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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学论文范文参考 民国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民国法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4

民国法学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民国法学论文范文参考:民国卫生法制研究
  2. 第二篇民国法学论文样文:章渊若宪政思想研究
  3. 第三篇民国法学论文范文模板:清末中日法律用语的交流与借用
  4. 第四篇民国法学论文范例: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4)
  5. 第五篇民国法学论文范文格式:法社会学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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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国法学论文范文参考:民国卫生法制研究

中中国医学史是关于中国医药学的起源、形成、发展过程和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其中以我国历代医药卫生法令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部分,称为中国医政史,是中国医学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末民初,中华法系土崩瓦解,现代法治观念随着“*”、“共和”的口号逐步深入人心;新建立起来的中华民国,在政体上极力效法欧美,立法上体现为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重视立法技术,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时期的立法已经显著的有别于历代封建社会,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脚步从此展开;故此对于民国卫生法律制度的研究,我们放弃了医政的提法,而采用了当代较为通行的说法——卫生法:但从研究内容来看,二者是一致的.

本课题以民国卫生立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文由文献综述、前言、第一章民国卫生法总论、第二章民国卫生法分论(上)、第三章民国卫生生法分论(下)、第四章民国卫生法制之得失、结论、参考文献、致谢几部分组成.文献综述部分集*绍了当代卫生法学的最新科研成果,如赵同刚著《卫生法》、吴崇其著《中国卫生法学》,这两本书可被看做是研究新中国卫生法制建设的学术典范,也为后来学者研究卫生法建立起极佳的学术范式.每一项制度的发展,都经历着昨天、今天和明天,了解一项制度的沿革和历史演变,有助于我们纵深动态的深入了解某项制度,从而把握发展趋势,顺势而为,制定出适宜当下又符合历史发展的善法良法;因此,梁峻著《中国封建社会医政研究》和《中国古代医政史略》、刘聪著《唐宋医药法制研究》和《清朝医药法制研究》,武香兰著《元代医政研究》,都对本课题的研究起到了历史参考作用.此外,文献综述部分还详细罗列了对于本课题观点形成起指引、评价作用的部分著作和内容.前言部分则交代了本课题选题的意义、创新点和研究的方法.选题的意义在于试图填补卫生法学科建设中存在的空白,并为当代卫生立法、中医药立法提供必要的历史参照.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卫生法学理论研究民国各项卫生法律制度,提出并明确了民国卫生法的概念,勾划出民国卫生法制的全貌,分析了民国各项卫生法律制度;特别是仔细阐述了民国时期*卫生行政机构的嬗变过程,以及民国时期政府对于管理中医的各项立法;最后评价了民国卫生法制的得与失.二是对当代卫生法制建设,包括中医药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参照;通过广泛、深入、详实的研究,为当代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学术建言,有助于当前卫生立法、中医药立法中实际困难的解决.研究的方法是首先界定出民国卫生法这一概念的内涵,以此来明确课题研究的方向和资料查找的范围;其次运用当代卫生法学的研究成果,对民国卫生法律整体进行归纳整理、分类罗列,以此勾画出民国卫生法制的全貌;最后,在通过将民国卫生法与我国历史上其他时期卫生法令做比较,评价民国卫生法制之主要得失,肯定成绩并指出缺憾,为当代卫生立法、中医药立法提出合理的学术建言.

