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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角色冲突和律师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6

角色冲突和律师论文范文

角色冲突和律师论文

目录

  1. 一、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2. (一)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者角色
  3. (二)值班律师的协助追诉者角色
  4. (三)值班律师的临时辩护人角色
  5. 二、值班律师的角色冲突
  6. (一)法律帮助者角色与协助追诉者角色冲突
  7. (二)法律帮助者角色与临时辩护人角色冲突
  8. 三、值班律师的角色整合
  9. (一)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界定
  10. (二)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基本特征
  11. 四、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路径

《论值班律师的角色冲突和整合》

该文是角色冲突和律师类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角色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理论界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者,但实际上值班律师却成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协助者.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值班律师的差异化定位反映出我国法律援助范式深刻变革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如何设置值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利用有限的制度资源回应改革需求.在制度层面“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应通过整合值班律师的协助者和帮助人角色,设置值班律师角色转换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援助路径,以使得改革后的法律援助制度既能够满足不同的刑事法律援助需求,又能使值班律师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从而在总体上实现刑事司法制度自恰.

关键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援助者;协助者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制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为了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明智性的需求,我国在吸收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进行完善,制定了值班律师制度,赋予了值班律师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协助者的角色,希望其能够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同时也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明智性.

一、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要讨论值班律师的角色整合必须先清楚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这是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基础.

(一)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者角色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值班律师扮演法律帮助者角色,向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履行法定的帮助义务和见证义务.从对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自愿性与明智性的保障作用出发,法律规定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他们的权利,还可以辅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自愿和明智的决定,为程序的正当性提供保障.

(二)值班律师的协助追诉者角色

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当中,检察机关作为主要的犯罪追诉者,不仅负有权利告知义务,有时还需要主动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是由于控辩双方的立场不同,控方的告知权利可能流于形式,加之控方需要更多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也更需要减少不必要的反悔所带来的资源浪费.因此,作为控诉者权利告知的必要补充以及辅助控方实现其目的的必要手段,值班律师事实上承担了某种协助追诉的角色.

(三)值班律师的临时辩护人角色

关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有学者提出法律帮助实质化说①、有效辩护说②、有效参与说③等理论,但普遍将值班律师定位为临时辩护人,并研究如何实现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关于“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的学说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准辩护人说”,即值班律师享有“准辩护权”,值班律师是“准辩护人”④,抑或是值班律师与辩护人的角色地位和权利义务应当等同,值班律师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又提供辩护服务⑤;第二种是“指定辩护说”,即将现行的“值班律师”制度改造成真正的指定辩护制度,确保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机会,有效行使会见、阅卷和调查的权利,并与公诉方进行平等的协商和对话⑥;第三种是“强制辩护说”,为保障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有效参与,将“权利配置型的值班律师制度”改造为“强制辩护型的辩护人制度”,使得值班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职能⑦.值班律师扮演临时辩护人角色,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为目的,只有赋予值班律师完整的辩护权,才能真正实现值班律師的价值.

二、值班律师的角色冲突

值班律师出现之前,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需独立承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权利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自行委托或者法律援助的途径与律师⑧建立委托辩护关系,由辩护律师保护他们的权利.此时,在诉讼权利的告知义务、释明义务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这三者之间,不存在一个可以同时承担两项任务的主体,也没有不同角色之间统一和对立的冲突关系.值班律师出现以后,由于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没有建立委托辩护关系,所以诉讼权利的告知义务、释明义务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三者可以共存,值班律师的不同角色呈现出冲突关系.

(一)法律帮助者角色与协助追诉者角色冲突

法律帮助者角色与协助追诉者角色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提供法律咨询与说服认罪认罚之间的冲突、提供程序选择建议与说服选择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之间的冲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与说服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不反悔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主要反映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值班律师应当被动地、简单地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还是主动向其提供一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接受的具体方案的问题.相较于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即使从法律层面规定的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可能只是回应性质的,与此同时,值班律师又不得不协助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以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处理案件;二是值班律师应当从形式层面还是从实质层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的问题.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现有的制度安排上看,已经可以从形式层面达到保障要求.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迫切需要得到实质性的帮助,现有的制度就留有空白,没有相应的物质激励手段能够刺激值班律师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援助.

