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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期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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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法学期末论文范文参考:高等中医药院校针灸推拿专业能力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循证研究
  2. 第二篇法学期末论文样文:商事思维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构
  3. 第三篇法学期末论文范文模板:一流大学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4. 第四篇法学期末论文范例:冲突与调谐: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基本权利关系研究
  5. 第五篇法学期末论文范文格式: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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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期末论文范文参考:高等中医药院校针灸推拿专业能力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循证研究

目的:

挖掘现有高等针灸推拿专业人才培养的成功实证,明确针灸推拿能力型人才的内涵和外延,创建并实施以“能力”为导向的针灸推拿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方法:

1.采用文献综述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回顾2000年以来国内高等中医药院校针灸推拿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优缺点,并对针灸推拿专业教育教学的改革作需求分析.

2.引入循证教育学“5A”研究法并融合系统评价、问卷调查、随机对照试验等.①提出问题:围绕“能力型人才培养”提出问题:针灸推拿专业学生应当具备哪些能力现行人才培养模式存在什么问题、应当如何优化②获取证据:一是文献循证,提取“学生能力”和“人才培养模式”相关研究文献,采用数据挖掘的方法归纳出专业技能、思维能力、素质能力等18种学生应该具备的能力.二是调研循证,针对本校针灸推拿专业毕业生进行教学有效性反馈问卷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总结梳理.③批判评价:一是对教育导向批判评价,即基于现有针灸推拿专业教育证据中学生应该具备的能力,提出以“批判性思维能力”为基础,“知识学习与获取能力、临床思维与动手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人才培养目标.二是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构建针灸推拿专业教育及人才培养模式的10条建议.针对建议中的PBL、CBL、RBL等教学方法,临床实训、科研前移等培养环节做证据分析,选择优效的方法与途径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④实施应用:论证能力型人才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其核心能力标准,明确其培养目标,在此基础上构建针灸推拿专业能力型人才培养新模式.⑤循证评估:采用前瞻性随机对照教学试验对新模式和传统模式进行教学实践,评估针灸推拿专业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和知识学习与获取能力、临床思维与动手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验证新模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结果:

1.现有针灸推拿专业人才培养研究中关于课程教学的内容较普遍,而人才能力和教育质量评价内容较少,原始研究中少有RCT研究,二次研究中缺乏系统评价等高质量证据,

2.围绕“培养能力”的教育导向,新型针灸推拿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塑造学生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提升学生批判思维的自信心、激发学术求知欲,

3.PBL、CBL及RBL三种新型教学方法与传统的LBL教学法对提高知识学习与获取能力具有同等效力,而对临床思维与实践操作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的提升效果更佳.

结论:

针灸推拿专业学生的核心能力为批判性思维能力、知识的学习与获取能力、临床思维与动手操作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针灸推拿专业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导向展开;循证理念严格地将优化的教育证据用于实践,有效地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方法学基础,使得人才培养的成果更加优化,有利于实现针灸推拿专业人才培养从“经验决策”到“循证决策”的转变.

第二篇法学期末论文样文:商事思维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构

如果说公司法捍卫公司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那么财务会计则关照着我们的经济利益.公司法与财务会计虽然是两个独立的学科,但当今司法实践表明它们不再是泾渭分明的,谁也无法否认在财务会计的技术性表征后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上的关系,财务会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法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上位法,应当引领整体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并发挥调整会计市场秩序的核心作用.理论与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公司会计越重要.如此重要的会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科学领域最受公众谴责与质疑的领域,纵然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商业语言”的财务会计制度从没有停止改革的步伐,《会计法》、《公司法》以及大量准则等各层次的制度供给从无到有,形式上看不可谓不齐全,但是会计*依然骇人听闻,会计师是化妆师等恶劣的社会经济影响说明改革还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原本是公司法理论与制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但实际却一直是一块“短板”,公司法专著和教材大多付之阙如,偶有涉及者也不过是对简单几个公司法条款的泛泛提及,到目前为止可查得的国内法学与会计学的博士论文,只有邱海洋博士写的关于公司分配的相关内容,而没有一篇系统写公司法层面上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没有深入系统地触及这一领域就不能全面揭示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在特质.