本文第一章民国卫生法总论,下设四节,第一节民国卫生法的概念、第二节民国卫生立法的沿革、第三节民国卫生法的渊源、第四节*卫生行政机构的变迁.第一节中通过对民国卫生法内涵的界定,即于1912年至1949年间,由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与保护人体健康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对民国卫生法外延的罗列,进一步勾画出民国卫生法的全貌,大体包括卫生机构组织法、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治与检疫制度、食品卫生制度、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红十字会制度、卫生教育制度和其他卫生制度等几部分内容.第二节以先后代表民国的三任*政府为序,将民国划分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不同时期,进而交代相关的时代背景并详细罗列出不同时期分别由三任*政府公布的卫生法律规范,以此限定出民国卫生法研究的所有史料范围.第三节探讨了民国卫生法的渊源,即民国卫生法的表现形式.通过对史料的分析,可知民国卫生法的法源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援引前清法律几个方面.其中宪法性的文件有《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五部;法律是指经立法院通过并经国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以外,由政府或各组成部门颁布或认一可的具有公共约束力和普遍强制性的社会管理规则;这两部分渊源在民国卫生法制中所占比重最大,构成了民国卫生法制研究的主体.另外,民国初年,孙中山先生曾颁布法令,准许援引清朝法令,故此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前,清朝法令都是民国卫生法的当然法源.第四节集中讨论了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卫生行政机构,经历从无到有和异常复杂的地位升降嬗递.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基本上沿用内务部掌管全国卫生行政事业的格制,至南京国民政府初年,设内政部卫生司掌管全国卫生行政事务,后内政部卫生司依次嬗递为行政院卫生部、行政院内政部卫生署、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内政部卫生署、行政院卫生署、卫生部、内政部卫生署几种,形态,每一次变动都体现着卫生行政机构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地位的改变

第二章民国卫生法分论(上),共分五节,依次为第一节卫生机构组织法第二节医构管理制度、第三节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四节药品管理制度、第五节传染病防治与检疫制度.第一节中分别交代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和组织架构,北洋政府时期体现在内务部的设置与国民政府时期则又可细化为*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两个部分.*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分别由*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卫生行政机构所属部门组织法、*卫生行政机构下属专门机构组织法三部分组成;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又可以宪政的实施为时间点,分为宪政实施之前和宪政实施之后两个阶段.第二节谈论了民国时期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鉴于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中国传统医学一直延续着家传和师承的培养方式,社会上尚无大量现代意义上的“医院”出现,故自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有关于医院的直接立法,根据对医院的常态管理和战时特别管理,可细分为两个部分进行研究;其中对医院的常态管理主要体现在《管理医院规则》、《*医院章程》和《*医院委员会章程》、《公立医院设置规则》等几部法律文件上.第三节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对民国时期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困民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对于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医师、医士的管理上,依据《管理医师暂行规则》、《管理医士暂行规则》和《管理医师医士暂行规则实施手续》可知,:I匕洋政府时期处于习惯将中医诊疗人员称为“医士”,而将经过西式医学教育机构毕业采用西法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称为“医师”,此时的“医等于卜”和“医师”仅称谓有别,在执业权限上并无显著差异.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过不断的立法“医师”和“医士”概念已经显著的不同于民国初年了.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医师”和“医士”概念的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来讨沦,第一阶段是《医师暂行条例》公布阶段,1929年卫生部公布《医师暂行条例》后至1936年初公布《中医条例》之前.期问《医师暂行条例》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管理医师的基本法,是医师地位合法化的体现,也是医师从事一切医疗活动的法律基础,此部法律中仅有关于“医师”(西医)的规定,而没有关于“医士”(中医)的相应规定,由此遭到全国范围内的抵制,后改称《西医条例》,于l930年5月重新公布.第二阶段是《西医条例》和《中医条例》并行阶段,时『白j为1936年1月《中医条例》公布至1940年8月6FI《管理中医暂行规则》公布之前,期问中医和西医享有同等的执业权利.第三阶段是《医师暂行条例》和《管理中医暂行条例》并行阶段,时f叫是l94O年《管理中医暂行规则》公布之后至1943年9月《医师法》公布之前,这一时期“禁止中医擅自使用西医之器具、药品或注射法”;将中西医的管理完全割裂丌来,是这次立法的最大不足.第四阶段是《医师法》和《医士暂行条例》并行阶段,时问为1943年《医师法》颁布以后至1949年民国覆灭以前.《医师法》力图调和中西医之问的差异,将中西医均涵盖在医师这一单一概念之下,并给予其同等的权利和法律地位,这是这部法律最大的历史成就;另外南京国民政府于1943年公布《医士暂行条例》和1945年公布《医师法施行细则》,规定非经医师考试只需经卫生署审查合格即可丌业行医者为“医士”,此时的“医士”己非“中医”概念的简单指代.此外,本节还论述了药剂师、牙医、护士、助产士、接生婆等其他五类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第四节药品管理制度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两个时期来分别叙述,其中北洋政府时期的药品管理制度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1915年由内务部公布的《管理药商章程》三十条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药品管理制度则要复杂的多,大体可以划分为药商管理、普通药品管理、麻醉药品管理、细菌学免疫学制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等五种法律制度.第五节传染病防治与检疫制度同样分两个时期来论述,北洋政府时期的传染病防治制度主要体现在内务部于1916年公布的《传染病预防条例》和于1918年公布的《清洁方法消毒方法》上;检疫制度则主要体现在《检疫委员会设置规则》和《火车检疫规则》两部法律文件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传染病防治立法主要体现在传染病防治制度和检疫制度两个层面上;其中传染病防治制度又可细化为传染病预防立法和种痘立法两个方面,检疫制度又可细分为海港检疫制度和交通检疫制度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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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国卫生法分论(下),共分五节,分别为第一节食品卫生制度、第二节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第三节红十字会制度、第四节卫生教育制度、第五节其他卫生制度.其中第一节北洋政府时期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和《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施行细则》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食品卫生制度则可细分为食品加工管理制度、食品质量、食品添加剂、饮食器具管理制度、屠宰场管理制度几个方面.第二节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中,北洋政府公布的法律较少;南京国民政府所公布的法律文件,则可细分为公共场所与设施卫生监督制度、工厂企业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运动制度三项.第三节红十字会制度记述了红十字、红新月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沿革和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第四节卫生教育制度也分两个时期来叙述,北洋政府时期关于卫生教育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几部《解剖规则》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卫生培训制度则可分为卫生培训制度和卫生职业准入制度两项;其中前一项又可细分为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度、卫生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卫生人才选拔制度和解剖制度四项;而卫生职业准入制度则可细分为考试制度和甄训制度两项.然后将其他不能收载于前九节的卫生法规统一合列为第五节,即其他卫生制度;在运用行政法中关于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的划分原理,作第一次分类,分为卫生内部行政法和卫生外部行政法;其中卫生内部行政法又可细分为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两项;而卫生外部行政法则依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可细分为捐资兴办卫生事业制度、人口统计制度、奖励医药技术制度、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四项.至此,完成对民国卫生法制全景的勾画与研究.