(二)法律帮助者角色与临时辩护人角色冲突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程度、值班律师权利的大小与值班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呈正比例关系,这决定了法律帮助者角色与临时辩护人角色之间存在冲突.法律帮助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达到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临时辩护人则强调保障权利需要享有完整的辩护权,因此这两种角色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而在英国,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前者主要负责刑事案件中非涉诉的法律业务,后者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法律援助也分别由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提供.律师分类制度和法律援助分配制度共同构建出一种有针对性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可能.从值班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关系的形态考察,值班律师身份转换可以成为缓解冲突的一种契机.法律帮助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属于义务帮助的关系,临时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则属于委托辩护的关系,两种关系之间既有冲突的一面也有共存的一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两种关系的存续有决定权,由于事关自己的权利,在处理这对冲突时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可以令各方满意的做法.

(三)协助追诉者角色与临时辩护人角色冲突

值班律师帮助的强制程度决定了协助追诉者角色与临时辩护人角色之间的冲突.值班律师作为协助追诉者,帮助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履行告知、释明义务与履行说服义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被动接受.而值班律师作为临时辩护人则可以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是否接受专业帮助问题上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一方面,提高值班律师帮助的强制程度有两个价值:首先是程序价值.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都是在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才会允许值班律师介入.在这种情况下,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更像是司法机关的辅助力量,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固定口供、见证和背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自愿性和正当性⑨.其次是实体价值.具体而言,值班律师如果能在侦查阶段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一则有助于保证口供的稳定性,及时收集物证等证据材料; 二则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犯罪嫌疑人越早认罪认罚则可以节省越多的司法资源.⑩ 另一方面,降低值班律师帮助的强制程度的意义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决定与值班律师建立何种关系,因而在回應法律援助需求时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更具弹性.

三、值班律师的角色整合

值班律师角色的整合既以实践中值班律师的角色冲突为前提,也是值班律师角色冲突的必然结果.每种值班律师的角色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值班律师角色冲突后的逻辑结果,是代表着不同价值的三种角色以某种方式共存.

(一)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界定

三种不同的值班律师角色代表了值班律师不同的分工,界定值班律师的角色整合,“规模”非常重要.举例来说,在值班律师有充足的资金和人力保障的地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的积极效果更好,反之,则积极效果不太明显.这反映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帮助、协助追诉、临时辩护,但是碍于值班律师队伍人数和资金不足的问题,值班律师三种角色之间的矛盾被激化了,值班律师的规模就是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求的“牛鼻子”.因此,值班律师的角色整合,就是指通过控制值班律师的人数以及专业化水平,从而调整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的关系,调整值班律师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二)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基本特征

第一,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规范性.例如,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法律帮助和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不是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体现.不可否认,虽然在部分个案当中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帮助是在扮演法律帮助者角色,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值班律师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是在扮演协助追诉者角色,维护程序的正当性,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看似在司法实践当中值班律师的角色冲突已经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但是值班律师的协助追诉者角色和临时辩护人角色都没有得到《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认可,因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是值班律师的角色整合.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规范性,其意义在于值班律师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的整合作为参照物,而不能以刑事司法实践为参照物.

第二,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指向性.角色冲突是引起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直接原因,因此值班律师角色冲突的指向性就决定了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指向性.值班律师的角色整合必须首先对值班律师角色进行完善,调整值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值班律师的履职规范;其次就是创设值班律师角色转换机制,构建角色转换的桥梁.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指向性,其意义在于揭示值班律师角色冲突的根源就是存在值班律师角色转换的壁垒,而不是在值班律师的角色之间存在非此即彼的紧张关系.

