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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道德和法律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3

道德和法律论文范文

道德和法律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研究
  2. 第二篇摘要范文: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学解析
  3. 第三篇道德和法律论文摘要:论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相互转化
  4. 第四篇道德和法律论文摘要模板: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
  5. 第五篇道德和法律论文摘要怎么写: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研究
  6. 第六篇摘要范文:道德何以成为法律
  7. 第七篇道德和法律论文摘要范文:法律何以维护道德
  8. 第八篇道德和法律论文摘要格式:试论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度
  9. 第九篇道德和法律论文摘要:论人肉搜索的道德和法律出路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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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研究

本文是基于课程理论视角所展开的研究,故本文对课程理论的发展脉络、课程理论对于课程设置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20世纪以来,课程理论界虽然尚未能形成一套公认的课程理论.但不可否认,泰勒课程理论、学科结构课程理论、人本主义课程理论、斯滕豪斯过程课程理论、后现代课程理论等理论流派为课程设置提供了理论指导.遵循课程论的一般规定,论文探讨了价值教育类课程的基本规定,即课程应与完整个体的发展相一致、课程的知识性应与价值性相统一、课程应与个体心理需要的层次相适应以及课程应有利于教师与学生的合作.课程理论对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也都做了具体规定.

本文基于课程理论视角,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进行了分析,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这个教育的基本问题,对课程的价值体系的逻辑关系进行了辨析,在马克思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指导下,论证了本课程应该为社会生活中的大学生传递怎样的价值体系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体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承担着传递社会主流价值,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职责.课程价值体系从人的意义世界的构建和人的社会适应两个层次引导人、塑造人.在每一个层次上,课程为人的心理、道德和审美发展所提供的价值导向明确,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原则.知识体系支撑价值体系.课程知识体系包括大学生活适应、人的意义世界的构建、道德基础、法律基础的内容,并最终指向人的道德与法律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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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课程理论视角,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内容进行了再审视.笔者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符合教育目的和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体现大学道德和法律教育的价值内涵,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旨归,但也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比如教材基础性知识缺乏,重要知识缺乏深入阐释,知识的逻辑关联尚需论证,教材价值体系的逻辑结构有待完善,等等.论文以课程论为理论视角,基于课程设置的基本规定和关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的具体规定,析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文本,针对教材尚需进一步完善的知识性问题和价值问题,以马克思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指导探索课程体系.

本文基于课程论视角,试图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价值体系进行了再思考.笔者认为,教材价值体系符合学生需要,但知识的人文内涵尚需彰显;教材价值体系比较完整,从最高处着眼,从最低处入手,但逻辑结构尚需完善.理想、信念是人对意义的追求,是人对人生终极目的的价值认同并矢志不渝、自觉追求的精神状态,是人生命完善的需要.人首先是社会的人.遵守道德、法律规范是塑造社会的人的基本要求,以正义为基本价值原则.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引下,关注意义世界的理想、信念教育、凸显主体性的价值理论教育、突出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法律规范教育构成价值导向明确、逻辑清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内容.

本文基于课程论视角,试图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知识体系进行了再思考.笔者认为,教材内容知识丰富,但理论知识的基础性尚需加强;教材内容贴合实际,但知识的逻辑关联尚需论证.知识体系围绕价值体系来构建.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其他多种相关学科的知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厘清道德教育的思维逻辑,形成系统化的道德知识教育;有效整合道德和法律规范,形成课程知识体系的整体认识;遵循价值认识的特点和规律,探索课程知识体系.

本文还基于课程论视角,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的关系进行了论证.笔者认为,教学应坚持以教材为本,完整准确地把握教材体系.教学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化教材体系,体现教学体系的超越性和创造性.笔者提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应处理好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的关系、知识体系与价值体系的关系、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关系.

第二篇摘要范文: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学解析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中外法学思想史和*思想史上长期争论、持久不衰的争点,同时也是法*学的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索,一方面促成了哈特与富勒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另一方面,成就了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所阐述的法*思想的核心言辞.