第四章民国卫生法制之得失,研究一国法律之优劣,或一国法律在某一时期内运行的状况,常从立法和法的实施两方面入手.对于民国卫生法制的评价本文也从立法和法的实施两个层面入手.本文认为民国卫生立法上的主要成就有三点需特别提出,一是卫生立法摆脱了对皇权保护的窠臼,第一次站在保护民权的角度上重新审视卫生法律的价值取向;二是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卫生法律体系;三是专管全国卫生事务的机构第一次被抬升到*政府组成部门的地位和高度.与成就相对应的立法上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表现在卫生法学理论的缺如,导致整个民国时期,卫生立法体系显得格外凌乱;其次是*卫生行政机构地位波动起伏,极大的妨害了卫生行政立法权的正常运行;再次,北洋政府时期卫生立法过于简陋,不利于全国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最后,法律多变,存废过于频繁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卫生立法的最大缺憾.下面再来谈谈民国卫生法制实施中的成效与不足,成效主要体现在人们对于卫生法律的遵守日渐加深,从没有法律到有法律,从不信任法律到对法律的信赖,这无不体现出民国卫生法实施中的成效.虽如此,民国时期政局不稳,战事连连,民不聊生,法律兴废过于频繁,这些都极大的妨碍了民国卫生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与实施.本文结尾处提出四点结论,分别为一,需有发达、完备的

