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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执行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4

执行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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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立法不健全
  2. (二)司法实务裁判标准不一
  3. (一)金钱债权执行
  4. 一、预告登记在我国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现状
  5. 二、我国强制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的效力探析

《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问题》

该文是有关执行毕业论文提纲范文和预告登记和执行和程序和效力有关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关键词 预告登记 强制执行 救济程序

作者简介:陈为涛,山东众成清泰(潍坊)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71

一、预告登记在我国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现状

(一)立法不健全

随着我国房地产产业的崛起,预告登记制度成为我国房地产产业中一项举足轻重的新制度.目前,我国对预告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的主要有《物权法》及其解释和相关条例细则.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其中第20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预告登记,这一举措不失为我国物权法的一大进步,不仅明确了预告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的独特地位,还推动了我国房地产领域法律的发展.但是该条的规定仅仅简单几句话,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和失效条件作出了笼统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的效力,更不用说预告登记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了,相对于预告登记这一复杂制度而言,这几条简单的法条略显单薄.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很多学者争相研究预告登记制度,笔者通过对文献的大量检索发现,他们更多的是研究预告登记的性质问题或者是重点研究《物权法》第20条内容,往往忽视其效力的可研究性.预告登记的效力作为该制度的核心,在立法上甚至是理论界的地位不高,具体到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的效力问题的相关规定或是学术理论更是少之又少.这样的立法背景下根本解决不了预告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带来的弊端.面对日新月异的案例纠纷,仅依据这一条款是远远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暴露出其高度原则性的弊端,无法完美地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比如《协助执行通知》第15条和《查、扣、冻规定》第17条,其条文细化了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但是强制执行是个复杂的司法程序,不仅包括金钱债权执行,还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而且这两种执行程序性质不同,面对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也不同,上述规定只是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多样类型的一个方面,这对于解决不同性质的纠纷是远远不够的.

纵观世界各国对预告登记效力的法律规定,和我国立法相比较,德国民法对其规定算是比较先进且相对完善的.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立法方面可以详细研读德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现有的制度,从德国民法中吸收适合我国的精华部分予以借鉴.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给预告登记定位,准确的定位可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其次结合自身的条件,对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重点研究,尤其是其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以期打造我国特有的预告登记制度.

(二)司法实务裁判标准不一

以关键词“预告登记”检索,共检索出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预告登记纠纷的民事案件86321件 ,其中涉及处分的案件有11244件,约占13%,涉及查封的有9355件,约占10%,涉及拍卖的有8966件,约占10%.可以看出预告登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所占比例不小.笔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2010年-2018年,全国法院涉及預告登记的民事案件逐年递增(见图1).由此可见,预告登记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并引起不少纠纷.通过比较分析高院及最高院的司法案例,笔者发现,针对强制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的效力判决,不同的法院所持观点不同,作出的判决结果也不都一致.面对越来越多的预告登记纠纷,我国现行法律对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可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一直未能予以明确系统的规定,再加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因此,对于实践中的执行案件,由于法院的裁量标准不一,导致此类纠纷的处理结果并不同一.

综合而言,针对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问题,立法方面,法律规定简单笼统,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全面;实务中,司法实践处理标准不统一,各级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同.随着民事纠纷复杂程度不断提高,仅依靠几条法规和相关解释规定难以解决纠纷中的核心问题.而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必须先明确其效力,才能对其研究的更透彻.针对这个问题,立法上亟需颁布新规或者新的司法解释以释明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以发挥预告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真正意义.图1

二、我国强制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的效力探析

(一)金钱债权执行

1. 预告登记能否对抗拍卖、变卖等处分性的执行措施.有观点认为,为使预告登记制度良性运作,《物权法》第20条中的“处分”一词,就包括了作为民事执行措施的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措施,因此预告登记可以排除强制处分. 上述提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是有待考究的,一方面,随意扩大法律语词的内涵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毕竟将“处分”仅限定于基于法律行为对于不动产物权所为的处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行为模式,轻易的改变是不恰当的;从另一个层面上讲,不论是不动产的处分还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益也要得到充分的保障,赋予其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的权利是必要,但是最终是否要通过扩大“处分”的内涵来达到这一目的却不见得是必要的.基于对《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拍卖、变卖等处分性的执行措施,对抗强制执行.笔者认为,为了简便执行程序流程,选择直接承认预告登记对抗拍卖、变卖可能更有实操性.因此,司法解释作出这种规定必然是考虑了多方面的原因才下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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