第三,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递进性.完善各值班律师角色和构建角色转换机制,是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基础.在此之上,为值班律师提供稳定收入,帮助其磨炼专业技能,才能够达到储备人才和扩大值班律师规模的目的,使得值班律师制度可以良性发展,实现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最终目标.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递进性,其意义在于解释值班律师角色整合如何帮助值班律师实现其价值.

第四,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理想性.这包含三点涵义:一是非现实性.考察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整合不同的值班律师角色,也没有国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实现了对值班律师角色的整合;二是困难性.人、财、物等多种因素都有可能制约角色整合,想要达到值班律师角色的整合,需要连续一贯的指导思想、大量的高素质律师、更多的财政投入以及其他的物质上或者制度上的支持;三是导向性.虽然值班律师角色的整合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积极尝试对值班律师的角色整合没有意义,相反,随着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更有意愿和实力在刑事司法领域进行改革创新.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在汲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之后,完善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制度,其对刑事司法公平和公正而言的巨大价值正在被社会各界逐步发掘;另一方面我国公民的知识水平普遍提高和权利保护意识初步觉醒,也在为值班律师的发展增添不竭动力,追求值班律师各种角色之间和谐共融意义非凡.

第五,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现实性.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现实性也包含三点涵义:一是可接受性.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内,对值班律师进行角色整合与放任值班律师角色冲突相比利大于弊;二是回应性.值班律师角色整合制度的建立能够回应不同诉讼阶段不同诉讼主体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司法改革的阻力,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三是科学性.根据我国值班律师人数不足的现状,科学性可以解决影响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关键问题,合理运用制度刺激值班律师群体数量的增长.

四、值班律师角色整合的路径

其一,法律帮助者角色的完善.明确援助对象和援助目标,将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对于提高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率意义重大.与英国律师的初步分工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统称为“法律帮助”,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都可以得到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这种笼统安排值班律师工作的做法明显具有改进的空间.一是要明确法律帮助的服务对象,避免不愿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用过多资源.为了公平起见,对于没有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另行安排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帮助.二是要科学地划分值班律师的工作范围.

其二,协助追诉者角色的完善.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值班律师的告知义务、释明义务、见证义务,是完善值班律师协助追诉者角色的第一步.要明确规定告知义务、释明义务、见证义务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值班律师除了需要履行上述三项义务之外,还担负着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及认罪认罚之后不再反悔等任务,所以还应当将自愿认罪认罚后无理由反悔的后果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案件可能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处理、量刑建议可能会发生的改变、检察院的抗诉等;值班律师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点释明认罪认罚后可以反悔的法定理由.第二步为对于值班律师工作的地点,值班律师除应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进行法律帮助外,还应当在侦查机关办案地点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强化值班律师作为协助追诉者所发挥的作用,确保在诸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等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效果.

其三,临时辩护人角色的完善.为了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程序不减权利”的司法理念,临时辩护人角色必不可少.从值班律师的临时辩护人角色与其他的值班律师角色之间的冲突,以及关于实现值班律师临时辩护人角色路径的争论不难看出,其角色的完善之路并非坦途.由于值班律师的臨时辩护人角色不是真正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委托辩护的关系,值班律师行使的权利更不是辩护权,所以应当将临时辩护人角色完善工作的重点放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上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约见到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也可以及时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完善值班律师的三种角色是构建合意委托制的准备工作,合意委托机制旨在于三种角色之间建立起可以有机互动的制度桥梁.具体来说,就是在相对较完善的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者角色、协助追诉者角色和临时辩护人角色之间建立一种角色转换机制.在应对值班律师角色冲突时,可行的两类办法分别是:第一类,仅保留临时辩护人角色,忽略除临时辩护人之外的两个角色,这类解决办法相对于取消值班律师制度才有可取之处.其弊端为:首先,强化临时辩护人角色,达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但会面临值班律师人数不足这一不可逾越的障碍,而解决这个障碍的制度成本太大;其次,忽略协助追诉人角色,不回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需求,但值班律师很有可能成为摆设,影响到整个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正当性;再次,不维护值班律师作为临时辩护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其他两种角色没有行使权利的程序保障,最终也会沦为“鸡肋”.最后,过度强调值班律师的任何一种角色,相对而言都会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程序主体显得无足轻重,更有可能会使两者之间的权利本末倒置,使法律帮助取得相反的效果.第二类,承认值班律师的三种角色所代表的价值,并且在值班律师角色转换机制中,回应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各主体对于值班律师角色的关切.根据设想,值班律师向有认罪认罚意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在劝说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阐述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之前,必须要基本了解案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聘请值班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双方可以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委托值班律师,而且可供委托的值班律师不仅限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过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选择值班律师名册当中的值班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

