,提升大学生的主体性地位.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增强了大学生自主自立的思想、论文范文平等的思维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这些意识的养成对大学生毕业后走向社会,成为合格的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做好了思想准备.在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中,高等学校注重行政管理的效率优先价值却忽视服务引导过程的程序育人功能,缺乏对大学生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的研究,这样就很容易压制学生的个性发展,大学生有再多的新鲜观点、个性化思想都被视为异类.如果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不很好地维护、尊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的需求,就不利于他们的德、智、体全面发展.当然,在允许、宽容学生张扬自己个性的同时也要注意教育引导,让学生懂得在行驶自己的权利时不要侵犯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在权利和义务上寻找平衡点,祈求“双赢”的良好状态.提升大学生的主体性地位,还要鼓励、引导他们积极参与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动,在参与管理中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规范习惯、形成稳定的独立人格,在参与管理的真切实践情感体验中获得快乐、习得知识、锤炼品行,增进教育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营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良好环境.法律意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教育不仅包括普法教育、守法教育,还应包括依论文范文意识的养成.随着我国论文范文法治观念日益深入社会各个领域,人们的依论文范文意识大为强化,在高等教育领域也亦如此.大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等,这些权利被校方侵犯就会影响其今后的全面发展,如果这些权利遭受侵犯,大学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校方通过正当渠道谋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和谐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管理者角色定位

构建和谐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需要管理者和大学生双方共同努力,但基于教育行政管理的强势优先地位,高校应承担更多的义务,自觉扮演起“管理者与服务者并重、教育者与保护者兼顾”的角色.

以学生为本,树立平等观念.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教育管理者要以学生为本,处处为大学生着想,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把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平等对待每一位大学生,不偏私、不歧视,在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时,尤其是涉及到可能影响大学生的权利正常行使时,更应一视同仁,保证大学生在校时的受教育机会均等.高校教育管理要以学生为本,把满足学生的成长成才愿望放在首要地位,把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目标.由此,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处理好教育与自我教育的关系就显得极其重要.教育者起着主导作用,受教育者是教育对象又是接受教育的认识主体,所以这个过程既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施加教育影响的过程,也是受教育者发挥主观能动性,把社会要求内化为自己的情感、意志和行为的过程,只有两者高度结合才能形成严谨有效地教育过程.

坚持程序公正,维护和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在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应当体现符合法治精神的教育行政程序,这是育人功能发挥的重要路径.构建和谐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教育管理中坚持公正的教育程序,没有公正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与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谈不上对个体的公正.“隐私权”问题是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之一,这既涉及对学生的尊严维护,又关系到对学生隐私的界定、保护以及相关的公平问题.

依法治校,彰显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在构建和谐的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过程中,始终体现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是对高校教育管理者的更高要求与期待,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应是题中应有之意.在管理过程中,只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切实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才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稳定发展,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论文范文校园”提供制度支撑.当前,各高校应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活动,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及大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使规章制度更加符合教育发展规律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规律.转变管理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法治内涵,丰富教育形式与内容.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要更加注重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的重要性,贴近大学生实际、了解大学生所需,帮助大学生成才、激励大学生成功、规范大学生行为,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争取大学生的理懈和支持,以降低教育管理成本,减少由于教育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管理阻力”,让大学生在和谐、法治、文明的教育氛围中健康发展.

结论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推进和谐高等教育体系建设、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又女_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要,是当前高等教育界面临的重要任务.有学者认为,和谐高等教育体系是指高等教育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高度协同、共生共荣的一种良性体系(刘克利,2007).综上所述,和谐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高等教育决策者和管理者的智慧与勇气,需要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不断的完善和与时俱进,更需要全社会的持续关注与理解支持,如此,在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和谐教育的宏观背景下,逐步构建起和谐高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必将成为高等教育的一种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皮纯协,张成福.行政法学fMI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白华,贺宏斌.当代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理论与实践I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3.李伯黍,燕国材教育心理学[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教育行政教育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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