第二篇民国法学论文样文:章渊若宪政思想研究

章渊若(1904—1996),号力生,是民国时期杰出的宪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后留学法国巴黎大学,并在留学期间曾去英国、比利时、德国、瑞士等国家访学,有着丰富的阅历和开阔的眼界.他回国后,主要在大学任教和政府部门任职,兼有学者和官员的双重身份.他给我们留下几百万字的法政类的著述,其中包括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等著名出版社出版的宪政书籍,《东方杂志》、东吴《法学杂志》、《时代公论》、《*半月刊》等著名杂志发表的法政类论文,以及大量对于国民政府时期宪法制定的评论文章等.1949年以后,他定居美国,全身心投入到基督教的学习与宣传当中,并给世人留下了几百万字的神学著述,在华人基督界影响很大.在他去世后,很多基督人士都写文章追忆他的事迹,以表达对他的怀念.

章渊若是中国宪政思想史上一个不可绕过的人,在近代中国曾经发生了由自由主义者胡适、罗隆基等发起的人权运动,在这一过程中,自由主义者和非自由主义者之间就人权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章渊若就是作为自由主义的反对者参与人权论争的一个重要人物,当代人研究中国近代的人权思想、权利观念的产生与演变,或者研究中国近代的人权运动或人权论争,甚至研究中国近代的自由主义或者自由主义者罗隆基,都必然要涉及到章渊若的思想.章渊若是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在近代中国的主要继承人之一,他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与本土的三*义法学巧妙地融为一体,这使得他的宪政思想具有强大的思想根基.在国民政府的宪法制定过程中,与自由主义者关注宪法的价值不同,章渊若更关注制度的设计和制度实施的可能性,因而他的宪政思想更少一些空想的色彩.中国当代长期从事清末民国时期法学文献的收集、整理和编订工作,并且对清末民国的人物和思想有着深入研究的何勤华教授将章渊若评价为中国近代宪法学的诞生与成长过程中,其著作有着特别重要意义的人物,以及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过程中,其作品起着重要作用的人物.在民国卷帙浩繁的作品中,他的两篇论文被收录于《民国法学论文精萃》中.章渊若有着深厚的国学功底,其行文颇有古文风格,他的整个思想是一个统一完整而不相矛盾的理论体系,而没有杂凑的痕迹.作为民国时代的一个爱国知识分子,他作品的字里行间都透露出他对于他所处的那个四分五裂并面临内忧外患的国家与社会的深切忧思.

章渊若的宪政思想是中国宪政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他和清末民国很多知识分子一样,都还没有被专门地研究过,人们对他的关注还处于简单的介绍,以及对他的某种思想略有涉及的阶段,这是中国宪政思想史上的一个空白,本文对于他的宪政思想进行全面的梳理与分析就是为了弥补思想史上的空白,同时笔者也想了解,章渊若作为民国时期的一个思想家,在面对他所处时代的社会问题与时代困境时,他是如何与命运搏斗,如何应付困境的,而我们又能够从这场命运斗争中得到什么样的启示.

本文对于章渊若的宪政思想的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首先介绍章渊若的基本情况以及他宪政思想的主要渊源,然后从宪政理念、宪法制定和宪法实行三个方面对他的宪政思想进行全方位的梳理与分析,最后得出章渊若宪政思想的特点、局限和启示

章渊若曾经留学法国巴黎,在那里他接受了法国著名实证主义社会法学家狄骥所创立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并成为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在近代中国的主要传播者之一,他的宪政思想深受这种法哲学思想的影响,他对法律的认识、对自由主义的评价以及对人民权利义务的理解无不带有浓厚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色彩.1929年底,章渊若留学归国,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已经试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制度,同时,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已经将孙中山的三*义、五权宪法、建国大纲等确定为训政时期民国的最高根本法案.因此,章渊若的基本宪政理念、对宪法制定的见解和对宪法实行问题的思考都受到孙中山政法思想的重要影响,他的宪政思想表明他是孙中山的一个忠实的拥护者与追随者.

