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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生物遗传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6

生物遗传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生物遗传资源权属国际制度安排的冲突、协调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2. 第二篇摘要范文: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3. 第三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美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介评——以美国国家公园管理为中心
  4. 第四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模板: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研究
  5. 第五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怎么写:生物遗传资源的元所有权、衍生所有权和修饰权
  6. 第六篇摘要范文: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制度研究
  7. 第七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范文: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体系建构研究
  8. 第八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格式:生物遗传资源专利保护研究
  9. 第九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生物遗传资源立法研究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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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生物遗传资源权属国际制度安排的冲突、协调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下,曾经作为全球性公共物品的生物遗传资源正不断被发达国家利用植物新品种权、基因专利等工具竞相圈占为其私有物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对此非常不满,要求在国际间建立公正的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本文主要从揭示遗传资源圈占与利益矛盾的问题根源出发,通过总结近20年来生物遗传资源权属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演进过程,剖析《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等相关国际制度在遗传资源获取、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等问题的矛盾与冲突之处,最后提出现有国际体制的协调措施,以及我国为满足国际遵约要求的应对策略.

第二篇摘要范文: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南极位于地球的最南端,由陆地和海洋两部分构成,终年被冰雪覆盖.其独特的地理构成和极端的气候环境,虽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南极动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资源的生存及繁衍,但也使得南极地区丰富的动植物及微生物资源的种类和特性有别于世界其他地区的生物资源,具备独有的耐黑暗、抗低温、耐高盐、抗辐射等适应能力.从具有这种能力的南极生物资源体内提取的具有潜在或实际价值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是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它们具有其载体——生物资源相同的环境适应能力和独特的生存特征,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商业和医用价值、以及重大的战略意义,在全球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南极条约冻结了南极的领土主权,南极法律地位的未决也导致了南极资源的权属不明.因此,基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巨大价值及其背后所隐藏的重大利益,各国不仅开始广泛开展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及其相关的科学研究;也逐渐将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的产品、技术广泛应用于人类社会;同时更是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南极的主权争夺,并重新开启了南极领土、尤其是南极海域主权要求之合法性的争论,也引起了世界各国对南极生物及其遗传资源的觊觎和争抢.而且当南极及其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纷争上升至法律层面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遗传资源的勘探开发、商业化应用、获取和惠益分享、资源本身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的现实和法律问题,具体如:生物勘探后的生物资源、遗传物质及其产品的权属问题;生物遗传资源利用行为的性质与科研自由原则的适用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对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适用;联合国和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就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议题所扮演的角色划分;怎样获取并分享由南极生物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才会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如何在公平公正利用资源的基础上保护南极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等,均是至今国际社会都尚未解决的难题.

在南极领土主权冻结、资源纷争激烈的国际背景下,本文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这同一过程的两个层面入手,指导和规制资源的利用行为从而保护资源、环境以及相关利益,以实现对南极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基础上得以利用、利用的基础上加以保护”的最终目的,并在利用与保护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可见,构建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以规范利用与保护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人类活动是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但法律规制体系的建立应以明确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及其利用行为的内涵与性质、划分利用行为的阶段及其与生物勘探的区别与联系、尤其是南极的法律地位及其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为前提.随后针对“利用与保护”这个核心问题,以分析现有国际法和南极条约体系的局限与适用为前提,提炼并遵守相关的国际法律原则,确定相应的主管机构和规制主体,构建专门的法律规制制度.按照上述思路,论文的展开主要分为三步:

