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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刑法目的论解释研究
  2. 第二篇摘要范文:培根法哲学和宪政思想研究
  3. 第三篇著名法学论文摘要:令状制度研究
  4. 第四篇著名法学论文摘要模板:哈特法律思想研究
  5. 第五篇著名法学论文摘要怎么写:拼却老红一万点 换得新绿百千重——访著名法学教育家钱端升教授
  6. 第六篇摘要范文:加强法学教育合作 共创中欧法学教育未来——“欧洲一体化与中欧法学教育合作暨中欧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7. 第七篇著名法学论文摘要范文:论法律的合法性
  8. 第八篇著名法学论文摘要格式: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派研究
  9. 第九篇著名法学论文摘要:中国著名法学院校巡礼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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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刑法目的论解释研究

目的论解释作为一种为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所否定的解释方法,只是从十九世纪中叶,随着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将目的论概念引进法学领域,目的论解释方法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经过近20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法律解释方法的重要一端.在刑法解释学领域也被公认为是“解释方法之桂冠”而具有权威性,在所有的解释方法中,目的论解释不但最为重要,而且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如果根据目的论解释就能够将法条的意义解释清楚,则没有必要再尝试采用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补充或加以明确.不仅如此,目的论解释还极富有灵活性.由于,目的论解释是在探求法律规范所依据的目的与价值的基础上,确认法律规范的意义.而刑法又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质,其立法目的较之于其他法律更具有抽象性,相关刑法条文目的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富有争议.这意味着,目的论解释在带来实质正义性的妥当结论的同时,也将对刑法规范的安定性形成威胁.稍有不慎,可能就会使刑法解释陷入擅断与任性,罪刑法定的堤坝将在无形中被侵蚀乃至崩溃.然而其在法学领域特别是刑法学领域却少有全面、系统而深刻地理论研究.如果再考虑到这200年间,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法学方法论的演绎变迁,与其相伴生的目的论解释彻底改变了刑法解释论的现实图景,因而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笔者的问题意识集中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刑法目的论解释相关概念的含义极易混淆,甚至已经引起刑法解释理论的混乱.因此,笔者首先从对刑法目的论解释与其周边相关概念,如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目的论扩张以及目的论限缩等概念之间的关系澄清开始,避免落入语言的陷阱,其二、如何理解刑法目的论解释的法哲学基础,即通过作为哲学理论的目的论思想在法哲学中的继受,以及作为刑法目的论解释方法的理论演变谱系,解释其是如何成为目的论解释的法哲学基础,其三、如何进一步在理论上澄清“可能的字义”的界限理论,明确目的论解释的基本功能,为界定目的论解释的边界,提供新的理论论证路径,作出新的理论解释,其四、如何证成目的论解释之正当性,以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思想资源,探讨建构一个对目的论解释结论进行正当性论证的理论框架,其五、根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探讨法官进行目的论解释的合理约束的相关问题.基于前述的问题意识,笔者首先在理论上界定与澄清了关于刑法目的论解释及其周边相关概念的关系.在刑法解释理论中诸如“目的论解释”、“限缩解释”、“扩张解释”、“目的论限缩”、“目的论扩张”等概念,学者们的界定多有不同.笔者对目的论解释的历史进行了溯源性的考察,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不是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它们是目的论解释的下位概念.目的论限缩和目的论扩张都是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并不是法律解释方法.对于刑法而言,目的论限缩是被允许的,目的论扩张则被禁止.笔者进而认为刑法理论通说“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问题,应该是“目的论的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问题.其次,笔者主要探讨目的论解释的法哲学基础.对目的论概念的思想谱系进行总结与评价,探讨作为哲学理论的目的论思想,其中主要以康德以及新康德主义的目的论思想为重点,然后研究这一目的论思想如何经由耶林的继受而进入法哲学理论领域,重点探讨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目的论概念,最后研究经由李斯特对耶林目的论思想的刑法理论的继受,其中重点探讨对刑法中的目的论解释而言至为重要的作为法益论的目的论概念.进而证立价值评价与法益理论通过目的论概念融汇成为一体,成为刑法目的论解释的法哲学基础的结论.然后,笔者主要围绕目的论解释的界限问题展开研究,这一问题与刑法解释的理论难题“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该问题的理论澄清,对解决刑法解释的界限很有助益.在此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理论探讨:其一,从法诠释学视角对通说“可能的字义”理论的质疑,进行理论辨析及纠偏,进一步澄清法诠释学理论所谓的“可能的字义”理论无效论的理论偏见.其二,从分析哲学以及深受其影响的分析法学的视角,对“可能的字义”理论进行再反思,力图重塑“可能的字义”作为刑法解释界限的通说命题的权威.其三,在此基础上,论证目的论解释的基本功能,就是进行刑法上的乃至法秩序意义的价值评价,因而,目的论解释对于弥补“可能的字义”界限理论的缺憾,是不可或缺的.据此,笔者尝试回答作为刑法解释方法“桂冠”的目的论解释的内在原因.接着,笔者探讨了构建目的论解释正当性之证成的理论问题,笔者在此建构了一个刑法目的论解释正当性证成的“三阶模式”,即对于一个法官在刑法领域进行目的论解释,必须要通过三阶证成,具体指:目的论解释正当性之初步证成、目的论解释正当性之深度证成以及目的论解释正当性之结果证成,始能证成其正当性.最后,笔者着力于目的论解释的合理约束的理论探讨,基于法官受制定法的约束这一重要的理论命题,由于刑法领域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而变得格外重要.笔者探讨了在此背景下的目的论解释与制定法约束的关系.笔者从目的论解释应当受到法秩序约束的基本立场出发,构建了一个立足于通过刑法法益秩序的正向约束,与通过解释方法的反向约束的二元约束机制,对目的论解释的合理约束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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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摘要范文:培根法哲学和宪政思想研究