在宪政的基本理念方面,章渊若并不承认古典自由主义的宪政,他所理解的宪政是一种广义的宪政,这种宪政概念包括二个要素,即法治与*.章渊若认为法治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他对于法治相当重视,甚至有时对宪政与法治不加区别,因为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而从某种角度看,宪政不过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落实的结果.不过,章渊若的法治思想是一种形式法治思想,他并没有强调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他的立法标准是宪法或法律应当符合世界趋势与时代潮流,这是一种实证主义的立法态度.章渊若将世界各国的宪法趋势进行了总结,并统一到了民族、民权、民生的框架体系之下,从而形成了三*义的立法原则.章渊若认为*是宪政的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他认为*与代议制不是一回事,代议制只是*的一种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代议制暴露出很多弊端,必须对代议制进行改革,从而更好地实现*的价值目标.

在宪法制定方面,章渊若在国民政府立宪时虽然没有提出自己的个人草案,但是在每次宪法草案公开评论时期他都发表了他对于制宪的意见和建议.在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制定过程中,章渊若与罗隆基进行了关于“人权”两字是否应当写入宪法的论争,这次论争表明了章渊若对于民权与人权的看法,从与罗隆基的对比中更突显了章渊若的鲜明立场,两者背后有着对立的哲学基础的支撑,笔者试图从当时的社会情境中去理解章渊若的思考和忧虑.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民经济与国民教育以及国家权力的配置,本章将章渊若对宪法制度各个方面的见解分别进行归纳、叙述和分析.虽然在理念上,章渊若始终将权利放在次要的位置,但是在制度设计时,他却非常注重法律制度对权利的保障.另外,他认为人民对于国家的基本义务是维持国家存续的基础,所以他特别注重义务与权利的并重.国民经济与国民教育是三*义(尤其是民生主义)在宪法中的主要体现,也是近代宪法社会化的体现.章渊若曾多次发表文章探讨民生与制宪的关系以及宪法社会化问题.国家权力的配置是章渊若关注的重点,他分别对国民大会、*制度、*与地方的权限以及地方制度进行了评议,他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两对关系,即分权与效率、分权与统一,分权是宪政制度设计的不言而喻的手段,在国家权力配置上主要分为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章渊若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始终没有抛开效率谈分权,也没有抛开统一谈分权,所以他主张在*实行总统制,在*政府内部集权,而在*政府与国民大会之间分权,他也主张地方实行县级自治,而反对省级自治,用这样的制度来防止省权过大和国家的分裂.

在宪法实行方面,章渊若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他认为宪法制定出来以后,如果不能实行,仍然是一纸空文,丝毫不能发挥改善社会和国家状况的作用.他用大量的文章说明了以往宪法实行的状况,分析了行宪未果的原因,并提出了行宪的办法.他赞同孙中山建国大纲中规定的渐进式宪政的方案,这一方案得到他的很多同时代人的认可,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反对渐进式方案,我们能从这两方的争鸣中更清晰地理解章渊若对于行宪问题的思考.

章渊若的宪政思想具有功利性、社会性和时空性的特点,因为他所受的教育、他所从事的职业以及特定的社会条件,他的宪政思想也具有局限性,他的宪政思想对于今天仍然具有启示意义.

第三篇民国法学论文范文模板:清末中日法律用语的交流与借用

清末出现的近代法律用语,主要有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律用语与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两种.本文从译自欧美语言和日语的法学书籍中选取代表性作品,此外,将清末出版的全部法律用语词典等亦作为研究资料展开详细调查.期待能明确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律用语向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转变、日本近代法的翻译及不同时期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变化、清末传入汉语的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全貌及其在现代汉语中的存废、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传入汉语的时期与途径、日中法律用语的构词特征及相互影响.

