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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学论文范文参考 食品安全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食品安全法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8

食品安全法学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食品安全法学论文范文参考: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综合规制法律制度研究
  2. 第二篇食品安全法学论文样文: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机制研究
  3. 第三篇食品安全法学论文范文模板: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研究
  4. 第四篇食品安全法学论文范例: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研究
  5. 第五篇食品安全法学论文范文格式: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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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食品安全法学论文范文参考: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综合规制法律制度研究

风险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风险社会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现代社会最令公众关注的典型问题.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因为其多发性、普遍性和严重性已成为近年社会问题的热点而备受关注,学界也倾注了相当的精力,但总体上总有一种表层解读的肤浅、单一之感,作为与人们的生活、生命与身体健康密切联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应只得到简单的、分散的、孤立的回应,而应该在理论、制度和实务等诸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论证,以解决现实中的复杂性难题.

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从较早的“大头娃娃”事件、“苏丹红”事件,到近几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恒天然乳品”事件,无不刺激公众的神经,对公众造成伤害,为解决这些频频出现、影响恶劣的事件,专家学者亦纷纷提出各种对策,建言献智,精辟的论证已然不少,但大多拘泥于就事论事地单一探究,没有在特定的环境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进行思考,往往顾此失彼,一项措施的实施反而影响另一项对策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研究的方法出现了偏差,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必须从宏观背景出发,以整体性、联系性、综合性的思维方式,运用不同的理论与学科知识进行系统性研究.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试图在吸取前人精华,去除固有不足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交叉使用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系统研究的方法,从不同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与传统认识不同的新观点,得出更为切合实际的结论,为我国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较为完善的对策.全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从风险社会的基本理论入手,考察风险社会产生的基础和原因,揭示风险社会的产生是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科技基础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经的历史阶段,提出身处风险社会的大环境中,必须时刻牢固树立风险社会的意识,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我国正处于风险社会的危险和敏感时期,经济发展不均衡引发的贫富矛盾风险,转型时期公私权利(力)对立导致的*件风险,体制改革不彻底决定的政府效率低下风险,传统经济增长带来的负面隐患风险等等有可能集中爆发,发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风险离我们并不遥远,以风险社会理论为指导观察我国的现实问题,对于理解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与相关理论的契合.理论与制度相互依存,在理论与制度的关系上,科学的理论是制度建设的源泉与依据,制度如果没有科学的理论做指导,必然是晦涩与僵化的教条,既不能得到人们的内心真正认同,也难以成为公众行为的“最高准则”而得到遵守.将食品安全问题与相关理论结合起来,以理论为指导,将理论的提炼与食品制度建设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为制度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是研究食品制度研究的必然选择和可行路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基本权利理论,二是社会发展理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等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之上,而物质基础的核心与根本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食品,所以,不能孤立简单地看待食品安全的问题,将食品安全问题等同于普通的商品质量事件,必须将食品安全与人权联系起来,将食品安全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才能有助于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同时,食品安全是社会安全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食品安全已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实现不可能脱离基本的食品安全环境的改善,只有在企业、政府、公民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解决人类都需面对的难题,*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追求,必须建立在基本生存安全保障的基础之上,社会发展理论的精髓与食品安全内涵存在着无法割裂的契合.

第三章——食品安全问题多学科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是综合性问题,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涉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领域的相关问题,因此,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就不能局限于某一个学科进行单一的分析,否则,从单一的角度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但难免以偏概全,不能整体地认识食品安全的问题,为解决一直以来传统单一学科研究的不足,需要从更广的范围开拓视野,从不同的角度观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得出更合理全面的结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安全法律不完善,执法不严,诉讼机制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密切相关.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可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无法根治的原因在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利益是食品安全制造者铤而走险、道德沦丧的原动力,由于不安全食品的违法成本低导致违法者可以从中谋取暴利,而鉴定成本高、诉讼成本高、执行成本高等导致维权成本高,严重制约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出现违反市场规律的逆选择效应,解决的出路是改变成本倒置的状态,增加违法成本,减少维权成本.从社会学角度观察,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社会秩序,关乎社会稳定.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城乡二元化结构的扭曲对食品安全问题有着重要的影响,居住、就业、社保、教育等各方面不公平和差距,致使农村成为假冒伪劣的集散地,使得农村的食品安全环境难以得到有效的改善.从心理学的角度探究,食品安全的主体都站在自己的角度或多或少地出现不正确、不健康的心理状态,食品生产经营者抱着侥幸、放任、唯利是图的心理状态,不顾基本的社会道德底线谋取不该获得的利益.消费者总是以一种受害者的弱势心态面对屡屡发生的食品不安全现象,使不安全食品的制造者肆无忌惮,也将自己置于任人宰割的境地.食品安全监管者面对越来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借口职责不清、法律规定不明、监管力量不足,推诿拖延,消极应对,放任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心理状态的错位,使不安全食品事件的发生成为见怪不怪的常态.按照自然科学的原理,自然科学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也可能因为利用不当造成一定危害,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对科学进行全面深刻的认识.