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同构关系)和区别(非同构关系)两个维度来思考.自然法学派从来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富勒作为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典型代表,更是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藉此,本文着重就法律与道德的同构关系,即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探究富勒的法*思想.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又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与内在关联两个维度进行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是指它们作为相对独立的封闭性规则在开放性社会规则中的共生性与共同性;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主要是指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开放的规则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应照、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富勒前承古典自然法思想、后启德沃金的自然法思想,同时又在与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争辩中建立了自己的新自然法学思想体系.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用一种新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内在的必然联系是探究富勒的法*思想的最佳切口.

全文由导论、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富勒沿着传统自然法关于对法的价值问题的思考这一认识轨迹,以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为切入点,构架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思想体系.

导论.国内外研究富勒法律思想的学者和成果都比较多,但是专门研究富勒法*思想的学者和成果则很少.研究富勒的法*思想是基于理论困惑、实践困境和现实需要三大问题意识提出来的.富勒法*思想具有丰厚的理论内涵和较强的实践价值,而构成富勒法*思想的核心理论却是富勒对法的界定和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富勒的整个法*思想都是对两个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拓展及其关联性思考的结果.富勒提出了著名的“法律事业说”,认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富勒坚信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它们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第一章,富勒法*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一位思想家的产生是以一部伟大的著作为代表,一部伟大著作的完成是与这位思想家所处的时代背景、个人经历和思想渊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富勒的法*思想也是这三大因素作用的必然结果.富勒的法*思想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学科价值、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二章,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依据.富勒将道德进行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两种区分,并给予了法理引入,确立了愿望道德与义务道德之间的道德标尺.又从互惠期待与义务道德、边际效应与愿望道德、现实惩罚与精神奖赏等三条路径,对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进行了法理引申;赋予了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的法学意义.从而找到了探讨法律道德性的法理与*的基础,为深入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架构了一座认识的桥梁,提供了一种逻辑路径,确认了法律与道德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第三章,法律的道德结构及其功能.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结构进行了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法理区分和不同功能上的分析,认为,内在道德是一种程序自然法,外在道德是一种实体自然法,并着重从程序自然法的角度对法律的内在道德进行了科学阐释,提出了法律成立的八条标准,从而完成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逻辑论证.

第四章,法律的道德价值及其实现.法律具有道德性(良法)与不道德性(恶法)两种基本属性和价值取向,法律的道德性是善、义、美的统一,法律的不道德性则是恶、利、丑的统一,法律的本质在于法律的道德性.法律道德性与不道德性的判断标准有道德标准、功利标准和技术标准.基于三个标准,着眼于法律的实体目标,可以对法律的道德责任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第五章,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富勒从实体自然法的角度着重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道德目标,提出了以法律为关照和强力支撑的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的实体目标,这也是富勒“法律事业”说的实质目标之所在.所谓道德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应该按照道德规范相互对待的一切个体和群体的总和,它是个体趋于群体生活、社会交往期待和规避强制力的必然产物.道德共同体由道德共同体中的人、物质基础和利益目标三大要素构成,它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作用下,通过宽容与规制的平衡、强制与自治的结合、国家与民间的互动等路径来建构,并依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来维系.

结语.在法*学的视域内,认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路径有实事层面、规则层面、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法律与道德从相对独立演进的路径来看,相应产生了各自的法律现象、法律、法学和法哲学,道德现象、道德规范、*学和道德哲学四个层次的结构.法律与道德从相互支撑、相会融通、相互整合、相互转化的角度来看,现实和理论都需要从事实观察、规则构建、价值分析和学科整合上进行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则是法*学的根本问题,也是我们科学认识和理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关键性问题.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价值的根本体现.其内容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即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二是法律的道德结构,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三是法律的道德价值,即道德的法律与不道德的法律;四是法律的道德目标,即道德共同体的建构与维系.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规则,其根本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只有实现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可能实现.

