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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风险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7

法律风险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一、互联网众筹概述
  2. 二、互联网众筹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3. 三、互联网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对策
  4. (一)刑事法律原则
  5. (二)刑事法律调整
  6. (三)平台运营方防范风险措施
  7. 四、结语

《互联网众筹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本文是法律风险有关自考毕业论文范文和互联网众筹和法律和风险和分析类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互联网日益普及,金融类别逐步呈现多样化,互联网众筹是其中的一类.众筹网站成为了个人、艺术家或小企业,为促成创业、文艺类项目以及新产品预售的主要募资平台,但众筹平台是否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股权回报形式是否具备股票发行实质,行为是否经过国家允许,这对于互联网众筹的发展影响较大.为确保草根投资人与金融创新者的利益,引导其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还需进一步调整刑事法律.

在我国金融管制相对严格的局面下,众筹对缓解企业或创业项目融资不到了积极促进租用,但股权或实物回报类的众筹会面临着法律与政策的考验.为控制刑事法律风险,应当进一步明确刑法规范模糊区域罪,增补刑法规制既有范围出罪化.除此之外,刑事司法应当谨慎对待互联网众筹行为的刑事风险,调整对民间融资的态度,制定股权众筹合法化的前置性制度,以及利于企业融资与投资人利益保护的建监管制度.

一、互联网众筹概述

互联网众筹是借助集资平台借助众人力量为创办某项事业提供某种形式的帮助活动.与常规众筹相比,互联网众筹借力互联网技术,活动方式更加灵活高效,融资模式更加可行与便捷.互联网众筹起源于美国,摆脱金融机构依赖直接与大众筹资者直接沟通融资,资金需求者在网站上详细描述项目目的、预计完成时间、内容等信息,而投资人可根据喜好自主选择项目投资,项目完成后会获得相应的回报.互联网众筹投资融资的门槛低,逐步走进了媒体视野,大众关注度随之加强.国内“点名时间”首个互联网众筹平台上线后,获得大量媒体与知名网站的支持关注,也带动了“天使汇”等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互联网众筹包括捐赠型、实物型、债券型等众筹模式,众筹项目运作模式包括融资人与投资人、众筹平台运营方,其中众筹平台运营方先是平台审核融资人资格与项目,审核通过后在平台上发布项目详细信息,投资人资金注入后,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入到融资人方.但筹集金额不足平台会将筹集款全部返还投资人.

二、互联网众筹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首先作为互联网众筹项目发起人可能面临着以下几项刑事法律风险;一是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形式,变相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或股票者,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两百人,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罪风险.二是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除刑事法律规定外,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罪风险.三是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构罪风险.其次互联网众筹平台运营方面临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侵犯公民罪等构罪风险.最后是资金支持者面临着洗钱罪的构罪风险,构成洗钱犯罪的共同犯罪.

三、互联网众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对策

(一)刑事法律原则

首先是鼓励创新原则.互联网众筹发展势头正猛,大众将逐步认识互联网众筹模式的特征与风险.其次是对传统金融行业与资金支持者、项目发起人、社会群众、平台运营方,以及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生了深远影响.其次刑法谦抑性原则.利用其他法律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或是抑止某种违法行为时,不规定为犯罪;对此,应当加大《证券法》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对接.最后是依法惩处原则.根据互联网众筹的外生性与内生性风险,在不顾及鼓励创新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条文具体规定定罪量刑.

(二)刑事法律调整

首先是为了避免盲目打击互联网众筹,通过减轻量刑、入罪门槛等方面,对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其次是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目标,尽可能的废除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后加强对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新认定.只要项目发起人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即使经营失败投资者欠款无法偿还,只能通过民事纠纷解决.

(三)平台运营方防范风险措施

首先明确平台角色定位与功能.其功能包括众筹项目审核与信息推广等,扮演者信息*的角色,但实施自己投資或自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其次是实施实名制,加大融资人与投资人情况的审查力度,严格执行网贷信息*审核借款人与出借人资质的义务.同时实施资金第三方托管,发挥监管客户资金的职能,更不能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以及为借款人利益做出任何承若.最后合理处理借贷纠纷,评估损失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向投资人返还资金,以免触犯刑事犯罪.

四、结语

金融创新发展面临的刑事风险,是金融自由主义取代金融垄断主义期间无法避免的,为了促进互联网众筹的健康发展,应当加强对监管方式与刑法罪名的调整,进一步完善《合同法》等条文,加大众筹法律风险监管力度.(作者单位: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总结:上述文章是关于法律风险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互联网众筹和法律和风险和分析相关法律风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法律风险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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