培根不仅是英国16世纪末17世纪初一位伟大的法学思想家,同时还长期担任众多重要的司法职务,可谓是一位传统英国法律人的典型代表.培根所处时代的英国,恰逢是社会性质根本转型的重要阶段,新的时代变化对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在这一历史过程之中,培根从同时代众多法律人中脱颖而出,在英国转型期的法学篇章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本文由导论和正文两部分组成,正文共分为四章内容.导论部分不仅论及本文的选题意义,如弥补国内法学界对培根法律思想系统研究的空白、以培根思想为实例来解释英国法中某些特有现象、以及实现对英国法传统特征的印证效果.而且还对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作出解释,尤其是其中的历史视角和阶级分析法,为我们准确理解和评价培根法律思想的地位和成就提供了锐利的理论武器.与此同时,还对国内外关于培根思想的研究状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国内外学界对培根法律思想研究关注普遍缺乏的通病,为法学界今后的研究领域的扩展指明一个方向.正文第一章论述了塑造培根法律思想的诸多因素,包括大的时代背景以及其个人家庭环境和生平经历.其中大的时代背景包括了英国社会的转型和法律理论的更新,而政治家的父亲和新学者的母亲构成培根良好的家庭环境,大起大落的仕途遭遇也对培根思想的塑造产生重大影响.作者认为,培根法学成就的塑造既是其个人因素的综合产物,比如其个人过人的天赋、优越的家庭环境、良好的教育背景以及丰富的仕途经验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它同时还是对所处时代变革的历史反映.惟有以历史的眼光考察培根的思想,才能准确理解其产生发展,也才能客观评价其意义和影响.正文第二章论述了培根的法哲学思想,其中第一、二节论述了培根的法学方法论——新归纳法,第一节重点探究了培根新归纳法的法学意义.首先详细分析新归纳法提出的法学背景,包括罗马法强势扩张对英国法的冲击、普通法的处境日显艰难以及封建王权借助罗马法大肆集权.进而分析培根对罗马法哲学基础演绎逻辑三大缺陷的指责,即法律覆盖范围的有限性、推理过程的专断性和忽视个案的倾向性.与之对应,有针对性地指出新归纳法的理论优势,如理性和经验的真正结合、对特殊个案正义的关注.最后对培根新归纳法的法学意义进行总结,即面对16世纪罗马法的强势扩张,培根的新归纳法为判例法生存找到了哲学基础,成功树立判例法在理论上的自信,最终抵御了成文法的冲击而捍卫了英国判例法的传统.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新归纳的实践运用,以培根对25条法律格言的整理为实例,介绍了新归纳法在培根法学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就格言内容而言,体现出诉讼法格言远多于实体法格言、重视司法判例、维护法官权威等特点.整体上看,培根25条法律格言的整体内容表达了其理性和经验结合的方法论,以及实证和实用的法律价值追求.在此基础上,指出培根新归纳法乃至判例法所面临的一个理论困境,即以各类法律和司法先例为基础的判例法,如何能够确保法律的正义性.最终指出成文法与判例法各自的优缺长短,以及彼此借鉴互补的法律发展方向.第三节重点论述了培根的人性论,其中主要包括人性二元论和善的二元化分两部分.关于前者,培根认为人性既有作恶的倾向也有为善的可能,在此基础上巧妙地运用奖赏和惩罚规范人们的行为,就能实现社会的法律治理.至于后者,培根将善分为个人的善和社会的善两大类,并将社会善中“个人(特殊)责任”的概念巧妙地运用到国王的责任之上,用以明确国王在享有巨大权威的同时,也要承担诸如依法行使权力、增进人民的福利等相应义务.这无疑为其国王“特权二元论”的宪政思想奠定了哲学基础.第四节以“卡尔文案”为中心着重探究了培根的自然法思想,首先梳理了培根作品中自然理论的理论轨迹,指出其理论论述上的不充分以及系统性欠缺的特点.其次分析了其自然法的主要内容,如不自由的人类自然状态、以“原始服从”否定社会契约的主张以及对平等价值的极力强调.进而以当时英国著名的“卡尔文案”为实例,具体探讨了培根在具体案件中的对其自然法理论的贯彻.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法学家布拉克顿关于英国法学界对自然法关注明显不够的论断进行回应,进而指出英国法律人在自然法理论和实践上独特的民族传统.第五节着重论述培根的实证主义法律思想,首先探究了实证主义法学的两大理论基础,即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和实用主义的价值追求.其次,归纳总结其实证法学的主要内容,如法律命令说、立法主体为政治优势者以及拒绝法律的道德评判.与此同时,也指出培根实证法学思想的不彻底性,以及判例法传统的影响.最后,作者明确提出实证主义法学是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必然推论的论断,并藉此对英国实证主义法学兴盛的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正文第三章论述了培根的宪政思想,第一节着重论述了培根绝对君主制的宪政思想,首先对培根所谓国王“绝对权力”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与专制主义的不同.进而详细阐释培根绝对君主制理论的内容,主要包括绝对君主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规范绝对君主权力的因素.关于前者,体现在君主权力的产生早于法律、适用范围不局限于法律范围及其地位明显高于法律三方面.至于后者,包含了君主权力运行必须依靠法律并借助知识的指引,并且其实施必须以政治善德为目的.最后结合培根时代英国宪政理论和政治现实,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和需要,批评了传统学界关于绝对君主制否定、消极的论断,对其作出一个肯定、积极的评价.第二节重点论述了培根的国王特权二元化分理论,首先从英国国王特权二元论的理论背景分析,指出培根特权二元理论的时代必然性.之后,以培根国王的特权“绝对权力”和“有限权力”的二元化分为基础,全面梳理介绍了培根国王特权二元论的具体内容.进而对其历史地位进行客观的评价,如实现由君权神授到王权法定的突破、实现国家主要权力机关间的妥协等等.最后以培根宪政理论中体现的妥协精神为工具,对英国近代化过程中的曲折教训进行了宪政上的反思.第三节重点比较了培根和马基雅维利的帝王术思想,首先归纳出二人帝王术的共通之处,包括政治上都推崇君主政体维护君权、经济上都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工商业、军事上都主张加强军事力量.其次总结出二人帝王术的差异之处,包括政治上培根较马基雅维利提出更多善德要求、经济上培根较马基雅维利更强调国家的推动作用等等.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究了二人帝王术差异形成背后的社会原因,最终得出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思想家理论塑造有着决定性影响的结论.第四节着重介绍了培根宗教自由的理论,主要包括了有限的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两部分内容.关于前者,既有倡导基督教内部宗教宽容,反对宗教战争的进步主张,也包含对扩张基督教势力而进行征服异教战争的鼓吹.至于后者,不仅涉及知识层面上信仰与科学的相互分离,也有政治层面上世俗国家与宗教分立的主张.最后以培根关于宗教问题的宪政主张为例,对如何在宗教传统浓厚国家中满足各教派利益,实现社会稳定的宪政之路进行了探讨.正文第四章对培根的法哲学和宪政思想进行了整体评价,首先论述了法哲学思想和宪政理论在培根整体法律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基于新归纳法是培根法律思想体系的基本方法、以及其人性二元论贯穿其理论设计的始终等理由,作者认为,法哲学思想建构了培根整体法律思想体系的基石.同时,出于培根宪政思想成功回答了其时代最重要的宪政问题、以及宪政思想因后人密切关注而成为其法律思想的标签等考量,作者认为,培根宪政理论是其整个法律思想体系的核心.其次对培根法律思想与英国法律传统的关系进行了评述.作者初步归纳出英国法律传统的五大特征,即归纳推理的思维模式、经验实证型的法律渊源、实用主义的价值追求、具体非体系化的立法思维以及程序优先的司法理念.并依据此来衡量和评判培根的法律思想,发现培根法律思想完全与英国法律传统相契合,从而得出培根是英国法律人典型代表的结论.在结语部分,作者对培根法学成就的崇高历史地位以及造就原因,进行了简要回顾概括.最后针对培根法哲学、宪政思想与其整体法律思想体系以及培根法律思想与英国法传统的关系,运用两个斑点的比喻恰当进行说明,也对全文的研究价值作出全面总结.综上,培根是一位伟大的法学家,其法律思想不仅有着鲜明的时代性,而且完全契合英国法的传统,是英国法律人的典型代表.深入探究培根法律思想的内容,对于折射英国近代之前的法制风格以及整体的英国法传统,都是一件有价值和意义的事.