第三篇道德和法律论文摘要:论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相互转化

本文旨在探讨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这两种不同的秩序形式存在着的相互转化现象.本文认为,从历史上看,法律秩序的形成来自于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秩序尽管是一种现实的必然,但也不无缺憾.本文的研究试图得出结论:从人类发展的远景看,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道德秩序是可能的,它就是通过法律的道德性的建立以及公民积极自愿的守法行为,实现法律的道德化,从而实现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自然转变.

本文的引言部分包括写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及相关文献的综述.该部分的目的是指明写作本文的问题意识和写作方向:来自笔者对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发展前景的思考,以及对于人性发展的关注.

第一章主要是对本文的几个关键概念进行解释,这种解释是本文写作的必须.因为本文涉及到的这些概念的含义在学术界并不统一,所以有必要指明本文中的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道德秩序、法律秩序这几个概念的含义是什么.当然,本文并不认为有关概念存在着标准的含义,也不试图给出标准含义,仅仅是因为表达本文内容的需要而进行的一种界定.

第二章主要是对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转化的原因做出分析.本文认为道德秩序的存在是原始社会的秩序之源,随着利益以及道德的分裂,原始道德的统一性破裂了,一种更具有强制性的秩序形态——法律秩序开始产生出来,并日益地占据了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舞台.随着法律秩序的强大,道德秩序存在着一个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个衰落过程的加剧又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资本主义的法律秩序是建立在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的理性人基础之上的,由于追逐利益的*引导,人们迫切需要能够明确地计算利益的法律规则,因此技术化、强制性的法律较之温情的、含糊的*道德规范而言具有更强大的优势,可以以更加明确的、可计算的规则提供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第三章主要论述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转化的方式——道德的法律化.首先本文分析了法律中的*性内容和技术性内容.试图阐明,法律规范构成的基本材料来自道德,可以直接地来自道德,也可以间接地来自道德.此外,道德的法律化经历了一个从*、物理到法理,再到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又通过一些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包括道德向法律的直接转化和道德向法律的间接转化.在道德向法律的间接转化中,道德在立法中通过一些技术性处理,即道德被拆分以及进行逻辑整合,而具有了法律的外在形式.道德向法律的间接转化最为隐蔽,但也最常见.无论是直接转化还是间接转化,最后都通过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成为法律.本章还将道德法律化分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和道德权利的法律化,以及道德向公法的转化以及道德向私法的转化.

第四章主要论述道德法律化之后在人文领域出现的问题.人文领域是人的主观心灵世界所创造的领域,是人性可以自我发展的领域.本章认为道德的法律化并不能解决人文领域的问题,而相反让人产生更多的对于人性的忧虑.因为,道德的生活和法律的生活是有很大差异的,道德的生活是主动服从道德的积极生活,而法律的生活是被迫服从法律的消极的生活;道德的生活是基于情感的生活,法律的生活是基于理性的生活;道德的生活是着眼于和谐,法律的生活着眼于公平.由于以上不同,在道德的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积极向上的,有道德自由、有情感的人,而在法律的生活中,我们发现的却是消极的、不自由的、计较利益的和冰冷无情的人.从道德的生活转向法律的生活,意味着人性也在发生着根本的变异,道德法律化加剧了人被物化的进程.

第五章主要论述道德法律化过程中的法律难题.本章所指的道德法律化的法律难题并不涉及具体的道德规范或原则向法律转化中存在的难题,而是整个道德体系作为法律的价值根基时,而出现的法律难题,这个难题随着现代性的进程日益显现出来.难题分两个方面:首先是普遍性道德的虚无和法律道德根基的亏空.主要是指当代社会的道德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掏空了法律的道德根基,使法律变成了没有确定价值,而只具有工具意义的纠纷解决工具.其次是道德的碎片化和法律的整体性的破裂.主要是指个人主义思潮造成社会的共同道德分裂为碎片,最终造成法律无法维持自身的整体性.