第一步,概述南极生物勘探和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现实和法律背景,并界定相关概念的内涵和性质.作为背景研究范围的南纬60度以南的南极地区,由陆地和岛屿构成,具有独特的地理构成、极端的气候环境以及丰富的生物资源.取自南极生物资源体内的具有潜在或实际价值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是南极生物遗传资源,通过对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学界有关“生物资源”、“遗传资源”等相关概念的讨论和辨析可知,生物资源是遗传资源的载体,南极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也体现了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南极及其丰富且独特的生物多样性是遗传资源的价值前提.基于其巨大的经济、医药、科研和战略价值,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方兴未艾.不仅重启了南极主权争端和激烈的资源纷争,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对生物勘探概念的讨论,界定“生物勘探”有广狭义之分;参考南极矿产资源管理公约对矿产资源活动阶段的划分,在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两个层面上对其活动阶段进行更为具体的划分,即“普查”、“勘探”和“开发”、“商业化应用”和“商业化应用”.一方面,不同的阶段意味着不同的行为性质,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的性质应以狭义的生物勘探的定义确定其性质,以生物勘探活动追求的直接目标和活动开展时人类的意图为标准,所以对应狭义生物勘探的生物遗传资源的前三个利用阶段属于科学研究,可适用科研自由原则,而随后研发产品和技术投入市场、基于经济利益的追求而进行的商业化的利用,则属于商业应用.另一方面,不同的阶段也意味着不同的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具体措施和保护制度,即普查勘探开发阶段应注意资源的养护和环境的保护,商业化应用阶段应加强专利制度的保护,利益分享应照顾到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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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根据国际社会和理论界现有的对南极的法律地位、以及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的发展路径模式和学术理论进行归纳并逐个分析,从而论证现有模式和理论对南极及其生物遗传资源的适用与局限,并界定其法律属性.南极生物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界定是解决其利用与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和构建法律规制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即要想解决南极生物勘探的法律规制以及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问题,首先应对南极生物遗传资源法律属性这个先决条件进行确定,但南极生物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界定则须依据南极法律地位的确定.对此本文提出南极条约有效期内,应提炼和借鉴现有的国际法理论中对南极及其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适合的含义,并排除与之相矛盾的要素,从而融合这些可适用的内涵,以归纳出南极及其生物遗传资源所应具有的特殊法律性质:即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排除主权要求和任何形式的占有,用于和平和科学研究目的的非军事化活动并以此展开广泛的国际合作,以资源、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理念,普遍代表性的国际机构的管理和控制.其中不包含“为全人类共有”这一内涵.这些特殊内涵不仅对南极和遗传资源本身适用,对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有关的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等活动及其产生的环境影响也适用.考虑到南极生物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特殊内涵是建立在“人类共同遗产”的概念之上的,而且其适用的局限性表明作为该原则的客体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在不能完全摒弃也不能直接适用的前提下,扩大适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是目前可采取的且较为合理的阶段性措施,这一观点是具有理论根据、实践基础和现实意义的.

第三步,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这同一过程的两个层面入手,为实现“保护的基础上得以利用、利用的基础上加以保护”的目的,构建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以规范利用与保护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人类活动.对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制问题的解决和规制体系的构建,文章以分析现有国际法和南极条约体系的局限与适用为前提,提炼并遵守相关的国际法律原则,确定相应的主管机构和规制主体,从而设置专门且具体的法律规制制度.具体而言,首先,法律原则的提炼是规制体系构建的灵魂,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应当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如应维护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基于科学研究的目的进行信息技术的交流并为此展开广泛的国际合作,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顾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其衍生的产品技术等利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对南极及其生物遗传资源主张主权权利和据为己有,同时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活动的开展也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和创立新的南极主权权利;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合理、适度且具有科学性,养护生物及其遗传资源以寻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其次,国际法律的适用是规制体系构建的基础,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应受一般国际法和南极条约体系的共同约束.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公海制度、大陆架制度、“区域”制度在南极的适用与局限,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波恩准则等有关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规定,参考其他国际文件有关“生物勘探”的相关规定,适用南极条约体系中有关宗旨和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为规制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具体制度的设置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再次,规制主体的确定是规制体系构建的保障,有助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原则的遵守、国际法律的适用、规制制度的执行以及行为效果的监督.目前,南极事务参与国通过协商会议机制持续关注和推进着生物及其遗传资源的勘探开发与保护议题的开展,所以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应给予直接的引导并参与具体实施;由于南极是地球的组成部分,将该议题置于联合国的管理之下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也应发挥联合国对该议题的宏观指导和监督保障作用;同时对于资源的养护和环境的保护方面的具体问题,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及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也都有广泛的参与,所以应加强这些组织机构的辅助配合作用,从而协调各主体在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事务上的不同角色.最后,具体制度的设置是规制体系构建的精髓,根据遗传资源利用阶段的不同划分,从利用和保护两个层面,在一定国际法和环境法原则的指导下,构建适用于每一具体阶段的法律制度,如风险预防原则下的许可准入制度,资源养护原则下的勘探开发制度,共同利益原则下的惠益分享制度,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南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南极保护区制度和基金制度.在此基础上以寻求转化为成熟的国际惯例制度的可能,从而规范指导行为并保护南极生物及其遗传资源和南极的生态环境.