第三篇著名法学论文摘要:令状制度研究

令状制度、陪审团制度或许还有巡回审判制度是学者们在考察普通法诞生或形成时必定考察的对象.在西方法学史中,早在中世纪时期,就有一大批著名法学家如格兰威尔、布拉克顿、科克等人曾对令状制及相关问题有过深入细致的研究.近代以后,许多法学家如布莱克斯通、梅因、波洛克和梅特兰等人,也均对令状制度研究青睐有加.20世纪以后,霍兹沃斯、甄克思、普拉克内特、哈默、密尔松、贝克及霍尔特等英国法学家在令状研究领域曾有过丰富的研究成果.此外,比利时著名法学家卡内冈也是这一研究领域的代表性人物.令状制度是法律史学者无法绕开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在各西方法学大家对这一问题论证的基础上,试图阐明令状的概念及其沿革、令状的起源及嬗变、令状的分类、行政令状的司法化、令状与程式诉讼的交互关系、人身保护令状的历史与现状以及令状的制度作用与历史价值等问题.全文围绕的一条主线是:令状经历了一个从行政化到司法化、从国王特权到保护人权的发展过程,且它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无意孕育出了普通法注重程序的气质.令状以及相应的程式诉讼大都在完成了它们的使命后,遵照事物的发展规律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然终究如梅特兰所言,“我们已经埋葬了程式诉讼,但它们仍然在坟墓中统治着我们”,令状制度的幽灵仍萦绕着英美法.