第四章——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缺失探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是保障制度缺失的现实反映,由于制度的供给不足,导致食品安全的治理难以形成根本性的有效机制,尤其是在市场制度转型的过程中,旧的制度未能彻底退出,新的制度尚没有成功建立或处于构建的过程中,新旧交替的摩擦产生的负面作用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保障的效果,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还相差太远,从总体上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并不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食品安全”先进理念的统领;二是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配及行使混乱;三是法律责任规定失当.在具体法律制度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是企业自律制度缺失;二是食品添加剂管理混乱;三是食品安全标准落后;四是信用制度不健全;五是法律责任规定失当.从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入手,梳理、分析、反思其不足,对于进一步完善立法,堵塞漏洞,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五章——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综合规制的主旨.食品安全的复杂性决定需要综合规制,食品安全的综合规制并不是各种具体措施的简单相加和罗列,而是具备一定逻辑内涵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在这一整体中,应包括作为具体行动指导的共同的理念、共同的原则和为实现理念与原则而必须的方法,以统一的主旨贯彻综合规制的始终,成为食品安全综合规制制度构建的灵魂,有基本价值追求的哲学基础为指导,食品安全的综合规制的内涵才会具有丰富的内容.我国食品安全的综合规制应该树立食品安全至上理念、激励公众参与理念、利益平衡理念、服务理念、预防为主理念和严法重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真正使食品安全第一成为政府、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共同信条.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改进食品安全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提高《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将整体性原则、预防性原则、风险分析原则、可追溯原则等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填补立法的空白,创建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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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食品安全综合保障制度的构建.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与复杂性呼唤完善的保障机制的迅速构建、完善与创新,建立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综合保障制度,才能事半功倍地解决长期困扰政府部门,导致公众恐慌的食品安全问题,形成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公众参与制度实质是将对不法行为的监督权赋予不特定的公众,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体现在食品安全制度中,实现对执法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的救济与补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当自己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时,理应由自己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的任务是设置当事人维护自己利益的制度,而不是替他们做出安排甚至以公权力和社会秩序为借口剥夺他们的权利.同时,诉讼的困难也阻碍了消费者索赔的热情,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可以允许不特定的人向管理部门投诉,在政府部门的主持下,处理食品安全案件,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信息透明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基础与必要条件,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信息传导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市场失灵.在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的市场中,各方都无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选择,要提高市场效率,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和强制措施,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使信息发挥更大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处于空白状态,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使得保险没有法律依据,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往往依赖政府的力量进行解决,但总难以取得令各方满意的效果,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助于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为此,应大力加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工作,完善国家或地方法规、行业准入制度等配套政策,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纳入有关法规体系.

以传统监管治理为核心的事后处置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实面前发挥的作用不断受到质疑,公民生命受害的不可逆转性和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决定必须在完善惩罚式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构筑屏蔽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护墙”,监管者、消费者以及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转变固有的思维模式,走出“对抗、惩罚、索赔、推诿”的困境,在预防理念的指导下,共同构建保障社会共同利益的食品安全预防法律制度,改变事后处置的多输格局,实现事前预防的共赢.预防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摆脱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上消极、被动、事后、弥补的态势,转化为积极、主动、事前、预防的健康局面,我国在食品安全处于严峻的形势下,走出“监管失灵”“法律失灵”“市场失灵”的困境,彻底根治危害食品安全的不良因素,形成防患于未然的良性机制.

