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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作用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4

法律作用论文范文

法律作用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律作用论文范文参考:改革进程:中国*政策与法律关系结构的历史转型
  2. 第二篇法律作用论文样文: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3. 第三篇法律作用论文范文模板:法律渊源论
  4. 第四篇法律作用论文范例:法治的传播之维
  5. 第五篇法律作用论文范文格式: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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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作用论文范文参考:改革进程:中国*政策与法律关系结构的历史转型

在中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一个国家治理方式的问题,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党的政策与法律这两种核心的治理规则之间究竟呈现出一种怎样的结构形态.它同时也一直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晚近以来关于“人治与法治”、“法制与法治”、“政策治理还是法律治理”、“良性违宪”等问题的争论背后,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对政策与法律之关系的思考.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一方面从属于对“用什么方式来治理国家”这一最为紧迫的政治‐法律问题的思考,另一方面也为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把握中国法治和中国法学的发展脉络提供了一个更为整全的视角.

在中国,研究中国*政策与法律关系有重要意义.何谓*政策与法律的结构关系?简而言之,中国*政策与法律都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国家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了基础性的、彼此区别而又相互补充的路径选择.因此,只有在对国家治理结构的内涵及其变迁的宏观把握中,我们才能够更准确地勾勒出中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同时也只有通过对政策与法律这两个基本因素各自属性以及对二者如何关联、并存乃至相互转化的微观(相对而言)机制的分析,我们才能更准确地把握国家治理结构形成及调整的内部动力机制.后者正是本文要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将表明,从国家治理结构的内部视角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始终处于一种微妙的平衡状态当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整个结构的形态,从而达致一种新的平衡;倘若政策或法律任何一个因素的地位和作用超出了一定界限,就有可能导致整个国家治理结构的失衡乃至崩溃.而从外部视角来看,政策‐法律关系结构本身又是“历史性”的,与更广阔的社会变迁紧密相联,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政治条件、不同的经济环境、不同的民情等等因素,都构成了其生发与调适的外部制约因素.

本文因此试图从理论和历史两个层面,对政策‐法律关系结构进行梳理.一方面,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剖析政策与法律各自的基本属性、二者的本质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种“应然”的政策‐法律关系结构,作为引导我们进一步思考的“理想类型”.另一方面,本文更重要的工作,是将政策‐法律的关系问题置于中国*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当中,以政策‐法律关系结构的转型为主线,阐明各种不同结构形态的内在逻辑,探寻影响、制约其建构的外部因素,进而更透彻的展示其生发与演变的机理和动力.

秉承上述研究思路,本文将政策‐法律关系结构的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成立(具体说是从1927年建立第一块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始)以来到1978年改革开放的启动,这一阶段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政策作主导,法律作工具”,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党的政策是实施社会治理的根据,党通过政策为社会发展设定目标;第二,法律是为政权服务的,是实现党所领导的社会目标的工具;第三,在党、国家、人民三个权力关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第四,党通过政策来实现对社会的治理.

第二个阶段为改革开放启动至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阶段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政策作先导,法律相跟进”,其特点主要包括:第一,作为不同的治理规则,政策和法律开始形成一定的分工,逐步实现一种专业化、理性化的治理;第二,面对改革进程中的各种问题,通过制定政策来解决如何改革的问题,并通过执行政策来实现政策目标;第三,关于如何改革是不确定的,所以需要探索,所以不急着在法律上确定下来,而通过政策的试验正是探索的过程;第四,对与改革探索出的成果,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为法律跟进.政策与法律呈现出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第三个阶段则起自十八大开启的“全面深化改革”.在这一阶段,一种“政策作指导,法律作依据”的关系结构逐步浮现,但仍处于一种“未完成”的状态.不过我们仍然能大致地把握其中的一些核心特征,包括:第一,法律成为改革行为的依据,这是对依法治国的深化,治理国家要依据法律,进行改革也必须依据法律.第二,政策在发展方向上作出指导,退出具体治理的领域.第三,党通过制定政策来引领改革的方向,通过带头贯彻落实法律来实现改革,通过手中掌握的国家政权来治理国家.第四,构建起比较现代化的治理体系,这个治理体系包括(但不仅限于)法律和政策,在治理体系中,二者回到其应有的位置,共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价值、方向和秩序.

对上述三个阶段的区分,构成了本文论述的基本线索.本文也将在历史梳理的基础上,更深入地考察不同结构的历史成因、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固有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指出,尽管目前还难以勾勒“政策作指导,法律作依据”这一关系结构的终极形态,但在核心特征上,它更契合于本文对政策‐法律关系之“理想类型”的描绘.这一关系结构必将对我们“全面深化改革”事业的未来走向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篇法律作用论文样文: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公司治理,既是一个法学课题,又是一个经济学课题.本文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应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推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公司治理结构改善.