本文第一章为令状发展的法律背景——1873年前英国法院体系概况.该章讨论令状在诞生、发展直至废除等时期所处的法院体系背景.英国历史上主要有三种司法权,即公共司法权、封建司法权和国王司法权;三种司法权分别通过三套不同的法庭组织得以实施,即包括郡法院、百户区法院和村镇法院在内的社区法院,由领主法庭和庄园法庭组成的封建法院,以及被称作“库里亚”即王廷的国王法庭.国王法院主要有普通诉讼法院、王座法院以及财政诉讼法院.

第二章主要记叙了令状的概念、起源及主要发展时期.文章认为普通法上的令状不同于罗马法上的令状.英国的令状可以追溯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具体而言,大约在9或10世纪时期.令状的起源可追溯至诺曼征服前(1066年以前),诺曼王朝的威廉一世与威廉二世时期(1066-1100年)仍属于令状的萌芽时期;令状在诺曼王朝的亨利一世、斯蒂芬时期(1100-1154年)得到很大的发展;在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时期(1154-1189年)最为繁荣;此后,在安茹王朝的理查德一世、约翰和亨利三世时期(1189-1272年)中,令状仍保持了快速的发展,到安茹王朝的爱德华一世时期(1272-1307年)逐渐定型.从安茹王朝的爱德华二世到汉诺威王朝的威廉四世时期(1307-1833年)令状逐渐衰退并被逐步废止.

第三章为令状的分类.该章详细论述了令状的分类;令状主要分为行政令状和司法化令状,也常分为权利令状和非常令状.权利令状又有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令状和带有权利令状性质的令状之分.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令状主要包括未密封权利令状和直属封臣指令权利令状.带有权利令状性质的令状主要有保证合理份额的权利令状、恢复圣职推荐权令状、寡妇地产权利令状、取得亡夫遗留地产令状以及限嗣土地受赠人令状.权利令状还可分为起始令状和司法令状;其中,起始令状主要包括指令令状、过错请求状、侵害令状及类案侵害令状.非常令状则主要有人身保护令状、训令令状、调卷令状、禁止令状、权利开示令状等.

第四章为令状的司法化及*集权的实现.该章详细论述了亨利二世法律改革与令状的司法化.亨利二世法律改革的几大新举措主要包括颁布法令或命令如《克拉伦登宪章》、《克拉伦登敕令》、《新近侵占土地条令》、郡长大调查令、《北安普敦敕令》、《武器敕令》等敕令.亨利二世通过设立由职业法官组成的专门性的法院、发展令状制度、建立巡回法院制度及引入陪审制等四大行动实现了*集权.由此可见,司法化的令状是国王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

第五章为司法化令状与程式诉讼.该章认为一国的程序制度或者属于有严格诉讼形式的程序制度,或者属于无严格诉讼形式的程序制度.英国的诉讼制度无疑有着严格的诉讼形式.程式诉讼在英国的发展经历了五个历史时期.第一时期是在1066-1154年;第二时期是在1154-1189年;第三时期是在1189-1272年;第四时期是在1272-1307年;第五时期是在1307-1833年.程式诉讼可分为不动产诉讼、对人诉讼与混合诉讼等三大类.英国法律史上主要有十大重要程式诉讼,分别是金钱债务之诉、请求返还扣留财物之诉、违反盖印合同请求赔偿之诉、收回非法扣留动产之诉、明示简式契约之诉、默示简式契约之诉、侵害之诉、类案侵害之诉、驱逐之诉及非法侵占之诉.

第六章为人身保护令状.该章论证了人身保护令状的概念、起源与嬗变;人身保护令状的价值,其中《人身保护令法》被誉为另外一部《大宪章》;人身保护令状诞生的法律背景及初步发展等问题.人身保护令状被英国殖民者带到美国后,在美国得到了确立和发展,它还成为写入《美国联邦宪法》的唯一一种普通法令状.人身保护令状写入美国联邦宪法的渊源有英国的人身保护法实践、第一届大陆会议上发表的《告魁北克人民书》、早期制定的州宪法、1787年《西北准州地区条例》、殖民地宪章及法学家著述.纵观美国历史,杰斐逊、杰克逊、林肯及布什等昔日总统均试图或切实中止过美国公民享有的人身保护令宪法性权利.作为权力制约与平衡传统的产物,人身保护令状在今日美国反对恐怖主义战争的现实和行政权力庞大的事实下,正面临死亡的命运.2008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布迈丁诉布什案”的判决作为一剂“强心针”暂时挽救了人身保护令状的生命.