第六章主要承接上面提出的道德法律化所面临的难题,并回答道德秩序能否重建的问题.本章认为,道德法律化是一种现实的需要,但它又是具有缺憾的,因此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化是有必要的.从法律秩序到道德秩序的过程就从道德的法律化到法律的道德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分解为两个过程.首先,从道德的法律化开始,最终建立法律的道德性;其次,由于法律获得了道德性,通过人们对具有道德性的法律的自愿遵守,法律的强制力逐渐变得没有必要,法律向道德进行转化,这个过程就是法律的道德化.从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转化具有可能性的关键点在于人性具有向善的能力,人性赖以生长的外在环境也是可改变的.

第七章主要承接第六章论述法律道德化的第一步骤:法律的道德性的建立.首先,本章区分了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内在道德是人内心自然产生出的道德直觉和道德观念,外在道德是内在道德外化而成,是在一个社会中客观化的、被社会成员共同接受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由于道德的这种划分,法律的道德性也就包括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和法律的外在道德性.内在道德和道德真理相关,可以解决法律的普遍性道德的根基问题,它出现在人的内心领域,表现为人的良知或情理,它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在法律中体现出来.要建立法律的内在道德性,需要立法者、司法者甚至全体社会成员提高道德修养,培养道德良知.法律的外在道德性是外在道德在法律中的体现.由于外在道德是社会性道德,它需要一致性和整体性,而缺乏了它,法律就无法具有整体性.所以有必要从体用关系角度认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建立外在道德的整体性是法律获得整体性的关键.而外在道德的整体性有自身的历史延续性,必须从传统文化中吸取资源.

第八章主要论述法律道德化的第二步骤:法律的道德化.本章认为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化就是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也是守法的道德义务被普遍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必然经历法律的权利本位向义务本位的转换.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在道德上存在着差异,从道德上讲,义务本位更有利于人们的内省、自律的道德精神的形成.因此,需要我们用对他人的合理义务来制衡权利的过度滥用和对权利的侵犯.这种合理的义务就是守法义务.从这种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出发,我们就可以走出一条从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化之路.这条道路就是从低度法治到高度法治,最后到德治的道路.当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良好法律”和“人人守法”的两大在法治要件被彻底实现时,法治向德治的转化就自然实现.在法治社会里,自觉守法的道德人的不断增长是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转化的直接原因.通过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化,法律的强制力开始减退,法律的技术性开始弱化,人性也开始发生变化.人们因为挣脱了法律的外在束缚,褪去了内在*的困扰,最终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第九章是前一章的进一步深化,主要是从知行合一的角度论述法律道德化的实现机制.本章认为在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内都存在着知行合一现象.在道德领域内需要实现道德真知和道德行为的统一才能够防止道德知识和道德行为的脱离,实现道德秩序;而法律领域内需要实现知法和行法的统一,防止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的脱离,实现法律秩序.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内的知行合一尽管有不同,但二者可以通过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契合实现二者的统一.因此,从知法和行法的统一可以开辟出一条法律秩序到道德秩序的道路,这条道路就是通过公民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培养,修身自律,使法律义务转为公民自我的道德义务,使守法行为成为公民的道德行为,实现法律在每个公民那里的道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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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总结了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互转化的基础.本章认为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互转化的前提是源于二者的共性,这种共性体现在:第一,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的来源,即对“应当”的价值追求;第二,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的目的,即促进社会秩序的有效形成.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相互转化的枢纽是正义(公正),笔者认为,正义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又称公正,是在利他和利己之间的一种适度,它构成了道德行为的最低要求.正义是法律和道德在价值上相互重合之处,无论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都必须以正义为出发点.

