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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追究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主题:抽逃出资罪 诉讼时效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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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诉讼时效论文范文

抽逃出资罪 诉讼时效论文

目录

  1. 一、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学界争论
  2. 二、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民事责任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 抽逃出资罪 诉讼时效:2禽兽体操教练奸污女队员 诉讼时效已过仅被停职
  4. 三、追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710063)

【摘 要】自《公司法》修改以来,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学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学界争议出发,剖析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理论依据,支持“适用说”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适用诉讼时效的起算做出更进一步的探究.

【关键词】股东;出资义务;诉讼时效

一、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学界争论

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追究是否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个问题,目前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学界也存在三种观点,有些人提议应当以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起2年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确保公司资本状态的稳定性.

然而,更多的人主张暂时不要设计时效,主要的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各方权利人的利益,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理由是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跟随着公司从成立到“死亡”为止,所以规定诉讼时效没有实质性意义.第三种为折中说,其主要是将出资类型化,认为对于不动产出资义务不应适用,而对于动产等其他出资是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笔者在此也拟对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展开探讨.

二、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民事责任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追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的请求权在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无论是公司追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还是其它足额出资的股东,抑或公司的债权人追求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也无论这种责任的性质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表现为公司、其它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对出资不实股东的一种债权请求权.

(二)对追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应当属于其自由,但任何一种自由都存在法律的限度,都要与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相吻合.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交易安全.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关系中,虽然公司、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它足额出资的股东的权利需要维护,但是如果这些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必将造就一系列处于动荡中的法律关系,责任的追究会导致追诉到久远的股东,并涉及其它作为发起人的无过错股东的连带责任,会引起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激烈的震荡,甚至会影响到公司之外的法律关系,违背商事营业维持原则.因而,为了公司交易环境的稳定,有必要承认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责任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最终所维护的依然是债权人的利益.主张对追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的最大理由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这个理由同样也是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所会达到的后果.

从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来看,公司真正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是所有者权益(公司净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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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成立初始,所有者权益或者净资产规模与注册资本基本是一致的,这就意味着对注册资本是否充实的考察也仅仅在公司成立之初才有意义,因此债权人应当在公司最初成立的一段时间内关注是否所有股东都履行了如约出资义务.但是,当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净资产与最初设立时投入的注册资本的联系已变得非常薄弱,此时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考察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还是仅仅依赖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只关注是否所有股东都缴纳了出资,就很容易被公司的表象所迷惑.如果在法律制度中规定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就会给公司债权人以警示:与一个长期交易的公司进行交易时,应从宏观的层面上考虑其资产、管理、信誉等各方面,而非仅仅考察其注册资本.

公司债权人这种基本“维权”意识的培养,从长远来看,对其自身利益的维护以及整个交易环境的健康发展都是有益的.

三、追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的规定,要求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应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到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也应当适用该规定,对此并无争议.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条规定,其它股东要求瑕疵出资股东补足出资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算;公司要求瑕疵出资股东补足出资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股东因此提起代表诉讼的,也因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因此关键问题是什么时候才属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笔者认为,确定公司以及公司其它股东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责任,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来认定什么才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一则,如果是股东违反出资协议未如实、足额缴纳出资,则其它股东对他的请求权应当自出资协议约定缴纳时间开始计算,而公司对该股东的请求权则自公司成立之日算起.因为公司只能在自身合法成立之后才能作为请求权主体,并且也只要在设立登记时才能了解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

二则,如果属于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即股东用于出资的现物存在瑕疵,则以实际发现该瑕疵之时作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三则,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或抽逃出资,则抽回或抽逃出资之时就应当视为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为公司有备置商业账簿的义务,而股东抽回出资或抽逃出资都会在商业账簿上有所反映,公司应当被推定及时、即刻地知道商业账簿的记载及变动情况.而这种情况下其它股东对该股东的请求权则自其实际知道该股东抽回或抽逃出资之时进行计算.当然,《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以及延长的规定也适用于这种请求权.

结语,虽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追究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目前立法没有明确表述,但在学界和实务界还是应采用“适用诉讼时效论”为妥.再结合具体案情,运用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制度,以达到对个案的公正处理.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J].《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2]王塞兰.《试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

[3]赵旭东.《新公司法实务精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4]崔建远.《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J].《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

总结:本文是一篇出资诉讼时效论文范文,可作为选题参考。

抽逃出资罪 诉讼时效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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