食品召回制度是在国外已得到证明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我国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首次提出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2009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使食品召回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是,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极大的障碍,究其原因,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根据我国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同时,正确处理召回与补偿的关系,召回与惩罚的关系,以及召回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使食品召回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食品安全的公众性与公众所处的弱势地位对于公益诉讼有内在的需求,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与食品安全受关注的现实程度极不相称,因此,以整体公益诉讼理念为指导,适应公众迫切期望公益诉讼制度迅速建立的“民心所向”,在食品安全领域积极探

第二篇食品安全法学论文样文: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机制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表面上看起来是企业自身的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管理体系,实际上需要社会多方主体的配合才能实现.现代社会是一个由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民多种治理主体共存互动的社会,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发挥着主导作用,企业作为社会的经济实体在公共事务治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是法律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不仅仅是企业自觉主动的行为,更多地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推动,需要政府在立法执法、政策支持、媒体宣传、市场监督、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机制的建立.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可以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多个角度进行研究.本文主要立足于法学尤其是经济法理论,将有关政府调节经济的经济法原则、理念和要求应用到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实践之中,旨在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探求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与现实必要性,着重研究中国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机制中的相关重要问题,主要涉及制度建设、宣传机制、合作机制、监督机制,以及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的研究等方面.全文除导言外,共分六章,26万余字.

第一章“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分析”.本章主要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分析,提出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定义;并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出发,研究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下,中西方政府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不同类型的关系,说明在我国现阶段发展情况下,政府应该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完整的理论框架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前提和基础.从法学角度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契约理论是重要的切入点,也为企业社会责任中最主要的法律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从私法的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私法自治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单纯依靠私法规范已经不能真正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因此必须运用具备社会本位、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来进行调节.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体,法律责任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文章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是企业,企业自治是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基础;政府并非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方,实现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依靠企业有限自治与政府适度干预相结合.政府的适度干预必须建立在明确政府职能、尊重市场规律、利用法制化的形式明晰政府职责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限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在我国现阶段,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中主要发挥着鼓励和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和评价体系,营造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和社会环境,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加强与外国政府和社会的沟通与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本章主要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和政策机制方面来研究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从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和政策的要求出发,结合我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实践情况,指出今后的改革方向.

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体.从法学分析的角度来审视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考察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尤其是其中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制的正当性、范围、方式和司法实践问题,这是企业社会责任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也是政府有效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立法,是规制企业的外部性行为、提高企业及社会的效益的需要,也是调节社会利益平衡、确保政府适度干预的需要.通过对西方国家和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方面的情况梳理和分析,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商法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在公司法的总体原则、基本制度上突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同时,要通过强化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的统一协调,实现企业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目前,司法介入企业社会责任还存在诸多困境,应该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确切含义和对象,通过判例的方法为法官提供判案指导,并建立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机制.

从政策角度来看,国外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等促进本国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近几年,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经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来积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针对性、有效性逐步加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表现出了一些示范效应.今后需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含义,改革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确立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并鼓励地方政府运用税收等优惠措施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机制”.本章主要从有关新闻传播的理论入手,推导出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坚持的主要思路,针对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工作的改革方向.

通过对新闻传播理论中的议程设置理论、新闻传播与国家发展理论、“把关人”理论等三项理论的研究,笔者认为目前应该主动引导,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科学宣传;拓展渠道,提高对企业社会责任政策信息的把握能力;因势利导,将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契机.

我国政府目前已经通过拓宽媒体渠道、设立奖项鼓励、搭建交流平台等多种方式来宣传企业社会责任,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今后应该进一步提高政府和媒体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机制重要性的认识,重视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全面准确的宣传,加强主流权威媒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舆论引导,拓展渠道,加强媒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舆论监督作用,并加强对企业家有关社会责任的教育.通过多方位全面的改革,有效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第四章“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合作机制”.本章主要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际要求出发,探讨国际上政府与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非政府之间合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机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已经超出了一国政府,或者单纯政府职能的范围,政府必须注重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全球化在促进全人类发展的同时,也把食品卫生、环境污染、劳工保护等社会问题国际化,而各国对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的焦点不同,导致企业在跨国经营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方面带来困难.文章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认同企业社会责任是全球合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务实态度;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全球合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现实选择;各国合作共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全球合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急迫需要.