结语部分是本文的总结.主要认为从道德秩序到法律秩序并非是人类必然的宿命,只要人类具有向善的理想和愿望,人性善良的目标是可以达到.因而法律秩序是可以向道德秩序转化的.这个转化过程就是:通过法律向外在道德的演变,由国家强制的他律转化为舆论他律;最后实现由舆论他律向服从内在道德的良知自律演变.

第四篇道德和法律论文摘要模板: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

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由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及其共性、道德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以法律作为自身保障机制的特点所构成.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就是将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当道德的价值表现为对行为主体内在需要的满足时 ,则道德不能被法律化 ,道德规范体系中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也不能被法律化 ,这是道德法律化的限度所在

第五篇道德和法律论文摘要怎么写: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研究

历史已经证明,安国兴邦,一靠道德,二靠法律.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的产生与巩固都离不开道德与法律这两个规范因素的优化组合和协调发展,二者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分离.本文从古今中外的文献资料入手,通过对道德与法律的内涵及要素的深度挖掘,积极探究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理论根源和现实路径,为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研究建构起深厚的学理基础.同时,借助个案分析法,直观、形象的还原二者之间的作用关系,为二者相互作用的路径方法创建扎实的现实依据.笔者依据多年的*学和法学的学习经历,同时借助道德与法律这两方面的一手资料,对我国当代道德与现行法律相互作用的具体表现以及促进对策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本文通过对社会典型案例的个案分析,积极从中探寻具有普遍性的作用路径,探索印证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实现途径,创新有效践行的方式方法,力求在强化理论成果的可操作性方面有所裨益.

基于上述研究思路与方法,论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一通过对道德和法律的定义、作用和区别联系以及德治和法治原理的分析,阐述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一般原理,二从多维度、多视角对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必然性及现实基础和具体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把握及诠释,探寻了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深刻理论根基,为我国当代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建构坚实的理论基础,三从专业化的视角对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分析,并结合社会中的典型案例和道德的真善美论证二者相互作用的具体表现,力求既有理论的分析又有实践的佐证,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促进道德和法律相互作用的对策,试图更好地发挥德治和法治的社会调控功能,开辟加强和改进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方式.

总之,本文力求更加直观、立体地阐述道德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关系,使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更加深远的理论意义.但是面对当代中国经济转型、体制转轨,要想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和良好的相互作用,关键还是要深度挖掘二者相互作用的内在学理基础,抓住二者相互作用的切合点,不断探寻二者相互作用的规律与制度策略,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方能真正实现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的良好发展局面.

第六篇摘要范文:道德何以成为法律

“道德何以成为法律”这一论题的选定意味着对现有的道德/法律关系理论的知识论理解的不满足;用一种理论解释另一种理论总是可疑的.理论是苍白的,而实践却总是鲜活并具说服力的.立法意图常常表达为一些关于法律的“元定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元定理是道德原则.作为元定理的道德原则(特别是道德金规则)可以成为以道德立法实践解释道德/法律关系理论的媒介.原因在于:道德金规则涉及的是人的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从而使其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法律总是主要表现为某种形式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也有任意性规定,但总体上是禁止性规定),“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的格言也说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是立法的道德依据;法律制裁的是有害行为,而有害行为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各种“己所不欲反施于人”的行为.作为行政职业道德规范的元定理,行政道德金规则要求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遵守“人所不欲,己莫为之”的“无害原则”,由此而成为公务员道德法规的立法意图及立法根据.

有关道德/法律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它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关于理论问题——道德与法律到底应该处于何种关系状态中——似乎远没有解决,而事实上也永远不可能完全解决,只是何时更接近而已,因为它是一个法哲学的“好望角”,又被称为法学的“哥德巴赫猜想”.

不论道德与法律之间有多大分歧,但从行为学意义来讲,其最终目标却具有惊人的一致性,即,关注人类行为的正当性问题,力图通过抑制人性的恶性膨胀来促进人性的进步、完善及德性的炼就,否则道德和法律就丧失了存在之必要及意义,原因在于:道德和法律都是以调整人际关系(引申为群际关系比如国际关系)为出发点,是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而产生的,目的是防止人性的恶性膨胀.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的初衷也无非如此——纠正政府官员的德性缺失及人性缺陷,培养良好政府所需要的、符合人类发展趋势的人类美德.