与此同时,财务会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质垄断了各层次的财务会计制度供给,除了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等部门规章外,《会计法》以及《公司法》关于财务会计的部分都是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独家起草的,最后定稿也没有实质改动.《会计法》主要针对预算会计具有浓烈的行政法色彩,调整公司商事财务会计的《公司法》的相应制度内容实质上被架空,一方面是数量上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系统性和逻辑性欠缺,可操作性差,造成大量必要的规范内容的法律位阶由公司法下移到准则与制度等部门规章中去了,这样行业主管部门就拥有规章的绝对话语权,形成公司财务会计行为实质上的法律规制不足.毫无疑问,这么重要的领域,决不能完全交给会计行业与会计师“自治”.商法学者应当走向公司财务会计理论与制度改革的前台,代表利益相关者同财务会计控制人、会计行业及会计师展开充分博弈,探寻财务会计制度理论与实践的理性方向.

造成公司法财务会计理论与制度研究匮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商法学与财务会计的学科融合还不够紧密,跨学科理论体系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另一方面更是因为公司财务会计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错综复杂的,在强制性与任意性治理规范之间缺乏直观的边界或分水岭,难以找到系统研究所必需的逻辑脉络与切入点.

本文结构是从公司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入手,同时进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纵横比较研究、提出在公司法中建立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并以资产保全原则为中心顺序展开资本制度、分配制度、监督制度等研究.

第一部分分析了公司法统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体系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学领域的社会成本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社会学领域的关系性契约理论、法学领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西方新资本结构理论等,包括:资本结构的*成本理论、资本结构的信号模型理论及资本结构的控制权理论等等.

第二部分是制度的比较研究,首先分析了两大法系建立统一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路径和特征,“法典式”更追求安全,“准则式”更追求效率,指出大陆法系“法典式会计制度”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在执行中具有比较强的司法力度与较大的强制性,可在改良基础上借鉴.其次,分析了我国商事会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一统天下的传统与现实,根本的原因是公司法对财务会计规范的实质上的缺失,只有完善公司法上的商事会计制度建设,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司商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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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提出在公司法上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新主张,认为公司法统驭财务会计制度体系应从概念框架入手,概念框架是财务会计“商业语言的音标与普通话”,国内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瓶颈和出路就在于此,尽管确定概念框架有着方方面面的困难和不准确,但是,会计谚语:近似的正确远胜过精确的错误.文章总结国内外概念框架制定的先进经验,探讨了以资产为核心的七个会计要素的概念标准.

第四部分是公司资本制度研究,从法学与会计学视角分析了传统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弊端.认为公司资本三原则既没有传统公司法理论所描述的那么神奇和保险,也不是当今一些公司法学者所认为的没有任何意义.我们的态度是赞同公司信用的本质是资产信用而不是资本信用,主张资本三原则功能的有限性,坚持放开与规制相结合的折衷主义,构建以资产保全为中心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以资本为中心的增资减资以及验资都应当转为以资产保全为标杆.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是改变现行公司法盯在公司某个时点的资本上,而是规制公司持续经营期间资产交易的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公平性、转投资、对外担保、捐赠等程序的正当性.

第五部分研究的是公司分配制度而不局限于利润分配制度,目的是从实质意义与宏观意义上分析公司分配.现行法律、法规与规章都没给出清晰的“公司分配”的概念,实践中把“公司分配”等同于“利润分配”,“利润”或“盈余”等分配对象的内涵设计究竟是资产负债表下的盈余还是收益表下的盈余没有厘定,外延设计是单纯收益盈余还是包括资本盈余与收益盈余的满计盈余没有依据.为此,文章重新界定了“公司分配”概念,发展完善并理清了利润分配顺序标准,修正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分红比例,创新性地提出了恢复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公司法法理、规则及时代意义.

第六部分研究的是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文章分析了公司法财务会计监管的畸形状态与矫正路径,现实财务会计立法与实践过多赋予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与会计*机构监督权,尤其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确定了全面的法定审计.文章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本质是监督辅助,真正享有监督权的是公司最相关的利益关系人股东、债权人及职工等,公司财务会计监督权安排应当建立在监督利益的基础上,从“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及其“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与自己利益不对称的监督是不现实的.实践证明全面法定审计也是颇难实行的.主张根据公司的社会化程度、负债比例的高低、行业性质及规模大小等确定是公司法法定审计还是自愿选择审计.

公司商事会计不同于官厅会计,从终极意义上确定公司账簿设立、编报义务与责任主体是必要的.《会计法》确定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没有区分预算主体与商主体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所以两次修改都没有追寻到公司终极意义上的会计实际控制者.至于监督效果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笔者认为忽视所有者和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不是作为经济法属性的《会计法》的责任,而是作为商法属性的《会计法》的过错,公司法应当确定公司会计内部监督主体间的制衡关系.