第三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美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介评——以美国国家公园管理为中心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成为保障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考察了美国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实践中针对人工培育资源和自然资源所采用的不同模式与方法,并且通过对美国自然遗传资源最为丰富和集中的国家公园在此方面实践的研究,介绍和评述了美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第四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模板: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研究

生物遗传资源是一种新型的战略性资源,是关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由于生物遗传资源的巨大价值及其分布的不均衡,生物遗传资源匮乏的发达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生物剽窃”现象越来越严重.中国的生物遗传资源比较丰富,因此,成为发达国家非法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对象,但是我国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管理和规制.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签订,许多国家对本国的生物遗传资源加强保护,制定法律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然而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在国内却没有能与公约接轨的法律措施,导致对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在此背景下,分析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现状,结合考察域外的立法情况,总结出可资能够借鉴的经验,以期对完善和构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立法和保护制度提出建议.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四章分别对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对生物遗传资源基础问题进行探讨,为本文进而展开的研究奠定基础.在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定义界定的基础上,总结了生物遗传资源自身具有的特征,生物遗传资源同时是战略性资源,其具有价值性以及对其保护的紧迫性,以致从法律角度进行保护具有重要性.第二章,分析我国当前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我国立法、管理体制以及相关制度方面介绍了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第三章,分别介绍了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以及相关国家的法律保护.在国际公约方面,主要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波恩准则》、《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及《名古屋议定书》中涉及到生物遗传资源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方面,主要介绍了印度、巴西、澳大利亚三个典型的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所作的规定以及其管理机构.总结出国外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经验,进而为构建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提出对策.第四章,立足前述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相关经验,为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提出相关建议.在立法方面,从立法模式、立法内容、立法层级三个方面入手,而对管理机关的设置,建议采用协调管理模式,新设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局,在制度方面,完善与构建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共同商定条件制度及惠益分享制度.

第五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怎么写:生物遗传资源的元所有权、衍生所有权和修饰权

本文探讨了生物遗传资源的元所有权与衍生所有权、生物遗传资源的修饰权概念.所谓生物遗传资源的元所有权即对生物遗传资源的载体——生物体、生殖细胞以及生物的遗传信息都拥有的所有权.生物遗传资源的衍生所有权即在一种生物遗传资源被商业修饰后,那些对这种生物遗传资源拥有元所有权的国家仍拥有的部分所有权利.目前生物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中的许多混乱是因为未能区分生物遗传资源的元所有权与衍生所有权.对任何生物遗传资源的修饰应本着“尊重生命”的原则,这个原则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中强调的“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的观点一致,生物多样性的内禀价值既包括物种的生存价值,也包括物种生存价值的外延,即物种个体的生存价值.行使生物遗传资源的修饰权还应本着“保存”、“善意修饰”、“预防恶意修饰”的掌握,以及促进人类福祉的原则,如增加农作物产量、降低有害物质含量、增加作物和家畜的抗病性、有益生态环境保护等等.人类自身的生物遗传资源的修饰权由人类的多数公意决定或国家行使.对任何生物遗传资源的修饰还应防止有意危害人类、野生生物的遗传结构稳定、甚至在实验室创造新的、自然界原本不存在的有害生物的恶意修饰.