受西方世界各国政府道德立法实践的激发,本文从道德金规则的“无害原则”入手,分析美国行政职业道德规范成为法律的事实、理由及价值,以小视角解析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法理学宏大问题——“道德成为法律”,进而对道德/法律关系进行尝试性研究,从一定程度上解释“道德何以成为法律”,最终揭示道德/法律关系的“部分真理”.

美国出现公务员道德立法的现象/事实表明,在“物欲社会”和以“科层制”为主要管理模式而缺乏“道德雨露”滋润的“机械性法治社会”中,美国政府官员或者雇员的行政道德水准已经降到非常低下的程度.从这一角度讲,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实乃不得已而为之,这是从现实角度的分析;从金规则的角度来讲,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仅是行政道德金规则的“无害原则”的强化,是对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代表的公务员最基本、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因此,道德立法是人性劣变的明证,更是人性的悲哀,正如政府的存在是人性的耻辱一样(联邦党人的观点).

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并不能证明美国政府有多么高的“道德境界”或者欲意在公务员中树立多么高大的“道德形象”,而是行政道德法治建设常态化过程中各种行政道德规范及准则的强化和法律化.这是本文的基本结论之一,也是本文的一个基本观点.

从“法律道德性”的角度看,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的目的及初衷是为了实现美国“国父们”在建国初所追求的美国价值理念及美国精神,而公务员道德立法正是“法律道德性”及美国价值和精神理念在立法中的体现.这可以说是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的政治意义及社会价值所在.

美国及其他国家行政道德立法的实践表明,行政道德法法律化是当代各国(含中国)政府廉政建设的必要过程和必然趋势,这是本文的一个基本的问题意识.正是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本文沿着“行政道德规范成为法律”这一思路,对美国公务员道德法律化这一现象进行探究,力图从“人的行为”的小视角解读道德/法律关系的宏大问题,并透过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的事实来分析道德法律化的现象及实质,最终说明“道德是如何成为法律的”;涉及的主要论题有:“行政道德为何能够成为法律”、“哪些行政道德可以成为法律”以及“行政道德成为法律之后”,因而相应的三个问题是:(1)“行政道德成为法律”的事实及依据;(2)道德与法律的一般关系;(3)“行政道德成为法律”的后果.最后得出结论:正是道德和法律的目标的一致性——针对人的行为,才使“道德成为法律”成为可能,同时对美德*学所提倡的人类德性给予了一些哲学思考.

第七篇道德和法律论文摘要范文:法律何以维护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神秘的但可以言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时期都有讨论的必要,并且是十分之必要,社会发展具有选择性,这也就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形态有不同呈现方式.具有美德的行为会被法律认可,甚而被固化,而失德的行为会引发社会广泛的谴责,进而在社会中人们的思维就容易出现法律必须维护道德的信条,或者通俗的说:法律要严惩不道德的行为.这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它总有各种面貌呈现于不同的人们面前.面对他人处于险境而自身有条件进行施救却没有施救的人在社会中引起了很大的愤怒情绪,见死不救行为冒犯了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国人,挑战了有良知的人的道德情感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见死不救的行为人受到社会的广泛谴责是毫无疑问的.遭受社会谴责的行为要如何在社会生活中减少,社会各界献计献策,用法律的手段制裁见死不救行为受到广泛的追捧.但是,也有很大一部分人对用法律来规制人们的道德生活抱不赞同的态度,见死不救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会陷入困境,甚至会产生更不道德的可能.理性对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审慎地规划法律维护道德的限度是对待见死不救行为及其他一些社会不道德行为该有的态度.绝对的严惩不道德行为已经被理论和实践否定了,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道德在何种情况才会与法律合二为一,法律如何维护道德,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在哪等等问题需要得到一些比较明确的答案.本文通过“见死不救”这一社会广泛讨论的现象的现实分析探讨法律维护道德的限度.见死不救本身是一个普通的不道德行为,但是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所造成的后果触目惊心,以至于社会舆论大幅倾向于“见死不救罪”入法.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道德何以成为法律法律维护道德要有一个合理限度,这个限度应该以一些前提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看待法律与道德,部分道德成为法律是必要的,但一定要全面把握社会事实,法律维护道德不应产生其他的不道德.

