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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4

法学论文范文

法学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学论文范文参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2. 第二篇法学论文样文: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3. 第三篇法学论文范文模板: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4. 第四篇法学论文范例:环境*学的法学批判
  5. 第五篇法学论文范文格式: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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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论文范文参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是一个相互伴随的演进过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而形成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奠定了深厚的思想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我们探讨相关问题不得不直面的三个核心概念.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其概念内涵相对比较确定,但由此带来关于是否存在可以融贯或至少自成体系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或流派,就成为一个争议已久的论题.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来的学术史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和外延,基于观察者、研究者和参与者的不同立场出现过许多不同见解,这些论述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启发巨大,但仍然没有能够形成具有绝对说服力的理论共识.事实上,如果用已有的前社会主义的理论框架来套建马克思主义法学框架,存在重大的逻辑隐患,与马克思主义最为核心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背道而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学如果想成为具有独立意义的学术范式,就不能满足于使自己成为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的机械的逻辑延伸.相反,只有真正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活的灵魂,从理论和实践辩证统一的理论径路,才能找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石.因此,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建构历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而二者又与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的历史展开紧密关联,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内涵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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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本身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针对特定的社会革命目标而作出的具体理论阐释,而其核心的生命力并不在理论细节本身,而在于形成这些论断所依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就与历史上成功的无产阶级革命经验一道,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精神的科学探索和实践的结果.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理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具有独立于社会实践的自我逻辑,遵循一种自成的理论逻辑体系.另一方面,这种体系的成立、发展和完善,又不可避免地与中国革命实践的制度成果具有紧密的关联.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包含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发展的理论因素,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史和发展历程,则从实践层面回应了理论发展的要求,并且作为评价理论发展是否符合历史规律和潮流的重要判断标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完善程度和发展方向提出现实的评估.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又植根于中国革命的实践需要,是中国社会变革发展的历史逻辑的展开和必然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对于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提供了充分的研究素材和论题.因此,理论和实践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重要的互动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由此,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就必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从二者互动关系中寻找理论素材和突破切入点,根本上还是要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运用实践理性来进行.

第二篇法学论文样文: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从法学教师群体的历史生成及其现行角色规范要求来看,法学教师的处于教育场域、科学研究场域、公共决策场域和法律实践场域的交集之处,其角色发展和演变反映着整个法律职业乃至国家治理结构和模式的宏观演化.然而,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全面进入深层改革的历史契机面前,法学教师群体却陷入了社会认可度下降、公共影响力弱化和自我工匠化等严重的角色困境,而角色冲突很可能是导致上述角色困境的根本原因.

角色冲突是社会科学角色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外的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领域都有对于角色冲突的研究,但国内外已有文献尚未有直接以法学教师为对象展开的角色冲突研究.在较大规模实证调研的基础上,试图证实以下基本研究假设:法学教师群体中的角色期待与角色实践之间的激烈冲突;上述角色冲突全面表现在角色间冲突和角色内冲突等各个层面;通过合理的角色重构有可能使法学教师群体摆脱上述角色冲突,回归角色理想.

以天津现有10所法学院系任职的210余位专任法学教师为核心调研对象,对涉及法学学生、法律职业共同体、公共管理机构、一般社会主体等5大群体的972人次进行了调查,并与其中的98位受访人进行了深入访谈.在数据统计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以教育教学、法学研究、公共决策和法律实践四大角色维度为核心指标,建立了社会各群体对法学教师理想角色期待模型和实际角色完成状况评价模型.

通过两个量化模型的对比印证了对现代法学教师面临角色冲突的观察假设,同时反映出诸多角色困境根源于其四大核心角色的角色间冲突和角色内冲突.从公共决策场域的两大核心资源的失衡出发,分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逐一论证了导致法学教师角色困境产生的社会结构性原因、制度性原因和个人选择因素.通过对法学教育理念、人才培养定位、法学教师准入资格、教育教学方法、法学教师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和法学学生影响力等方面的综合改进,有望重构一个符合社会期待的法学教师职业群体,使其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发挥应有的作用.图41幅,表48个,参考文献183篇.