第六篇摘要范文: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制度研究

生物遗传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本源,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生物技术的发展对遗传资源的需求增加,另一方面,又引起了遗传资源的大量流失.生物遗传资源成为了稀缺资源,人类在利用遗传资源的过程中发生激烈冲突,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丰富而发达国家遗传资源贫乏,发达国家凭借资金和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进行生物剽窃并且申请专利保护,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开发和经济发展,这一问题对传统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挑战.目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的获取、惠益分享方面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本文以我国西藏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为背景,分析了防止遗传资源流失的紧迫性.同时,考察了国际公约对遗传资源保护的原则和主要国家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立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基因存在缺陷,由此提出需要建立专门法律制度来保护遗传资源.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生物遗传资源的基本认识和西藏生物遗传资源的本底.本章阐述了遗传资源的涵义和特征,西藏生物遗传资源的丰富度.作为本文讨论的技术基础.

第二章:防止遗传资源的流失的紧迫性.本章以遗传资源流失的严重状况、原因、方式、流失的范围来分析防止遗传资源流失的紧迫性.作为本文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现有遗传资源法律制度的分析.第一节论述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权利的确立和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分析了《CBD》、《ITPGR》和《TRIPS》对遗传资源所制定的原则和规则以及我国应采取的立场,第三节以欧盟、美国和印度为例分析它们对生物遗传资源法律制度的立场,以期对我国的遗传资源立法有所借鉴.第四节分析了我国遗传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四章:生物遗传资源法律制度的设想.第一节通过对以专利制度和商业秘密来保护遗传资源的分析后认为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遗传资源存在着重大缺陷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从而提出建立专门的法律制度来保护遗传资源的设想.第二节提出建立遗传资源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惠益公平分享原则.第三、四节论述了生物遗传资源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第五节提出建立遗传资源保护的共管制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惠益分享制度、遗传资源研究成果保护制度.特别提出遗传资源研究成果保护应借鉴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即遗传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用者获得的是基于所有权派生的使用权,从而实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

第七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范文: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体系建构研究

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问题,是现阶段学界讨论热烈的一个议题,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知识产权三大热点问题之一.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资源提供者同资源利益者之间,保护的方式手段以及利益的分配制度是其核心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于生物遗传资源本体、载体及其生境的讨论,在正文第一部分明确了生物遗传资源的自身特质.

在其基础上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体系作出考察.第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特别是基于该公约15条提出的生物遗传资源取得和获益分享的三原则一一“国家主权原则”、“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是文章的一个关注点,第二,文章对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特别是“农民权”问题从提出到定型的国际法轨迹作出了简要分析.

文章的第三部分着重对美国、印度以及哥斯达黎加相对成熟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作出考察.特别的,对于美国的“森林公园”制度、印度的《生物多样性法》以及哥斯达黎加的《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做了介绍.

在此基础上于文章第四部分考察了我国现阶段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提出了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基于以上部分的比较法和实证考察,笔者在文章最后两个部分对于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建构提出了具体建议.具体思路是:从生物遗传资源的自身特点及其商业化过程出发,在相关原则框架的指引下,依据中国国情制定有自身特色的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体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文章在论述过程中大量使用图表这一工具,且除图3.2外均为自身独创.通过每一个独立图表的创作,在进过大量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在文章结论部分最终形成了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体系的总图.虽然仍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缺陷,但通过该图生物遗传资源的大体法律框架应当可以了然于目.笔者也希冀该图对于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第八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格式:生物遗传资源专利保护研究