第七章为令状的历史价值.本文认为,令状制度对程序法的形成有积极意义,它要求特定的诉讼形式和正当的诉讼程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对程序法的发展特别是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形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令状制度还对实体法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合同法、现代侵权法、财产法及继承原则)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令状的发展轨迹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诉讼程式即是例证.除此之外,令状制度的历史价值还体现在它对于法律职业阶层形成、审判机构体系的完善、司法*集权的确立、限制王权的传统和司法独立的理念以及独具特色的英美法学教育的形成等产生过的影响之上.

第四篇著名法学论文摘要模板:哈特法律思想研究

哈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最著名的代表,在法律和道德这一经典法哲学问题上,坚决区分“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主张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与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德沃金围绕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展开了持久论战,兼收并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分析法学,为分析法学乃至整个西方法哲学都做出了持久和建设性的贡献.哈特的法律思想伴随论战而发展和成熟,集众家之长,博大精深,独树一帜.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被誉为“二十世纪经典法哲学著作”.可以说,哈特的法律思想汇聚了现代西方法哲学思想之精粹,称二十世纪的西方法哲学为“哈特时代”当不为过.为深入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本文拟从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以历史为角度,剖析了哈特分析实证法学思想产生的源与流.哈特在继承休谟、霍布斯、洛克、边沁等人思想的基础上,以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为始基,将日常语言哲学引入法学,分析了规则与习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基本概念,建构了以承认规则为基石的庞大规则法律模式体系.

第二部分:哈特与德沃金就法律和道德关系展开了论战.这次论战以二十世纪的纽伦堡审判为契机,以自然法学的复兴和分析实证法学的兴盛为背景.哈特以规则说为基础,严厉批评了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两种极端的规则模式,提出了法律的解释原则是“意思中心”和“开放结构”规则形式的结合;德沃金坚决反对哈特的理论,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构成的法律模式体系,论述了他的阐释性的完整性的法律解释理论.

第三部分:笔者在研究论战的基础上,对哈特的法律思想作了评析.哈特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命题,标志着向自然法学的重大让步;“内在观点”的思想完成了向社会学法学的最初沟通,德沃金正是沿着并超越了哈特的范式研究,提出了“内在参与者”的观点;而哈特精于分析,将日常语言哲学引入法学领域,完成了二十世纪法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开拓了法哲学研究的新境界.

第四部分:哈特和德沃金的论战对东西方法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是西方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学法学三足鼎立局面形成的诱因,又是后现代法学发萌的契机;对中国的法哲学及其指导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启示性意义.

第五篇著名法学论文摘要怎么写:拼却老红一万点 换得新绿百千重——访著名法学教育家钱端升教授

钱端生教授,是闻名中外的法学教育家.半个多世纪来,他在法学教育领域中辛勤耕耘,为祖国培育了大批人才,他的学生中有不少人已成为著名的学者.如今,八十四岁高龄的钱老堪称是桃李满天下.钱老生于一九○○年.在青年时代,他发奋苦学,立志以自己的知识振兴祖国.一九一九年,钱端升考取了清华大学官费留学生,远涉重洋,到美国求学,主攻政治学.一九二四年,二十四岁的钱端升获得了美国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同年回国,担任了清华大学政治学教授,从此开始了他的教育生涯.因为他学识渊博,诲人不倦,很快便赢得了同行与学生的尊重,并在教育界享有很高威望.一九三四年,日寇进逼华北,中国的民族危机空前加深.国民党反动政府却一方面一味对日妥协,以卖国为能事,另一方面,加紧对

第六篇摘要范文:加强法学教育合作 共创中欧法学教育未来——“欧洲一体化与中欧法学教育合作暨中欧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继1998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中美法学教育的未来",大型国际学术研讨会后,2000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又成功地举办了",欧洲一体化与中欧法学教育合作暨中欧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国际学术研讨会.本次会议的议题是欧洲一体化与中欧法学教育合作.经过会议的交流、研讨,中欧法学家之间加深了理解,交流了法学教育与科研方面的经验,展望了合作的前景.本刊特分两期刊出会议的有关情况及部分学者的论文,以飨读者.

第七篇著名法学论文摘要范文:论法律的合法性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是理论和实践领域中一恒久之话题,人类一直未尝放弃对法律问题的正义探求,其理论形态在西方表征为自然法学派.但在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初,随之人类对实证知识的确信,现代性的扩张,分析哲学的兴起和昌盛,人们对价值问题越来越不相信,甚至鄙视.在法学领域,主张法律与道德无涉,将价值问题排除在研究之外.然而,出于对二战以及纳粹暴行的反省,使得人们重新思考法律的正义性问题,导致实证主义法学的式微以及自然法的复兴.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正是这一学术运动中的一员主将,主张将法律奠基于道德基础之上,从而建立起了宏大的法律合法性理论.

德沃金法*思想展示的是一种基于个人权利之上、以平等为核心、以政治自由主义为指导的当代法律正义学说,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价值论法学.