第三篇法学论文范文模板: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国家利益不仅是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经常提及的一个话语,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概念范畴,但对于其具体含义却言人人殊.从我国现行法中的具体规定来看,国家利益概念内涵丰富多样、外延纵横广阔,既在对外关系上使用,体现为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民族尊严、国际形象等涵义,又在对内关系中使用,表现为国家统一、政治稳定、公共秩序、国家财产、国民经济发展等内容,并常常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概念相混同,跨越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然而,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立法上却没有作出过统一的解释,由此给有关国家利益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惑,甚至已经影响到国家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因此,以法学的视野对国家利益的概念、价值功能和制度构建等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政治学、军事学、经济学、法学等许多学科都对国家利益概念进行过探讨,其中,政治学对国家利益的研究不但时间久远,而且比较全面和深入.鉴于政治与法律均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作用、联系密切,前者对后者具有基础价值和精神引领作用,因此,梳理政治学上的国家利益研究成果,可以为法学上国家利益问题的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政治学上,国家利益是国际政治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尽管政治学者在国家利益的具体内涵、属性、层次等问题上争论颇多,但大多认为,国家利益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利益形式,既包括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等物质性的利益,又包含价值观念、集体自尊、国际秩序等精神利益,其主要内容可以划分为国家的政治利益、安全(军事)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

国家利益作为社会利益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形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目前,国家利益及其子概念广泛地存在于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中外条约之中,它包括国家的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公共秩序、公共政策、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总体福利、整体发展战略、国家荣誉、国际形象以及全体国民的生命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具体内涵.在我国法学领域,国家利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个部门法学层面,研究视角上多注重国家利益的政治属性、财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属性,尚未形成共识性的结论.国家利益的类型化问题是国家利益研究的重要内容,但法学者对国家利益的现有分类尚不够全面和清晰.本文认为,既可以根据国家利益的重要性程度,将其划分为重大国家利益与一般国家利益;又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在法律条文中的效用,将其划分为积极的条款、消极的条款和中性的条款;还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对法律行为的功能、作用,将其划分为行为的动机或目的,行为的依据或原则,行为的前提或条件,行为的边界或合法性标准.在此类型化基础上,作者尝试把我国法律上的国家利益概念定义为:国家利益是满足我国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全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总和,它既包括国家的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稳定、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实质性)国家利益,也包括国家的财产权、文化利益、价值观念利益等其他一般的国家利益.国家利益的类型化与具体化研究揭示出这一法律概念具有如下内在规律性,即:核心国家利益与一般国家利益共生共存;具体国家利益与抽象国家利益有机结合;普遍国家利益与特殊国家利益对立统一.此外,从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法律不但在国家利益的保护上具有独特的功能,如:系统划分国家利益的层级,整体明确国家利益的边界,规范国家利益的解释方法和维护手段等,而且还显示出如下鲜明的特点: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统一,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相协调,一般权利义务和例外条款规定相结合,实体保护制度与程序保护制度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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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具有普遍性、公开性、稳定性以及严格的程序性等基本特征,已然成为现代国家管理社会、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目的、宗旨和价值理念的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侧重不同的利益层次和结构的保护,从而体现出不同的利益观.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两种主要调整手段,维持市场结构的稳定性,减少经济波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实现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协调与和谐.因此,经济法的利益观具有综合性,它既着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又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从保护路径上看,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既有反垄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金融法、外资法以及经济刑法等实体制度,又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与实体经济法制度的实施相配套的程序规定.而且,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既体现在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目标、宗旨与原则上,又内嵌于具体的国家利益保护规则、规范之中.

研究国家利益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从理论上完善国家利益的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对国家利益的保障功能.由于法律乃至经济法体系中的国家利益保护制度面广量大,为了实证研究的需要,本文选取经济法体系中的外资并购控制这一具体切面,来阐释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利益保护规则与制度功能.外资并购与国家利益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它所包含的利益关系是多元的、复杂的.为了维护复杂利益结构中的国家利益,美国、德国针对外资并购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近年来,中国也就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问题制定了规则,但受制于规则本身的低效力层级和规则内容的粗放性,实践中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性显得不足.因此,为了强化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首先应当尽快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中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化,解决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尺度把握问题;其次应当立足长远,着眼未来,通过对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扩充修订来建立法律层面上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保护制度,形成完备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体系;此外,在并购安全保护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利益的均衡与适度保护,从而在整体上实现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第四篇法学论文范例:环境*学的法学批判

法与道德(*)在本质上均为社会规范.从结构上看,一个完整的社会规范由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两部分构成.在价值一元的前现代社会,道德与法混沌同一,没有明显区分.在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则导致道德与法律在形式上的彼此分离和相互独立:道德主要影响价值观念,而法主要体现为行为规则,二者分别依其自身规律运行,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如何正确处理道德与法的关系决定着法治的成败,而现代法治的根本出路是以“道德法律化”手段实现“法律道德化”目标.由此,对道德资源的鉴别和选取就成为法治建设进程中至关重要的第一步.