21世纪是生物经济的世纪,发展生物技术所必需的生物遗传资源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生物技术产业的资源依赖性与资源信息化特点,决定了在生物技术时代,谁掌握了地球上有限的生物遗传资源,谁就能在生物经济的发展中取得主动,成为新的财富拥有者.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公司和研究机构在世界范围广泛搜寻遗传资源这一“绿色黄金”,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获取新技术和知识产品以牟取巨大的市场利益,却从制度上排除生物遗传资源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使生物遗传资源丰富而生物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不断遭受着“生物剽窃”之苦.如何遏制“生物剽窃”,以及平衡生物遗传资源提供者与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以促进惠益分享,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在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专利法中生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的引入成为争论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本文从分析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专利制度的关系入手,结合生物遗传资源专利保护最新的国际国内立法进展,分析了生物遗传资源的可专利性问题,评析了我国《专利法》新增加的“来源披露条款”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专利制度的关系,从生物遗传资源的定义、价值、法律属性入手,分析了专利法为生物遗传资源提供的防御性保护机制;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和国内在生物遗传资源专利保护方面的立法进展,尤其是CBD、WIPO和TRIPS这三个重要的相关国际组织的最新立法进展,以及美国、欧盟和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第三部分对生物遗传资源发明的专利获得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具体包括生物遗传资源的可专利性主题和“三性”,尤其是生物遗传资源发明的实用性和创造性标准;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专利申请中生物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问题,介绍了专利法引入来源披露义务的国际争议和来源披露义务的主要内容,重点评析了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新近修订内容,并对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专利保护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第九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生物遗传资源立法研究

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同时,人类一方面不断增加对生物遗传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面临着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生物遗传资源成为了稀缺资源,而发展中国家生物遗传资源丰富、发达国家生物遗传资源贫乏的分布状况,使得人类在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过程中发生激烈冲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正面临着上述问题的挑战.

为了改变上述状况,一些生物遗传资源特别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或生物遗传资源立法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等,纷纷通过立法建立本国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这些制度包括:立法依据、立法模式、立法关注的内容及运行机制的完善与创建.

尽管我国已经积极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但是仍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如缺乏专门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现有法律法规中缺乏可操作性,尚未与现有的国际规则接轨等.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确立中国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可持续发展、惠益公平分享等立法原则,考虑先针对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专门立法,逐步形成完整系统的综合性立法.中国生物遗传资源的具体法律制度构建应囊括以下内容:明确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权属,健全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体制,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监测评估,建立外来物种入侵的预防机制.

第十篇摘要范文: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的繁荣和生物科技的发展,获取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可得到的利益不断扩大,其现实与潜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也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矛盾也日益增多.为了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遗传资源拥有国的权益,平衡生物遗传资源拥有者和资源利用者的关系,国际社会也开始探索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近些年来,各种相关的国际条约、法规以及各国国内立法层出不穷,为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构建了基本的框架.但是现存的立法和保护机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同知识产权或其他领域的国际公约和制度也存在着激烈的矛盾,对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本文以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多元化保护途径为落脚点展开讨论与写作.论文主要分为六大部分.前言介绍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现状以及论文的写作意义.第一章主要内容为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相关内容的概述.重点是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之权利主体与客体的界定以及传统知识的定义.第二章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困境和实践现状进行阐述,介绍分析生物遗传资源大国的典型立法和原则制度.第三章对现有的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制度如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及惠益分享机制进行简略介绍.以此说明仅依靠现有制度,特别是单纯的知识产权支撑对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不足.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探析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其他保护路径,构建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框架.首先研究的就是该框架是应从国际法层面还是国内法层面开始建构.其次借鉴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以TRIPS为中心)下的地理标志进行补充保护.最后跳出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发展一种新的机制来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

中国是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大国,但对遗传资源以及传统知识的立法、制度等保护体系的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我国的生物遗传保护的立法以及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思路与建议,推进我国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利用.

本文是一篇生物遗传论文摘要范文,可作为毕业论文写作参考.

生物遗传引用文献:

[1] 新颖的生物遗传论文题目 生物遗传论文题目选什么比较好
[2] 生物遗传类论文参考文献 生物遗传外文文献怎么找
[3] 生物遗传论文大纲格式 生物遗传论文框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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