全文由八章构成.第一章为文献综述,全面梳理以日常用语、专业术语以及法律用语为对象的借词方面的前人研究.第二章,简述日中法律用语交流概况、明确本研究的对象、目的、资料以及方法.以下重点对第三章到第八章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第三章的主要研究资料为译自法语的《法国律例·,刑律》(同文馆本1880)与译自日语的《(校正)法兰西刑法》(法律馆本1907).将两文献中的译词分为汉语词与日语词后,对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律用语向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转换展开了调查.两文献中都出现的译词47词与仅出现在同文馆本1880中的译词142词皆为汉语词,仅出现在法律馆本1907中的译词有汉语词55词与日语词88词.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与汉语近代法律用语相比,构词关系较为多样,构词能力更佳,固定在现代汉语中的词数较多.在法律馆本1907中,同文馆本1880中常见的汉语固有词与新造词大幅减少,日语近代法律用语大量出现.对比两文献中所用译词,可见法律馆本1907因为大量借用日语近代法律用语,比同文馆本1880的翻译质量有大幅提高.主要体现在漏译部分得到补充,原词与译词一对多的关系被修正为一对一关系,译为短句和汉语固有词的近代法学概念多被译为日语近代法律用语(单词)这四大方面.

第四章的主要研究资料为《日本国志·,刑法志·,刑法》(富文斋本1895)与《日本刑法》(法律馆本1905)这两种日本刑法译书.将两文献中的译词分为汉语词与日语词后,对不同时期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变化展开了详细调查.两文献中都出现的译词有汉语词264词、日语词84词;仅出现在富文斋本1895中的译词有汉语词148词、日语词9词;仅出现在法律馆本1905中的译词有汉语词105词与日语词40词.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与汉语近代法律用语相比,构词关系较为多样,构词能力更佳,固定在现代汉语中的词数较多.与富文斋本1895年中的法律用语相比,法律馆本1905中的汉语固有词及译成短句的汉语罪名用语词数有所减少,日语近代法律用语有所增加.对比两文献中所用译词,富文斋本1895中出现的与原文中汉字词相异的译词,在法律馆本1905中,多被译成与原文汉字词一致的词语,对原文的忠实度有大幅提高,译文的品质亦有所提高.

第五章,对日语新义词“重婚”被赋予近代法新义及其固定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日中两国5种早期外语词典中,与“重婚”新义对应的",bigamy",被译为“有双妻之罪”、「二妻ァルノ罪、二妻ァルコト」等短句,汉语译法影响了日语译法.在对日本22种近代法学书籍进行调查后发现,该词赋予新义后的首出例出现在明治4年(1871).此后,与「再婚、二重婚、ビガミ、双室(罪)、一人双婚为ス」等译法并存,固定在日语中的年份为明治23年(1890).中国近代法学书籍分为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5种和译自日语的法学书11种两大类,在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中,“重婚”的新义被译为“有妻更娶或有夫更嫁”等短句;在译自日语的法学书中,赋予新义后的“重婚”被直接借用.汉语文献中的首出例出现在光绪21年(1895),宣统3年(1911)完全融入汉语.

第六章,对日语新造词“动产·,不动产”的诞生与固定过程进行了调查.日中两国10种早期外语词典中,两词对应的概念被译为“浮财·,实业”、「持チカ于ヘノ出来ル品物·,持チカ于ヘノ出来ヌ品物」等词句,日中双方的译法无相互影响.在对日本10种文献调查后发现,二词同时出现的首出例见于明治3年(1870).此后,与「植货·,勤货、移勤物·,不移勤物、実产·,勤财」等译法并存,明治13年(1880)最终固定在日语中.中国近代法学书分为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9种与译自日语的法学书13种.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中出现的相应译词为“动物·,植物、恒产·,行产、动资·,定资”等词句;译自日语的法学书中,二词皆被直接借用.汉语文献中的首出例出现在光绪21年(1895),民国18年(1929)完全融入汉语.