文章指出两权分离与公司治理问题的出现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法律因素的作用,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导致两权分离的重要原因,因而法律在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上应当而且能够有所作为.在公司治理的目标上,文章论证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局限性,指出股东才是公司治理关系的基本坐标,股东价值最大化始终是公司治理的根本目标.文章认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为权利义务,其表征为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等参与各方权利分配与制衡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其过程为不平衡——平衡.基于此,文章围绕着股东、董事、经理的权利义务展开了论述.

首先,在考察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权保护位移的基础上,文章得出了加强股东权保护特别是小股东权保护是不同公司治理模式演进的共同趋势;法律对保护股东权至关重要;参与治理是法律维护股东权益的有效途径;有效的法律是能够被执行的法律等结论.并通过对我国修订前后《公司法》的比较,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股东权的保护进行了分析,就进一步强化股东权保护提出了细化控股股东诚信义务、降低派生诉讼门槛等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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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文章认为董事会在公司所有者与公司控制者之间充当着杠杆的支点,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机构.在考察分析各国法律如何回应提高董事会效率的实践需要,所进行的立法变革后,指出法律框架为董事会提供了进行治理的合法性,在强化董事会职能的多种动力因素中,公司法律的规制作用是一种明显的动力.结合我国的董事会、监事会改革的实践,分析与研究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力配置关系、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委员会的发展等问题.指出我国现行立法选择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监事会制度建设,一方面避免了对监事会制度抱残守缺式的僵化不变,同时也避免了一个新的机构和制度所可能带来的制度震荡和导致法律的过度变动不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公司治理实践的需要.但应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分工,从而更好地回应公司治理实践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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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文章指出相比较法律在保护股东权和促进董事会职能发挥方面的作用,法律在总的层面上对经理人的作用是有限的.但随着公司经理人实际地位和自由裁决权的逐渐加强,有关经理职权的现代法律改革支持了这一发展趋势.在调整经理人的股票期权激励性报酬方面,法律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

在以上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文章最后指出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重要的.对公司治理制度的制定具有基础性的指引作用,对公司治理活动发挥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和渗透作用.同时,由于公司自治的特点、法律的抽象性以及市场机制等替代机制的存在,法律的作用也是有边界的.但公司法律规范始终处于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并对现阶段由于公司法律制度异化,导致我国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受到更多限制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三篇法律作用论文范文模板:法律渊源论

传统理论中,法律渊源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相当混乱的概念,它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谬误,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适用困境.因此,我们需要转换视角,从司法的角度对此进行重新思考.

汉语“法律渊源”来源于英文source of law,其拉丁文源头是fons juris.从历史发展来看,古希腊没有法律渊源概念,因为当时的*立法和*司法不需要司法方法.只有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发展到了较为精细的程度,“法律渊源”才在司法中得到应用.罗马法中的fons juris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个层面的意思是,法律渊源概括出了古罗马法中哪些规范可以作为法官的裁判规范;第二个层面的意思是,法律渊源既是对国家制定法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肯定,也是对国家制定法以外的规范能够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认可.在西欧中世纪时期,没有足够的学术文献表明当时有比较发达的法律渊源理论,但是却有着丰富的法律渊源实践.西欧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渊源实践是伴随着西方法律体系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糅合了民众的需求、法官的智慧和立法的力量.近代时期,理性主义占据了时代的主流,立法成为法治的先声,法典化趋势被当成是法治生活的全部,而且随着政治国家的兴起,三权分立制度成为国家基本的政治架构,于是立法实践中的法律渊源概念成为立法者的材料来源或者资料来源,法律渊源概念发生了变异.

从司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必须重构法律渊源概念.重构法律渊源概念必须坚持司法立场,从“规范多元”的角度来把握法律渊源念的传承性、实用性和语境性.“法律渊源”中的“法律”是指“司法适用之法”,“渊源”包含了多元规范的意思.所以,法律渊源的真实涵义是裁判规范的集合,法官从中发现裁判规范.法律渊源为法官适用规范解决纠纷提供了权威出处,并作为一种法律方法应用于法律适用过程当中.正确认识法律渊源概念,就必须将之与一些相近概念严格区分.一是要区分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形式之法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范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法律形式之法通过立法形成.二是要区分法律和法律渊源.从范围来行,法律渊源的范围应当大于法律;从主体来行,法律渊源作为裁判规范来源主要适用于法官,而法律则是适用于社会中的所有人;从方法来看,法律作为法律渊源进入司法是合法性进入,法律以外的规范作为法律渊源进入司法是合理性进入.三是要区分法律渊源和法律起源.从文化因素来看,法律起源和法律渊源在文化因素方面有较大差别;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法律起源涉及到意识形态意义上的制度内容,而法律渊源涉及到的是法律生活实践意义上的制度内容;从效果来看,法律起源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法律的效力来源,但是法律渊源却只追寻可以作为裁判规范的规范来源.四是要区分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从功能来看,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从内容来看,法律体系主要是对制定法的逻辑涵盖,而法律渊源的内容却要更丰富.从形式来看,法律体系强调各组成部分之间的逻辑性,但法律渊源的组成体系比较松散.