从公司法的治理机制看,应然的财务会计内部监督主体应当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监督有关的是利害关系人财务知情权制度,文章扩展了财务会计的知情权主体,不仅仅局限于股东,通过提出财务会计法律事实理论即财务知情权客体是包含简单与综合两种类型的财务会计层级事实,基于事实区分及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主张公司法应当权衡知情主体与公司的利益大小、财务会计事实性质以及涉商业秘密程度等,提供直接知情与专家*知情两种不同的知情路径.对债权人来说,创新性地提出强制债并股理论与制度,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身份享有知情权,不符合条件的普通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只能有权知悉综合性会计法律事实.同时,强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财务会计的披露义务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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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法学期末论文范文模板:一流大学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通过培养创新人才实施创新战略是知识经济时代世界各国的共识.一流大学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一流大学的本科教育在培养创新人才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要提高一流大学本科教育质量,必须对一流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近年来,我国社会对一流大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批评和质疑越来越多,钱学森曾意味深长的指出,“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随着国家不断加大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力度,高校尤其是一流大学认识到,教育只有通过促进个性的和谐发展才能真正推动社会发展,许多一流大学开始积极探索构建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在此背景下,开展一流大学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将沿着文献梳理—理论建构—比较研究—现状分析—对策探讨—总结展望的总体思路展开,包括绪论、理论探讨、比较研究、现状分析、问题与原因剖析、对策思考、结语等七个部分.

绪论部分,阐述了本研究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呈现了文献综述和研究起点,介绍了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阐明了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通过文献梳理,本文认为应该从四个方面加强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一是强化研究的人本意识;二是加强综合研究;三是重视理论建构;四是注重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紧密结合.因此,本文加强了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研究,采用比较的视角和综合的视角,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尤其是注重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期准确把握目前我国一流大学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现状.

理论探讨部分,首先对一流大学、个性与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等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文认为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培养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在一定的教育理念指导和一定的培养制度保障下设计的,由若干要素构成的注重提升培养对象独特性、主体性、创造性与和谐性培养过程的理论模型与操作式样.大学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由人才培养理念、专业设置模式、课程设置方式、教学制度体系、教学组织形式、教学管理模式、隐性课程形式、教学评价方式等8大要素构成.然后阐释了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即多元智能理论、个性发展理论和高等教育分流理论.最后分析了我国一流大学构建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意义,即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强国的重要途径、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大学发展的核心环节、践行以人为本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关键举措.

比较研究部分,精选了国外8所一流大学,从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8个构成要素出发,分析了这些一流大学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特点,总结了他们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共同创新经验,即重视更新人才培养理念,强调创造个性培养;积极改进专业设置模式,强化独特个性发展,不断优化课程设置方式,促进个性自由发展;注重改革教学制度体系,着眼个性全面发展;大力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助推主体个性提升;深入改革教学管理模式,适应个性发展要求;重视培育隐性课程形式,促进和谐个性发展;注重完善教学评价方式,引导个性全面发展.

现状分析部分,选择了我国中部地区四所一流大学的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调查研究.首先介绍了调查目的与意义、调查对象与方法,然后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分别总结了四种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并对其中两种模式的问卷调查结果进行了数据分析.问题与原因剖析部分,基于调查结果的分析,认为我国一流大学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问题是:人才培养理念功能弱化、专业设置模式有待完善、课程设置方式不够合理、教学制度体系亟待健全、教学组织形式面临革新、教学管理模式刚性过强、隐性课程建设重视不够、教学评价方式亟待改革.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传统文化的影响、基础教育的制约、高等教育的积弊.

对策思考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加强人才培养宏观调控,即发挥高等教育文化功能,让一流大学积极引领文化创新;调整高等教育价值取向,更加重视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做好人才培养顶层设计,引导一流大学构建个性化模式;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一流大学形成个性化模式.二是一流大学推进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即凝炼人才培养理念,突出大学生个性培养;完善专业设置模式,适应大学生独特个性;优化课程设置方式,着眼大学生个性发展;健全教学制度体系,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革新教学组织形式,提升大学生主体个性;创新教学管理模式,服务大学生个性发展;加强隐性课程建设,培养大学生和谐个性;改革教学评价方式,关注大学生创造个性.

结语部分,主要对研究进行了总结和展望.本文可能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选题创新;二是理论框架创新;三是比较研究有所创新;四是现状研究有所创新.同时,本文至少存在以下三点不足:一是调查的对象还不够丰富广泛:二是原因分析有待深入:三是对策探讨有待加强.