第七章,为掌握清末传入中国的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全貌,对当时中国出版的所有法学词典(共7种)展开了详细调查.词典中包括相同词条的数目为18872词,相异词条数为7633词.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用语多达4946词,分为汉语法律用语881词和日语近代法律用语4065词两大类.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由新义词165词与新造词3900词组成,固定在现代汉语中的词数多达1013词.随着收录字典数的减少,日语近代法律用语在现代汉语中的固定率也逐渐降低.七种词典收录的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中,2863词在1905年至1909年期间,通过这七种法学词典被借用到汉语中.其他的1202词,在1872年至1907年期间,通过《申报》(1872-1907)、《使东述略》(1876)、《东游日记》(1893)、《日本国志》(1895)、《日本*新法》(1899)、《译书汇编》(1900-03)、《日本变法次第类考》(1902)、《法学通论》(1902)、《日本刑法》(1905)、《新译日本法规大全》(1907)等游记、报纸、法政杂志、近代法学书被借用到汉语中.

第八章,以中国古代法律用语3341词与日语近代汉语3184词为研究对象,主要从构词关系以及造词能力这两方面考察了日中法学词汇的构词特点及相互影响.汉语二字词对日语二字词造成的影响波及全体,日语二字词对汉语二字词造成的影响局限在个别词上.汉语二字词词素的造词能力较为发达,明显优于日语.日语三字词的构词关系与汉语相比,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未见于汉语三字词中的N+V宾谓关系,也通过大量三字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借用而传入汉语.日语三字词词素的造词能力远优于汉语.关于四字词,虽未见从日本新传入的构词关系,然而,随着大量四字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借用,中国古代法律用语中少见的连体修饰关系在总词数中所占比重大幅提升.此外,日语四字词词素的构词能力远优于汉语,对中国近代法律用语的成立产生了极大的积极影响.

第四篇民国法学论文范例: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4)

制度的构成与运行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制度是如何发生变迁的,变迁原因所在,变迁过程中受何影响与制约,是新制度经济学家关注之重点.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众多制度中的一种,本文试图用经济学上的制度变迁理论为工具来分析法学上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之原因.不动产登记是公示不动产权利及其变动的制度,对保护财产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公示和交易安全为价值目标的不动产登记从清末民初开始引入中国,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仍在为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而努力.由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进行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五章.

第一章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一般理论.该章对不动产登记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进行了论述,这是本文研究的理论依据.不动产一般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物权变动,一般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来完成,物权的公示方法包括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只有经过公示才能使物权发生移转.欠缺公示,物权不能发生移转的效果.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目的在于确认权利归属、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交易秩序,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体系主要包括物权的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与否,影响着各国登记效力的立法.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承认其独立性,但不承认其无因性.制度是人类社会赖以形成秩序的保障.本文主要采用诺思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观点.制度具有习惯性、确定性和平等性等特点,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影响和制约着制度变迁,尤其是非正式制度中的意识形态影响、甚至决定着某一时期的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制度供给与需求不平衡时导致的制度变更、替代过程.从制度变迁的主体和诱因来分析,制度变迁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变迁受经济、政治、意识形态和知识、以及主体能力等因素影响.

第二章新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新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清末民国时期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二是新*主义革命成果的吸收;三是前苏联法模式的影响.在清末引入西方法制之前,中国一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契约,从清初一直到民国初年,结构、内容均变化不大,较为稳定.清末民初,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是传统的契约形式主义.《大清民律草案》中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制度,虽未颁布实施,但给国民予以民法理论启蒙的教育.1922年,民国北洋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建,该条例规定的登记具有任意性,其作用微乎其微.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民法》、《土地法》等一系列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至此,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中国完全确立.新*主义革命时期,中国*领导的新*主义政权在新*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制定了许多土地法律法规,其中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为新中国成立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全盘照搬前苏联的经验.在民法学方面继受了前苏联民法学.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全面移植前苏联模式.法学方面的全面移植,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甚深.

