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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费者权益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2

消费者权益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一、共享经济的内涵和发展
  2. (一)共享經济的内涵
  3. (二)共享经济的发展
  4. 二、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5. (一)产生新的行业垄断,限制消费者选择权

《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本文是消费者权益论文如何写与共享经济相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2012年,滴滴打车在北京中关村诞生,2014年, OFO由北大毕业生创立,从此,我国共享经济首先在共享出行领域生根发芽,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共享出行方式给我们的生活带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共享经济企业的营运方式并非完全符合法规要求,可能得以规避相关规定,脱离管制.如滴滴出行驾驶可开展出租车业务收取车费,但却无需遵守出租车业的各项行业规定,在“爱彼迎”上短期出租自家房间却不用遵守旅馆业的治安、消防等法规拘束等.共享经济不仅打破了人们的旧观念,也闯入了法律的空白地带,尤其是共享经济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欠缺更是制约共享经济发展、困扰政府部门的焦点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意见,以供参考.

得益于当下互联网科技迅猛发展,共享经济的崛起让许多产品、服务,甚至是无形的知识、知识产权皆可被众人使用、分享,资源以较为效率的方式进行重新分配.自2010年起,各类型的共享经济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形成了一波大潮,代表企业如Uber、Airbnb等.此类平台不但增进了消费者生活上的便利、提高资源使用率,也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相较于传统产业,共享经济模式的资源分配、人力调度更有优势,并塑造出新的消费模式.然而,创新总是对既有规范、既得利益者产生挑战,共享经济使交易模式由企业对个人转为个人对个人,这种新型商业模式面临了无可回避的法规问题,尤其对共享经济的受众广大消费者而言,在享受共享经济带来的实惠和便利的同时,也发生了许多消费者权利被侵犯而得不到保障和补救的案例,各国政府面临究竟该如何管理共享经济的难题.

一、共享经济的内涵和发展

(一)共享經济的内涵

共享经济,也被称作协同消费、协同经济,最开始系指多人共同消费经济物品或参与集体活动的行为.后续学者各依研究方向的不同,对共享经济的定义有不同的诠释方式及条件.共享经济的推动者Botan Rachel在其著作《What’s mine is yours-The Rise of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中表示,传统时代中的各种社交、合作、集体、交往等分享行为,正在经历一场变革,以一种全新、更有价值的社会合作群体形式呈现,而这股新的浪潮即称为共享经济.欧盟则以商业模式作为研究主轴,将共享经济定义成一种点对点市场中,基于使多人得重复使用为目的之商业模式.其价值主张系在适合的时间与合理的交易成本下,媒合特定资源(资产或技能)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双方,将共享经济限缩适用于点对点市场中,为达成让多数人使用资产或技能之目的所进行供需媒合,且该媒合行为需可降低交易成本,始得称作共享经济,而非单纯共同消费经济物品即可.学者Cohenand Kietzmann则以商业与永续性的角度切入,将共享经济解释成将未充分利用的资产或技能,以分享的方式创造金钱及非金钱上利益的经济模式.

综合上述学者对于共享经济的诠释,参酌本研究欲探讨之范围,进一步将共享经济定义为:基于使多数人得以重复使用之目的,透过平台将闲置生产力以群体合作方式,进行有效率的点对点分享,并创造利益的商业模式.

(二)共享经济的发展

过去互联网尚未兴盛的时代,共享形态多半是透过张贴实体告示于商品橱窗、小区公告栏,或询问身旁亲朋好友是否可以提供或接收该闲置资源,但此种方式找到匹配对象的机率很低,所费时间、精力与效果不成比例,造成的交易成本甚大,人们多半倾向直接丢弃闲置资源.然而,依托于科技日新月异,人们现在已经可藉由各种电子设备(如手机、计算机、GPS)作为载体,随时随地在虚拟网络社群中(如Facebook、eBay、各公司的会员平台)搜寻所需资源并进行各种共享活动,将闲置物品或人力做有效率的再利用,接着透过第三方支付系统(如PayPal、支付宝、平台虚拟货币、信用卡在线刷卡)支付所需费用.共享经济流程的科技化减轻共享行为的不便及费用、降低交易成本;网络社群的兴起则带动社会对于共享的浪潮及习惯,加速共享经济的发展.科技进步使共享经济的交易成本降低且更为便利,得以被世人接受且普遍应用于各个领域,使Uber、Airbnb等采用共享经济模式的新创公司有机会壮大声势,发展成国际型企业组织.

二、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回顾共享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出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由于产生和发展迅猛,政府在制度层面还不能深刻认知该共享的发展规律,也不能很好地通过创设合理制度来对共享经济进行规制,制度空白导致消费者在享受共享经济便利的同时,承担着极大的权益受侵害风险.

(一)产生新的行业垄断,限制消费者选择权

在传统交通运输服务行业,巡游出租车是政府特许经营的行业,并且对于非法营运行为,国家予以坚决打击,通过这种方式,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垄断了整个临时短途租车市场.网约车经营平台正是看到了传统巡游出租车存在的拒载、服务态度差以及交接班打车难等种种弊端,打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名号,在进入行业的前期通过大额补贴网约车司机的方式,吸引具备驾驶资格的普通群众加入到网约车司机的行业.由于网约车服务态度好、低,同时又有手机互联等方式可以及时掌握车辆动态信息,立即席卷了整个短时租车市场,对传统出租车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但是,在网约车平台慢慢垄断了短时租车市场后,立即降低补贴,并提高收费,体现出了共享经济经营者的逐利本质.这个时候,网约车在打破传统巡游出租车市场的同时,自己又建立了垄断地位,并通过限制竞争的方式获取垄断利润.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许多城市的地方法规对网约车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制,如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鄂州市于2018年2月10日公布,2018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鄂州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不仅对从事网络租车行业的平台公司设置了严格准入要求,对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辆和驾驶员也都设定了较高的进入门槛,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车辆条件:“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购置税计税在10万元(含)以上;(三)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等(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规定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等其他条件.”此种给网约车行业设置的较高的进入门槛的行为模式有台湾学者称之为既得利益者的“寻租行为”,竞争法的价值追求之一就是通过鼓励市场竞争,给予消费者更大的自由选择权,并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让消费者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任何经营者以及政府的行为,如果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应当认真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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