德沃金认为,最重要的价值是个人主义的价值,即,每一个独立存在的人的命运和尊严,由此他提出了*个人主义两原则.重要性平等原则要求政府保持对个人的平等关切和平等尊重,这是政府正当性、法律合法性的内在本质要求,具体责任原则则要求个人对一切事关个人的选择负起责任,且政府没有干预的权力.德沃金设想通过一种以机会成本为核心、虚拟保险市场为手段的理想市场机制来满足*个人主义两原则的基本要求,从而实现理想的分配正义,这就是资源平等论.一旦作为再分配手段的政治法律制度实现了资源平等而不是福利平等,人们的良善生活也就获得了充分的保证.在德沃金这里,自由主义式的平等观是其法*思想的核心和基石.

权利观是德沃金法*思想的诞生基地.通过批评以哈特为靶子的实证主义法学,提出了他的权利论法学.他设计了“原则立论法”,指出人们不但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而且有先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之外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是政治权利,也是一种强硬意义上的个人有反抗政府和国家的道德上的权利.权利是针对政府而言的,不是个人袋中的私产.当然,德沃金认为其倡导的权利不同于以往的“天赋人权”观和“自然权利”观,它不预设任何形而上的特征,而是力图从现实社会中即政治社会中去型构人们的真实权利,主张权利的哲学基础是人的尊严和政治上平等.德沃金强调个人权利至上,反对以“社会权利”的名义来侵犯个人权利,且认为“社会权利”概念是一种虚幻.

建设性阐释的整体性法律观是德沃金从解释学的哲学立场上对自由主义价值论法学的充分证明和诠释.他认为,“法律是一阐释性概念”,“法律帝国是由态度来界定,而非由权力、疆界或程序来界定”.德沃金强调,人们在司法实践

第八篇著名法学论文摘要格式: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派研究

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派是传统阿拉伯语语法研究发展过程中,因研究的时间和空间不同、研究的学者和背景不同,出现分歧后各自为阵、据理力争的必然产物.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正是在各个语法学派百家争鸣的过程中得以发展和完善,成为流传至今,登堂入室的正统、规范的阿拉伯语语法学,也就是标准阿拉伯语语法学.

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派是研究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的主力军,各学派提出的理论框架、引证的详实语料构建了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的理论基础和丰富内涵.研究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派不仅有助于阿拉伯语学习与研究者更深入地认知阿拉伯语语法规则制定的演变与发展、更多地知晓传统阿拉伯语语言的表达与结构,还有助于语言学习与研究者更全面地认知世界语言学发展史.同时,语法形成过程中多家争鸣的自圆其说、殊途同归还有助于教师更全面、更客观地编写阿拉伯语语法教材,从而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本文以史学研究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语言学研究的分析理论为指导,以巴士拉、库法、巴格达、安达卢西亚和埃及这五大代表语法学派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代表学者和主要观点为研究对象,回顾并总结了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各个派别的历史背景、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特点与贡献,分析对比了这些语法学派的异同之处,力求通过对详实的历史文献的择用和客观的描写、分析对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派的发展史进行全面性地梳理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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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四章和结语.

绪论部分辨析了语法、语法学和阿拉伯语语法学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确立了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论述了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阐明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第一章至第三章系统梳理了巴士拉、库法、巴格达、安达卢西亚和埃及五大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派的历史背景、学术观点、研究方法,各学派中代表语法学家的学术生涯,学术观点,研究方法和学术贡献.

第四章从语法学历史、语法学观点、语法学研究方法、语法学特征和语法学贡献等方面综合对比了这五大传统语法学派的异同之处,叙述了巴士拉和库法两大语法学派因观点分歧而产生的三次大论战,指出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在这种争鸣中得以确立与发展、进步与完善,造就了许多知名的语法学家,也留下了许多著名的语法学著作.

结语指出,巴士拉、库法、巴格达、安达卢西亚和埃及学派是研究传统阿拉伯语语法的主力军.其中,巴士拉学派可谓是首创者和奠基人;库法学派在巴士拉学派的研究基础上另辟新径,成为与之并肩而立的第二大语法学派;巴格达学派是巴士拉学派和库法学派的综合者;安达卢西亚学派促使了传统语法学在遥远的伊利亚特半岛生根发芽、异地生辉;埃及学派是巴士拉、库法、巴格达和安达卢西亚学派研究成果的汇总者和评注者,该派学者可谓最多、著作可谓最多.

结语部分还指出,因为阿拉伯历史上几乎所有的语法学家都是教法学家出身,传统阿拉伯语语法自诞生之日起就与传统逻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传统阿拉伯语语法也因此有着许多繁复的制约与支配关系,被世界公认为最难的语法之一.

最后,结语部分提到,传统阿拉伯语的历史演变过程只是阿拉伯语语法学发展的一个最长、最重要历史阶段.如今,它受西方现代语言学思想的影响,又有了新的发展,但至今未形成独立的有关语法学派,希望自己以后能在前辈和同行的指导和帮助下做进一步的研究.

本文的特点是:系统梳理了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派的发展历程、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提出了某些阿拉伯语语法术语的中译文,丰富了我国对传统阿拉伯语语法的研究;为我国学者研究传统阿拉伯语语法提供了更为全面而丰富的语料素材和分析视角;对我国阿拉伯语教学中所涉及的教材选编、课程设置等事宜提供理论参考和数据支持.

