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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和股东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关于利润分配和股东相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2500字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利润分配和股东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3

利润分配和股东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一、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逻辑起点
  2.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
  3.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
  4.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救济的基础
  5. (一)理论基础
  6. (二)权利基础
  7. 三、路径选择及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利润分配权之司法救济
  8. (一)坚持公司自治与公司正义协调共进
  9. (二)完善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制度
  10. (三)多方利益动态平衡
  11. 四、结语

《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

该文是利润分配和股东方面有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责任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摘 要:股东投资的目的在于通过利润分配获得收益,但因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使得公司控制股东任意利用其表决权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的特点导致股东间对盈余分配方案等事项的事先约定成障碍,股东退出机制呆板,最终导致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时常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案件时常发生.本文试着从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强制利润分配请求的理论基础和权利基础出发,进而论证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强制利润分配的正当性,并最终给出了关于中小股东利润分配的路径选择与完善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司法介入

《公司法司法解释4》(征求意见稿)第2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并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盈利但长期不分配,且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多数表决权,压榨小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利润.”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规定,但在正式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4》中该条却被删除,胎死腹中,而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规定仅有3条.根据规定,当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遭到侵害时,中小股东可提起诉讼,但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否则将会面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困境.另外,当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遭受侵害时还可以援用股权回购之诉、司法解散公司之诉,但这两种诉都属于被动地接受退出机制,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运行成本过高,实效性不强,且对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保护相当的不公平等一系列的问题,都不如直接行使盈余分配请求权来的直接、高效.股东投资的目的在于通过利润分配获得收益,如果一味地强调“资本多数决”原则,不适当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势必会挫伤中小投资者的积极性,失去对公司制度的兴趣,从而影响公司制度的存在和运行.

一、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逻辑起点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作为资本企业的必然选择.在公司制度产生的初期,奉行的是“一致同意原则”.在“一致同意原则”下,拥有多数资本表决权的股东无力克服任何持不同意见的股东的反对.如此一来,导致公司中小股东可能滥用其否决权牵制大股东的意愿,而大股东常常倾向于公司留存利润,从而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盈余,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由此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公司资本规模不断扩大,股东人数越来越多,而要在这种情况下做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几乎不可能.且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经济效率显得尤为重要“资本多数决原则”便应运而生.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运作的过程中,小股东意志被大股东意志吸收,由此产生小股东意志与小股东财产利益的实际脱离,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即便其不愿意将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还是不得不妥协,这在事实上就是大股东比中小股东享有了更优越的权利.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背景下,大股东完全通过利用其享有的表决权优势将公司利益控制在其手中,从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

以公司信用基础作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两合公司.在上述三种类型公司中,人资两合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作为公司设立和对外活动的基础,而不单单只依靠股东个人信用或公司资本作为公司设立和对外活动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典型的人资两合的公司,从现象上来看,法律要求其在管理上实现两权分离,其在责任承担上体现的是资本责任,具有资合性,但从实际运行上看,多数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上又与合伙相似,因为也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作为人资两合的公司,且更多体现的是人合性的公司,这就决定了有限公司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导致股东退出机制呆板且大股东一般不愿意中小股东随意退股等问题时常发生,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使现行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可被动地接受退出的替代性救济措施形如一纸空文.对股东退出机制呆板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其一旦完成投资,其换来的持股便在公司中处于“锁定”状态,股东不可能通过二级市场卖出股权获得收益,其要想退出公司,可通过通过股權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股东之间转让相对较简单,但对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而言则相对较复杂,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据此,若股东要想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得通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另外,股东要想退股还必须得满足法定条件或章程约定才可申请,这无异于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旦投资入股,要想退股,几乎不可能.最后对于大股东一般不愿意中小股东随意退股而言,中小股东加入公司,其为公司发展注入了资金,对公司扩大规模起了很好的作用,于大股东而言,中小股东的投资发挥着长期、低效率并且没有到期日的贷款的作用,这就使得大股东一般不愿意回购中小股东的股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救济的基础

(一)理论基础

任何一项权利的产生和运行必定有其特定的理论基础,同样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也不例外,作为该权利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主要是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首先对诚实信用原则而言,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形式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商法作为民法中的特殊法,其也理应遵守这项原则,不过对商法而言,其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又略有不同,于公司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为一种诚信义务.

在侵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纠纷中,尤为突出的是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行使权利时,除了考虑自己利益之外,还负有认真考虑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义务.具体而言,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一般包括两部分,即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前者要求控制股东在经营公司时要与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给予的注意一样;后者则禁止不讲信用和自我交易.

其次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言,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权利的形式应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的精神,尊重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也即禁止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一条古老的民法原则,也是现代公司法“包括少数股东诉讼救济在内的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现代公司法制度中,各国通行的做法是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诚然,控制股东合理自己的表决权,自当合法;但若控制股东滥用自己的表决权,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则应当根据民法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否认控制股东此种权利的行使.

(二)权利基础

没有诉权的实体权利,是苍白无力的.法律的可诉性为法律文本的脉搏,可以激活法律条文的生命.股东有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的权利,即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该权利包括两个层面,具体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和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前者是指,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盈余分配决议,股东可依据该决议请求公司支付股利金额的债权,适用民法上债权的一般规定,因为其是具有确定数额的到期债权,自然具有可诉性.但对于后者而言,是指股东单纯基于公司股东的身份请求公司分配股利的权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会没有就公司盈余分配作出决议,直接向法院起诉分配盈余,许多法院都是不予支持的,不具有可诉性.按现行法律规定,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要转化为具体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则需要两个条件,包括公司存在可分配的利润的实质要件和公司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的形式要件.笔者认为既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必须赋予其可诉性,以期对实体权利的保护.现行公司法规定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才具有可诉性,而抽象盈余分配請求权不具有可诉性看似合理,实则不科学.

三、路径选择及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利润分配权之司法救济

(一)坚持公司自治与公司正义协调共进

以“资本多数决”为基础的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在处理公司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公司的自我决定,但有原则必有例外,公司自治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当前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被侵害多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异化被滥用的后果,公司法作为法律,同样需要遵循法律的基本价值,即正义.这就要求,在现实公司运行中坚持公司自治与公司正义协调并进.但同时又需注意司法适用的谦抑性,即非必要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应随意介入公司自治中.

(二)完善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制度

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盈余分配已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较泛化,并未特定针对中小股东,并且该规定对具体如何强制分配亦未作规定,到底是强制公司作出利润分配方案还是在判决书中直接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未定,同时对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亦未作规定.针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同时在具体的规定中,具体的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亦应明确.只有这样,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才能更好地实现,从而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保证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三)多方利益动态平衡

中小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往往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等多方的利益,针对控制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盈余分配的问题,司法机关在介入时,应注意兼顾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平衡,同时应该注意避免介入过度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对公司的长远发展计划造成不必要的扰乱.

四、结语

目前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件时常发生,这类案件十分考验法官如何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又恰当地处理案件以达到公平正义的效果,法官在面对这类案件时,绝不能随意以中小股东未提供盈余分配决议就一概不予受理,法官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抛弃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对立的不正确观点,谨慎对待公司自治原则,保证公司自治与公司正义的协调并进,紧密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逻辑、价值,兼顾多方利益,最终决定是否要介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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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上上.《论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简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盈余分配纠纷案”》.《现代法学》[J].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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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版

[7]樊云慧.《英国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8]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

王盛(1990—),男,汉族,四川乐山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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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和股东引用文献:

[1] 利润分配和股东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关于利润分配和股东相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2500字
[2] 利润分配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利润分配相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2万字
[3] 利润分配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关于利润分配方面在职毕业论文范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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