第四篇法学期末论文范例:冲突与调谐: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基本权利关系研究

美丽的西双版纳,悠久的傣族文明,灿烂的贝叶文化.长期以来,傣族的民族文化传统都是通过佛寺教育这一特殊形式来完成——男童年满7岁就出家为僧,在佛寺中学习南传上座部佛教、傣语言文字以及丰富的民族文化知识,从而在还俗后成为傣族的“知识分子”.佛寺即学校,佛爷即老师.然而这种兼具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权利双重内涵的传统教育模式却同代表着受教育权的义务教育制度的诸多法律安排之间产生了强大的张力.上学抑或是出家学校抑或是佛寺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权利与权利的激荡,国家法与习惯法的际会,民族文化与主流文明的碰撞,构成了本文所欲关注的核心面向.

全文开篇设置了导论,该部分主要针对本文的一些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进行全面介绍,包括选题的由来,研究背景、意义和现状,创新之处,重点与难点以及研究方法等.正文部分则可大致分为如下三个板块.

首先,对西双版纳地区傣族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关系的历史、现状及最新发展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描述,并作适当的实证分析与归纳总结.这又可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章中,主要是结合手头掌握的有关资料和调研成果,对西双版纳和西双版纳傣族、南传上座部佛教以及西双版纳傣族传统的佛寺教育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在第二章中,主要是对于西双版纳地区义务教育和佛寺教育的现状调研及实证分析.包括对调研相关事项的前提性说明、佛寺教育和义务教育的现状、当前对义务教育和佛寺教育关系的协调以及义务教育和佛寺教育关系的新发展等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前两章肩负着“提出问题”的使命,旨在为本文的后续分析提供一个明晰而完整的考察样本.

其次,对西双版纳傣族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关系进行法学分析.即从理论、规范、比较、案例等综合视角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论证.在范围上涉及作为核心的基本权利冲突,尤其是本文首倡的同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冲突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而出的权力与权力的冲突、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以及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等.该部分主要由如下章节构成.第三章主要是对于佛寺教育和义务教育关系问题中涉及的基本权利的理论进行细致梳理,从而构建起权利冲突分析的基础框架.主要涉及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权和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权等四个权利.第四章主要是对于基本权利冲突的一般性原理进行梳理和分析.包括对基本权利冲突基本内涵和基本范畴的论述、传统意义上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模式的分别述评,提出基本权利冲突在同一主体上的新特点等,并同傣族佛寺教育义务教育关系问题相结合.第五章主要是对于佛寺教育和义务教育关系中的其他冲突理论,包括权力与权力冲突的理论、权利与权力冲突的理论以及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理论,并同样与傣族佛寺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关系问题进行紧密结合.第六章主要是对于佛寺教育和义务教育关系问题同其他其他民族、国家和地区乃至域外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包括同信仰南传佛教的布朗族、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和具有宗教教育传统的伊斯兰民族进行比较分析,同美国、加拿大、德国、俄罗斯、日本、泰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近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及同美国“威斯康辛州诉约德等”案这一域外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等.可见,这四章内容主要完成“分析问题”的任务,是全文论述的核心.

最后,提出调谐西双版纳傣族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关系的对策和解决方案.经过现实问题的呈现和深入的法学分析后,提出对策和解决方案就成为全文论述逻辑的最终落脚点.这部分由指导思想和制度实施两章组成.在调谐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关系指导思想的问题上,即本文的第七章,主要涉及作为本土资源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作为域外之鉴的多元文化主义思潮、作为核心路径的同一主体基本权利冲突的解决并最终提出作为宏观应对逻辑的“佛寺教育问题”的法治化进路等.在解决佛寺教育问题的制度机制问题上,即本文的第八章,则主要从作为基本制度的义务教育体系中傣族传统文化教育的发展机制、作为配套制度的义务教育体系中傣族文化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作为重要制度的傣族佛寺对于宗教传承的发展与完善机制以及作为核心制度的西双版纳佛寺教育问题的法治化等方面进行详细构建.

此外,在本文的余论中,针对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关系的相关问题作了一定的拓展和展望,这些问题有的由于文章结构的严谨性考量而未予涉及,有的由于篇幅的限制的而不能深入探讨,有的由于过于宏观而超出了本文所能承载的能力范围,但却无一不是在未来的研究中应给予足够关注的重要面向.希望本文的抛砖引玉,能够引起学界对这些问题的充分重视.