第八篇道德和法律论文摘要格式:试论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度

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是道德和法律的内在共性及其道德功能的局限性.道德法律化无论是在我国当代立法还是西方国家立法中都有重要的表现.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尽相同,有些社会关系只能依靠道德来调节,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它一般只调节人们的行为,法律不能超越一定的历史阶段普通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程度,对法律的过分依赖可能造成道德的弱化.这些因素使道德法律化存在一定的限度.

第九篇道德和法律论文摘要:论人肉搜索的道德和法律出路

网络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给法律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最近几年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和争议的人肉搜索便是其中之一,这是一种对传统网络信息搜索的超越和突破.从2001年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期间的代表性事件有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2007年的死亡博客案、2008年的林嘉祥*女童事件和2010年的河北大学校园飙车案和钱云会事件.从我国已经发生的一些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具有道德的和反道德的色彩.而且人肉搜索并不必然导致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大部分的人肉搜索都与个人信息乃至个人隐私有关,因而人肉搜索成为法律界无法逾越的一道难题.当前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导致人肉搜索在现实中遭遇到法律困境.人肉搜索从进入公众视野起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概念、特点、秩序状态及如何规制都是具有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问题.人肉搜索为社会带来的积极意义和负面效果也都十分突出,并且还引发了诸多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因此只有对人肉搜索及其引发的相关道德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才能探索出有效的引导、规制之路,这也使得对人肉搜索的研究显得更加必要、紧迫.

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所以,非常有必要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该问题.目前学界对人肉搜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人肉搜索事件的罗列,人肉搜索的概念和特征,人肉搜索中的道德因素和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对人肉搜索秩序状态的探讨等.

人肉搜索是指在广大网友参与下对特定人物或特定事件的信息进行搜索,借助计算机网络进行广泛传播,将隐藏起来的不为人知的信息经过搜索呈现在众人面前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区别于机器搜索,具有自发性和目的多样性的特点、参与者都是自发没有组织的参与目的是多样的,具有交互性的特点,参与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互动,相似性的特点,在搜索过程、手段、结果方面都是相似的,传播迅速影响广泛、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的互动传播迅速影响广泛,诸多现实案例同时说明人肉搜索具有道德和反道德双重色彩的特点.按照哈耶克二元秩序观理论,自生自发秩序都具备一地的存在合理性,我们不能断然否定这种秩序,自生自发秩序应当具有内在规则,该内在规则应该明确化,自生自发秩序应该有一种良好的状态,因势利导,考虑其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人肉搜索属于哈耶克二元秩序观下的自生自发秩序,根据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理论我们可以从道德、法律、人肉搜索参与人之间的相*弈等事先存在的规则来正确引导和规范人肉搜索的发展.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秩序为网络活动有序进行提供借鉴,内部规则之确立可为网络发展提供有益启示和经验,为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处理提供一个典型个案,一种是弘扬道德的有力方法,是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传统道德是人肉搜索的道德基础,人肉搜索具有道德和反道德的双重属性.从法律层面讲还潜伏着侵犯隐私权的危险,这就要求我们把以德治网和依法治网结合起来.道德自律是道德发挥作用的重要作用,道德他律是道德的最高原则,以德治网中加强人肉搜索中网络道德教育,强化道德的自律性和完善道德他律.道德并不排斥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他律,只是要求他律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

依法治网中以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为例,着重论述了如何用法律来规范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环境下,侵犯隐私权与其他侵犯隐私权有所不同,论述了在信息收集行为、信息传播行为中侵犯隐私权的情形.我过对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各自为战、法律混乱不成体系,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监督部门和行业自律缺失等不足.建议将隐私权制度在民法中予以确立,增强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实现隐私权保护的系统化.除道德、法律的规范引导人肉搜索外还可以从推行上网实名制、提高网友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自我保护等个方面来规范和引导人肉搜索的发展.