第三章1949—1978: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的僵滞.新中国成立初期,从*到地方都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律文件,虽然登记目的重在确权管理,但不动产登记立法仍然体现了法的传承和历史习惯的延续.建国之初,农村开展了土地改革,进行确权登记,许多城市开展了房地产总登记,确权登记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力发展.随着农村土地集体化,城市土地国有化,城市私房改造,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的不动产交易都受到限制,不动产登记业务渐趋停滞.到“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几乎都停止了登记业务,法制建设一片荒芜,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陷入停滞.这一时期导致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原因主要有宪政秩序的改变,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论以及旧法废除和民法学的转型.

第四章1978—201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性回归与市场化趋势发展.这个阶段根据不动产登记立法的价值目标分为三个阶段,1978年至1992年这个阶段,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价值目标、以权属为中心的静态登记.不动产登记在这一时期形成了依据行政管理体制而设的登记,分权管理、分别登记的不统一模式,由此而起.该时期,国家对城镇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广泛开展,城乡不动产登记发展开始呈现不平衡.1992年至2007年这个阶段,不动产登记制度向着市场化趋势发展,不动产登记渐趋规范化、法制化,不动产物权登记种类市场化倾向明显,犹以抵押权为甚.但1980年代依照行政管理体制确立的登记机关不统一状况,弊端重重,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时期,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前行.2007年至2014年这个阶段,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犹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主要任务.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勾勒了统一不动产登记法的轮廓,为了解决城乡不动产登记发展不平衡,国家重心转向农村土地登记.统一不动产登记局的建立,表明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正式启动.改革是1978年以来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的根源,制度非均衡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动因,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明显,前苏联法学模式影响仍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模型是从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变迁过渡到市场需求的诱致性变迁,国家再对此予以回应,两种制度变迁方式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

第五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选择.大陆法系民法上就物权变动有三种立法例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以及债权形式主义.我国立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也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才生效,但又规定例外情形.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主要表现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登记范围狭窄,登记发展不平衡,登记程序不明确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选择,要做到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范围、统一登记程序和统一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新中国历经了六十多年的发展变迁.1949年到1978年期间,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影响、制约甚至决定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变迁,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转逐渐摆脱行政管理色彩,向市场需求化的方向迈入,回归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本原.

第五篇民国法学论文范文格式:法社会学在中国

法社会学是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独占鳌头的流派,于20世纪初叶传入中国后,对中国法学思潮的形成有重大影响.本文从西方与中国、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证对比的角度,分析了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源流、学术风格、特色原理与发展趋向.

本论文的独特之处在于“立足于中国的法学研究”.在当代,中国虽未形成法学流派,但中国的法学研究应该有我们自己的学术目标、学术范畴、学术内涵与学术特色.而法社会学这种取之于西方的学术原理也应该在中国有传播的历史、扎根的土壤、研究的范畴和创新的思维.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梳理自民国以来法社会学“洋为中用”的里程和规律.而且,这种梳理是一种独特的、立体的、比较的、新颖的、填补学术空白的过程.具体的创新有三:其一,以往的选题偏于论证法制问题而非法学问题,本文则将法学流派的研究作为罕见的视角,其二,以往的选题偏于对传统法律学说的归纳,而本文涉及对当代一些法学家之法律思想的评述,其三,以往关于法社会学的研究偏于介绍西方法社会学派的观点,而本文则侧重“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形成发展与特色研究.

本论文在结构上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西方法社会学的学术大师、学术作品和学术思想,意在为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提供理论铺垫,第二部分纵向勾划了法社会学在中国传播的历史脉络,旨在揭示法社会学在中国流行的时代背景和时代特征,第三部分归纳了中国法学家运用法社会学原理和法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问题”的各种观点,对在中国传播和成长的法社会学思潮进行立体分析和宏观*,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法社会学思想的总体评价,分析了法社会学原理的优点与优势、缺陷与不足、趋向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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