在当代世界,不同的国家的法律渊源表现形式互有差异.总体来看,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和其他表现形式.制定法主要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渊源;而判例法则主要是由司法机关创制的法律渊源.其他表现形式主要是有协议规范、习惯规范、正义原则、宗教规范、道德原则、逻辑规律、公共政策等.

司法立场的法律渊源理论必须与法律发现结合起来.法律发现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寻找和发现裁判的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法律发现必须优先在制定法中展开,这与制定法的效力强度、制定法的可预期性以及对法官限权的思维密切相关.大陆法系中法律发现的一般原则是:法律规则发现优于法律原则发现、实体法发现优于程序法发现、下位法发现优于上位法发现、特别法发现优于一般法发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全面发现.若法官发现适用制定法渊源中的法律会出现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果,或者法律规范渊源中无法律可以适用,则可以进入制定法渊源以外的法律渊源中去发现可能的裁判规范,如可以在不成文法中进行法律发现,但是有严格条件的限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遵循先例”思维的影响,经验主义哲学观也让英国人形成了惯于具体思考法律问题的思维模式,所以法官的法律发现一般是先在普通法中展开,然后进入制定法.即使是在制定法时代,法官的法律发现思维依然是普通法优先发现.英美法系的法律发现是一种“判例法优先发现的全面发现”.

具体法律渊源存行在适用位序.可以将法律渊源划分为三个层次的适用位序:必然的法律渊源、实然的法律渊源和可能的法律渊源.但是不同的国家,法律渊源的适用位序是有区别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必须优先适用制定法,然后再考虑其他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优先适用制定法是因为:制定法的诞生与民众反对法律的秘密性和封闭性、要求法律公开密切相关,这是制定法具有优先适用位序的民众动因;制定法可以使得民众的权利和利益获得更为强有力的预期保护,这是制定法具有适用位序的利益动因;制定法具有确定性,可以将一国范围内的居民纳入同等对待的范围之内,这是制定法具有适用位序的目的动因;制定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是制定法具有适用位序的根本动因.大陆法系的具体法律渊源适用的基本位序是:要优先适用制定法,然后再适用制定法以外的规范;制定法体系包含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低位阶的规范与高位阶的规范相一致时需要优先适用低位阶的法律规范.在特定条件下,法官可以适用制定法以外的法律渊源规范,如法官可以适用不成文法.法官适用不成文法的理由主要是:不成文法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当中,这是现代社会不成文法作为法律渊源存在的现实基础:不成文法依然在社会生活当中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这是现代社会不成文法作为法律渊源存在的事实基础;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制定法不可能是一张严密的法网,法律漏洞处处存在,这是不成文法成为法律渊源的生存基础;不成文法作为法律渊源具有独特的价值,这是不成文法成为法律渊源的价值基础.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都是必然的法律渊源,法官对于制定法和普通法的适用不存在何者必须优先的问题,既可能存在制定法优先适用,也可能存有在普通法优先适用,还可能存在制定法和普通法结合适用.

最后,本文讨论了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思考的法律渊源问题.一是宪法作为法律渊源问题.宪法是必然的法律渊源,但是不能轻易直接适用,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直接适用.二是民间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问题.民间习惯是可能的法律渊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替*定法进入司法.三是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问题.例在我国可以作为法律渊源.我国目前正在建构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司法实践意义,但是与判例制度相差较大.我们需要通过建构完善的制度来保证判例进入司法.四是党的政策作为法律渊源问题.党的政策是法律渊源,这在我国有规范依据.但是,党的政策一般不宜直接作为裁判规范,它进入司法领域应当受到严格格的限制.