环境*对于环境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环境法的价值基础和正当性来源,有助于环境法的顺利实施和具体问题的合理解决.但是,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学说或*主张都可以当然作为环境法治的理论基础,环境*学究竟是否属于中国环境法治建设所应大力建构的道德资源,必须经由批判与反思.

目前学界对于“环境*学”一词的使用存在混乱之处.本文所探讨之环境*学,仅指西方现代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思想,其包括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两大派别,前者有“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敬畏生命观”、“尊重自然观”等理论,后者包括“大地*学”、“自然价值论”、“深生态学”等理论.

从*学层面审视,环境*学的三大核心理论——“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论”、“自然权利论”——都不存在逻辑自洽性和价值合理性,且无法付诸实践.环境*学在论证方法上存在“扩展主义虚妄”、“自然主义谬误”、“混淆与偷换概念”、“以偏概全”、“情感征服”等不科学之处,其理论推导难以令人信服.在本质上,环境*学是一种对自然美的狂热信仰,是浪漫主义在环境时代的变种,并非真正的科学理论.在文化上,环境*学是西方传统应对环境危机的产物,具有西方中心主义色彩,在利益上,环境*学体现的是中产阶级对自然的特定审美需求,具有中产阶级情调.总之,环境*学反映的是特定文化背景下的特定人群对环境的特定理解,并非超越时空的普适真理.

从法学层面审视,以环境*学为基础的各种“环境*法学”理论未能正确把握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存在“立论前提虚无”、“价值问题信仰化”、“地方性知识普适化”、“理论基础脆弱”、“*学说法律化”、“本质不可法律化”、“环境问题抽象化”、“工具主义法律观”等方面的缺失.环境*法学不仅具体理论不具有对于中国当前环境法治建设的可适用性,而且这种思路本身隐含许多与法治相左的思想根苗,一旦蔓延,将不利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环境法治建设.

从社会实效层面审视,美国的实例说明西方环境法治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渐进过程,其发展始终受到各种具体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中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始终占据政策的主流,而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思想始终未进入政策主流,没有对环境法治的发展起到主导性的推动作用.西方环境法治并非环境*学之功.一些被视为环境*学立法的法律实际上只是学者的误读,而个别看似支持环境*学主张的司法判例也仅是个别的特例,未形成有效的制度.绿党、“环境正义”、大型环保组织等推动西方环境法治发展的社会实践中,也很少有真正秉持环境*学思想的.只有少数激进环保组织的算是真正实践了环境*学思想,但这些激进行为无助于环境法治建设.

综合*学、法学、社会实效三个层面来看,环境*学对于环境法治——尤其是中国环境法治——的不适当性是显然的.但环境*法学所体现出的对西方学说不加批判地加以引用、建构的现象却并非偶然,而是当前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总体偏失——“主体性”缺乏和“法律性”不足——的集中体现.这种偏失不仅存在于环境*法学这一特例,即使在主流环境法学理论中也是屡见不鲜,当前学界在“环境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等具体理论上的困扰皆源于此.这种状况不利于环境法学的健康发展,无助于我国环境法治实践的推进.已经走过环境启蒙时期进入建构时代的中国环境法学必须从根本上扭转以西方为主要参照的研究路径,真正面向中国,实现研究的主体性,坚持研究视角的法律化,以制度建构为己任.为此,环境法学应注重研究的本土化、法律化、面向大众、注重改良和现实主义.

第五篇法学论文范文格式: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

作为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哈特同时也是分析哲学牛津学派的代表人物,对其新分析法学思想的理解必须将其日常语言哲学家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的这两个侧面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因为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哲学在以理论的方式表征自己时代的同时,亦对时代精神进行着塑造和引导.其他分析法学的阶段性代表——边沁、奥斯丁、凯尔森也都是于哲学及法学研究领域有着杰出贡献的人物.本文即试图通过对这些分析法学家的法学思想及其所持哲学观之间关联的探讨,对同以“分析”为名的“分析哲学”、“分析法学”以及“新分析法学”的不同“分析”观进行梳理,指明哈特之于分析法学的贡献乃在于日常语言分析转向的实现,从而使我们可以通过理解语言来更好的理解法律,使众多曾经困扰着我们的法学问题可经由细致地日常语言分析而得以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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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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