在政府与非政府合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大力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结合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特点,积极发挥他们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建设、宣传倡导企业社会责任,以及监督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与非政府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

第五章“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机制”.本章主要从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监督理论出发,结合2009年2月份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以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为例,探讨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监管的机制建立,并结合政府市场监管的主要方式即信息披露机制,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监管机制.

政府的社会性监管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以及保护环境和防止灾害为目的,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监管,具体包括安全性监管、健康卫生监管和环境监管等.这种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所关注的内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运用社会性监管的理论和要*进企业社会责任是合理有效的选择.

文章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围绕“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对我国以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经验和特点,认为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于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性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体制,理顺*与地方食品监管体系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保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存在着自愿披露公司数量少、连续性差、内容不统一、价值不高等问题,有必要强化强制性信息披露,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

第六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国有企业是国家(政府)参与经济调节的一种手段,因此对于这种特殊的企业类型,政府应该如何推进其践行社会责任需要重点研究.本章主要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目标入手,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内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并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和现状,指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应该通过有关产权改革,社会责任内涵法制化,评价体系科学化,监督主体独立化、体系化等方面的措施来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国有企业是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的属性,公益性是首要性质,当公益性和营利性发生冲突时,要以公益性为优先.这种特征决定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应该首选公平.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主要表现在:追求的价值取向、政府是否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首要责任,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不同.在此基础上,文章总结出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即主要包括公益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等,其中公益责任是首要责任.

回顾国有企业“企业办社会”的历史以及目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状况,对政府推进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进行总结,文章认为虽然国有企业在历史上和近年来对社会责任都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但由于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比较模糊、将其混同于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拿较低的标准来衡量企业的经济社会行为,并在很多领域依然存在社会责任的缺失状况,因此目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情况依然不容乐观.

文章认为,推进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首先,需要从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入手,从法律上建立“国家股东权——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产权框架结构,从法律上界定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内容的财产权,明确国有企业对包括投资者投资在内的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要通过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法制化的方式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再次,要结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要求,改革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最后,要通过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体系,引进多元监督主体,共同推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第三篇食品安全法学论文范文模板: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研究

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的跨地域销售越来越普及,食品侵权的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它不仅损害了众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的食品安全利益.如何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合理、充分地救济,更好的维护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是我们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文从救济食品侵权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主张构建民事救济、责任保险、赔偿基金以及国家救济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食品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构建,是为了解决传统的民事救济制度无法有效地实现救济大量受害人、修复遭到破坏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问题而产生的.在食品侵权中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可以实现对众多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满足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应然选择.不仅如此,建立食品侵权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法社会学中的社会工程法学理论和社会连带责任理论为食品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分配正义理论强调权利、义务、责任的公平分配,多元化救济机制以损失分散作为损害赔偿的基本思想,符合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现代民法的社会化趋势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推动了食品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的产生.多元化的救济机制不仅可以更好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实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目的,而且保障了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侵权法对损害填补功能的强化和损失分散思想的运用,也对食品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的构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多元化的救济机制,通过把赔偿风险分散给社会或者特定的成员,加强了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实现了对受害人的合理救济.

民事救济制度是食品侵权受害人主张赔偿的根本保障,如何完善现有的民事救济制度,是解决食品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问题之一.食品侵权的因果关系判定是解决食品侵权损害赔偿的逻辑基础.在食品侵权的因果关系判定中,应当坚持公平、正义、效率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食品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判定方法.解决食品侵权受害人的潜在损害赔偿问题,是实现更加全面、合理地救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另一重要任务.美国对于环境侵权中有毒物质造成的人身损害,就适用了潜在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的食品侵权应当建立潜在损害赔偿制度,在制定具体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通过设立公益机构帮助受害人举证以及由侵权人组建赔偿基金的方式,实现对受害人的潜在损害医疗检查费的赔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其应有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忽略了惩罚性赔偿填补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功能.本文主张完善我国的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性,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以及受害人过错的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在适用数额方面,以建立统一比例原则为基础,套用刑法的加重情节或减轻情节的模式,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法院宣判的具体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实行受害人与政府按比例分配的原则.