合意委托制的价值首先在于,妥善协调值班律师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避免不同角色之间冲突的发生.法律帮助者和协助追诉者的冲突源自于在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无法确定自己的立场.在合意委托之前,值班律师只是履行法律帮助职责和协助追诉职责而并非辩护律师,法律帮助者角色和协助追诉者角色两者并不冲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可以得到充分保障.对于法律帮助者与临时辩护人之间的冲突以及协助追诉人与临时辩护人之间的冲突,其核心就是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决定是否需要律师协助进行辩护.理由有三:其一,处理临时辩护人角色与其他两种角色的冲突,应当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专注实现能够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司法公平公正对待;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意委托值班律师的过程,就是行使选择权的具体表现,这足以充分说明值班律师可以起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作用;其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签署合意委托辩护协议,值班律师依法取得辩护人身份,这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度设计实现的阻力最小.

合意委托制的另外一种价值在于,它不仅是一种新的刑事法律援助形式,还是一种实现“辩护全覆盖”的新理念,更是发展刑事法律援助的动力.首先,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进行改革,追求庭审的实质化是其目标之一.刑事政策变化要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犯罪区别对待政策“宽宽、严严”的法律化,但对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而言,强制指定辩护和任意指定辩护不能满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政策变化的要求,这种制度性供需失衡很可能演化成为一种威胁到刑事诉讼改革的制度危机.对于这个危机,合意委托制恰好可以填补制度空白,可以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给与不符合强制指定辩护和任意指定辩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委托值班律师的机会,有利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体现“以审判为中心”,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同时,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宽宽”的要求,相对于不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应在刑事辩护援助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其次,合意委托制是实现“辩护全覆盖”的可行之路.“辩护全覆盖”的概念虽然很吸引人,但是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案,实现“辩护全覆盖”道路将会异常曲折.相较于注重提高辩护在形式上的覆盖率,合意委托制更加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需求,规避仅从形式上提高辩护的覆盖率对于他们来说只会带来“过犹不及”的负面效果,在提高刑事案件辩护覆盖率的工作中应当采取适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需求的新理念,既注重实现“辩护全覆盖”过程中的覆盖率,也重视辩护的实际效果.再次,作为发展刑事法律援助的新动力,合意委托制度不仅关注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建立委托辩护关系,更关注值班律师队伍的建设.值班律师想要具备提供辩护援助的能力,就必须要扩大队伍规模、提高业务水平,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新的制度必须产生足够的吸引力,使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援助机构雇员、社会律师加入到值班律师队伍当中.

注释:

①④ 王中义、甘权仕:《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帮助权实质化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

② 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

③⑦ 韩旭:《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参与》,《南都学刊》2016年第6期.

⑤ 赵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律师辩护制度发展——以刑事速裁程序为例的思考》,《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⑥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⑧ 包括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

⑨⑩ 樊崇义:《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与展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作者简介:王豪,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广东广州,510006.

(责任编辑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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