综上,本文旨在以西双版纳傣族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冲突问题的客观描述为基础,以其中蕴含的以基本权利冲突为核心的法学要素冲突为视角,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作为域外之鉴的多元文化主义思潮为指导,以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为目标,最终构建一套协调新时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教育与国家义务教育之间关系的良性制度框架,并以此为契机,反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

第五篇法学期末论文范文格式: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研究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具有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化生产和资源配置效率、分散和降低风险等功效,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共同方向和必然趋势.而如何引导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则始终是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之一.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立法者和监管者已愈发明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下我国金融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即为,如何通过法律规制的完善来激励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从而引导金融资本来解决普遍存在的企业融资困境,进而促进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银行、融资租赁、证券、保险、信托是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五大金融业务形式.其中,在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上,融资租赁已成为地位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而资产证券化将静态的债权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资产,具有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的直接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表外融资的特点,被视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重要的金融创新.作为这两类结构金融产品的有机结合,融资租赁证券化是产融结合创新型产品的典型代表.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促使金融市场各方再度对融资租赁证券化等结构性金融创新风险规制的发展进路和合理机制等问题进行审视和思索.风险社会环境中,对融资租赁证券化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应当采取激励性规制的进路.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归纳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考察美国这一创始国和英国、德国、日本等继受国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源流、进路、工具选择及有效条件等问题,对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激励性创新思路进行阐述,并结合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与金融实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对我国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本文除引言、结论外,总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对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历史源流进行梳理,首先分别从现代租赁业和证券化的勃兴切入分析融资租赁证券化的产生背景,进而对融资租赁证券化的产生、发展和创新进行介绍.在引介融资租赁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对其基本概念、特征、结构、分类以及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引入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发展,在法律规制逻辑和具体内容两个层面梳理了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发展脉络.最后以功能评析的方式对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历史发展及金融危机后法律规制者对证券化的应有态度等问题进行总结.

第二章从融资租赁证券化相关领域的基本理论出发,提出在现代风险社会之中,金融风险具有有限的可测性、强烈的主观建构性、多元自反性和易传导性等新特性.为有效应对风险社会中金融风险的新特性,金融法律规制应该适应与风险共生的新环境,进行激励性创新,对风险的规制和归责实现“去个体化”,并通过主体多元、合作互补的复合风险治理机制在自我主义与利他主义、自由竞争与社会福利、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取得适度平衡.而融资租赁证券化在宏观上对风险进行配置,在微观上通过包括真实租赁和真实销售在内的交易真实性审查和破产隔离机制进行风险隔离,其法律规制应沿循风险的识别、分析、防范和化解展开,在信息披露、风险衡量、税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传统规制模式进行改进和创新.

第三章对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价值目标进行阐释,将其价值目标归纳为效率、安全和公正,并结合“形式与实质”的规制理性和近年来的金融现实深入分析了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中多重价值目标的冲突与衡平;进而提出,当前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价值目标衡平的总体发展趋势是由偏重效率到偏重安全,具体体现为场外交易的场内化以及监管权向*银行的适度集中.在为转入现实条件铺垫的同时,亦与第一章中法律规制路径的发展趋势形成呼应.

第四章通过对市场准入、税收、法律规制指标以及信息披露的论述阐释了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工具的选择.融资租赁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各有区别.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其规制较少,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大多采取审批许可制.融资租赁证券化的税法规制中,各国从应税收入、代扣等方面各有差别.而其信息披露在金融危机之前相对较为自由,在金融危机后的改革中通过信用保留、信息披露等方式渐趋严格.

第五章详细分析了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有效条件.提出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有效条件包括权利的创新设计与衡平,以及市场根基和产业根基的良好确立.在权利的创新设计与衡平部分着重论述了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中对所有权与占有的衡平、追索权与出租人权益的衡平以及取回权行使的保障.在产业根基部分提出,融资租赁证券化良性发展的前提是具有成熟的融资租赁行业、完善的二手设备市场,并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为例对上述观点进行深入论证.在市场根基部分结合金融脱媒的宏观背景对证券化的发展模式及其对我国融资模式的影响详细分析了融资租赁证券化发展所需要的市场基础.

第六章对我国融资租赁证券化法律规制的发展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我国融资租赁证券化起步较晚,并有着过度依赖银行,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的宏观金融背景,目前其性质是“准证券化”,专业性程度较低.其法律规制在市场准入、税收、规制指标以及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均有待改进.我国融资租赁证券化的应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快处理“营改增”给融资租赁证券化带来的消极影响,提高融资租赁证券化的税收优惠;并通过多重价值理念的权衡、经营模式及其所对应监管模式的转变和监管机构的协调来完善融资租赁证券化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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