责任保险制度具有赔偿的及时性、法定性等特点,有利于解决我国食品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食品侵权案件中适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基础.它促进了侵权责任法基本理念的实现、维护了侵权责任法的利益平衡、顺应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保险业的不断完善,为我国在食品侵权案件中适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但是我国食品侵权适用责任保险制度才刚刚起步,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建立以国家为主导的适用模式,规定国家再保险制度,强制一些食品行业的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并发挥国家的组织协调作用,保障食品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建立同行业企业共同分担风险的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增加企业的投保金额,提高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是保障责任保险制度发挥功能的关键.

食品侵权赔偿基金的建立,具有增加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保障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治疗以及减轻政府救济压力等功能.国外在处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时,也经常采用基金的模式解决众多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本文在分析总结国外赔偿基金适用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学者对赔偿基金制度研究的成果,论证了食品侵权适用赔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食品侵权赔偿基金的建立,有利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减轻政府的压力、填补相关救济制度的空缺.在制度构建中本文从以下四方面对赔偿基金的适用进行了框架设计.首先,赔偿基金的设立.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的赔偿基金设立模式.其次,赔偿基金的筹集.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肇事企业缴纳、同行业企业的捐助、社会的公益捐助以及政府的拨款.再次,赔偿基金的管理.对于赔偿基金的管理可以分为两方面内容.一部分是管理人和管理制度,另一部份是赔偿基金的运用.最后,赔偿基金的使用和监管.赔偿基金要明确赔付对象和赔偿标准,而且对赔偿基金的管理费用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赔偿基金进行监管,保证基金的合法、合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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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救济责任在已发生的食品侵权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食品侵权的国家救济责任是指在食品侵权案件中,政府代表国家履行的一切救济方式,包括救济资金的垫付、调解和安抚受害人的情绪以及组织、协调、监督救助工作进行等方面.本文通过社会契约论、国家*以及福利国家理论论证了国家救济责任的正当性.在对其他国家的国家救济责任立法考察中可以发现,对类似于食品侵权的大规侵权事件,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上规定了国家救济的义务,这为我国建立食品侵权的国家救济责任提供了立法借鉴.此外,通过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可以发现,食品侵权中受害人权利救济的缺失、食品侵权的特殊性、相关私法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都要求在食品侵权中建立国家救济责任制度,从而更好的实现对大量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目的.在实施过程中,应当规定食品侵权适用国家救济责任的基本原则,分析我国相关食品立法存在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食品侵权国家救济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

只有综合协调的适用食品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的各项基本制度,才能弥补各项制度的不足,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多元化救济机制在赔偿食品侵权受害人损害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各项基本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是综合协调适用各项制度的前提.根据我国现阶段各项制度的发展情况,应当建立各项制度独立适用的多元化救济体系.而且在具体适用中,应当坚持多元化救济机制的相对性与限制性、补偿与惩罚功能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计出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方案,保障食品侵权多元化救济机制功能的发挥.

第四篇食品安全法学论文范例: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研究

日本在2003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规制改革中,引入风险分析手法,分离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职能,促进食品安全相关主体之间的风险交流.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些无疑将对刚刚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鉴于此,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入手,以日本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语义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日本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的历史演进、规制模式、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保障制度、管理机构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以期对完善中国食品安全规制体系有所裨益.

第五篇食品安全法学论文范文格式: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

本文以食品安全监管为题域,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制度化措施.

论文在对食品安全和政府责任的关系进行文本考察和实践考察之后提出,在我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是非常必要的,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论文指出了加强政府责任的两个方向,即在利益考量和法治分析的视角下加强政府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行政立法责任,和在新型行政管理模式下建构的食品安全领域中行政执法模式.为了保障政府责任的落实,论文认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问责制度的建设是实现政府责任的最为有效的保障.

就核心论旨而言,本文的深层次意义在于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提供一个思路,即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强化政府执法理念的转换,注重食品安全领域中各方利益的衡量和调整,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食品安全中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上,同时,对政府责任的落实进行法制监督.

本论文可用于食品安全法学论文范文写作参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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