第九篇著名法学论文摘要:中国著名法学院校巡礼

北京大学法学院沉韵之香飘万里王牌学科: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北京大学是无数学子魂牵梦萦的地方,尤其对文科生而言更是如此.在权威网站评选的2005年的全国高校法学院排名中,北大法学院名列第一,在教育部评选的 A++等学科门类中北大法学院也是

第十篇摘要范文: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晚清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年代,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殖民侵略,西方先进文化如潮水般涌入中国,西方世界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冲击古老的封建王朝,中国人开始接触到已发展较为完备的西方法学文化.

第一章介绍了西方先进法学文化在晚清的输入历程.在晚清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由于清廷官方对翻译活动的大力支持和社会时局变迁对西方法学知识的需求,整个晚清社会出现了一股翻译西法、效仿西方的热潮.从19世纪前期开始,已经有进步爱国人士将西方法学书籍和文献引译到中国,最初为适应*外交事宜的需要,翻译了大量的国际法著作,介绍了许多国际法的知识,后来,随着翻译主体的扩大和出版机构的增多,翻译的领域逐渐突破了国际法的狭隘范围,拓宽到民事和刑事类部门法著作、宪政类丛书以及各种法学书籍.晚清的法学翻译活动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性工程,它的成功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晚清法学翻译广泛的参加主体.在晚清,法学翻译之所以能够取得辉煌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广泛的参与主体,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是法学翻译取得丰硕成果的重要前提.官方在翻译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拥有人才和资金上的显著优势,与此同时,在晚清法学翻译的过程中,呈现出整个社会各个阶层积极参与译书的现象,广大留学生、进步知识分子、来华的传教士以及其他热衷于西学的外国人,都纷纷加入到译介西方法学书籍的行列中来,与官方译书相比,他们更加注重译介书籍的传播工作,翻译的作品和更具有进步性和思想性.

第三章分析了法学翻译过程中的基本构成元素,法政词语的翻译和译名统一的问题.西方法学文化由于传统和地域存在的差异,相互之间就有很大的区别,在晚清法学翻译的过程中,翻译何种书籍最能满足需求经历了一个选择、调适和最终定向的过程,西方法学文化的全貌在这场翻译过程中比较完整地展现在国人面前.总体看来,译介的对象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和优秀法学著作,还是英美法系的经典法案例和法学教科书,都是两种异域法学文化相互之间的转译和对接工作,必然会涉及到代表西方政法知识的那些名词、术语和概念,解读这些抽象的符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翻译的法学作品中包含了大量的负载这些信息的政法词语,在经历了音译和意译的很长一段时间的争论之后,法学翻译者逐渐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中西文之间法律词语的对应方法.在西方法学词语的翻译过程中,译名的统一问题一直是译者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早期法学翻译在形式上的最大问题就是法学词语翻译在译名问题上比较混乱,译名的统一化和系统化的工作尚且没有展开,译名混乱的现象受到晚清许多学者的关注,他们纷纷撰写相关文章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中贡献最大的要数外国传教士傅兰雅和中国近代著名的翻译学家严复.在法学词语的翻译过程中,晚清和日本由于在传统法学文化背景上的相似性和地理位置上的相联性,相互之间有着直接的互动作用,早期晚清法学翻译的成果和在词语翻译上的成功经验对日本译介西法产生了直接的借鉴意义,之后,日本异军突起,在法学翻译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到了晚清末期整个社会兴起了一鼓效仿日本,学习西方的热潮,日本法学对晚清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所渗透,这尤其体现在日译西方法政词汇在清末社会广泛传播.

第四章主要说明了在西方先进的法学作品被译成中文后,通过何种媒介顺利出版发行.西方法学书籍被翻译成中文后,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展现到国人的面前,出版书籍和发行报纸是比较常见的两种形式.在晚清,承担翻译出版工作的教会出版机构的非常广泛,官方和民间,国内和国外出版机构纷纷加入到法学翻译成果的出版工作中来前期的翻译出版机构是在官方和教会主办下进行的.官方翻译出版机构中最大的就是京师同文馆与江南制造局翻译馆,官方出版机构在人员、资金、设备等各方面都有很大的优势.教会出版机构也积极参与,翻译出版了大量的西方法政书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墨海书馆、美华书馆、益智书会、广学会等等,它们为西方法学作品的出版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戊戌变法之前,官方和教会是翻译出版西书的主要力量,1898年以后的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民营出版机构的大量涌现,民营出版机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因此在出版内容上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民营出版机构的翻译力量不再是以外国人为主译者,晚清以来的翻译出版界由于主译者和出版者的变化,翻译的内容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经历了从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到寻求治国方略的重要转变,南洋公学译书馆、商务印书馆、广智书局、金粟斋、会文学社等机构都是在当时很有社会影响力的翻译出版机构,尤其是商务印书馆,在译书思想和书目选择上都独树一帜,在它的努力下,晚清引译西法活动在清末达到了一个*.