第十篇摘要范文: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

法律运行是指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的过程,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虽然是现代国家规范行为的主要手段,但它不能单独地实现良好效果,必须通过吸收和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借助道德的基础作用,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运行.

本文首先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对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涵义进行解析,阐明道德为法律运行提供精神引领、主体保证和内在支撑,道德指导法律的制定,支持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的持久遵守.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体现为:其一,道德是立法的价值基础和精神引领.通过道德对法的公正性评价,促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使法保持正确的*方向.其二,道德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持和主体保证.法律实施离不开人的具体操作,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品行直接影响着执法与司法的公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其三,道德是自觉守法的内在支撑和持久力量.法律强制性的有效发挥依赖于个体内在的道德认同,否则法律就不能得到普遍持久的遵守.

其次,通过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学理分析、历史追溯和当代审视,即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充分论证了法律运行必须以道德为基础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理论依据体现在: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道德标准是法律良善的评价尺度,道德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道德自律是法律功能的必要补充,道德判断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实践依据体现在:西方国家的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古代中国的为政以德、教化人心,新中国初期的思想政治教育统揽全局、当代中国的德法合治等事实,均表明道德在法律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再次,明确指出在价值观多元化的当今时代,道德缺失对法律运行产生消极的影响,表现在:其一,立法道德的缺失导致立法内容的公平性弘扬不足,立法程序的*化和公开化程度不够,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部门立法利益化现象;其二,执法道德的缺失导致执法不严与执法腐败;其三,司法道德的缺失引发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其四,守法道德的缺失引发制售有害食品、侵犯劳动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诸多违法犯罪现象.因道德缺失引发的违法行为充分反映出外在违法与内在道德之间的密切关联性.

第四,对法律运行中道德缺失的原因进行探讨,主要从道德的多元化、道德的利他性、道德情绪的正当性、道德需要的物质基础以及社会制度的道德引导五个方面展开分析.从道德的多元化来看,多样性道德对主导性道德构成一定程度的消解;从道德的利他性来看,由于缺乏对道德中快乐与满足感的保护,阻碍了道德利他性的形成与稳固;从道德情绪来看,荣辱感的错位和公平感的缺失严重影响了道德情绪的正当性;从道德需要来看,物质需要的满足是道德生成的基础,道德建设无法超越注重生存利益的客观现实;从社会制度对道德的引导来看,我国的干部考核制度突出经济职能而弱化公共服务,司法制度缺乏有效监督和必要保障,这必然会阻碍以公平为核心的执法道德与司法道德的生成.

最后,在总结道德缺失原因的基础之上,提出加强法律运行道德建设的实现路径.其一,应提高法律运行主体的道德素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建立道德赏罚制,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同时加强官德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其二,要加强立法道德建设.通过加快完善财税立法和教育立法,以实现再分配公平;同时完善立法程序的*性与公开性.其三,要加强执法道德建设.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超越性政府;同时改革干部任免和考核制,落实权力运行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建立连带责任制,以引导执法道德的生成.其四,要加强司法道德建设.通过完善司法独立制、司法审判公开制、错案追究制、司法职业保障制等,以实现司法公正.其五,要加强守法道德建设.通过加大违法成本培育经营者的守法道德;通过提高劳动收入比重培育劳动者的守法道德;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培育弱势群体的守法道德等.

综上,道德是法律运行的基础,只有从违法现象内在的道德原因着手,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才能真正促进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切实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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