第四篇法律作用论文范例:法治的传播之维

法治作为法律的哲学是一种全新的世界观,是凝聚全社会的价值符号,是建构社会的重要理论.法治预设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他人、个人与权威(神圣)的关系,并为国家实在法设定准据.法治是对传统社会秩序和精神秩序的重新构造,是社会构建的产物.法治要建构社会现实,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内心信念和解释生活的模式,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传播.哈贝马斯和胡克高度重视传播在法治运行中的价值,因此其法哲学深深地打上了传播的烙印.法治传播的核心价值目标是规范法律意识的形成,而规范法律意识的匮乏预示了中国法律意识的潜在危机.法学界对中国思想的最大贡献就是法治,但是法治内涵常常被切割与偷换,法治在思想史的应有地位罕被提及.法治天然地依赖传播.从传播者的视角看,执政党注重意识形态对法治的修饰关系,对法治不做全面解释,政治领袖人物重视法律作用的言论需仔细辨识才能弄清其与法治的真实联系,法律知识分子的法治内涵缺少超越维度和终极关怀,由此可以把脉到法治传播效果低下的症结所在.唯当全社会能共享法治意义与价值,法治的社会构建才算确立.中国重大的法治传播实践普法和法制新闻报道成就巨大但都遭遇不同程度的困境.为此,需要以人本法律观、生活法律观、沟通法律观为基础重构现代中国法哲学,明确法治的确切内涵并予以系统发布,确立法治在当代汉语思想中的神圣地位.通过反思与革新现有的传播体制、清除传播障碍、重视传播效果和受众需求,使整个法治运行系统相互协调,中国的法治进程将成为一种沟通过程、生活过程,每个人在这个过程中感受到人的尊严与幸福.

导论部分展示写作缘起与问题意识,阐释关键概念与研究思路,核心问题是法治在当下中国是怎样被建构的?谁可能履行法治传播的神圣使命?对法治概念进行了重构并强调法治在汉语思想中的革新意义及其应有地位.

第一章介绍哈贝马斯和胡克的法哲学理论,哈贝马斯的商谈程序主义法范式是哈贝马斯对法治理论的重大贡献.胡克以哈贝马斯理论为基础,在以法律人的内在视角认识法律的沟通性上获得重大突破.二位法哲学家都将沟通(传播)之于法治的关系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为我们重构当代中国法哲学提供了有益的思索.

第二章研究了法治传播的价值在人身上的一个可能体现,即规范法律意识的生成.规范法律意识是对传统法律意识理论的超越,而规范法律意识的匮乏预示中国法律意识的危机.通过返回法律的形而上,反省法律的精神根基,确立法的应有位置,强化主体对法律的认知、意志、情感的参与作用,重塑法律意识理论,有望克服法律意识危机.

第三章分析政治领袖人物作为法治传播者的作用.政治领袖人物的号召力、领导力和强大的传播资源优势使他们倍受瞩目.政治领袖人物有许多重视法律作用的言论,这些言论与法治的关系复杂,需仔细甄别.政治领袖人物的言传身教作用值得反思.

第四章采集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执政党的行为、执政党对法治的认识三个观测点剖析执政党作为传播者所扮演的角色,并就宪政与法治背景下政党制度的发展与改革进行探讨.

第五章选取对法治之法的解释、对自然法的态度以及其法治观念的形成特质三个角度探讨法律知识分子作为法治传播者所起的作用.法律知识分子作为法治理念的命名者、阐释者,对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功莫大焉,但其法治观念存在先天不足.为此,法律知识分子需要继续完成其文化使命.

第六章切入中国法治传播实践领域:普法,分别从主体、内容、目的、效果、限度等方面进行反思.对普法的主体、内容、目的、效果、限度作了符合法治根本价值和法治传播属性的说明.

第七章进入法制新闻报道领域并评估这一法治传播实践.法治与法制新闻的兴起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法治是法制新闻的内在尺度,法制新闻是维系和实现法治的重要力量.法制新闻报道作为法律信息的专业性传播活动,在谱写中国法治传播崭新篇章的同时,面临意识问题、知识问题、德信问题的考量,需从这三个方面加以改进.

第五篇法律作用论文范文格式: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

本文旨在对马克思所揭示的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思想进行梳理和总结,从反思目前学界对马克思法律思想中法律反作用问题的认识不深和研究不够的现状出发,提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没有把握法律反作用的内在机理和理论基础,即没有把握马克思有关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的重要思想.力求突破人们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研究的传统理路和模式,阐释经济发展中法律因素的巨大作用,超越传统的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本体论研究而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法律的反作用,使得对法律作用问题的认识既知其然又知道其所以然.首先从纵向勾勒马克思有关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思想从早期到晚年的发展历程,把握马克思这一思想的思维理路和发展线索;进而对马克思有关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的思想进行专题研究,从横断面上分析马克思如何论述财产关系的属性以及对财产关系具体权利结构解读,阐明财产关系是一种法权关系;系统地阐述作为经济关系载体的市民社会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作为经济关系载体的市民社会离不开国家和法律的调整和控制;探讨马克思所分析的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公司及其法律意义,公司组织的发展既促进了经济的巨大发展,也带来了一些弊端,为此需要国家法律的管理和调控;对马克思关于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的基本原理进行全面地总结和概括,阐发经济发展与法律发展之间的互动逻辑关系的一般原理;运用马克思有关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的理路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问题,结合与制度经济学学者诺思的理论的比较分析来进一步深化对马克思这一思想的理解;最后阐释马克思有关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思想的现实意义,充分发挥法律调整在知识经济与市场经济中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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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用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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