第五章主要分析了法学翻译专家和法学翻译人才的培养在晚清译介西法中的重要作用.在西法输入之初,由于国内非常缺乏精通外文的翻译人才,清政府基本上是直接聘任外国人进行翻译的,外国人由于不了解中国语言文化背景,所以他们直译的作品在语言上往往晦涩难懂.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逐渐意识到培养翻译人才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一些民间出版机构、进步知识分子也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把培养翻译人才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晚清法学翻译的进行中涌现出一批杰出的翻译学家,他们不仅翻译了大量的西方政法书籍,同时还具备良好的翻译理论功底,他们在译介西方大量法学著作的同时,还致力于法学翻译理论问题的研究,将法学翻译作为一门专门的学科来看待,通过他们不懈的努力,法学翻译逐渐走上一条正规化和系统化发展的道路,丁韪良、傅兰雅、严复、梁启超、黄遵宪、张元济等都是其中的佼佼者.

第六章主要阐述了晚清译介西法活动对当时的政治、法律和民众思想产生的深远影响.晚清的这次翻译活动参与主体之广是史无前例的,诸多优秀的翻译专家为翻译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法,官办和民间的大量出版机构也纷纷加入到翻译活动的后期工作中来,将翻译的作品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便捷的方式展现在国人面前,整个晚清社会的法学翻译在不自觉中形成了一种非常有效的运做模式,这场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三次翻译*对当时社会的政治、法律、民众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政治因素分析,晚清西方法学传入的发展历程与国内政局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清政府的外交策略、实际需求和政治变革的情势直接决定了引译西法的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晚清法学翻译是政治变革的直接产物和附属品.与此同时,法学翻译的成果逐渐被广大民众所接纳之后,逐渐摆脱政治力量的束缚,翻译活动也从官方垄断逐渐向民间发展,译书和出版书籍的中心也发生了从官方向民营的转变,法学翻译已逐渐趋于成熟,成为一个相对独立发展的法律科学了,于是,这个独立发展的学科在自身逐渐发展强大,许多翻译出版机构和进步知识分子纷纷利用翻译的西学书籍宣传西法,对清末的政治变革在无形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可以这样说,政治上需求是法学翻译萌芽的动因,而法学翻译在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独立发展历程之后,又在一定程度上对政治变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它们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从法制变革角度来看,晚清从1864年《万国公法》出版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翻译和引进了西方法学书籍多达数百种,为清末法制改革和预备立宪不仅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清末法制改革和预备立宪固然是中国社会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与晚清西方法学著作的大量翻译和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和宪政观念的传入是难以分开的.晚清法学翻译活动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通过广泛的参与主体,国内国外出版机构的共同努力,翻译了大量的法学书籍和文献,这些丰硕的翻译成果,为国人展示了一套完整的西方先进法学文明,包括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既将英美国家的君主立宪和分立理论介绍到中国,又把法德国家典型的六法体系展示在国人面前,这些译介西学的成果为晚清变革旧法,制定新律提供了现成的参考资料和良好的范本,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晚清西方法学的传入对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和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奠定了向大陆法系靠拢的翻译道路,是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法律发生变迁的开端,加速了中国传统封建法律体系的解体和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晚清从事法学翻译的群体,不论是官方人员,还是爱国人士、留日学生、进步资产阶级、驻外使领馆官员,均是当时社会进步阶层的代表,这些群体是走在时代前沿的佼佼者,他们的翻译成果不仅促进了知识分子阶层先进的思想观念的形成,而且,为人民大众了解西法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促进了整个民众思想的解放和提高.

第七章主要介绍了经过一百年的时间之后,我们又一次面临学习西方先进法学文化时,晚清译介西法的经验对我们有哪些借鉴意义.在晚清,由于门户洞开,西学东渐,西方法律文化作为西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影响和冲击中国,晚清西方法学的传入正是这种影响和冲击的动力源,其影响和作用是十分深远的.史以为鉴,在晚清法学翻译史上,梁启超的“译书三义”,严复的“译事三难”等翻译理论和标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现在,我们又一次面临法学翻译中的一系列难题.我们翻译西方的法学著作,如何选题是摆在翻译项目的运作者和翻译学家面前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这既关系到能否合理解决国外法学发展概貌和中国法制需求之间矛盾,也涉及到国外先进法学文化的传播和我国法律制度建构之间冲突的合理解决,总的来说,系统性和原创性是选题的基本要求,我们还逐渐形成了一套选题的具体标准.翻译标准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在晚清,到底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去翻译,从传教士开始就有激烈的争论,在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基本原则中,是直译还是意译,众说纷纭,传统的翻译标准“信、达、雅”是翻译中的一个广为接纳的重要准则,对于晚清法学翻译过程中形成的这些原则或标准在现实的法学翻译中究竟还有多大的作用,不同译者所持的观点是不一样的,在原来的直译和意译的基础上翻译学家们又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还有其他许多翻译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翻译的基本元素法政词语的翻译、译名的统一、日译西方法学书籍的当今价值等诸多问题需要我们一一去解决,在这些问题上,我们的先辈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晚清法学翻译在许多方面对我们当今的法学翻译之路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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